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定期检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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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定期检验
1总则
1.1为了加强对电动葫芦定期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电动葫芦的定期检验。
2检验依据
2.1下列所列文件,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文
国务院令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质检锅【2002】第296号《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国家质检总局【2007】第92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JB/T5317.2-1991《环链电动葫芦技术条件》
JB/T9008.2-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技术条件》
JB/T9008.4-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试验方法》
JB9009-1999《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
JB/T10222-2001《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技术条件》
2.2本细则引用标准如被修改,应依据最新版本对相应技术要求进行补充调整。
3检验前准备
3.1检验时机
3.1.1使用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到检验单位办理定期检验申报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并与检验员按报检的内容约定检验日期。
3.1.2在用电动葫芦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内容,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3.2现场条件
3.2.1检验检测现场环境要求
3.2.1.1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2.1.2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无关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3.2.1.3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2.1.4检验露天作业的电动葫芦,风速一般不大于8.3m/s。
3.2.2检验检测现场安全要求
3.2.2.1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佩带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3.2.2.2检验人员应当在使用单位正常维护保养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检验。
3.2.2.3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动葫芦,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终止检验,但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3.3人员要求
3.3.1现场检验时,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考核发证的起重机检验人员进行,并应佩带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3.3.2检验人员应在有专业人员现场配合的条件下进行。
3.4设备要求
3.4.1检验前使用单位的准备工作
3.4.1.1清理电动葫芦周围的卫生,保证电源供电符合3.2.1.3条款要求。
3.4.1.2检验前准备好受检电动葫芦的档案及资料以备查实。
3.4.1.3对于需要登高的检验作业,当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米以上时,为便于安全检验,应搭设脚手架或安设可靠的移动扶梯,检验时应有监护人。
3.4.2检验前检验人员的准备
3.4.2.1检验员同用户约定受检电动葫芦的检验日期。
3.4.3.2检验人员根据待检电动葫芦的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必要时应制订检验方案)。
3.4.3.3准备好工作服、仪器设备及常用工具等。
定期检验常用仪器设备及精度要求见附件1《电动葫芦定期检验仪器设备表》。
现场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在法定计量检定范围内的应经过检定合格,不在法定计量检定范围内的要经过校准合格,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现场使用仪器设备前应进行自检,只有仪器设备在正常范围内才能使用。
4检验流程
4.1检验员应如实逐台填写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并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2电动葫芦定期检验流程图见附件2。
5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件3。
6定期检验判定准则
6.1定期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
6.2对6.1条款中规定的一般项目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数的,检验人员应当现场出具《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见附件4),只有在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以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整改情况报告附在检验原始记录上,并告知使用单位按时领取检验报告。
7定期检验原始记录与报告
7.1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7.1.1检验原始记录格式见SDTJ/JLJ-QZ-012-01。
7.1.2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有关栏目填写要求
1)定期检验原始记录编号:
根据本院《程序文件》中检验原始记录的编号规则执行。
2)设备注册代码:
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编制的设备注册代码,应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致。
3)使用单位:
填写设备使用单位或购买单位的全称。
4)规格型号:
填写出厂合格证的注明规格型号。
5)制造单位:
填写制造单位的全称。
6)设备名称:
填写设备全称。
7)额定起重量: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的额定载重量,单位为吨。
8)跨度:
填写出厂合格证注明的跨度,单位为m。
9)工作级别:
出厂合格证注明的工作级别,填写A1-A8级中的其中一级。
10)使用地点:
填写定期检验时具体的使用地点,同一地点有多台设备时应注明车间和方向。
11)工作环境:
填写露天、非露天;有毒;高温;粉尘;其他等。
12)检验日期:
填写现场定期检验时的日期。
13)用户设备编号:
填写检验时用户的内部设备编号,用户无设备编号同一地点只有一台设备可不填写,用“/”表示;同一地点有多台设备时应注明所处的方向。
14)维保单位:
填写取得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改造、维修许可,并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的单位。
15)检验条件:
填写温度、电压波动等。
16)检验依据:
填写《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中“电动葫芦定期检验报告”规定的检验依据。
17)主要检验仪器设备:
填写《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规定的且在检验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本院内部编号。
18)检验结论:
填写《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九条规定的检验结论,即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⑴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动葫芦,检验结论填写“合格”;⑵不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动葫芦,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⑶复检后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动葫芦,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⑷复检后仍不满足《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动葫芦,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19)陪同人员:
使用单位陪同检验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签字。
20)检验人员:
填写参加现场检验的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且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授权的检验人员,主检在前,副检在后。
21)校核:
由参加现场检验的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且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授权的检验人员校核。
22)日期:
填写本台电动葫芦检验工作完成的时间。
7.1.3定期检验原始记录有关检验内容的填写要求
1)序号、检验项目、项目编号和检验项目:
