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电气照明.docx
《10 电气照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0 电气照明.docx(6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0电气照明
10电气照明
10.1一般规定
10.1.1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并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注释】在本规范上一版(JGJ/T16-92)第11章中,曾经全面详细地规定了各室内场所的照度标准值,与同时实施的《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构成了我国建筑业界自改革开放以来直至本世纪初十余年间,相对全面完整的照明标准体系。
但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有必要把照度水平和照明质量进行大幅提高,并与国际标准接轨。
因此,建设部和原国家经贸委下达项目计划,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将原《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合并予以修订,并增加建筑照明节能方面的章节,形成新的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以下简称新国标)。
鉴于新国标的全面修订和实施,我们认为在民用建筑照明数量和照明质量方面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指标体系,因此在本规范修订时取消了对原有照明指标继续进行修订的方式,直接规定各民用建筑室内场所的照明指标(照明标准值、照明功率密度值等)全面执行新国标中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使用方便,在本规范附录中增加了部分新国标中未包括的民用建筑室内场所的照明指标。
10.2照明质量
10.2.1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注释】均匀度的准确概念应该是视觉工作面上的照度分布。
对于精细工作和对象快速运动的视觉工作,在一定区域内需要较高的均匀度。
应当指出的是,室内照明并非越均匀越好,适当的照度变化能形成相对活跃的气氛。
对于采用混合照明的场所,不进行整体照度均匀度的核算。
对于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的场所,应按分区分别进行照度均匀度的核算。
对于工作区域较密集而仅采用一般照明方式的场所,应将整个场所示为同一区域,因而要求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
对于视觉对象快速移动的场所如体育比赛场地,同样要求较高的照度均匀度,以保证在视觉辨识过程中不会因照度变化产生错误判断。
对于电视转播的场所,为了转播画面的清晰和整体的亮度平衡,不仅要求更高的照度均匀度,还要满足照度梯度的要求。
10.2.2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
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1/3。
【注释】对于采用混合照明或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的场所,由于视觉工作区域仅为整个区域中的一部分且照度指标明显高于周围区域。
为了避免造成视觉不适应而产生视觉疲劳或事故,一般照明占工作面总照度的1/3~1/5是比较合适的。
10.2.3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
一般照明光源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选取:
表10.2.3光源的颜色分类
光源颜色分类
相关色温(K)
颜色特征
适用场所示例
Ⅰ
<3300
暖
居室﹑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酒吧﹑咖啡厅﹑重点陈列厅
Ⅱ
3300~5300
中间
教室﹑办公室﹑会议室﹑阅览室﹑营业厅﹑一般休息厅﹑普通餐厅﹑洗衣房
Ⅲ
>5300
冷
设计室﹑计算机房、高照度场所
【注释】光的表观颜色可以用色温或相关色温描述。
光色的选择取决于光环境所要形成的气氛。
如较低色温的暖色光线能在室内形成亲切轻松的气氛,适于休闲娱乐场所。
而需要振奋紧张工作的房间则以采用高色温光源为好。
我国照明标准根据CIE建议将光源的色表分为三类。
其中I类是用于住宅或寒冷地区;II类适用于办公室等,应用范围较广;Ⅲ类适用于计算机房等高照度场所或温暖气候区。
部分光源的色温参见表10-1。
表10-1部分光源的色温
光源种类
色温或相关色温(K)
光源种类
色温或相关色温(K)
蜡烛
1925
高频无极灯
3000~4000
钨丝白炽灯(10W)
2400
高压汞灯
3300~4300
钨丝白炽灯(100W)
2740
高压钠灯
2100
暖白色荧光灯
2700~2900
钪钠灯
3800~4200
冷白色荧光灯
4000~4300
镝钠灯
6000
日光色荧光灯
6200~6500
钠铊灯
4200~5000
10.2.4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注释】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根据CIE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同照明场所的显色性指标,故本规范强调在设计中切实执行。
应当说明的是良好的光源显色性具有重要的节能意义。
据研究表明:
在办公室采用Ra>90的灯与使用Ra<60的灯相比,在达到同样满意的照明效果时,照度可减少25%。
反之,遇特殊情况光源显色性不能达到规定指标时,可考虑采用增加照度的方法来缓解对颜色分辨的困难。
10.2.5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注释】如果室内表面颜色的彩色度较高时,光源的光线将被强烈的选择性吸收,使色彩环境发生显著变化而改变了原设计的色彩意图,从而不能满足功能要求。
10.2.6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统一眩光值)。
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应符合表10.2.6的规定。
表10.2.6眩光程度与UGR指数对照表
UGR的数值
对应眩光程度的描述
视觉要求和场所示例
<13
没有眩光
手术台、精细视觉作业
13~16
开始有感觉
使用视频终端、绘图室、精品展厅、珠宝柜台、控制室、颜色检验
17~19
引起注意
办公室、会议室、教室、一般展室、休息厅、阅览室、病房
20~22
引起轻度不适
门厅、营业厅、候车厅、观众厅、厨房、自选商场、餐厅、自动扶梯
