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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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8〕71号)要求,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分类指导,规范建设;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更新不及时、信息不准确、资源不共享、互动不回应、服务不实用等问题;坚持利企便民,提供可用、实用、易用的政务服务;坚持开放创新,建设智慧型政府网站;坚持集约节约,打造协同联动、规范高效的政府网站集群。

第四条要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建成以省政府门户网站为总入口,各地、各部门网站为支撑的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管理职责。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

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网站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省网信办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做好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假冒政府网站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办站职责。

主办单位承担办站职责。

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政府办公厅(室),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应是各级政府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规范管理等职责。

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厅(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政府网站内容素材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

网站主办单位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建立并完善网站内容保障制度、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等。

政府网站要对接入的业务系统进行前端整合,统一展现。

要根据业务部门的需要,灵活设置专栏专题,共同策划开展线上线下联动的专项活动,主动服务政府工作。

政府网站内容编辑要有专门人员负责。

具体负责网站内容的及时发布更新、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信息服务的整合加工、互动诉求的响应处理、展现形式的优化创新等。

重点做好信息内容的策划、采集、加工,加强值班审看,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网站内容准确、服务实用好用。

政府网站技术运维要有专门团队负责。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主管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网站平台的建设和技术保障,做好软硬件系统维护、功能升级、应用开发、安全保护等工作。

第三章网站开设整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开设政府门户网站。

省级、市级政府部门可开设部门网站。

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

县级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已有的县级政府部门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上级政府门户网站;确有需要开设政府网站的单位,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本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由市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报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设网站。

第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不再单独开设网站,可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题专栏做好相关工作。

已开设的专项网站,只涉及单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该部门网站;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将内容整合至政府门户网站或牵头部门网站,进行统一监管。

第十条政府网站开办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市(州)政府拟开设门户网站、省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政府网站开设与整合审批表》,附相关内容保障制度,经本市(州)政府、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各市(州)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或省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报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批准。

县(市、区)政府拟开设门户网站、市级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要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政府网站开设与整合审批表》,附相关内容保障制度,经本县(市、区)政府、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市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以书面形式报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批准。

(二)开设政府网站申请获批准后,网站主办单位向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按流程注册政府网站域名;向当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三)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

(四)新开通政府门户网站应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部门网站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未通过内容审核、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第十一条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要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

已有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整改,或在已有名称显示区域加注规范名称。

政府网站要在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网站全称。

第十二条政府网站要使用以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英文域名。

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为后缀的英文域名。

市、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使用“□□□”结构的域名,其中□□□为本地区机构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

如,长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

部门网站要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下级域名,其结构应为“○○○.□□□”,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

如,长春市教育局网站域名为。

网站栏目、频道、专题、业务系统等原则上使用同一级域名,其中政府门户网站的栏目等使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注册或注销政府门户网站域名,要经本地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向上一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申请基本信息表,逐级审核后,由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向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交政府网站域名业务审核表。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

对不按流程注册、注销或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域名等情况要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严格执行《指引》发布的网页设计规范。

第十四条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

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迁移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网站永久下线。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集约化要求需永久下线的,要填报《政府网站开设与整合审批表》,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同意,逐级审核,由各市(州)政府网站管理单位或省政府部门以书面形式报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1.在拟下线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说明网站内容迁移去向。

杜绝“一关了之”“只关停不迁移”等问题。

同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提出下线申请。

2.完成迁移后,要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

同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变更网站状态,完成下线。

3.完成永久下线工作后,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网站原有内容去向。

有关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天。

(二)网站临时下线。

由于整改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临时下线申请,逐级审核,经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安全等问题被责令要求紧急关停的,主办单位要逐级向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并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书面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临时下线拟恢复上线时,应在正式上线前7日内逐级提交上线申请,经本单位自查、上级主管单位核查和省级政府网站主管部门最终检查合格后方可上线运行。

