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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算机中心机房是我行计算机业务应用核心和数据处理中心,是全行各项业务正常连续开展的基础和关键。

为加强我行中心机房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中心机房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二条中心机房共设四个岗位,分别为硬件维护员、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和操作人员。

数据库管理员和操作人员不能相互兼任。

第三条中心机房岗位人员职责分别为:

(一)硬件维护员负责保障中心机房环境的稳定及所有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行,并配合其他岗位人员解决系统故障。

(二)系统管理员负责操作系统、中间件、数据库、应用软件等软件的安装及系统优化,负责系统软件及数据库用户的建立修改和删除、权限分配、初始密码分配等,并配合其他岗位人员解决系统故障。

(三)数据库系统管理员负责执行数据库系统软件的维护、数据库系统资源管理、数据库系统性能管理、生产数据的维护管理、生产数据的备份与保存计划的制定、数据库故障恢复计划的制定与定期演练以及本中心与数据库系统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操作人员负责我行业务系统后台应用程序的开启和关闭,并负责处理日常业务操作。

第三章中心机房管理规定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四条中心机房(以下简称机房)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机房建设的标准,机房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建设,投产前应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

第五条机房要保持清洁、无杂物。

第六条机房内设备摆放应整齐、有序,留有必要的维修空间。

设备的定位由硬件维护员根据设备的用途、要求安排,其他人员无权移动机房内设备。

因工作需要在机房内增加、拆除的设备,均应有硬件维护员将设备的型号、配置、用途、安置区域在《机房设备登记表》(见附表1)登记后方可出入机房。

设备的安置和电源的使用应服从硬件维护员的安排。

第七条严禁任何人携带未经批准的物品进入机房。

易燃、易爆、剧毒、有腐蚀性的危险品,要远离机房使用、搬运和存放。

第八条机房工程变更必须由科技部门组织审核,上报行长办公会审批,并进行专项安全评审。

工程施工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机房内维修作业时,不得明火作业。

必须明火作业时,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机房的安全。

第二节供电与照明

第十条机房配电严格做到大功率UPS供电,并配备柴油发电机组设备。

生产配电设备维护时要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机房用电安全。

要和后勤管理部门联系,确定定期演练市电、发电的切换。

至少每季度演练一次。

第十一条机房配电应配备三级防雷设备,防雷器材的选型、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机房内生产用电应配备冗余配置的UPS电源,UPS设备的输入电源应避免与大型电力设备、照明设备在同一回路上。

第十三条机房内生产用电与维修用电要严格分开,维修用的电器设备,只能使用维修电源,不得插接生产用电。

第十四条机房照明系统的照明度要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并配备应急照明系统。

第十五条生产用UPS电源要与具备相应维护资质的公司签订维修与保养合同,确保生产用电安全。

第三节门禁与场地监控

第十六条机房要配备门禁系统,机房内要按照功能划分分区,并建立分区门禁系统。

第十七条机房的准入权限和各分区的门禁权限由科技部门决定。

硬件维护员负责门禁系统权限的设置、变更。

第十八条具备机房内各分区门禁权限的科技部人员每人配发门禁卡一张,持卡人调离科技部或被取消分区门禁的权限,分区门禁卡应收回并删除该卡在各分区门禁的权限。

第十九条分区门禁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使用自己的卡将无该分区权限的人员带入分区。

第二十条机房值班人员配备机房内分区门禁卡一张,该卡为运行工作专用,不得转借他人。

对于进入机房而无分区门禁权限的人员,值班人员在审核其《机房进入审批表》(见附表2)后,用该卡为其打开其申请的分区门禁。

第二十一条机房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生产机房关键部位及生产机房各出入口、机房内各分区出入口的人员出入情况,监控资料保存三个月以上。

第二十二条机房应配备场地监控系统,实时反映机房附属设备的运行情况,监控资料保存三个月以上。

第四节中心机房人员出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机房工作人员进出机房,需做到双人进出,并做到随手关门。

第二十四条进入机房的人员必须换好工作服、工作鞋方可进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强磁等违禁物品。

第二十五条系统内无分区门禁出入权限的员工、科技部合作单位的人员、外来人员需要进入机房的,要填写《机房进入审批表》,持表经科技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机房。

科技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全程陪同,进入相应分区。

《机房进入审批表》由值班人员签字后留存。

第二十六条进出机房登记手续应详细登记进出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进出时间、进出区域、陪同人员、批准人员等内容。