以《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的规定为准。
检验人员现场经请示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增加检验项目在“其它”栏中列出,序号顺延,项目编号按“其它”类编号排列。
2)实测结果:
①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在“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②该台电动葫芦不具有的项目,在“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无此项);③因使用单位的原因造成有些项目无法现场检验,该项目的“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待检”,并写清楚因什么原因未检。
4)检验员:
填写现场检验人员姓名。
7.2定期检验报告
7.2.1定期检验报告格式SDTJ/JLJ-QZ-012-02。
7.2.2定期检验报告填写要求
定期检验报告填写除7.1.2和7.1.3条款规定的要求外,增加以下要求:
1)检验报告编号:
根据本院《程序文件》中检验报告的编号规则执行。
2)签发日期:
填写授权批准人员签字的时间。
3)批准:
填写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起重机检验资格证书且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授权并经过核准、认证认可考核合格的授权签字人员。
4)检验结果:
①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②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不符合”。
③该台电动葫芦不具有的项目,在“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无此项);④因使用单位的原因造成有些项目无法现场检验,该项目的“实测结果”一栏中填写“待检”。
8后处理
8.1凡检验项目符合合格的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该设备为“合格”或“复检合格”,。
完成检验工作后,有关人员应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完成检验报告。
8.2凡不合格项超过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动葫芦,检验人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向使用单位管理或技术人员讲明存在的事故隐患,使用单位管理或技术人员应在《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上签字。
检验人员应将《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交综合业务管理部门,由综合业务管理部门报相应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8.3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动葫芦,使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确认已达到标准要求后可申请复检。
8.4使用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复检不合格,且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检验机构应以《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书面报告相关安全监察机构。
8.5电动葫芦验收检验报告由计算机打印,涂改无效。
8.6定期检验报告一式二份,由本检验单位、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8.7检验报告的结论页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无效,无本单位检验专用章无效;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报告的封面加盖认证、认可标志。
8.8检验报告由综合业务管理部门盖章、发放。
9.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起草:
刘大宝肖学全审核:
批准:
附件一
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和量具精度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序号
主要仪器、设备名称
精度
1
万用表
±2%
2
接地电阻测量仪
±2%
3
兆欧表
±1.5%
4
钢丝绳探伤仪
/
5
经纬仪
4″
6
水平仪
±2.5mm/km
7
光电转速表
±1r/min
8
声级计
1dB(A)
9
点温计
±3%
10
弹簧称
/
11
钢卷尺
1级
12
游标卡尺
0.02mm
13
钢卷尺
1级
14
钢直尺
1级
15
塞尺
1级
16
放大镜
20倍
17
秒表
一等
附件二:
电动葫芦定期检验流程图
附件三
检验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1.4使用相关资料
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1.2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查阅资料
2
2.2起重量和检验合格标志
起重机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外观检查,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验收检验时查检验合格标志
3
2.3危险部位安全标志
吊具应有黄黑相间的安全色。
外观检查
4
2.5检修作业空间或辅助的检修平台
起重机上应有安全方便的检修作业空间或提供辅助的检修平台。
外观及作业现场检查
5
3.2※金属结构联接
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
螺栓或铆钉联接不得松动,不应有缺件、损坏等缺陷。
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
外观检查,必要时可用探伤仪检查焊缝质量或用力矩扳手检查高强度螺栓的联接状况。
6
5.1.2※吊钩缺陷和危险断面磨损
吊钩不应有裂纹、剥裂等缺陷,存在缺陷不得补焊。
吊钩危险断面磨损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高度的5%;按行业沿用标准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20倍放大镜检查,打磨,清洗,用磁粉、着色探伤检查裂纹缺陷。
用卡尺测量断面磨损量。
7
5.1.3吊钩开口度增加量
开口度增加量:
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其他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5%。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检验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8
5.2.1※钢丝绳选用、安装及绳端固定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并正确穿绕。
绳端固定应牢固、可靠。
压板固定时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楔块固定时,楔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应松动。
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应正确,绳卡数量应满足规程的规定。
对照使用说明书查验。
检查滑轮和卷筒的槽型、直径是否与选用的钢丝绳相匹配。
9
5.2.2钢丝绳安全圈数
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应保留2圈钢丝绳做为安全圈。
将吊钩放到最低工作位置,检查安全圈数。
10
5.2.3钢丝绳润滑与干涉
钢丝绳应润滑良好。
不应与金属结构磨擦。
外观检查。
11
5.2.4钢丝绳缺陷
钢丝绳不应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
外观检查。
12
5.2.5钢丝绳直径磨损
钢丝绳直径减小量应不大于公称直径的7%。
用卡尺测量。
13
5.2.6钢丝断丝数
钢丝绳断丝数不应超过规程附表4规定的数值。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探伤仪检查。
14
5.3.2滑轮缺陷
滑轮应转动良好,出现下列情况应报废:
a.出现裂纹、轮缘破损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b.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c.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或槽底出现沟槽。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15
5.3.3滑轮防脱槽装置
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且可靠有效。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防脱槽装置与滑轮之间的间距。
16
5.4.1制动器设置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每个机构都应装设制动器,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的。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应装有两套制动器。
外观检查。
检验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7
5.4.4制动器调整
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通过载荷试验验证。
18
5.5.2减速器工作状况
工作时应无异常声响,振动、发热、漏油。
听觉判定噪音,手感判断温度和振动,必要时打开观察盖检查或用仪器测量。
19
5.6开式齿轮啮合与缺损
齿轮啮合应平稳,无裂纹、断齿和过度磨损。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20
5.7车轮缺陷