第十六条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变更备案信息,同时向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和编制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等相关单位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

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网站功能

第十七条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要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印发的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方案,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发布审核、解读回应、互动交流等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分工、责任主体、主要任务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信息发布。

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要按照《指引》要求,做好科学分类、及时更新。

重点做好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概况、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政策文件、统计数据等发布。

对无力持续更新的栏目要进行归并或撤销。

要通过政府网站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

政府网站使用的地图,要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政府网站使用国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徽的图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二十条政策解读。

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

通过发布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

解读材料要与政策文件同步发布,并做好相互关联。

第二十一条网上服务。

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要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级政府和本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编制在线服务资源清单,标明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程度。

规范办事指南,列明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

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应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并与线下保持一致。

加快政务信息资源互认共享,优化简化网上办事流程,推动服务事项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办理,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提高在线服务效率。

整合业务部门办事服务系统前端功能,统一提供服务、实现一站式服务。

加强网站办事服务功能与文件资料库、互动交流平台、答问知识库等信息资源的有机关联,实现一体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互动交流。

省、市级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

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办事服务类栏目要通过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提供留言评论等功能。

部门网站应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平台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实现网民意见建议的集中受理、分别办理、统一反馈、全程监管。

加强审核把关和组织保障,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审看、处理和反馈等机制,对上级政府门户网站转办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收集到的网民意见建议,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

要建立完善网民留言及答复情况公开的审核制度,公开意见建议的受理反馈情况,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

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的,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

定期整理网民咨询及答复内容,编制形成知识库,动态更新。

对相同主题的类似咨询,推送可参考的答复口径,并提供智能检索功能。

第五章集约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的目标是:

按照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要求,推进数据融通、服务融通、应用融通,实现我省政府网站资源优化融合、平台整合安全、数据互认共享、管理统筹规范、服务便捷高效。

职责分工。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全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的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负责建设管理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负责编制集约化平台建设标准。

市(州)政府指定的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要制定基于集约化平台的政府网站管理工作规范。

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要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与省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

省、市级政府部门网站要部署在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未纳入集约化平台统一建设的部门要尽快迁入。

县级政府门户网站要依托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

乡镇、街道和县级政府部门的信息、服务和互动资源要融入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各相关栏目,统一展现。

第二十四条依托集约化平台开办网站的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网站的栏目策划、展现设计、内容保障、审核检查、值班读网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并自行安排有关经费。

省、市级集约化平台管理部门要做好网站建设维护、安全防护等工作,提供规范、高效的技术需求保障。

第二十五条集约化平台要具备以下功能:

站点管理、栏目管理、资源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发布、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站内搜索、评价监督;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个性定制、内容推送、运维监控、统计分析、安全防护等。

同时,要具备与政务服务、电子证照库等系统和数据库对接融合的扩展性。

第二十六条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要构建全省共享共用的统一信息资源库,组织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和分类标准,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对各级各类政府网站的信息资源统一管理,实现统一分类、统一元数据、统一数据格式、统一调用、统一监管。

推动全平台跨网站、跨系统、跨层级实现信息、服务、互动等各类资源的相互调用和共享互认。

第二十七条省级、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与同级政务服务平台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实现统一标准、数据同源、统一网页设计、统一用户登录。

具有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在本部门网站开设办事服务栏目,要与同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集约化工作推进情况要纳入政府网站绩效评估。

第二十八条将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改造与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一并部署、同步推进,确保集约化平台支持IPv6。

省内各级各类政府网站要在2019年底前完成IPv6改造,确保新建政府网站(含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支持IPv6。

第二十九条要把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及运维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按照“数字吉林”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不断完善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和机制,确保迭代建设资金支持。

各地区要加大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章安全防护

第三十条网站安全要与网站开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网站安全包括对攻击、侵入和破坏政府网站行为的技术防范,也包括对内容组织、审核、编辑的安全管理。

