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工程承包合同书已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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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工程承包合同书已改

园林景观工程承包合同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园林绿化景观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2、承包方式

2.1本工程实行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

2.2总价包干内容: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质保期两年)、包安全、包养护、包成活率(成活率100%)、包各种协调费用和竣工技术资料符合政府备案要求、包检测等一切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

3、承包范围(根据项目不同可作修改)

3.1包括施工范围内场地平整、土的筛选、草皮、各种苗木和花卉、植被、游路(园路)、停车场(含广场)铺装、雕塑(小品)、喷泉、围墙、人工湖、园林灯饰及主路灯照明、亭榭及其他建筑小品类景观、座椅、主道路铺装、路牙、各种提示牌、垃圾箱、小区户外音响、景观绿化区域内的各种井盖升降施工、特殊井盖(如主道路井盖上加铺石材不锈钢井圈、绿化草地井盖上装饰仿真草皮等)的制作安装、场地内土方的平衡调度、后期养护等全部园林景观工程;具体内容详见发包人确认的正式设计施工图纸。

3.2设计图纸中的错、漏、碰、缺由承包人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成果必须经发包人审核、认可且不得降低项目品质,相关深化设计及由此增加的工程量包含在此次承包范围内。

3.3室外园林景观工程承包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量(图纸版本及技术规格说明以设计单位盖章并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蓝图为准)。

3.4从建筑物给水及排水管网接入,从预留给水点位水表后至景观用水点所有管道施工安装及景观相关系统排水至最近排水井所有的各项施工内容及全部协调工作,负责验收通过。

3.5所涉及的协调管理、深化设计、所有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及调试工作全部在承包范围之内。

3.6承包人负责四周交接处收口。

4、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4.1本合同补充协议书

4.2本工程施工合同;

4.3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方案设计;

4.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5图纸、图纸会审纪要、会议纪要及来往函件等

承、发包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开、竣工日期:

5.1开工时间:

年月日,竣工时间:

年月日,总工期:

日历天(含节假日、雨雪天;交叉配合施工所等待的时间以及设计变更签证所产生的工期等);

5.2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5.3总工期系指自开工至本合同所指的施工范围达到竣工验收合格止。

5.4此工期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天气、政策、市场等各种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等因素,以及发包人的施工要求,并核实了施工现场及施工环境后所确定的工期,除不可抗力、发包人重大的战略投资调整(此项须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及合同约定的可调整原因除外,其他任何原因均不作工期调整。

6、工程质量

6.1本工程质量等级:

需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以上,满足总承包人承诺“奖”的要求,否则处以20万元违约金,并无条件的整改到位。

6.2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施工进场前14日内针对本工程特点向发包人提交《质量防控要点目录》,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定后应按照要求时间编制各要点的具体质量防控措施,呈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定后严格执行。

如在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未能按照措施执行的,发包人将处以2000元/次的处罚,并责令承包人返工以满足工程要求,工期不顺延且费用不调整。

6.3承包人必须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及验收标准对承包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深化设计,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图审标准,同时编制专业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定后仅作为施工质量控制和检查的指导性文件,并严格遵照执行。

6.4工程所用材料、规格型号、品牌及相关配件必须符合发包人确定的质量标准,且所用材料必须根据质检要求进行检验,并取得有效检验合格证明。

6.5按设计要求,草坪成坪,色块修剪成型,园林景观达到发包人及国家规范要求;座椅及健身娱乐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和发包人认可的数量、品质、档次要求。

6.6承包人采购供应的苗木、进场前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通知包括苗木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经验收合格并经以上各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用于栽植。

6.7工程中苗木必须按施工图中所标注的规格、品种种植,如需更换品种,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所有的色带4或色块应根据苗源情况,高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冠幅和种植密度为互补值,总体感观良好,基本不露土壤。

