山东日照莒人民医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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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莒人民医院

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医院

高压氧舱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SDGP371122201802000073

 

招标人:

莒县人民医院

代理机构:

山东正昊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

二○一八年六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医院高压氧舱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采购人:

莒县人民医院地址:

莒县浮来中路100号

联系方式:

0633-6882931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正昊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地址:

莒县银杏大道23号财富大厦十楼

联系方式:

0633-7771678

二、采购项目名称:

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医院高压氧舱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SDGP371122201802000073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一个标段。

标包

货物服务名称

数量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一个标段

高压氧舱设备采购

高压氧舱设备一套。

(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详见采购需求公示及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说明)。

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能在国内合法提供招标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

2、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产品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页》。

3、投标人报名时必须提供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投标人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检察院查询或提交查询函等资料由代理机构处统一查询)。

4、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山东”()、“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现场统一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将拒绝其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7、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8、本次招标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300.00万元

三、采购需求(见附件1)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

2018年7月24日9时00分至2018年7月30日17时30分。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

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东侧)。

3、方式:

持①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三证齐全)副本原件②法人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③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社保证明原件(社保证明系指:

社保部门出具的授权代表在投标人单位的近半年内投保证明、提供社保部门网上查询打印的证明资料并加盖社保部门印签,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可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下同)及上述资料复印件(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并盖公章)一套。

4、被授权人对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负责,一经授权不得变更。

5、售价: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五、公告期限:

2018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30日。

六、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18年8月15日15时00分至2018年8月15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

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东侧)。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18年8月15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

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东侧)。

八、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

白晓林联系方式:

0633-7771678

九、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详见招标文件

十、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监狱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附件:

1.采购需求

2.公开招标文件

发布人:

山东正昊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18年7月24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所叙述的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人民医院高压氧舱设备采购项目。

2.定义

2.1招标人系指莒县人民医院。

2.2代理机构系指山东正昊工程造价有限公司。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的法人单位。

2.4评标委员会系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招标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的临时组织。

2.5中标人系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6招标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招标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人。

2.7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

2.8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公告(日照政府采购网:

)。

2.9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投标人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

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时间单位及货币种类

3.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有关招标投标所有书面形式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3.2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简体中文译文,并以简体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投标人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

3.3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4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

3.5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合格的投标人

5.1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5.2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相关要求。

5.3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5.4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

5.5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山东省、日照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6招标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

6.投标有效期

6.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

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招标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6.2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4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6.5本须知第7条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

7.1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提供50,0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基本帐户中将投标保证金转入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

莒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开户行:

日照银行莒县支行

帐号:

8101022014210024860001

投标单位在交纳保证金时,需在银行进账单上明确用途和投标项目、标段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查对核实。

凡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帐户转出或以现金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

缴纳凭证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时携带原件备查。

投标单位持银行进账单或汇款凭证到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山东省内部往来票据交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凭借投标保证金收取票据参加开标会议,未到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收取票据的不准参加开标会议。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前一个法定工作日,投标保证金的资金没有实际到帐的标书,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7.2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7.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7.3.1未中标单位书面提出投标保证金退付申请,到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7.3.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采取电汇的方式,从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分别转入相应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帐户。

7.3.3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的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撤回投标的,投标单位提出申请,到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转账或电汇手续。

7.3.4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备案之日起5日内转账或电汇退还。

7.3.5对已确定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本项目招投标双方签订合同经莒县公共资源交易备案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中标单位。

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经查实发现有围标、串标情况的。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项目需求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部分)

8.2除本须知第8.1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须招标人解答或澄清时,应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word电子版发往:

SDZH316@);若没有,视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无任何异议。

招标代理机构对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或在日照政府采购网上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10.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10.1招标文件发出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0.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的代表在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的文件同时应向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有关签收记录(以传真方式通知投标人时,投标人应以确认书的方式确认)。

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0.4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0.5解释权:

10.5.1本次招标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招标代理机构的最终书面解释为准。

10.5.2招标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此所做的解释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10.5.3若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则视为投标人同意及接受招标文件之全部内容及条款。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人所编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1.2报价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组成,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可装订成一册或分别进行装订成册。

11.3商务标书

11.3.1商务标书目录(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1.3.2投标函(格式参考附件1)