(一)内容安全。

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不能泄露国家秘密,杜绝严重内容错误。

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主办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府网站内容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网站内容安全领导责任。

分管领导是网站内容安全责任人,承担网站安全主要责任。

(二)平台安全。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要确保安全技术措施与集约化平台同步规划、同步运行。

政府网站服务器、云计算中心(平台)等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

政府网站所使用的关键基础设施和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并经过安全认证监测。

要使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的密码算法和产品,建立基于数字证书和密码的网络信任、安全支撑和运行监管机制。

要建立政府网站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制度。

(三)要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培训。

建立并完善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恶意攻击、内容篡改等情况,已经发布的信息是否存在错别字等严重错误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置。

应急预案要向本地区政府网站管理单位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将自查结果报送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开拓创新

第三十一条政府网站要基于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要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加强网站创新。

构建开放式网站系统架构,整合网上政务信息和服务资源,推进政府网站信息数据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政务新媒体等多渠道延伸,提供多语言、无障碍等服务功能。

第三十二条优化政府网站搜索功能,提供错别字自动纠正、关键词推荐、拼音转换搜索和通俗语音搜索等功能。

按多维度调整搜索结果排序,聚合、主动推送相关信息和服务。

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要提供包括信息、服务、互动等所有栏目的全站搜索功能。

省、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应提供下级网站信息或服务检索,精准定位、多维度分类展示搜索结果。

第八章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每季度组织对全省各级各类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比例100%,检查结果下发通报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编制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各市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至少每季度要对本地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开展一次巡查检查,检查比例100%,检查情况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第三十四条各地、各部门网站主办单位要安排专人及时处理中国政府网“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在3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并回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第三十五条加强日常运维和管理。

各级、各类政府网站要建立栏目负责制度、24小时值班读网制度,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栏目更新、安全防护等情况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第三十六条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把政府网站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培训,把提升网上履职能力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知网、懂网、用网的意识和水平。

加强政府网站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一支具备信息采集、选题策划、编辑加工、大数据分析和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熟悉政务工作和互联网传播规律,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工作担当的专业化队伍。

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树立标杆典型,建立交流平台,加强业务研讨,分享经验做法,共同提高建网、办网、管网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加强协同联动。

建立政府网站之间上下联动机制,同步做好重要政策信息转载、共建专题、交流互动等工作。

规范建设、及时维护“省政府重要政策转载”专栏,确保重要政策在省直部门和市、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实时转载发布。

完善政府网站与新闻媒体等之间的沟通、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网站传播等工作。

各级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要建立与本级宣传、网信、编制、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的协同机制,做好政府网站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问题处置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网站检查指标和考核指标要求,制定政府网站考评办法。

政府网站考评结果要纳入同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出现严重问题的,要列入重点督查事项。

建立完善激励问责双机制。

对考评优秀的网站,要推广先进经验,并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表扬和奖励。

对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擅自开设、关停的,未主动纳入全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统一管理的政府网站,要责令其改正。

被国务院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政府网站,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约谈网站管理单位、主办单位主要领导,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材料。

对出现问题较多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网站,要通报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对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政府网站开设与整合审批表

2.政府网站管理人员联系表

附件1

政府网站开设与整合审批表

申请事项

□开设网站

(申请理由)

□网站信息内容保障制度是否同时报送

□临时下线

□整改□其他:

拟下线天数:

□永久下线

1.迁移去向网站名称:

2.理由:

□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按集约化建设要求□其他:

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

网站名称

监管单位

申请时间

首页网址

网站标识码

ICP备案编号

公安机关

备案标识码

申请单位

意见

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本单位负责人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市级政府网站主管审核意见

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省级政府网站主管单位

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注:

1.开设网站申请不需填写网站标识码、ICP备案编号、首页网址、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码。

2.审批单位意见,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附件2

政府网站管理人员联系表

网站主办

单位名称

网站承办

单位名称

分管领导

(厅局级)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网站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联络员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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