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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商诚信文化的活法探寻

晋商诚信文化的“活法”探寻

“晋商”或山西商人是一个特定的名词,兴起于明初、形成于明中叶、衰败于清末民初,和徽商、陕商、齐鲁商、宁波商、闽商、粤商一样,是一个商帮的称号。

我们课题组分析晋商诚信文化中的“活法”,即分析晋商诚信文化中的柔性机制和刚性机制,不是立足于分析一些零散地从事商业活动的个别商人,也不是分析任何时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个别零散的山西籍商人,而是所指的具有风俗已经形成、现象非常普遍、已经在商界拥有相当的实力,并在明清时期以地域、血缘关系为纽带所结成的山西籍商人群体和他们的内在品质和商业运行机制。

晋商在中国商界五个多世纪的辉煌历史中,紧紧围绕商业活动这个中心,依靠其在行业内部立业处世、数代接踵恪守不渝地奉行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依靠在法律体系不健全下形成的“活法”,依靠其内在遵守的柔性机制和刚性机制,相对稳定的诚信伦理道德观,赢得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取得生意兴隆、“自安而家肥富”的卓越成效,对当时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形成了商贾道德的良好风范,对诚信严重缺失的市场经济尚未建立完善时期,期望给予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我们研究探讨晋商伦理与经商道德实践,分析“活法”,分析柔性机制和刚性机制,就是为了继承晋商的优秀传统道德,这同时也是我们晋商诚信文化课题组的要旨所在。

晋商诚信文化“活法”之形成原因

明朝初期,伴随着对外政策的日益宽松和政治环境的相对稳定,晋商获得了绝好的经营机会,成为主要从事盐、粮业的边商;到明代中后期,随着资本的积累和自身的不懈努力,晋商已发展成为拥有巨额资本、经营项目多、活动范围广的地方商帮,在全国商界具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到了清朝前期,伴随着国家统一和一系列顺应了商品货币经济发展趋势的政策措施,以及水陆干道的迅速扩展的节奏,晋商顺势而发,迎来了它的鼎盛时期;到了清朝后期,由于统治者越来越腐败无能、帝国主义对华侵略加剧、社会环境日益混乱这些因素阻碍着经济的发展,晋商也开始走向衰败。

我们批判的认为:

晋商的衰败在于它的封建性,在于主要业务没有独立自主权,大多受到封建政府的政治保护;在于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加剧,生存空间最终被外商蚕食殆尽;在于晋商后期生活腐化,思想保守落后。

但是,晋商兴盛和他们艰苦奋斗、敢闯敢拼的创业精神,更应成为留给我们的不朽财富,是我们学习的标本。

从内部挖掘晋商文化,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其一、勇于开拓的精神。

地处黄土高原,山西商人身处的自然条件极差,出于生活所迫,不远万里、背井离乡、到外经商。

他们不畏艰险、勇于开拓,跋山涉水、披荆斩棘,不仅以勤俭持家著称,还具有很强的不畏艰难的开拓进取精神。

从江南地区采购茶叶,后北上西向,途经晋商经商民谣所说的“杀虎口,杀虎口,没有钱财难过口,不是丢钱财,就是刀砍头,过了虎口还心抖”的杀虎口,其艰难险阻,可见一斑。

例如:

“大盛魁”商号的创始人之一王相卿,自幼家庭贫寒,为摆脱窘迫的家境,很小就出去自谋生路。

先后做过佣工、伙夫、杂役,即使做了总经理,也不忘肩挑货物,附身手牵骆驼闯边疆,几经磨难,到雍正时终于成就了已久赋盛名的“大盛魁”商号。

其二、重商立业的风俗。

到封建社会中后期,商品经济发展和某些手工业部门内部的资本主义萌芽,商业资本及商帮形成,由此商人也逐步摆脱受歧视的地位,逐步摒弃了“重本抑末”、“贵农抑商”的社会风尚。

