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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劳动法第八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一节工作时间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

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一昼夜内从事工作的小时数的总和;

工作周是指一周内从事工作的工作日的总和,其中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二)工作时间的特征

1、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即为工作时间。

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

其中,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是指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工艺需中断时间、停工待活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出差时间等。

此外,工作时间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

3、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依据之一。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劳动,即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加班加点的,可获得加班加点工资。

4、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

5、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时形式

㈠标准工时形式(标准工作时间)

⒈标准工作时间的概念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

标准工作时间是最常见、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工作时间的形式,是确定其他工作时间的基础。

标准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两种形式。

  标准工作日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工作周内的工作时间。

  法律通常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最高限度。

⒉标准工作时间的基本内容

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⑵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即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㈡非标准工时形式(非标准工时制)

非标准工时形式,是指法定只适用于特殊情形,并且工时长度和作息办法都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工时形式。

⒈非标准工作日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⑴缩短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

缩短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在我国,目前允许实行缩短工作日的情形限于下述几种:

①特定的岗位。

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

(化工业每天缩短为6或7小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时制)

②夜班。

夜班工作一般指是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单位,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的时间。

夜班工作改变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负荷,工作起来比较辛苦,为此规定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发给夜班津贴。

还有些连续生产不容间断的工作必须安排夜班,如钢铁冶炼、发电等夜班工作时间可与白班相同,但要给夜班劳动者增发夜班津贴。

国家还规定对于未成年工、怀孕满7个月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工禁止安排夜班工作

③哺乳期女工。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④未成年女工和怀孕女工。

未成年工应实行少于8小时工作日制度。

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⑵延长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

延长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它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作业的职工,并且只能在一年中的某段时间(忙季)实行;以后应当以实行缩短工作日或者补休的方式,抵补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时间,因而对实行延长工作日者应当综合计算工时。

⑶不定时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

不定时工作日,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起讫时点,亦即不固定计算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它可适用于下述几种职工:

①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其他职工;

②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⑷连续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

连续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两个以上工作日连续使用、相邻工作日之间无离岗休息时间的工作日。

它只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⑸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①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概念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作时间制度。

②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适用的职工

A、以周或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a)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设备需要连续运行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

主要是指:

化工、冶金、电力矿山、地铁等行业的直接从事生产、运营、维修等有关人员。

(b)应职工家庭住址距工作地点较远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人员。

B、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a)因工作性质所决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主要指:

交通、邮电、海运等行业的作业人员。

(b)工作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主要指:

地质勘探、建筑旅游及养殖、冷食、饮料生产等行业的有关人员。

(c)建筑施工企业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异地就业的务工人员。

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③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时计算方法

A、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节假日)=250天/年(多减了11天)

季工作日:

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

250天/年÷12月=20.83天(正确的应为21.75天)

月工作小时数:

167.3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B、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⑹弹性工作制

①概念:

弹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

弹性工作制从70年代开始在欧美得到了稳定的发展,美国一些脑力劳动占重要地位的行业中也在推行弹性工作制。

到90年代,便有大约40%的大公司采用。

②弹性工作制的形式:

A、核心时间与弹性时间结合制。

一天的工作时间由核心工作时间(通常5-6小时)和环绕两头的弹性工作时间所组成。

核心工作时间是每天某几个小时所有员工必须到班的时间,弹性时间是员工可以在这部分时间内自由选定上下班的时间。

B、成果中心制。

公司对职工的劳动只考核其成果,不规定具体时间,只要在所要求的期限内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就照付薪酬。

C、紧缩工作时间制。

职工可以将一个星期内的工作压缩在二、三天内完成,剩余时间由自己处理。

职工上班时间减少,可以节省交通费,提高公司的设备利用率。

③弹性工作制利弊:

好处:

A、弹性工作制让员工自由安排工作时间

实行弹性工作制,能让员工自己管理上班时间,给员工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适度的工作弹性,可以使员工灵活地处理个人生活和工作间的关系,更好地安排家庭生活和业余爱好,赢得更多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同时员工对工作时间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上下班可避免时间统一而造成的交通拥挤,免除了因担心迟到或缺勤所造成的紧张感,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和节奏进行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员工感到个人的权益得到了尊重,满足了社交和尊重等高层次的需要,因而产生责任感,提高了工作满意度和士气。

B、弹性工作制对企业有利

有人认为,让员工自己管理上班时间,受益的是员工,损失的是企业,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企业也可以从员工工作热情的激发中分享到弹性工作制的喜悦。

美国技标互动媒体公司通过实行弹性工作制4年的实践表明:

公司的业绩在网络热潮后不减反增,公司CEO直言,弹性工作制是公司最具竞争力的武器,是公司成功的一大主因。

此外,弹性工作制,还可减少员工的缺勤率、迟到率和员工的流失;还可直接减少公司的加班费支出,例如,国内某网络公司采取弹性工作制后,加班费减少了50%。

缺陷:

它会给管理者对核心的共同工作时间以外的下属人员工作进行指导造成困难,或者当某些具有特殊技能或知识的人不在现场时,产生问题难以解决等。

另外,虽然很多人都认为实行“坐班制”的人比实行“弹性工作制”的人要辛苦,可是日本最新的一项调查发现,后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仅比前者长得多,而且还容易患上失眠、抑郁或其他神经系统失调的病症。

日本一所大学的医学院日前对一家电子公司研究发展部的221名职员进行了调查,他们在最近四年来都是由自己决定每天上班时间的。

调查结果发现,他们当中有7人(3.1%)在过去的一年中先后患上了精神抑郁或其他神经系统失调的病症,不得不病休在家。

⑺非全日制工

⒉非标准工时形式的管理(王全兴第276页)

第二节休息休假

【巴黎的懒人与闲人】 

法国高福利惯养了形形色色的懒人和闲人。

路过巴黎街头咖啡馆,常看见许多优雅的男性老年侍应生,修长的身材、俊朗的面孔,忙碌地穿梭在客人之间。

我不得其解,问了打工的留学生,他们告诉我,那可不是拿“补差”,而是在恶补年轻时落下的“工作小时”!

在法国人一生约70万个小时的生命中,只有6.3万个小时是工作时间,公司职员只要服务足了就可享有全面福利,就可以拿到不菲的退休金。

这些老人,年轻的时候玩过了头,现在正弥补工作时!

   即使不工作,也可以生活无愁,就如我们认识的广东人老杨,20年前偷渡到法国,已经“转正”成巴黎居民,一天不曾工作过,还拿救济,享用医疗,开着一辆深蓝色的跑车,只要不违法,比来此长期居住的好多国内老板过得还滋润。

         我遇见了一位法国妇女,她叫娜丽萨,50多岁,修了一个家政硕士学位,每天“奔波”于两个家庭,做家政管家,拿着高薪水,是我少见的法国“忙人”。

原来是在为女儿打工。

女儿计算机专业毕业两年了,从未出去找过工作,每天睡到中午起床,然后坐在电脑前玩一个下午。

  这里有句俗语:

“懒人闲人上天堂。

”于是乎,不仅全国上下的中老年人一年中半年时间安详地忙着周游列国,而且,正是朝气蓬勃的青年人,即使在正常的工作日,悠闲地坐在各个饭店、咖啡馆和酒吧,享受着清闲的聚会交谈。

他们习惯了一年长达50天的付薪假期,即使遭遇解雇,也可以拿到60%的工资,再加上社会福利。

  高福利依赖高税收,法国社会税率要高过64%。

这就意味着,努力打拼的交税精英被高福利政策“劫持”了大量的财富,只好逼走他乡,失去进取力,有的走向破产。

二次世界大战前,在对首先进攻法国还是英国问题上,希特勒派出两批间谍以“学者”身份分别考察了英国和法国的民风。

考察英国的“学者”说,英国民风严明有序,丝纹不乱,最好先避之;考察法国的“学者”说,法国人自由散漫,将会不堪一击。

二战开始,德国40天就全面占领了法国。

 法国人民是最能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民族,长期享受高福利政策的法国人只要知晓政府有任何挥刀削减福利的动作,不是罢工就是游行,然后示威,再加以骚乱,使立志改革的政府惨遭打击。

  如何养育为数众多的闲人们?

那是政府和财富阶层管的事,哼,没管好,没有为我们着想,我们就找你们“扯皮”。

法国的“闲人”们,真幸福啊!

【英国人休假不“一窝蜂”】

英国的法定假日并不多,除周末双休日外,12月份的圣诞节和4月份的复活节加上公共假日,一年仅有9天。

但是,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有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假期长短视工作年限而不同,少者3个星期,多者长达1个多月。

圣诞节和复活节是英国的两个重大节日,多年来已成英国的两大“黄金周”,是人们每年集中休息和消费的日子。

除了这两个假期外,一是因为气候关系,二是多年的传统,英国的在职人员法定年假的休假则多集中在每年的七八月份。

这期间,议会关闭,政府某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会轮流休息,日常政务工作处于半休眠状态。

不过,英国人的休假很少会出现“一窝蜂”现象。

其原因是:

首先,人们虽然节日期间休假,但休假方式和出行地点却是多元化的。

例如,人们会根据自己的财力和时间,或选择到西班牙等国的海滩享受阳光海韵,或到美洲大陆寻幽探胜,或在英国乡村的田野风光中放松心情。

其次,英国人在休假之前,多会跟上司和同事商量,把手头工作安排好;在公司和企业工作的人员,选择休假的时间会更慎重些。

对于法定的年假,他们大都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年中对自己和他人来讲都比较合适的时间去休假。

