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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

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部分强化对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目前,针对在我南港工业区处于建设高峰的大环境下,海上安全管理机构把水工作业水域现场安全管理及时调整为安全监管重点,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制止XX、违章行为,但从监管效果来看,南港工业区水工作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纵观全国各地也陆续发生了数起施工船沉船死人事件,从一定程度上讲,施工船的安全监管已成为现阶段安监部门监管的难点。

一、海上施工船舶安全监管法律定位

现有的安全法律、法规或规章无法为施工船舶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据,施工船舶管理问题存在许多盲区。

目前辖区施工船舶的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XX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XX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XX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XX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依据未对施工船舶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无法实施有效操作,甚至某些船舶检验技术规X对施工船的技术标准要求也不是很明确。

“施工船舶”的概念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非常模糊,现在施工船舶的管理还无法找出专门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安检人员如果将施工船完全等同于运输船管理标准进行检查,从理性上讲对现有部分施工船和船员要求标准偏高,但现实中从运营区域、水深条件要求、经营形式和效益来看,各类船艇则各有千秋,难分上下,不能互相替代,却有互补性,在特定海域确实需要这部分船舶参与施工。

这是安监机构在实际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亟待对海上施工船立法的尽快解决。

二、施工船舶状况总体介绍

施工作业船舶根据功能不同大致分为工程船和非工程船。

工程船类型船舶包括起吊船、打桩船、铺排船、疏浚船、挖泥船、吸砂船、打捞船、地质勘查船等,非工程船主要是为施工作业服务的拖轮、运料船、交通船等施工辅助船。

部分工程船舶是按照施工要求设计专门建造的;而相当数量的工程船则是根据不同项目施工作业的需求临时改装而成的,船上设备配置也相差甚远。

此外,在日常现场安全检查中,还发现了大部分由内河船改建而成的海区工程船。

目前,在港口工程项目招标竞争激烈情况下,参与竞标的施工单位相互竞争激烈,加上建材柴油价格、员工工资等施工成本上涨因素,导致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施工单位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尽可能降低施工成本,减少支出,压缩必要安全资金和设备投入,甚至招揽低质量船、低素质员工乃至无一技之长的民工上船工作。

租用渔船、“三无”船舶等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船舶(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船租金低廉)参与施工作业并不罕见。

所以,总体评价,施工船舶船况差或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事故隐患多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

三、施工船检查注意的难点问题

1、施工船舶船龄老化,部分船舶甚至由报废运输船舶改建而成。

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对全国水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船舶规定了强制报废年限,工程船舶未列入在强制报废的X围内,在检查过程中曾经遇到过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工程船舶仍在使用。

有些工程船采用废钢板建造的,有些工程船甚至是由报废的运输船舶改建而成的,大大地增加了工程船舶的安全隐患。

2、机动船与非机动船的界定问题。

在检查中发现,一些船舶实际上配备了主机,但在《船舶适航证书》上却被标明该船为非机动船,由于根据机动船与非机动船之间的建造及配员要求差别很大,给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3、非机动船的防火要求。

根据现有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非机动船的防火要求不高,随着造船技术的提高,大型工程船的出现,这个问题尤现突出,由于大型工程船用电量大,船上的发电机组功率很大,有的甚至已达几千千瓦,燃料油的储存量也大,同时非机动船未要求配备经过培训的持证船员,火灾危害性大大的增加。

4、私自增设船舶设备的情况严重。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船舶为了满足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往往随意在船上增设设备,如起重设备、空集装箱(给施工人员休息用)、工程用电、用气所需的发电机组、电气焊、空压机组,发电机所需的外置油箱等;部分船舶使用液化气代替乙炔进行气焊、气割作业,为作业方便严重威胁船舶自身安全,增设的设备既没有经相关的船检部门检验,安装要求也达不到船舶检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船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十分不利,对船舶航行、作业安全及防污染工作影响较大;甚至某些船舶检验机构对此类设备以各种理由拒绝作出检验报告,安全检查人员对此类问题感到棘手。

5、“交通艇”等辅助船违章载客现象严重。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每个施工项目部为了接送本公司倒班施工作业人员以及考虑成本因素大多雇佣当地的小渔船作为交通艇,这些小渔船大多为不能出海捕鱼的简易木质渔船,船舶证书及驾驶员证书基本上不具备。

这些交通艇在某些时段为贪图方便,节省成本,不愿多跑一趟,违章超载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此类交通艇渔民驾驶员自恃经验充足、水域情况熟悉,违章雾航的现象也不少见,极易酿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其危害性十分巨大。