在“工商皆本”和“重商之风”影响下,山西人顺流而动,逐渐形成了“以商致财、用财守本”的立业思想和重商观念。

其三、晋商家族“学而优则贾”的传统。

按照传统观念,一般人以中科举、入仕途为荣耀,但山西人却持有不同观念。

据说晋商家族中,一二流的读书子弟去经商,三四流的子弟才去参加科举考试,甚至出现过获得功名后不做官而从商的进士。

当地流传着“有儿开商店、强如坐知县”,“生子可作商,不羡七品空堂皇;好好写字打算盘,将来住个茶票庄”的民谚。

这种经商并非不道德、不高尚的观念,让晋商在克服重重困难去开辟广阔市场时,得到了精神支撑,也促使从事商业经营的山西人绵延不绝、子孙相续。

他们通过经商获得金钱,然后置房买地,再以土地出租和放高利贷、经商获取收入,以其商业收入进一步发展商业和金融业。

其四、晋商良好和谐的尚业氛围。

在传统上,儒家法哲学常把“和谐”作为最高的价值理想,并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问的和谐秩序。

晋商继承传统儒家文化“人和”精神,在社会交往关系中讲求和解精神和协调一致,“伙共而商之”,同舟共济。

财东善待掌柜、伙计,大施恩惠、泽及乡里,而掌柜伙计则能知恩图报、忠心事主,体现了内部“和为贵”的精神,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亲和力。

在当需处理和谐与竞争的矛盾时,晋商亦是偏重和谐、排斥竞争,重视发挥群体力量,常用宗法的乡里友谊把矛盾化解。

通过讲信义、讲相与、讲帮靠,协调商号间的关系,消除人际间的不和。

这样不仅使晋商业务范围越来越大,而且也使晋商能在商界和金融界保持了数百年立于不败之地的地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如何能达到“经济入”与“道德人”的完美契会?

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资本主义的最大推动力,是忘我的工作以积累财富,过节俭与清教徒式的生活。

而在我们当今的社会中却存在着许多的不和谐的现象,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在一部分人为了获利采取不正当的行为,没有诚信,“失德”现象屡见不鲜。

其次,随着人们逐步走向富裕,攀比之风也日益盛行、浪费现象突显严重,一部分人把勤俭奋斗、洁身自爱抛诸脑后,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败坏了风气。

于是,生态资源匮乏、环境持续恶化,提倡勤俭之德对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新的伦理意义和伦理价值,需要全社会努力倡导和践行。

在500多年的贸易活动中,晋商经营活动形成的企业家队伍建设、提炼出的晋商诚信伦理、形成的对企业经营策略和管理方法,对我们当今市场经济下的市场主体运作有很强的借鉴作用,需要我们更深一步的探寻晋商伦理文化中本质的东西,一些机制体制方面的内容,具体分析其柔性机制和刚性机制,挖掘“活法”得以存在运行的根本;需要我们大力倡导学习晋商伦理,纠正市场经济多元化导致的市场经济主体道德与价值迷失的方向,避免恶性竞争;需要我们重塑经济主体的法价值,培育大众的法信仰,实现“经济人”与“道德人”的完美融合,以求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这正是这一课题之价值。

晋商诚信文化“活法”之运行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

一般意义上来说,制度常被认为是人们在社会相互交往中所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

并且,只有在制度框架内行动,就可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个人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构建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形成一套关于行为和事件的可识别的重复模式。

在晋商经营活动中,在缺少国家制定法的外部规则情况下,晋商营造出一系列的“活法”,打造出了和谐有序的经营秩序。

晋商行为的各项规章、制度、习惯、惯例亦即埃利希所言的“活法”,到明清时期达到了顶峰,并衍生出一系列规则、制度。

晋商之所以能营造和谐有序的经营秩序,取得如此辉煌的经营业绩,正是仰赖于一系列“活法”运用。

以我们今天的视角“活法”———包括正义、利益、秩序、效率及和谐,这些现代意义上的法价值都能在晋商文化中找到依据,发现其利用其特有的效力消弭冲突、解决纠纷,很好的起着现代法律的作用。

晋商经营中所采用的“活法”,分为实体规则和程序执行两部分。

实体规则即晋商内部制约的内在规则或柔性机制和外部规则或刚性机制。

程序执行则是通过行业协会等进行调解,来化解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一)晋商“活法”实体规则之运行

1.晋商柔性机制运行

内在规则或柔性机制是指从过去的经验中演化出来,通过习惯、教育和经验得到的制度。

其具有不可言传的特征,只能在组织内部实现具体化,并通过扩散影响来促进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形成。

诚信是其重要内容,其强调对本能的、短视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协调,靠道德的约束力量来实现预定目标,是一种隐性的、柔性的束缚。

晋商在重义轻利的儒家文化中熏陶下,选择了以义取利、义利合一的价值观来制约自己行为,并且始终坚持在诚信框架内行动,使之成为互动中的个人和组织的行为习惯,进而变为一种自律性的约束规则。