23~25
不舒适
档案室、走廊、泵房、变电所、大件库房、交通建筑的入口大厅
26~28
很不舒适
售票厅、较短的通道、演播室、停车区
【注释】本规范参照CIE文件将眩光程度分为五个等级,对应眩光程度的文字描述参考了日本照明标准。
在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虽没有明确标出级别,但实际上也是按照CIE文件进行区分的。
10.2.7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根据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注释】参照CIE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而定。
统一眩光值UGR适用于下列条件:
1适用于简单的立体型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不适用于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
2适用于灯具发光部分对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为0.1sr>ω>0.0003sr的情况;
3同一类灯具为均匀等间距布置;
4灯具为双对称配光;
5灯具高出人眼睛的安装高度。
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式计算:
(10-1)
式中Lb—背景亮度(cd/m2);
Ld—观察者方向每个灯具的亮度(cd/m2);
ω—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sr);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
10.2.8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小于或等于22的照明场所,应限制损害对比降低可见度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1不得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处于视觉工作的眼睛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
2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可在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4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5可采用混合照明;
6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
【注释】参照CIE建议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提出的对反射眩光和光幕反射的防护措施。
其主要内容是处理好光源与工作位置的关系;力求避免灯光从作业面向眼睛直接反射。
10.2.9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光源平均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应符合表10.2.9的规定。
表10.2.9不同亮度灯具的最小遮光角
灯具亮度(cd/m2)
灯具的最小遮光角
1,000~20,000
10°
20,000~50,000
15°
50,000~500,000
20°
≥500,000
30°
【注释】对于开启型灯具和下部装透明罩的直接型灯具规定了最小遮光角的要求。
条文是参照CIE和国标中有关规定。
10.2.10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选定:
1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10;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40;
2当照明灯具采用暗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ρE
【注释】参照CIE建议而定。
根据实验,室内环境与视觉作业相邻近的地方,其亮度应尽可能的低于视觉作业的亮度,但不宜低于作业亮度的1/3。
工作房间内为了减少灯具同其周围顶棚之间的对比,尤其是采用嵌入式安装灯具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应尽量提高,避免由于顶棚亮度太低形成“黑洞效应”。
当采用亮度系数法计算室内亮度时,可根据理想的无光泽表面上的亮度计算公式求得:
(10-2)
式中ρ反射系数;
E照度。
10.2.11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之比可按下式确定。
0.25≤Ev/Eh≤0.5(10.2.11)
【注释】作为造型立体感评价指标目前有三种评价方法,即造型指数法Ē/Es(Ē—照度矢量,Es标量照度又称平均球面照度);Ec/Eh法和Ev/Eh法。
在上述方法中以Ē/Es法较为完善,但Ē的计算相当繁杂,难以得到准确的结果,不利推广应用。
Ec/Eh法实用价值较大,计算问题已基本解决,同时又不必另外规定光的照射方向(因向下直射时Ec=0,Ec/Eh=0,当光线来自水平方向时,Eh=0,Ec/Eh—∞,所以给出的量值已包含了光线方向因素),但计算仍较繁杂。
本规范采用一种简单的表达照明方向性效果指标的方法即Ev/Eh(垂直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不得小于0.25,当需要获得满意效果时则为0.5。
10.2.12为满足视觉适应性的要求,视觉工作区周围0.5m内区域的水平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注释】作业面邻近周围(指作业面0.5m范围之内)的照度与作业面的照度有关,若作业面周围照度分布迅速下降,会引起视觉困难和不舒适,为了提供视野内亮度(照度)分布的良好平衡,邻近周围的照度不得低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表4.1.5的数值。
此表与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2001的规定完全一致。
10.3照明方式与种类
10.3.1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仅需要提高房间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2局部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
1)局部需有较高的照度;
2)由于遮挡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