第三,基础设施完善、生活水平和假日文化先进、人口少等因素,使得在旅游黄金季节尽管有大量外国游客拥入,也不会导致交通和旅游管理等出现超负荷现象。

在英国,哪怕是最著名的旅游景点,在“黄金周”期间人满为患的现象也极为少见。

【日本也有“黄金周”】

日本也有与中国相似的“黄金周”。

2012年日本的黄金周连休从4月29日开始,一直持续到5月5日,有些企业甚至持续放假至5月9日。

日本每年除5月“黄金周”连休外,还有8月中旬暑假大连休和新年前后的连休。

在三大连休期间,日本海陆空所有交通工具全部人满为患,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堵塞现象屡见不鲜,有时车辆长龙甚至达百公里,每次往返移动的人口多达数亿人次,人们称之为“民族大移动”。

日本的其他假期也非常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休假人流,减轻了假日连休期间的交通压力。

按照日本劳动基本法规定,出勤率在80%以上或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

6年6个月工龄以上的劳动者,每年可以有20天的带薪假期。

此外,还有企业自行规定的婚丧嫁娶假、病假、产假、临时停产假、志愿者休假等有薪假日等。

日本国家公务员带薪休假时间一般在30天以内。

日本的日历上除周末以外,还有一些用红颜色标出的日子。

这些日子都是国家根据法律确定的公众假日,一年共有15天,除6月份和8月份,每个月份都有1天或2天是节假日,人们称之为“红日子”。

除了国家法定的“红日子”外,日本还有许多民间节日。

法定的节假日与周末连起来,或者与周末重合,就形成连休日,有三连休,五连休,最长的是九连休。

【印度节假日不扎堆】

印度是当今世界仅次于中国的第二大人口大国。

过去,印度人多半把辛苦挣来的钱及节假日都用在回家探亲上;而现在,随着印度人生活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不断改变度假方式,休闲业正在成为印度一个新兴的行业。

根据印度政府规定,印度全年法定节假日和周末共120天,一名政府雇员每年还有权带薪享受最多30天病假和30天的“特权假”。

由于印度的传统节日大多集中在春季和冬季,因此许多印度人喜欢选择在这两个时间段度假。

比如,迪瓦利节(相当于中国春节)、圣诞节及新年通常是印度人度假的高峰。

此外,印度还有众多的宗教节日。

尽管如此,印度并没有举国上下扎堆过节的现象,这或许与印度人的节假日比较分散有关。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2012年7月30日,发布了一份各国“带薪假期”时间长短的排行榜。

巴西和立陶宛以41天位居榜首,中国以21天排名最后一位。

  CNN的榜单以上述国家和地区“一周工作5天、并有10年工龄”的企业员工为样本。

其“带薪假期”总时长由最低带薪年假以及国家法定带薪假日两个部分组成。

  排名榜首的巴西和立陶宛的“带薪假期”总时长为41天,其中,巴西的最低带薪年假为30天,国家法定带薪假日为11天,而立陶宛的最低带薪年假为28天,国家法定带薪假日为13天。

美国最低带薪年假为15天,国家法定带薪假日10天,全年总计25天。

新加坡也为全年25天。

而中国是上榜国家中“带薪假期”时长最短的,每年最低带薪年假为10天,国家法定带薪假日11天,全年总计21天。

一、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特征

(一)休息休假的概念

从广义而言,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时间。

从狭义而言,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周休日。

休假是指法定的节假日、探亲假和年休假等假期。

(二)休息休假的特征

⒈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⒉休息时间由劳动者自行支配,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必要保证。

⒊在休假时间里,用人单位仍须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⒋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如需依法占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休息休假的种类

⒈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工作过程中的必要的休息时间和用饭时间。

⒉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的休息时间。

⒊公休日

公休日即周休息日,又称“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日”。

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

⒋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为了满足劳动者对特定节日或事件进行纪念的庆祝需要,《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法定节日作了较系统的规定,具体内容有:

⑴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

①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③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④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⑤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⑵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

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

③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⑶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⑷其他纪念日,如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记者节、植树节、护士节、教师节等其他节日,均不放假。

 

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形式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正常界限在休息时间范围内延伸,亦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

有两种形式:

1、加班,指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进行工作;

2、加点,指职工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时间进行工作,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延长工作时间的人员范围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

2、一般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程序和长度的限制

(1)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的限制

《劳动法》规定延长工时应当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但未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情形。

(2)对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的限制。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延长工时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3)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的限制

《劳动法》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程序和长度的限制的特殊情形

非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是指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

1、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补休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对于法定节假日以外延长工时的,应当优先采用补休形式。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的职工、企业中适用事假照发工资制度的职工,加班加点后只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企业中不适用事假照发工资制度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以外休息时间加班加点以后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都应发给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在各情形下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1、强迫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l小时罚款l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2、超过法定时数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的情况下,一日内延长工时超过3小时或一个月内延长工时超过36小时,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l小时罚款l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安排法定禁止延长工时人员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安排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4、拖欠、拒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法定标准发放加班加点工资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非全日制用工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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