“仁中取利真君子,义内求财大丈夫。

”虽说“不务仁义之行,而徒以机利相高”的商人大有人在,但在大多数晋商看来:

经商属“陶朱事业”,应以赢利为目的、以道德信义为标准,切切计较刀锥之利,更不可背信弃义,大发不义之财。

在经营实践中“持义如崇山,仗信如介石”,坚持以质取信、信义取利,坚持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强调以顾客利益为中心和经商有道、做人有德,应注重自我约束、修身省察的严格自律,将一系列伦理道德规范注入经营活动,形成诚实笃信、义孚天下的儒商形象。

其中:

诚实守信、以义生利、以和为贵的经营方针彰显晋商柔性规则之内核。

(1)诚实守信———晋商经营之灵魂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无信而不立”、“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一,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几千年来,晋商一直把孔子讲求的诚信作为立世、处世和为政的根基。

“诚”是指真实存在、无妄无伪之义。

“信”是诚实不欺、讲信用、守诺言。

“诚”和“信”可以互文,《说文解字》中云:

“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从言”。

诚信就是诚实无伪、恪守信用、不自欺、不欺人、言行一致。

在经营中,晋商总结出许多商谚“售货无诀窍,信誊第一条”;“生意没有回头客,东家伙计都挨饿”;“宁叫赔折腰,不让客吃亏”;“买卖不成仁义在”;“秤平、斗满、尺满足”等,都提倡讲求信誉。

诚信乃为人之本,为商之道。

早在春秋末年,范蠡已注意到商品质量问题的重要性,提出了“务完物”的口号;战国时期商人白圭又提出“长石斗,取上种”的名言;管子也日:

“非诚贾不得食于贾”。

这些都是指:

要强调做买卖必须脚踏实地,不投机取巧,胜不骄败不馁,宁愿亏本也不做有损商号声誉的事。

诚实待人也成为晋商的一贯立场。

从“诚”的角度讲,可从三个方面分析:

①对待掌柜、经理上,晋商坚持“疑人不用,用人不疑”。

比如:

在“富生峻”钱庄经理的事例上,由于经营不利,几年把东家曹家的本钱全部赔光,但曹家问清原因,不仅不予责难,反而重新给他本钱,后来终于使“富生峻’’起死回生;②对待员工、仆人上,晋商尊重其人格,不因他们的身份卑微而欺压,并给予较为丰厚的工资,年老后还发给退休金,平时即使偶有过失,晋商也不打骂虐待,从而使得仆人、员工对主人忠心不二、尽心尽力,为晋商商号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③对待客户上,晋商绝不欺诈蒙骗,损人利己。

中国最早的票号日升昌认为:

一日耍奸,可以欺市;二日耍奸,可以愚民,但没有哪一家商号可以数年、数十年靠耍奸混迹于世。

祁县乔氏的“复”字商号更是做到买卖从不短斤少两,所用的斗称比一般略大,多给客户让点利,争取回头客的光顾。

这也让顾客都愿意进出复字商号,乔家的生意也越做越好。

从“信”的角度讲,是指重信誉、讲信用。

晋商以信义为原则,在经营过程中,他们不惜亏本买卖,也要保证信誉。

1900年,八国联军侵入被今年感,钱铺、当铺多被抢空,各行纷纷息业。

这种情况下,山西票号仍然坚守信用,外逃商民凡有票号存款者,到其他地区的山西票号提现,一律兑取。

战乱过后,当山西票号重新在北京开设分号时,不但普通百姓纷纷将继续放心大胆存入票号,甚至清朝廷也将大笔官银交给山西票号收存。

晋商冒着风险,以信至利,最终名利双收。

在经营过程中,晋商诚信为本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出售商品货真价实。

祁县乔家在包头的复盛油坊,一次运胡麻油回山诬销售,经手员工为图厚利在油中掺假,掌柜发现后,立令倒掉重装。

经济上虽蒙受了损失,却招得近悦远来。

外国人惊叹道:

“这种品德在其他地域从未见闻”。

第二,商号号规严明诚信。

《贸易须知》说:

“一切帐目,需要检点清白,腾抄的实”、“随手上帐,免后思想”、“毋许连环勾搭,扯东补西,不清不白,忘其所以然。

如此,即是攒帐、混帐、花帐之说。

做生意之人,惟独帐目为要,头要清白”。

又道:

“美帐如扫荡,好算帐不折至竭之言”、“给票与客,须将客货件数、斤两、折头、价值一一算明”。

第三,商帮行会严格监督。

晋商在各地经营商业,成立了许多商帮和行会,商帮或行会的执事由各商号轮流担任,并定立严格的行规,负责协调处理商务纠纷,维护市场秩序。

商帮行会禁止各商号采用任何手段骗取钱财,不惜折本也要保证信誉。

应当说,诚信是商贸往来和市场交易过程中所有规范要求中最低的层次。

在正常的市场秩序下,诚实守信既为进行商业活动的个体带来长期利益,构建起了最可靠的精神资本,同时也是一个市场发育达到完善的最基本的道德条件。

晋商在经营活动中所坚持的“真实无妄”和“恪守契约”的诚信原则和要求,无疑为他们的成功和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和不可或缺的条件。

⑵以义生利———晋商经营之根本。

义是一种传统道德规范,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孟子日:

“义,人之正路也”。

晋商深受孔孟之道影响,主张“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见利思义,不发不义之财,“重廉耻而惜体面”成为助其获得商业成功的秘诀。

在长期经营活动中,晋商认识到了“不义则利不阜”的重要性,始终认为:

义是生财的前提,离开了义,财源随即枯竭;讲求用道德来约束自身对利益的追求,特别强调对消费者负责;注重同业相助,要求任何时候都不忘急公好义,都应兼济他人,即使在义利冲突之时,也要舍利而取义,以自我利益的暂时牺牲来换取长远利益。

晋商这种以义生利的内在准则,主要体现在:

第一,强调对顾客负责。

晋商乔致庸就明确主张:

经商之道在于首先“重信”,其次才是“讲义”,最后才“求利”,要求所以相与都应以过硬的产品质量和良好的信誉赢得顾客,不能以权术伎俩欺人,更不能利字当头、赚昧心钱。

“宁做一去百来生意,不做一来百去生意”、“顾客就是衣食父母,必须为顾客着想,对顾客高度负责,就只有这样,顾客才会增多,生意才能兴隆”。

晋商深知其中的道理,并一直在恪守着这样的原则。

第二,注重相助共济。

晋商即使在全国“执金融牛耳”时期,面临外有烈强、内有同行业务竞争,商家们也能很好的做到:

不欺行霸市、排斥异己,力求同舟共济、利益均沾,在对待本地一些规模小、资金少的钱庄、钱铺、典当、帐局遇到困难、难以维持的问题上,也能从资金上给予帮助,在业务上很好地分工,避免互相倾轧、大鱼吃小鱼。

此外,晋商在重视稳妥经营的同时,也对建立起业务关系的商号给予多方支持,做到善始善终。

即使对方中途发生变故,也不轻易催逼欠债,相反竭力提供必要的帮助。

这些义举和善行使晋商在同业中威望很高,影响甚大,曾有许多商号均以能与之建立业务关系为荣。

第三,坚持兼济他人。

晋商摒弃一般商人口上言利、笔下写利的做法,他们往往求利之时还能兼济他人。

对于因生意赔折、欠帐过多或因天灾人祸而破产、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客户,晋商不仅不追讨旧债,还想方设法给予各种各样的资助相济。

如榆次常氏在外遇见同乡时,总是能做到:

对“贫不能归者,给川资;贫不能娶者,助婚费”,并且“戚族、故旧,凡求助者无不助,或不待求而厚助之”,常维丰经商在“生理日盛,富甲一乡”之时,也常能“分其余润以施人”,同行中有人家遭横祸,能“愿以百金让千金之屋,公不受,资其百金”。

正如《论语·里仁》曰:

“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

”他们这种信义取利、以义求利,重义轻利、先义后利的重要理念,深知“心求利而利不得,重义而利在其中”的道理,最终取得了令人赞叹的业绩。

在这里,我们不是主张“道德本体论”,而是指伦理道德在经济活动中,有极大的规范作用,晋商的这种品质而带来的繁荣昌盛,就是一面境子。

⑶以和为贵———晋商经营之保障。

孔子则日:

“礼之用,和为贵”,孟子日: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晋商十分注重人际关系,特别强调“人和”,主张人与人应当和睦相处、友善团结、和衷共济。