3)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4)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
5)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不应单独使用局部照明。
【注释】照明方式是照明设备按其安装部位或使用功能构成的基本制式。
一般照明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对于工作位置密度较大而照明方向无特殊要求的场所、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的场所和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可单独装设一般照明。
当场所照度要求较高时,采用单一的一般照明方式对节能不利。
一般照明方式通常用于办公室、学校教室、商店、机场、车站等场所。
分区一般照明同一场所中由于使用功能不同而分别采用不同照度标准的一般照明。
进行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视觉工作环境确定相应的照度指标,可有效地节约能源。
混合照明同一场所中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同时作用,对局部区域提供较高的作业照度以满足视觉需求。
通常应用于部分工作位置区域较小而要求照度高的场所(如售票厅等),若只装设一般照明,技术经济均极不合理;如果能够降低一般照明的照度水平,只在适当位置装设局部照明提供该区域的局部照度水平,不但可以降低系统造价,而且也节约了大量能源。
另外,混合照明也适用于某些要求较低照度一般照明的场所(如休息厅、咖啡厅、西餐厅等),或者需要刻意突出某种照明效果的场所(如歌舞厅、精品服装店等)。
局部照明对于特定的视觉工作使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对于局部地点需要高照度,或者对照射方向有特殊要求,应采用局部照明。
在某些情况下,工作区域受遮挡或可能产生光幕反射时,也应采用局部照明。
要注意的是,在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这是因为局部区域很亮而周围环境很暗,容易造成视觉不适应而产生视觉疲劳或事故。
10.3.2应按下列使用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室内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大面积工作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6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注释】按不同的使用要求,照明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
正常照明所有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永久安装的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正常照明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同时使用,但控制线路应分开。
应急照明正常照明电源失效后启用的照明。
应急照明可分为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三类:
1备用照明是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在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或停止工作会造成很大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为继续工作或暂时继续进行正常活动的照明,包括在火灾发生时为了保证消防系统和消防工作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表10-2应急照明的设置的基本要求
建筑类型
需设置备用照明的场所
备用照明的照度水平
一般大中型建筑和高层建筑
计算机房、值班室、变配电室、各重要机房、消防设备间及其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前室等
不低于正常照明的1/10,但最低不应低于5lx
公共媒体建筑
演播室
不低于正常照明的1/2
控制室、中心机房、发射机房等
不低于正常照明的1/10,但最低不应低于5lx
影剧院
舞台及控制室、化妆室、贵宾室、放映室等
续表10-2
建筑类型
需设置备用照明的场所
备用照明的照度水平
图书馆、博览建筑
善本室、珍品展室、精细工作室等
不低于正常照明的1/10,但最低不应低于5lx
大型体育建筑
转播机房、计时计分机房等
大型商场、超市
大营业厅、贵重物品柜台、收银台和门厅等
金融建筑
营业厅和门厅、金库等
交通建筑
飞机跑道和停机坪、候机、候车、候船厅、售票厅、安检、边防、海关办公、旅客行李等
旅馆
宴会厅、设于地下层的厅堂和娱乐设施、门厅等
医疗建筑
急诊、RCU、手术室、婴儿室、高压氧舱、血液透析、
病理切片及培养室等
不低于正常照明的1/2
2安全照明是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况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
表10-3安全照明的设置的基本要求
建筑类型
需设置安全照明的场所
安全照明的照度水平
一般建筑
有外露旋转机械(如圆盘锯)的维修间、高空作业、残疾人坡道
不低于正常照明的5%
影剧院
舞台照明、马道
体育建筑
体操、跳水等高空翻腾项目的比赛及训练
不低于正常照明的1/2
医疗建筑
手术台
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
科研院校
有特殊危险的实验室
3疏散照明是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为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在通道和出口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照亮疏散通道的照明。
表10-4疏散照明的设置的基本要求
建筑类型
需设置疏散照明的场所
疏散照明的照度水平
各类大中型建筑和高层建筑
防烟楼梯间及前室、避难层、疏散走道及安全出口处等
>0.5lx
住宅建筑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等
影剧院
观众厅、观众休息厅、化妆室通道等
体育建筑
观众席通道、观众休息厅
大型商场、超市
人员密集的营业厅
交通建筑
候机、候车、候船厅、售票厅、地铁车站等
旅馆
人员密集的宴会厅、多功能厅、康乐设施等
医疗建筑
所有走道
值班照明在非工作时间供值班人员用的照明。
如商店营业厅、仓库、酒店以及大型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等场所通常需要设置值班照明。