所以安监部门、海事部门借鉴客船、旅游船的安全要求,特别制定施工交通艇管理和使用规定,包括对交通艇的调度、载人定额、上下、航行、离靠泊等具体安全事项作出规定要求,确保乘运过程的人员安全也是一项较为迫切的任务。

第二部分海上施工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概述

一、船舶安全检查概述 

船舶安全检查系指船舶主管机关或安监主管部门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公约、法律法规及规X的要求。

以及船舶、船员是否具有适当的证书,就检查出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保证船舶不低于标准。

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船舶检验、船员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等“源头”海事安全管理职能的积极补充和监督。

现执行交通部于2009年10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XX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一般要求

对船舶的安全检查,于施工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检查工作证件,且必须两人同时登船。

船长(驾长)应如实报告船舶的安全状况,并指派有关船员陪同检查。

陪同检查的船员应按检查人员的要求,调试和操纵有关设备,回答有关问题。

在实施检查时,应尽可能避免船舶被不适当的滞留或延误,应注意船舶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安全的或对水域环境构成不合理危害的船舶航行或施工作业。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考虑拟定施工船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该船缺陷隐患被整改消除前是否允许开展施工作业。

同时应认识到船舶所有的设备或部分机具都可能会失灵造成的安全隐患,而备件或替换部件又不一定随时得到,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安全检查员认为不能消除隐患,则不应允许船舶展开施工作业。

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隐患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舶因存在隐患缺陷按要求需在纠正后申请复查。

《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一份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安监部门存查。

三、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1、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2、船员及其配备;3、救生设备;4、消防设备和堵漏设备;5、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预防;6、一般安全设施;7、报警设施和报警信号;8、发电机械及主动力传动设备;9、船舶旗子和标牌要求;10、系泊设施;11、吊装辅助机械;12、航行设备;13、无线电设备;14、防污染设备;15、装载设施;16、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17、进场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18、船舶应急通讯联系;19、应急药品物资;20、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

(二)检查内容的具体要求

1、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

(1)《船舶国籍证书》的检查:

a、船舶登记必须由中华人民XX国海事局正式公布的具有船舶登记权的海事机构在授权登记X围内进行,XX或越权登记核发的《船舶国籍证书》,视为无效证书。

b、《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5年,《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为1年。

《船舶国籍证书》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

c、证书应制作规X,内容须打印,船名、船籍港及其拼音以及其他项目应填写规X,登记正确。

须加盖规X的核发机关登记专用章。

d、船舶持有涂改、伪造或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应视为无效。

(2)检验证书的检查:

是否齐全(包括船舶技术概况和单页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无涂改、伪造现象;制作是否规X,登记号是否正确,是否使用海事局统一制作的防伪证书。

(3)《船舶签证簿》的检查:

是否持有船籍港海事机构签发的《船舶签证簿》;内容是否与本船相符,并经海事机构校核、盖章;证书中“船舶概况”的内容是否与国籍证书和船检证书一致;是否有涂改、缺页;是否持有两本以上的签证簿;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常见缺陷及处理

(1)船舶证书的缺陷,是最根本的缺陷,严重缺陷有:

船舶所持证书为假证书;证书短缺;证书失效,包括证书过期和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越权签发;证书内容不全,如该有附页的证书缺少附页等,这样的缺陷往往是滞留缺陷,须对船舶采取清退出场措施或经济惩罚。

其它缺陷如证书签发不规X,如未打印;须填写的项目未填写;发证人员未签字或未盖章;船舶检验证书簿内概况部分不全或内容与实际不符等。

若是发证机构的原因所致,或船方保管方面的问题,可视情况,可要求船方开施工前纠正或限期纠正。

(2)若船舶文书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如船舶持有假文书或文书不全,可要求船方在施工前整改纠正,若所缺文书须由船籍港主管机关签发,可要求船方限期纠正或回船籍港纠正。

2、船员证书

对船员证书的检查包括核实船舶实际配员是否符合配员规则的要求,核对船员所持证书是否齐全,鉴别船员证书真伪三个方面,并结合船员操作性检查,确认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1)配员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XX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要求,对于中国籍机动船舶,由船籍港海事机构或内河船舶管理机构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根据该规则,机动船应配备不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所核定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数额;船舶在施工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

6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2)证书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中对船员的检查应重点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a、适任证书:

有无“船证不符”、“人证不符”、“低等级高职务”(或“高等级低职务”)现象、过期等情况。

b、船员服务簿:

任职等级、职务是否超越职务记载栏的记载,主管机关签注的日期是否超过3年,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出借、转让、冒用、签证过期等情况。

c、在部分特殊船舶上服务的相关船员是否持有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如内河船舶特殊作业船员必须持特殊培训合格证等上岗。

3、船体

检查应首先从船舶的外部开始,以获取船舶的第一印象,包括:

船舶外观的总体状况、涂层状况、腐蚀情况、船壳板凹陷情况、船体保养情况、船体倾斜情况及施工机械机具情况、动力传动情况、电力供应情况、用电配置系统等。

根据上述第一印象,确定船舶的检查重点和检查X围,必要时进行船体内部检查。

缺陷处理:

船体结构常见缺陷一般出现在船体易发生碰撞、腐蚀和应力集中的地方。

例如船舶首柱、护舷材以及舷外板是最易发生碰撞的地方,容易引起板架变形。

如果这种变形即板材及其骨架的变形超过结构所允许的X围,该类缺陷应视为滞留缺陷。

露天甲板、压载舱的骨材易因腐蚀而减薄,如果腐蚀量超过所允许的腐蚀极限或出现穿孔、裂纹等导致结构强度不足,施工机械机具严重缺陷、动力传动隐患、电力供应缺陷、用电配置系统不符合三级配置和三相五线制规X要求,该类隐患应施工前整改纠正。

4、载重线

检查内容:

(1)核对载重线标志,看其位置是否正确,标志是否清晰。

如发现船体强度、稳性、抗沉性有影响船体的变化时严谨超载作业,

(2)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应永久地、明显地勘划在船中两舷。

常见缺陷及处理:

(1)载重线勘划位置与证书不符,施工前纠正;

(2)舱口围板高度不符合要求,施工前纠正;

(3)通风度不符合要求,施工前纠正;

(4)空气管高度不符合要求,施工前纠正。

(5)船舶周围无安全防护栏,施工前纠正。

5、信号设备

常见缺陷:

部分信号灯失效;号灯应急电源故障;号灯的垂直间距不符合规则要求;舷灯遮板和底板的向灯面未涂光黑漆;号型、号旗配备不足;号型、号旗破损;声响信号配备不足;号笛拉手或按钮失效;号笛失效。

以上缺陷处理均为开航施工前纠正。

6、内河船舶油舱

常见缺陷及处理:

(1)内河船舶油舱的结构简易或设备自造存在严重缺陷,如:

上层建筑建在油舱上方,架空高度不足,从油液舱、泵舱私自连接油管至机舱,隔离舱、双层底舱和其它住所、主甲板消防主管路部分锈蚀、洞穿,在有爆炸危险的处所,安装电源插座、油舱上铺设电线等隐患缺陷,必须对船舶进行整改后施工,严重的清退施工场地;

(2)船舶油舱的结构简易或设备自造存在一些不影响航行安全的缺陷,如:

防爆电气设备缺乏有效的维护保养,油管路未涂以橙色标记,油泵维护保养不当等缺陷,可以要求船舶限期整改纠正后施工。

第三部分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为规X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XX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第一章通用部分  1、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X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船舶配员;  3.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3.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3.4、载重线要求;  3.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3.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3.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3.8、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  3.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3.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

  4.1、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  4.2、现场核查;  4.3、询问;  4.4、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4.5、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

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6、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

  6.1、船舶拟定开航前2小时内;  6.2、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或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7、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员应充分听取。

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检查员可当场调整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第二章  第2条、初步检查  2.1、检查员应对船舶进行巡视,获得船舶总体状况的印象。

  2.2、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件及缺陷的纠正情况。

  2.3、船舶两年内接受过详细检查且在2.1、2.2所述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安全、防污染、保安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者隐患,检查员应结束检查,并按照本部分第5条的相关规定签发“检查报告” “指定负责人”“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采取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

如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指定负责人”“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滞留措施的通知后,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应的“处理意见”“指定负责人”“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解除船舶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

如果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指定负责人”“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解除滞留措施通知后,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处理意见”栏内签注相应的缺陷处理代码。

  第7条、复查  7.1、对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安排检查员登轮复查。

  7.2、对其他缺陷,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无特别原因也应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复查。

不能登轮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作文字记录备查。

  7.3、复查内容应限于检查报告中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的纠正情况。

  7.4、检查员应及时解除复查合格缺陷的处理措施,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在原“检查报告” 第三章小型船舶的安全检查  1、本部分所指小型船舶是指200总吨或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中国籍海船以及50总吨或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中国籍内河船舶。