对待内部管理方面,通过制订一整套规章制度和乡土亲情,如慎用重托和人身顶股等,正确处理财东和伙计之间的关系,上下齐心协力,把晋商连接成一个整体,做到一商有难、众商相帮,形成了关系协调的和谐局面。

对待同业“相与”方面,不随便建立“相与”关系,一旦建立,则善始善终、竭力维持,明知无利可图,也不中途绝交。

既保持了平等竞争的关系,又做到了相互帮助。

晋商祁县乔家开办的“复”字商号,对已建立起“相与”关系的商号,均给予多方支持,在对方发生经营困难时,则及时伸手相助。

这使它在同业中威信很高、影响很大,许多商号均以能与“复”字号建立“相与”关系为荣,“复”字号的业务也因此越来越大;榆次天亨玉商号在资金短缺、经营困难时,著名的大盛魁商号不但未拆其台,反而借给银三四万两,帮助其度过难关,这一做法使其名声大振,赢得商界威望。

后来大盛魁商号发生危机时,天亨玉商号不忘旧事、大力支持大盛魁,帮它度过难关。

晋商这种同业相帮、共存共荣的伦理道德使晋商形成了良好的竞争机制,扩大了群体优势。

这种秉持群体共赢、讲求互惠互利、重视发挥群体的力量精神的做法使晋商业务越来越大,数百年立于不败之地。

2.晋商诚信之刚性机制运行

一般来说,外在的制度是统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利机构自上而下地设计出来、强加于社会并付诸实施的一整套规则。

在构建有序运作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时,外在制度以外化方式,通过的明确规则规定人们在交往中如何达到自己的目标。

晋商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通过制定店规、行规来规范其运营行为,调整经济关系,解决纠纷。

这种显性规则,我们一般称之为刚性机制。

我们说,晋商之所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除了诚实守信、以义生利、以和为贵的经营方针彰显晋商柔性规则之外,更重要的是还有一整套严格、完整、有效的店规制度为经营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秩序。

他们汲取儒家思想之精髓,深谙“和为贵”、“人为本’’的内涵,随着商号规模不断扩大,各地分号迅速增加,睿智的晋商逐渐发展出两套独创性的管理制度。

在票号的业务管理方面,资金由总号统一调度,分号按总号授权分工负责,并帐目实行日结、月报、年清制度;票号放款有明显的对象限制和最高限额,并要进行业务稽核;不许囤积货物,不准垫贷官吏,以及经营态度要谦和,不能心高气傲。

在票号的员工管理方面,用请掌柜、写合约、定人股来规范东、掌双方的权益和行为,实行量才录用、规范管理的严格制度;每个伙友进票号,必须有举荐人,一旦发生问题要负连带责任。

此外,还通过商帮和行会严格监督,并定有严格的行规负责处理商务纠纷,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商民利益。

凡此种种,一整套管理制度近乎苛刻,但都能一丝不苟地严格执行,保障了票号的规范有序运作和金融安全。

这套严格的制度对今天各企业内部章程的制定以及公司法的制定,提高行业协会的自治权,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都有所启发。

具体来看有:

(一)掌柜负责制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一般来说,晋商浩大的经营领域和巨大资本,不是也不可能所有者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多数实行掌柜负责制的方式,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把财东和掌柜的关系纳入制度约束规范。

掌柜负责制其核心内容为:

晋商财东出面聘任掌柜,将商号资本金和人事权都交付所聘掌柜,放手放权让掌柜经营;掌柜有权力指定号内经营方针,财东不予插手;掌柜在号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大事完全由掌柜决定;财东老板除发现总经理有积私肥己的行为可以撤换外,平时不能随便地颐指气使;到每年年终,掌柜必须向财东提出营业报告,逢帐期(三至五年)向财东报告商号盈亏情况,满一个帐期,经理是否继续被聘用,则由财东决定。

这样经营者真正获得了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而不用受资本所有者的干预。

(二)股俸制实现了利益均沾、权责一致。

任何法律或制度对利益的调控过程无不是利益的价值整合过程,它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也对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协调,既关注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也兼顾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晋商通过股俸制来平衡财东、掌柜、伙计的利益,用利益驱动机制来激励掌柜、伙计,消除了劳资对立,构建起了利益共同体,实现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最大化,这便是对法与利益关系的超前把握与生动实践。

在不同商号之间实行联号制。

这种联号制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为主的财东出资,对所经营的各地不同行业的商号以子母形式管理的体制。