值班照明对照度要求不高(20lx以上),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够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应急照明,对其电源无特殊要求。
警卫照明在夜间或无天然采光的场所,为改善对人员、财产、建筑、材料设备等的保卫条件设置的照明。
应根据警戒范围的需要确定警卫照明的设置。
障碍照明为了保障航行安全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标志灯。
如在飞行航道区域内的高大建筑物、烟囱、水塔等,在夜间由于视线不佳,可能会对飞机的航行和起降构成威胁,应按民航部门的规定,装设高空障碍标志灯。
同样,为了保证船舶在夜间航行时的安全,在航道两侧和航道中间的障碍物上,也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标志灯。
城市夜间占用公共区域进行施工也要按规定设置临时性交通障碍灯。
这三类障碍标志灯在颜色、闪光频率、可视范围和光强值等均各有规定,并不通用,使用时应引起注意。
10.3.3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
安全照明宜根据需要确定装设部位。
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10.3.4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公里、两侧散开角各10°的区域内,障碍物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于0.57°的障碍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
并应符合《民用航空法》、国际民航组织ICSO附件14和国家现行行业标准《MH5001—2000》的规定。
航空障碍灯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1999的规定,并应具有相关认证。
10.3.5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
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2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3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设有变化光强的措施;
4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3.5的规定;
表10.3.5航空障碍灯技术要求
障碍标志灯类型
低光强
中光强
高光强
灯光颜色
航空红色
航空红色
航空白色
航空白色
控光方式及数据
(次/min)
恒定光
闪光
20~60
闪光
20~60
闪光
20~60
有效光强
32.5cd用于夜间
2000cd±25%用于夜间
·2000cd±25%用于夜间
·20000cd±25%用于白昼、黎明或黄昏
·2000cd±25%用于夜间
·20000cd±25%用于黄昏与黎明
·270000cd/140000cd±25%用于白昼
可视范围
·水平光束扩散角360°
·垂直光束扩散角≥10°
·水平光束扩散角360°
·垂直光束扩散角≥3°
·水平光束扩散角360°
·垂直光束扩散角≥3°
·水平光束扩散角90≥3°或120°
·垂直光束扩散角3°-7°
最大光强位于水平仰角
4°-20°之间
最大光强位于水平仰角0°
适用高度
·高出地面45m以下全部使用
·高出地面45m以上部分与中光强结合使用
高出地面45m时
高出地面90m时
高出地面153m(500英尺)时
注:
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
夜间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cd/m2;黄昏与黎明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500cd/m2;
白昼对应的背景亮度小于500cd/m2。
5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6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注释】第10.3.4~10.3.5条均依据民航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应注意的是,为了减少夜间标志灯对居民的干扰,低于45m的建筑物和其它建筑物低于45m的部分只能使用低光强(小于32.5cd)的障碍标志灯。
10.4照明光源与灯具
10.4.1室内照明光源的确定,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以及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
【注释】室内照明光源的确定,除执行本条规定外,还要考虑一次性投资和长期运行费用,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方能做出正确合理的选择。
各种常用光源的主要技术指标见表10-5。
表10-5常用照明电光源的技术指标
光源种类
额定功率范围(W)
发光效率(lm/w)
光源色温范围
显色性
光源寿命
普通白炽灯
10~1500
7.3~25
2400~2900
95~99
1000~2000
卤钨灯
60~5000
14~30
2800~3300
95~99
1500~2000
普通卤粉直管荧光灯
4~200
60~70
3500~6600
60~72
6000~8000
三基色直管荧光灯
18~85
93~104
2800~6500
80~98
10000~15000
三基色单端荧光灯
3~65
44~87
2800~6500
80~85
5000~8000
高频无极灯
55~100
55~90
3000~4000
80~85
40000~80000
荧光高压汞灯
50~1000
32~55
3300~4300
35~40
5000~10000
金属卤化物放电灯
35~3500
52~130
3000~5900
65~90
5000~10000
高压钠灯
35~1000
64~140
1950/2200/2500
23/60/85
12000~24000
10.4.2室内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
在有特殊要求不宜使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场所,可选用卤钨灯或普通白炽灯光源。
【注释】出于节约能源的目的,在新国标和本规范中都对低光效的热辐射光源(以普通白炽灯光源最为典型)的使用作出了限制。
但由于部分使用环境或使用功能的要求,以致目前的各类高效光源还不能完全取代白炽灯。
以下几类是适宜采用卤钨灯或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