安全审计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非本部门人员经批准进入机房的应服从科技人员的管理。

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外来人员提出的问题涉及保密的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进出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操作系统、应用程序、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拷贝、修改、删除,不得将外来数据拷贝移植到小型机系统、应用程序当中。

经批准后复制的数据或备份资料,必须在数据或资料所需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方可取走使用。

需要使用电源时,只能使用硬件维护人员指定的电源。

第二十九条进出人员如确需上机操作,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由机房值班人员安排,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方可上机操作。

上机时须遵守机房制度,未经机房管理人员同意,不得任意乱按开关、按钮及其他设备。

第五节温度、湿度与新风

第三十条要严格保持生产机房内的温、湿度的稳定、适度。

机房环境温度应保持在22-26度之间,湿度应保持在49%-65%之间。

第三十一条机房要配备机房专用空调,各分区空调应尽量有冗余配置。

第三十二条机房应配备新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生产机房用空调要与具备相应维护资质的公司签订维保合同,确保空调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节其它重要规定

第三十四条机房应具备防电磁干扰的屏蔽设施,保证机房内的电磁场强度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房应配备消防系统。

消防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同时在各个分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手动气体灭火器。

灭火气体为有害气体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

第三十六条机房应配备防水设施,地面做防水处理,机房四周应有防水墙,机房上层及四周要避免大用水量的工作环境,机房内用水设备周围应安装水浸检测报警装置。

第三十七条机房应配备防鼠设施,在机房各分区之间接口、机房与外部接口处作防鼠处理,并设置防鼠装置。

第三十八条消防系统要委托有维护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其他重要规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中心机房值班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中心机房运行期间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保证连续不间断运行,防止各种突发意外事件发生。

第四十一条中心机房应设立值班室、公布值班人员及值班电话,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值班人员负责按设备运行要求,每隔两个小时巡检中心机房一次,检查中心机房温度、湿度,设备运行状态,网络通讯情况,并及时登记值班记录。

发现异常状况应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并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值班人员负责中心机房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机房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为凭《机房进入审批表》进入机房的人员打开批准进入的分区门禁。

第四十四条值班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时处理有关事项,不得积压。

第四十五条值班人员负责网点技术咨询,及时排除各单位发生的软、硬件故障,做好排除故障记录,保证业务顺利开展。

值班实行“首问负责制”,即接到咨询电话或发现事件的值班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权解答、解决故障,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及时联系有关技术人员,督导相关技术人员解决问题和电话回复。

第四十六条值班人员负责做好日终处理、日终数据备份等工作。

值班期间工作人员不准上网、玩游戏及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值班人员须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如需离开岗位应严格办理交接班登记手续,待科技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七条夜间值班时间自日间工作结束至次日工作开始时间,严格坚持登记制度值班期间不得离岗,不得迟到早退,值班室内禁止吸烟、饮酒、打扑克、下棋,夜间值班期间不得接待外来人员。

第四十八条夜间值班实行查岗制度,科技部门负责人每周

至少查岗一次,分管领导每月至少查岗一次,查岗情况应进行登记。

第四十九条值班人员负责清扫卫生,保持中心机房及值班室整洁、卫生、没有杂物、垃圾。

第五章中心机房交接班管理规定

第五十条接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岗,不得无故拖延。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达,应提前向负责人请假,说明具体原因,以调整值班人员。

第五十一条交接班时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包括尚未解决问题的记录、正在处理的任务、未提交的作业及本班次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对机房硬件设施、环境、UPS电源等辅助配套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进行日常工作。

对于交接期间出现的问题,交班人员应协助接班人员尽快解决。

接班人员负责检查中心机房及值班室内卫生情况,如不合格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

附表1

机房设备登记表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序列号

用途

安置区域

配电开关编号

进入机房日期

离开机房日期

备注

附表2

机房进入审批表

年月日

来宾姓名

性别

同行人数

来宾单位

是否录像

是否

访问事由

备注

访问区域

生产主机 前置主机网络通信电源配置打印区

域运行值班

携带物品

陪同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部门

负责人

进入时间

时分

分管行

长批示

科技部门

负责人签

离开时间

时分

运行值班人员签字:

备注:

1、根据济宁市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系统内人员和合作伙伴进入生产机房,需要科技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2、其他客人申请进入生产机房,需要分管行长的签字批准。

3、批准进入生产机房的人员,请提前通知科技部门,科技部门负责指派人员全程陪同。

4、持此表进入生产机房,离开时此表交值班人员存档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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