晋商联号制的总号设在山西,分号遍布各大城镇,并且商号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实行聘用制,财东将资本、人事全权委托经理负责,在三到五年不等到的账期,经理向财东报告商号盈余,形成了一种以信义为基础、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利益共同体。

在同一商号内部实行股俸制,主要有身股和银股两种。

所谓银股,是指通过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组成了由十几或二十几家共同投资的股俸制商号,形成共同投资、共同受益、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所谓身股,即人身顶股制,是指不出资本而以人力顶一定数量的股份,并参加分红,但不承担商号的亏赔责任。

掌柜的股份由财东确定;号内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号掌柜、伙友是否顶股,顶多少,由掌柜去定;身股的多少随个人能力和效率的高低而变化,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而定。

大掌柜一般可顶到一股,二掌柜可顶七八厘,一般职员可项到一二厘,但不是人人都可顶身股,一般必须在号内工作达三个帐期,工作勤奋且无过失。

伙友项身股每遇一帐期(分红期)可增一二厘,增到一股为止(全份),以后有过错尚属情有可原者,则酌情减少其身股数额。

晋商的大掌柜具有绝对的经营权,是身股的股份代表;下属从业人员从学徒开始干起,根据实际表现和贡献进行升职和加身股;大掌柜拥有完整的人事决定权,所以经营团队的管理自然可以做到公正严谨;从业人员的收益,也完全与自身的努力和贡献挂钩。

虽然获得身股的条件苛刻,但其福利和收益的可观却极具诱惑力,足以促使员工积极工作,争取“金账题名”,由此也保持了票号内部员工之间的竞争,激发了员工的创造性和工作潜能。

这样把商号的兴衰与伙友的利益联系起来,极大地调动了上至掌柜,下至学徒的工作积极性,在商业经营中充分发挥其强大的群体作用。

晋商的辉煌持续了好几百年,其中身股和银股的完美结合,是晋商持续不衰的主要原因。

与当代商业理念结合,晋商的主体出资方就是大东家,也就是现在的董事长;晋商的大掌柜也就是现在的总经理(职业经理人)。

大东家出资所代表的股份叫“银股”,大掌柜、师傅、伙计、学徒等人出力所代表的股份叫“身股”,晋商普遍采用的是身股比例高于银股。

也就是说做事的人比出资的人拿的钱要多,有些晋商的身股比例远高于银股,这样做事之人都自认为事情是为自己做的,所以大家都全力以赴地把事情做好。

同时经营风险主要是由大东家承担,所以为大家的努力工作解除了后顾之忧。

另外,对后继经理的选用,原经理有举荐的权力。

为了充分约束原经理的这一权力,避免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票号规定:

若后继经理经营业绩突出,原经理在离位或去世后仍可按职位高低在不定时间内参加分红,享受1~3期的利润分配,成为“故股”。

这一措施既保障职员物质利益的顼身股制度,让他们把商号的兴衰与自己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努力学习技术和钻研业务,有力地改善商号的经营管理,又加强了商号内部的团结协作,使商号上下齐心协力、协调和谐;既发挥了掌柜的聪明才智,又调动了一般员工的积极性;既与原经理的经济利益紧密挂钩,又使后继经理的选拔过程始终能坚持任人唯贤,不徇私情,也保障了票号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还制定了十分严格的纪律,如伙友三年不准请假;不准侈奢浪费,禁食鸦片;严禁赌博嫖娼等等。

对于这些号规,如有违反者,无论身分职务,一律严加处理,直至开除出号。

同时,对财东行为也作了严格限制,如不得在号内食宿、借钱和指使号内人员为他们办事,并不得保荐学徒或干涉号内用人事宜,东家不得用票号名义在外活动等,这些规定从制度上保证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

反观当今,这些制度也为我们今天立法上实现平等关怀和尊重不同利益群体,甄别、确认、权衡各种不同利益,调整利益关系,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权利的保护,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二)晋商“活法”之程序执行之运行

晋商化解纠纷,贯彻实施其“活法”主要是通过调解的方式来执行。

在晋商群体中,调解工作主要是由晋商行会来承担。

晋商行会是一个封建商人的团体,是民间商人自治、自束、自卫的组织,并仰仗在晋商群体中的权威实施管理和调解。

虽然这种调解决定并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但却得到了普遍的拥护和遵从,为晋商繁荣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组织管理和协调帮助。

正如美国学者萨尔托里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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