  2、对小型船舶实施船舶安全检查适用本部分规定。

  3、对小型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初步检查与详细检查应合并进行,检查人员可通过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现场核查、询问、要求船员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演习等方式检查A部分3适用部分的内容,并收集缺陷支持证据。

  4、小型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填写参照C部分第5条的规定进行。

  5、检查人员根据专业判断,现场决定是否滞留小型船舶。

  6、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参照C部分第7条的规定进行。

  7、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跟踪检查参照C部分第8条的规定进行。

  8、小型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录入参照C部分第10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XX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XX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五)未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六)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

第三十条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XX船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和认可组织有关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或者其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1、船舶安全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持证等级较高的检查员担任,或由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指定。

  2、定义  2.1、复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船方申请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2.2、跟踪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主动实施的,旨在验证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2.3、指定负责人是指由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授权,负责对检查员提出的滞留船舶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并给予答复的人员。

指定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对应的检查员资质。

  2.4、其他说明性材料包括证明船舶缺陷真实存在的各种资料,如文字说明、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以及海事管理机构不能履行复

四部分施工船安全检查的侧重点

作为基层安监部门,我们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保障施工船舶符合基本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基础上,确保南港工业区工程顺利施工,支持并服务工业区建设也是我们安全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严格要求船舶标志、灯光信号方查职责的书面理由。

船舶标志、灯光信号方面符合要求。

由于水工作业水域靠近航道及重点水域,对正常的通航秩序影响明显,所以施工船标志、灯光信号(信号灯、信号旗)必须保持明显,以便航经船舶、进出港识别,常见有以下缺陷:

航行灯的电源不符合规则的要求;航行灯的外部保养差,大部分无检验单位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航行灯的电源线老化,线路布置不规X;为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及舷外、所有走廊、梯道和出口、主配电板、备用电源所在处所以及控制站的照明提供支持的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不符合要求。

二是加强风雨门和机舱门的检查。

在日常安全现场检查中发现平均造船年龄均在8年以上的施工船中,有“部分风雨门锈蚀变形、胶条老化”的缺陷的现象的相当普遍,这也成为小型施工船发生事故后,自救困难或收效甚微的原因之一;另外,目前在部分大马力的工程拖轮、港作拖轮中其装设在A类机器处所限界面上的门仍普遍存在以下两项缺陷:

机舱门无自闭器;机舱门自闭器质量差。

主要体现在不是关门速度快,容易伤人手指,就是关门速度慢、力量小不能使机舱门关闭,失去自闭功能。

三是船舶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必须有效到位。

施工船上面往往人员众多(倒班民工、临时工较多),必须确保人员安全所必须的设备具备有效,常见的缺陷是救生、消防设备数量不足或船舶之间相互借用蒙骗,其次,侧重检查此类设备的日常保养,这也是防止施工项目部日常检查不到位、施工船船员由于素质偏低且长期定点施工而容易导致忽略检查保养无法使用的地步。

四是确保船舶通信畅通(船-船、船-岸)。

施工船在港区水域活动频繁,船舶会遇机会增加,保证施工船与他船驾驶员或引航员顺畅高频联系,避免紧迫局面出现也是现场检查船舶通信设备数量足够有效以及检查守听人员到位、语言易懂的重点;此外,为确保船—岸预警信息的接受,同时考虑施工船同时守听公共频道和水工专用频道,可以适当要求船舶增设高频设备。

五是适当开展船员操作性检查。

施工船船员素质不高、责任心差且流动性强是普遍现象,尤其是在部分非机动船上的船员对其《应变部署表》内及岗位职责知之甚少,《中华人民XX国非机动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急需有待有效贯彻实施。

安全检查人员在对施工船安全检查时可以适时联合施工项目部开展船员操作性检查,促使船员履行职责。

六是适当开展船舶碰撞事故,救生、消防应急救援演练,保障演练必须有效到位,

(1)演练目的是积极推进南港开发公司的海上施工船舶消防、救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督促各涉海施工单位的船舶组建南港海上救援力量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船舶的配置进行统一安排、统一配置、响应能力、反应速度进行测试。

(2)通过施工船舶消防、救生应急响应的演练普及响应常识,使船舶掌握在自然灾害中应急响应的反应速度和能力,掌握船舶逃生自救知识和技能,掌握简单的灾害中的预防和逃生自救常识。

(3)通过突发性事件施工船舶消防、救生应急响应,紧急疏散救援演练,有组织、迅速地引导员工安全疏散船舶救援,使员工掌握救援的办法。

进一步提高员工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强自救和自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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