色块和绿篱苗木修剪成型后地面以上的高度不低于设计要求(色块和绿篱苗木所标注的高度为修剪成型后地面以上的高度),其他苗木的高度见施工图。

6.8凡乔、灌木中,有高度、胸径和冠幅三项描述的,三项指标均不得低于各指标的最低值,且所有苗木规格均指苗木栽植、修剪定型后的规格。

6.9保证苗木成活率100%,植物枝叶的修剪要符合发包人要求。

6.10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人、监理验收确定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11发包人有权选择苗木栽植的前、中、后各阶段对苗木质量进行验收检查,并要求承包人更换不合格苗木。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苗木,承包人必须在2个日历天内免费完成更换,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6.11.1苗木的土球、根茎、茎干、枝叶在出圃时或运输时发生损伤的,发包人可对该部分苗木作退货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1.2在装卸苗木时需小心,以防枝干、根系受损伤,经过发包人评定后,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受损伤的苗木,发包人可对该部分苗木作退货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2所有工序自检合格,书面报监理、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少于5000元/次,并且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工期不予顺延。

6.13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该分部分项工程总造价的20%作为违约金且不少于10万元;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整改,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工期不顺延。

6.14发包人、监理可对工程及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进行不定期质量检查,经检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15如因承包人或分包方的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发生不可弥补的永久缺陷或出现其他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造成发包人及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承包人应采取发包人认可的一切合理措施进行弥补或改造,同时,由此而导致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16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部位,承包人应在拟施工前7日向发包人和监理报送施工方案和措施,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后方可施工。

6.17绿化工程的施工及养护: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已进场或已种植苗木遭到损坏、苗木修剪程度超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为保障苗木成活所采取的苗木修剪技术措施以不破坏苗木整体形态及发包人要求为准)等影响景观效果的,发包人有权对已进场施工的苗木作退货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项目绿化工程植被种植完成后由乙方负责质保期内的养护,养护期内乙方应安排专门人员加强养护和管理工作,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苗木缺失、死亡要及时进行补植,确保最终验收时苗木的成活率、保存率均达到100%。

养护期内补植的苗木其养护期顺延一年。

6.18苗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偏冠、缺冠;苗木要求根系完整、枝杆健康、造型完好。

6.19苗木须为健康植株,新鲜、无脱水、无病虫害,无枯死现象。

土球大小符合栽植要求。

6.20生长正常的花木:

乔木分枝点以上要顺直,具体分枝点要求详见苗木采购清单。

φ12以上乔木采用井字撑或其他木质类支撑,以保持稳定。

6.21移植花木:

落叶花木必须在移植后的栽植点生长经历两个物候年以上,常绿花木在移植点生长经历三个物候年以上。

6.22花卉生长繁荣,植枝整齐,同种花卉高度基本一致,不缺枝。

宿根花卉生长强健,叶色彩正常,性状基本稳定,无明显退化现象。

6.23管理养护修剪整齐无杂草,无病虫害,生长态势良好

6.24所有主要铺装、水景材料及其它有关主要材料等须提前确认并打样;施工前要进样板先行,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大面积施工,施工完毕后,承包人必须做好有效的成品保护工作。

6.25所有的园林及用材如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生一起,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园林规格只能超出或等于合同的约定)

6.26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和总包方要求无条件配合总体竣工验收中本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顺利进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不顺延。

6.27质量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对于质量验收的标准出现争议时,应以发包人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质量作出最终鉴定,双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工程质量争议和鉴定期间,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发包人书面明确要求外,本合同不停止履行,相应的质量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按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7、合同价款

7.1本工程合同包干含税总价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中价款:

元,税金:

元。

承包人每次开具%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招标蓝图及对错、漏、碰、缺深化后的全部工作内。

7.2本包干总价包含了:

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主材费、辅材费、机械设备使用费(含各类设备进出场)、人工费、运输保险费、管理费、税费、各项施工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扬尘污染控制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卫生清洁费、后期养护管理费、临时设施费、货到工地负责堆放至发包人指定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多次装卸费用;还包括现场协调、现场配合验收、抽样测试、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包专项施工监测、包各项相关材料检测、包协调、包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成品保护、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材料检验试验、试验检测费、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垃圾清理至政府指定地点、为配合主体施工需要所作的工序调整,包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等各项费用;包不可预见费(如建委、城管等部门责令停工所造成的窝工及设备闲置、扰民、民扰、夜间施工、城管、交通、罚款)包资料、包验收合格、包备案、包施工管理以及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发包人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直至达到发包人要求为止,承包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7.3合同签订后,因投标时工程量、材料价格等计算的错误、多算、少算或漏算等,承发包双方均无权要求增加或减少。