11.3.3参加政府采购承诺书(见附件2)

11.3.4投标报价表(投标人须就招标项目的所有内容编制报价,列出明细,不得漏项。

11.3.4.1开标报价一览表(格式参考附件3-1)

11.3.4.2报价明细表(格式参考附件3-2)

11.3.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参考附件4)

11.3.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5)

11.3.7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参考附件6)

11.3.8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11.3.8.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时提供)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单位公章并附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社保证明资料,一经授权不得变更;

11.3.8.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三证齐全)副本原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原件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原件。

11.3.8.3投标产品的《整机原厂免费质保承诺函》盖生产制造商公章原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页等复印件盖公章。

11.3.8.4投标人其它与评标有关的资料证明的原件(详见综合评分法要求)。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的资格资质证明资料,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且需单独密封(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与报价文件同时递交,以上资格资质证明材料须单独携带,所有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必须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可靠。

其中第11.3.8.1-11.3.8.3款所述资格资质材料及要求提交的其它原件材料,必须在开标时按要求一次性出示齐全(不接受二次补充,验证时只认可密封袋内的证件,身份证原件除外),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按上述顺序装订于标书中,证件出示不齐全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其投标。

※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也要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书中体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1.4技术标书

11.4.1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9)

11.4.2投标货物说明

11.4.2.1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的货物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货物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三章的要求。

投标人应对拟提供的货物进行详细描述,证明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产品样册、产品检测报告、同类货物的实测数据、图纸、产品实物等,内容包括货物的设计、制造、检验的质量保证措施等。

11.4.2.2投标人所供产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必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必须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所供产品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11.4.3.1投标人应提供货物安装和检修所需要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在投标文件中给出具体清单。

11.4.3.2投标人应提供的备品备件,并在投标文件中给出具体清单。

11.4.3.3服务与承诺:

投标人自行编写,内容包括货物(包括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的安装、调试、培训、技术支持、保修期限及验收后的维修服务措施等)。

11.4.3.4投标人认为其它应介绍或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11.5为方便开标、唱标,请投标人另外准备一式两份“开标报价一览表”,并单独密封于一个信封内,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在信封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在封面上注明“开标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格式参考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

13.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3.1投标文件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如果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报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报价文件正本内任何有文字页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印件,报价文件应在其封面及外包装上清楚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3除投标人对商务标错误处做必要的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

14.投标报价说明

14.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文件、各自情况等进行报价的编制,报价应包括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货物(包括质保期内的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等)的设计、制造、包装、保险、运输、装卸、安装、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税金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凡投标人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货物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招标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14.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只允许有一个,任何有选择性投标将不予接受。

14.3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因素,投标单位所报方案、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等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14.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竞争,投标报价严重偏离市场行情且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其投标无效。

14.5投标报价以开标报价一览表中的大写报价为准,且开标报价一览表中的投标总价必须与报价明细表中的合计一致,出现在投标文件其他位置的报价,招标人一律不予承认。

投标报价只能有一个,不允许投标人填写完投标总价后再另外下浮优惠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14.6报价一览表、报价明细表及投标函格式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执行(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文件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的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密封袋密封,可分开包装也可密封在一个包装袋中,并在封口启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密封袋上写明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15.2为方便开标、唱标,请投标人另外准备一式两份“开标报价一览表”,并单独密封于一个信封内,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在信封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在封面上注明“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

15.3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或未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字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拒绝。

16.投标文件的提交

16.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7.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17.1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8月15日15:

30分。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2018年8月15日15时00分至15时30分。

递交地点:

莒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东侧)。

17.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规定以修改补充方式,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投标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6条的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9.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开标、评标与定标

20.开标

20.1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2018年8月15日15时30分。

开标地点:

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三楼东侧)。

20.2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1.开标程序

21.1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主持。

21.2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1.3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标书,按顺序唱标。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21.4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2.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

22.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2.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22.3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22.4授权委托书不按照提供的格式填写的。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23.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

23.2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23.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要严格保密。

23.4开标程序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4.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4.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5.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以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方法、标准细则详见本须知附表《综合评分法细则》。

26.投标文件的初审

26.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所谓实质性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6.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6.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处理:

26.3.1投标文件不完整;

26.3.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6.3.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

26.3.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替代投标方案的除外),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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