车轮不应有过度磨损,轮缘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或踏面磨损达原厚度的15%时,应报废。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21
5.8联轴器及其工作状况
零件无缺损,联接无松动,运转时无剧烈撞击声。
外观检查,试验观察。
22
5.9导绳器工作状况
导绳器应在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不应有卡阻、缺件等缺陷。
外观检查,试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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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环链状况
环链不应有裂纹、开焊等缺陷,链环直径磨损量达原直径的10%应报废。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24
5.11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
构件应齐全完整;机械固定应牢固,无松动;传动部分应灵活,无卡阻;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或变质;螺栓、触头、电刷等连接部位,电气连接应可靠,无接触不良。
起重机上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应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以及工况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和电器元件,设计和选用应满足相应要求。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
结合环境与工况,查验电气设备和电器元件的选用。
检验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5
6.1.2馈电装置
a、集电器沿滑线全长应可靠接触;
b、移动式软电缆应有合适的收放措施。
目测检查。
26
6.2线路绝缘电阻
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电气线路对地的绝缘电阻,一般环境中不低于0.8MΩ,潮湿环境中不低于0.4MΩ。
断电,人为使起重机上的接触器、开关全部处于闭合状态,使起重机电气线路全部导通,将500V兆欧表L端接于电气线路,E端起重机金属结构或接地极上,测量绝缘电阻值。
上述方法有困难时,可采用分段测量的方法。
测量时应将容易击穿的电子元件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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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总电源开关
起重机供电电源应设置总电源开关,该开关应设置在靠近起重机且地面人员易于操作的地方,开关出线端不得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电气设备。
目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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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
起重机总电源回路至少应有一级短路保护。
短路保护应由自动断路器或熔断器来实现。
自动断路器每相均应有瞬时动作的过电流脱扣器,其整定值应随自动开关的型式而定。
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应按起重机尖峰电流的1/2—1/1.6选取。
外观检查,查验总电源回路中实际使用的短路保护装置是否符合本条要求,必要时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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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失压保护
起重机上总电源应有失压保护。
当供电电源中断时,必须能够断开总电源回路,恢复供电时,不经手动操作,总电源回路不能自动接通。
人为断开供电电源,重新接通电源后,未经手动操作相应开关,起重机上总电源回路应不能自行恢复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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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便携式控制装置
采用便携式控制站或手电门控制时,按钮盘上应设满足7.9项要求的紧急断电开关;按钮盘的控制电缆应加设支承钢丝绳;按钮盘按钮控制电源必须采用安全特低电压;按钮功能有效;按钮盘一般应采用绝缘外壳;外壳应坚固,受正常的无意碰撞不应发生损坏。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其电压不应大于5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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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电气设备的接地
起重机上允许用整机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金属结构必须是一个有可靠电气连接的导电整体。
如金属结构的连接有非焊接处时,应另设接地干线或跨接线。
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串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均应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联接。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
检验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2
6.7.2※金属结构的接地
当起重机供电电源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系统时,整体金属结构的接地型式应采用TN或TT接地系统。
零线重复非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零线重复接地不大于10Ω。
采用T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应不大于50V。
1、外观检查起重机的接地型式;
2、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接地电阻。
测量电阻时,应把零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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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高度限位器
起升机构应设起升高度限位器,吊运炽热金属的起升机构应装两套高度限位器,两套开关动作应有先后,并应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和尽量采用不同的结构型式,功能可靠、有效。
空载,吊钩慢慢上升碰撞限位装置,应停止上升运行,如设有二套限位器时,应分别将一套限位开关短接后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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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起重量限制器
除维修专用起重机,当载荷达到额定载荷90%时,应报警;当载荷超过额定载荷但不超过额定载荷110%时,应断电。
起升少量载荷,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逐渐无冲击加载,先至报警,再至断电,分别查验载荷是否满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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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紧急断电开关
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机总电源。
紧急断电开关应是不能自动复位的,且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检查各机构动力电源的接线,应全部从总电源接触器或自动断路器的出线端引接;切断紧急断电开关,检查各机构电源是否切断且紧急断电开关不能自动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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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空载试验
各种安全装置工作可靠有效;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正常。
通电,各安全装置试验合格后,进行空载起升、运行试验。
检查各机构运行和操纵、控制系统是否有异常。
其它
附件四
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
编号:
经检验,你单位(设备名称):
,(设备品种):
设备内部编号:
,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单位:
检验结论:
问题和意见:
(可另加附页)
检验现场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受检单位接收人:
日期:
年月日
处理结果:
(可另加附页)
(受检单位章)
受检单位主管负责人:
日期:
年月日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E-mail:
注:
本通知单是作为检验中发现问题,需要受检单位进行处理而出具。
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一份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不合格设备),一份送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返回检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