7.4本合同综合包干价中已考虑了风险包干费用,其风险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工资、物价、市场波动、费率或汇率的变动或政府颁发的任何调价文件等。

合同签订后任何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及市场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均不调整本包干总价。

7.5本工程系交钥匙工程,承包人施工后,发包人只负责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即使上述所列工程内容未穷尽,属于室外园林景观工程范围,承包人应无条件施工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任何费用和延长工期。

8、结算方式(可补充其他相关说明)

8.1本工程按包干总价元进行结算,结算依据:

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为准,如在施工中承包人未施工或未按要求施工的部分,发包人均按未施工予以扣减,扣减造价按发包人实际发生金额另加50%的综合费用进行扣减。

8.2承包范围内因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累计工程造价变动量在合同总价的±%(含±%)范围内时不予调整,如变动量超过±%,则超过的部分予以调整。

8.3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结算办法:

8.3.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进行结算;

8.3.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进行结算;

8.3.3合同中没有价格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8.3.3.1执行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套用《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消耗量标准》(2014版)、《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版)、《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量消耗量标准》(2014版)等消耗量定额,取费费率均按相关标准进行计取。

8.3.3.2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2017〕165号文件中最低工资单价与综合工单价的中间值计取。

8.3.3.3主要材料单价按开工期(注:

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建设造价信息》预算价格执行,辅材、机械费、脚手架和模板等周转材料单价按定额价执行,造价信息中无预算价可查的材料必须报发包人成本部以及发包人集团审计部审核签字确认后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否则以发包人的市场询价为准。

8.3.3.4按上述计价程序计取后的总价下浮10%后作为最终结算价。

8.4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若需要更换苗木种类,如由发包人采购,发包人只负责采购,其更换苗木的开挖、装卸、运输及运输过程中的照料、种植、场内转运、养护(含养护期)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其计算方式按上述条款进行。

8.5施工中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以及施工方法的改变和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方法的审查签认,只表明对该方案的确认,其费用均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内,工期不予顺延。

8.6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按发包人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在工程竣工结算中一并办理

8.7承包人必须于竣工验收之日起40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双方核对完毕达成一致意见后交发包人集团审计部审计,最终结算以审计部审核的为准。

9、工程款支付(此条根据项目不同可作修改)

9.1无预付款;

9.2按施工图要求所有地面硬化完毕,经发包人、监理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

9.3所有硬质铺装施工完毕,经发包人、监理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9.4绿化种植土回填、整平完毕,经发包人、监理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9.5绿化苗木、乔木、灌木、草皮施工完毕,经发包人、监理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支付合同价款 %;

9.6园林小品及水景施工完毕、安装到位,经发包人、监理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支付合同价款%;

9.7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发包人、监理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8双方办理结算完毕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将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后支付至结算审核总价90%,支付前述节点款项三个月后支付至结算审核总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

质保期后满10日内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各项费用支付完余款,不计利息。

9.9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及时办理好相关手续,但其费用等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并支付

9.10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财务及税务部门要求有效合法的等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的发票应符合当时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所开发票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或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

如事后发现是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虚开、伪造、借用、盗用、擅自制造、变造的,承包人应按相同金额重新向发包人开具合法的发票。

由此产生的税金、费用以及发票相关的法律风险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款的95%时,承包人提供至全额工程结算款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至承包人提供有效税务发票为止。

10、履约保证金

10.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缴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该履约保证金作为承包人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承包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依本合同,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10.2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在承包人严格履约的情况下,只按所缴纳的本金如数退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11、双方代表

