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面试中的求职侵权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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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面试中的求职侵权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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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面试中的求职侵权行为

企业在招聘、面试中对学生权益的典型侵害主要有:

  一、歧视行为。

其中常见的是性别歧视。

一些企业在招聘中不招收女生或提高同一岗位女生的学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变相对女同学设置就业障碍。

劳动法规定,女性劳动者和男性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此外,还有形象歧视、身高歧视等。

二、虚假广告。

一些企业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情况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情况。

如果在这种企业上浪费了时间,可能会错失良机,错过真正适合自己的好的公司或岗位。

如果你看中一家企业,事先对其进行调查和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尽量避免上当受骗。

  

三、侵害应聘学生的知情权。

面试时企业会向学生提出各种问题了解学生的情况,而当学生提出问题询问企业情况的时候,企业就会回避问题甚至迁怒于学生,这些都是违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的条款的。

  

四、利用招聘、面试等侵犯学生、尤其是女学生的隐私权。

少数企业会在面试时向女学生提出“有没有男朋友?

”、“是否有未婚同居行为?

”等过分、无礼的问题。

面对这样的问题,学生有权拒绝回答,甚至向司法部门举报。

 签订协议阶段

  在学生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可能会签订一份协议书。

协议书是学校、学生、企业三方的协议书,应该是教委规定的统一格式的文本,属意向性协议。

应该注意的是,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牵涉违约金的问题,所以在签订协议之前也要三思而后行。

建议学生如果不是很确定会留在此家企业,在签协议前先与企业探讨违约金的问题,争取把违约金降到最低。

  正式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学生毕业前签订、毕业后生效的,也可能是毕业后签订、立即生效的。

劳动合同绝不是“走形式”,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本。

如果对合同条款有任何疑问,一定要确定后再签字,不要怕提出合同条款不妥而失去工作,否则可能给日后留下隐患。

合同条款并非不能更改,要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签字生效。

有些企业的合同是“统一格式”,无法更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协议、合同具体条款上几个常见的问题

  1、试用期过长。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考察、了解对方当事人而约定的期限。

《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的大原则,即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2、合同必备条款缺失。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

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条款。

一些企业提供的合同上规定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这实际上等于没做任何规定。

此外,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注意避免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3、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

现在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

还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只规定单方违约是不公平的,企业违约同样要负责任。

  

4、合同文本中有违法条款。

有些企业规定“女工3年内不得结婚”,这显然是违反婚姻法的。

有些企业声明给予高工资,但是以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为条件,这也是违法的。

如果出现违法条款,虽该条款无效,但是容易导致与企业间的纠纷。

  

5、其它。

有些企业怕学生签订协议后反悔,收取抵押金或扣留学生有效证件的行为属于不合法行为。

企业签订合同的形式应该规范,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还要加盖企业公章,其缺一不可。

  

求职小心三类权益侵害

  综观毕业生求职所遇到的权益受侵害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协议或合同只对企业单方面有利,比如条款中只规定了求职方违约的处罚措施。

这样就会导致如果求职的毕业生违约会承担违约责任(如被罚款等),而企业违约则以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未规定相关处罚措施而逃避责任。

  2、不签合同或语焉不详有些企业在试用毕业生时开空头支票,“先试用,后签约”是他们挂在嘴边常说的话;或者不签劳动合同,只签劳务合同,从而拒绝履行对毕业生的各项劳动保障义务。

  3、不当收费一些企业在招聘毕业生时收取报名费,“决定录用”以后向学生收取风险抵押金、服装费、培训费等费用。

这些都是不合理的收费,毕业生求职的时候应该拒绝。

有些公司根本就是非法的,招聘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只是为了骗取报名费等费用。

对此同学们一定要提高警惕。

  求职时遇到问题后可以找的求助机构

(1)尽量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按照国家规定,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2)要尽可能与用人单位面谈。

接到录用通知后,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要留意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周围的环境以及工作现场是否安全卫生、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能够自由出入等基本情况。

  (3)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6)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

[编辑本段]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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