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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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边路街道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合同
新疆昌吉市宁边路街道村
发包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机动地面积
甲方将其预留的机动地亩(详情见下表)承包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农业生产经营,种植业。
机动地发包详细情况表
总面积:
亩,其中:
耕地亩;地块数块
地块名称
果园、水面、耕地
面积
四至界限
东
南
西
北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
三、承包价格与支付方式
承包费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先交承包费后签订合同,一年一交)即:
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给甲方承包费元,每年共计:
元(大写:
)人民币。
押金每亩200元。
四、支付时间
双方签订合同日年月日支付当年(按年周期)承包费元。
五、交付土地时间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发包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机动地发包的承包费。
2、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收回发包的机动地,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交给乙方耕地的状态,返还土地。
3.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各自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的义务,不得相互推诿和转移。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及原农用设施使用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5.甲方在合同签字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办理好议定、审核、报批等相关手续。
如在合同履行中由于甲方在以上规定程序存在有失误或不到位,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不得对抗乙方(第三人)造成不良后由甲方承担。
6.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帮助乙方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农用设施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7.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足额的承包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8.乙方在所承包的土地上具有经营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自主流转,出现以下情况不得流转。
1、高于原承包价在合同期内向他人流转的。
2、甲方不同意在合同期内向他人流转的。
3、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期内向他人流转,但没有书面协议的。
8.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定额交付承包费。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注意环境卫生,防雷防电,注意用工安全,凡是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意外,均与甲方无关。
9.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生产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种植大于一年生作物,不得随意扩大种植范围,不得种植与政策、法律相违背的植物,不得取土、取水、取沙。
10.其他约定:
(1)在承包期内所承包的机动地被国家征收,不论任何时候,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甲方所有,承包后或者承包前由乙方增加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在合同期内归所有者所有。
(2)乙方不得在土地上建设任何永久性和零时性建筑、温室,种植多年生植物,饲养动物。
(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村规民约,按照甲方的要求处理好卫生、环保、计生、治安问题,凡是违反以上政策的,甲方认为乙方不适合承包的,甲方可以在作物收获后立即收回土地;合同到齐,甲方不再续租的,附着物由乙方限期拆除,在一定期限内乙方不予拆除的,甲方有权强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4)合同到期即视为合同关系结束,除合同内约定没有履行外,合同不附加任何未约定条款。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合同到期后,乙方未将附着物清理干净的,甲方在合同到期后10日内通知乙方清理干净,乙方仍未清理的,甲方可以使用押金进行清理,剩余押金不退。
2、合同到期后,乙方未将土地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以使用押金将土地恢复原状,押金不退。
八、合同已变更或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纳土地承包费的。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租金的30%。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3、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十、解决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调解解决。
对于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单位为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昌吉分会,也可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自然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2、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乙方不得以优先权要求甲方不公开招标,甲方在土地承包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乙方优先权丧失。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经过双方签字盖章认可,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乡(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代表人(签章):
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