11.1发包人代表

11.1.1发包人驻工地总代表为,职务:

,在发包人另行书面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任何意思或行为表示均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方可视为生效。

11.1.2若发包人工地总代表变更,发包人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1.1.3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工作人员按本合同约定对承包人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

确有必要时,发包人总代表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可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承包人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承包人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4发包人派驻工地的任何人员无权减轻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

11.2承包人代表

11.2.1承包人应将本工程作为重点项目,并派驻具有相应资质及技术能力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管理本项目。

11.2.2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为,职务为:

(法人授权代表),项目经理:

,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接受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和指令,全权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的承诺均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承包人的任何意思或行为表示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章后方可视为生效并递交发包人,但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章后方可有效。

承包人应在进场前提供对其驻工地总代表、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其授权或转委托授权的范围和权限。

11.2.3若承包人工地总代表变更,承包人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调整,其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并同时应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如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对工地总代表进行变更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

12、工程监理

12.1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以下简称总监)。

监理单位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依据发包人和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颁布的监理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12.2发包人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并监督执行,但须经发包人驻工地总代表(或其授权的其他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承包人不得借故拒收发包人或监理的任何文件,承包人每发生违反本条约定的情形,则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项)。

12.3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授权行使职权,承包人必须执行。

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质量监督、进度控制、工程例会的组织及其他监理工作,参加监理组织的协调会,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管理。

13、发包人权利与义务

13.1发包人协调总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和必要的施工条件,以及相应的水、电接驳点,费用自理。

13.2协调总包及相关单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交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3.3组织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并及时审核承包人编制的会议纪要。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应提前做好准备。

13.4审阅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但发包人对相关文件的确认不免除承包人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的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与施工图纸(及因之而产生的技术文件)、规范等存在差异时,以施工图纸(及因之而产生的技术文件)、规范等为准。

13.5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参加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各阶段的工程验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办理、办理竣工结算等。

13.6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和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设计图纸、工期和工序等进行变更或调整,但发包人需提前通知承包人。

13.7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3.8承包人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参与发包人工程建设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内容,并严格履行。

承包人应及时足额向工人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否则导致本工程拖延或中止施工的,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包括社会声誉和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可自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此赔偿款,不足部分,发包人仍享有追索的权利。

如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则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资款项自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支付给工人的权利。

13.9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其提供主材及辅助材料等进行复核检测,如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由承包人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国家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10负责与总包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14、承包人权利与义务

14.1向发包人提交政府和监理单位所要求的资料等相关手续,并经发包人、监理检验后方可进场。

14.2负责对承包人所有员工进行遵纪守法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教育,确保所有员工遵纪守法、遵章守纪,并承担其员工因违法乱纪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4.3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服从发包人的统一调度与指挥。

按工程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及发包人要求编制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和管理施工全过程。

14.4负责按照发包人的营销、运营节点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制定,并在正式进场前10日内提交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后实施。

承包人制订的施工计划及方案须符合工程整体施工需要。

14.5负责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

凡成品、半成品被盗、损坏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修复。

14.6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及时将施工中的建筑垃圾以及工程完工后所拆除临时设施的垃圾清理外运消纳,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包干价中。

如承包人不清理外运的,由发包人组织清运,清运费用按承包人工程结算总价的4%从工程结算中扣除。

14.7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转包。

14.8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先期从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将从应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必须在事后3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在发包人账面上的资金额不足,发包人有权追缴,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4.9承包人负责安装用水、电表,每月抄表计量。

承包人用水电费由发包人工程部门每月按实际发生数抄表、价格按水电行业市场收费标准计价,并由承包人签字,在工程结算中按实扣除,其中电力损耗分摊按按实际用量的10%计取。

如从总包单位接入,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与总包单位协商解决。

14.10负责因施工原因引起的纠纷协调并承担费用。

负责因违反文明施工规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4.11就本工程设置的所有管理人员名单和相关施工设备均应按发包人确认后的方案执行。

承包人本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合同履约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驻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必须保持通讯每天24小时畅通,否则,承包人需按1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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