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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统计指标解释及核算方法

(一)指标解释

1.农业生产条件

乡镇个数:

指农村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一级行政区划的数量。

不包括城关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工矿区。

村委会个数:

指农村中经上级政府批准,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个数。

含城关镇中的村。

通自来水的村:

自来水是指符合卫生标准,并经公用设施处理的管道输送水。

通自来水的村指乡镇行政区域内通自来水的村数。

通公共交通的村:

指有公共交通汽车通过本村,并设有公交汽车站名的村。

通宽带的村:

指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村内可通过宽带或光纤宽带上网查看各种信息的村。

宽带对家庭用户而言是指传输速率超过1M,可以满足语音、图像等大量信息传递的需求。

通有线电视的村:

指有线电视网络已经架设到村,并能通过有线网络接收到电视节目的村。

垃圾集中处理的村:

指本行政区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管理的行政村。

污水集中处理的村:

指本行政区域内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对污水进行了净化处理的行政村。

乡村户数:

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农村住户。

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

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乡村人口数:

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

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

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乡村劳动力资源数:

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以上(16周岁)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乡村从业人员:

指乡村人口中16岁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人员,既包括劳动年龄内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也包括不足或超过劳动年龄但经常参加劳动的人员。

但不包括户口在家的在外学生、现役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包括待业人员和家务劳动者。

从业人员年龄为16岁以上。

从业人员按从事主业时间最长(时间相同按收入)分为农业从业人员、工业从业人员(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从业人员、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从业人员、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其它从业人员等。

养殖渔船:

指从事渔业养殖业活动的渔船。

捕捞渔船:

指从事渔业捕捞业活动的渔船。

年末耕地总资源:

指能够种植农作物的田地。

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新开荒且已种植的地;“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三年以上的“海涂”、“湖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因灾害或其他因素,虽然当年内未种植农作物但仍可复耕的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果树和其他林的地;年年进行耕耘种草的地;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

不包括:

因灾害或其他因素,已不能复耕的地;弃耕、休闲满三年的地,或者虽不满三年,但已经成为荒地的土地;不进行耕耘,种植牧草已成为永久性草地的土地;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地、芦苇地、天然草场等;以混凝土等铺设的温室、玻璃室,导致栽培的植物体与地面隔绝的基地。

常用耕地:

指耕地总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营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

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三年以上的地;南方小于1米、北方小于2米宽的沟、渠、路、田埂。

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也不包括已列为国家和省(区、市)退耕计划但仍临时耕种的土地。

常用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零星可用耕地。

水田:

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因天旱暂时没有蓄水而改种旱地作物的,或实际水稻和旱地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仍计为水田。

水浇地:

指旱地中有一定水源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

由于雨水充足在当年暂时没有进行灌溉的水浇地,也应包括在内。

没有灌溉设施的引洪淤溉的耕地,不算水浇地。

临时性耕地:

是指在常用耕地以外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

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以及在废旧矿区等地方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零星土地。

根据我国《水土保护法》规定,现在临时种植农作物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在其它一些地方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易造成水土流失及沙化的土地,也要逐步退耕。

因此,我们又可称这部分临时性耕地为待退的临时性耕地。

当年新开荒地:

指报告年度内已种上农作物的新开荒地:

已开垦但尚未耕种的土地,因实际上没有利用,不计算为耕地面积。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法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包括人牧草地、天然牧草地和其他草地。

农业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土地流转面积:

指本户或本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从其他农户、集体和单位中承租或转包入的耕地面积,包括无偿得到的耕地面积。

不包括出租、承包、无偿转借他人的耕地。

用于种植水稻:

指流转土地后用于种植水稻、油菜等农作物的耕地。

用于种植蔬菜:

指流转土地后专门用于种植蔬菜的耕地。

用于种植水果:

指流转土地后专门用于种植水果的耕地,如种植西瓜、甜瓜、草莓等,不包括种植园林水果。

用于种植园林水果:

指流转土地后专门用于种植园林水果的耕地、山地等。

2、主要农产品生产情况

粮食:

包括谷物、薯类、豆类和杂粮。

 

夏收粮食:

是指上年秋冬播和本年春季播种、夏季收获的全部粮食作物,如冬小麦、大麦、元麦、蚕豆、豌豆、马铃薯等。

 

秋收粮食:

是指本年春、夏季播种,秋季收获的粮食作物;在夏收作物收割后的耕地上播种、秋季收获的粮食作物也应计算在内。

如:

中稻、一季晚稻、早玉米、晚玉米、早高粱、晚高粱、谷子、甘薯、大豆等。

 

谷物:

指禾本科和蓼科粮食作物。

这类作物具体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粱和其他谷物。

其他谷物包括大麦、燕麦、荞麦等,其中青稞是大麦中的裸麦,按大麦统计。

 

薯类:

包括甘薯和马铃薯。

不包括芋头、木薯等。

芋头作为蔬菜统计,木薯作为其他作物统计。

 

豆类:

是以食用种籽及其制成品为主的一类豆科植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杂豆等。

农作物播种面积:

指实际播种或移植的面积。

凡是实际种植有农作物的面积,不论种植在耕地还是非耕地上,也不论面积大小,均应如实统计,种什么就报什么,种多少就报多少,不得遗漏。

其中某些具体问题和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计算播种面积:

(1)补种、改种的面积计算:

有些作物,在播种季节基本结束之后,才遭灾成片补种或改种的,原种植的作物面积仍计算为播种面积。

同时,新补种或改种的作物,也要按复种作物计算其播种面积。

(2)作物禾苗生长不齐(不全)时的面积计算:

有些作物由于某种原因而青苗生长蔬落不齐或缺苗断垄(条),不论是否补植(补苗),仍应按播过种的全部面积计算播种面积。

(3)移植作物的面积计算:

有些需要移植的作物,如水稻、甘薯、烟叶等,应按移植后的面积计算播种面积,原来的秧畦(或秧田)不应计算为播种面积。

(4)非耕地上种植农作物的面积计算:

在非耕地上种植或间种的农作物,都要按实际情况计算其播种面积。

在园地、林地的空隙地上间种的作物,其播种面积一般可按用种量折算或估算填报。

(5)多年生作物的面积计算:

多年生作物是指播种后可以连续生长多年的缩根性草本植物,如苎麻、大黄、元参、苜蓿等。

甘蔗虽然也可以算多年生作物,但应按常规农作物播种面积统计。

本年多年生作物的播种面积,等于本年新植面积加去年以前种植而留存到本年成活的面积之和,不论本年是否收获产量,均应计算在内。

(6)间种、混种作物的面积计算:

间种、混种是指在同一块地上,同时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作物。

同一亩耕地间种、混种不同作物时,不论何种间种、混种方式,各作物播种面积之和只能算一亩,并根据每一种作物所占面积的比例折算;分别计入各该作物播种面积项内,在同一块地上,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作物种混合起来,同时播种,同时生长,同时收获,如扁豆麦、豌豆麦等,可只算一种作物面积,不必分别折算在各种作物面积中。

(7)复种、套种作物的面积计算:

复种是指在同一年内、在同一块地上,连续种植两次或两次以上作物。

套种是指在同一块地上,前后种植生长两种不同作物,而第二种作物是在第一种作物快要收获之前种下去的。

同一亩耕地复种和套种两种作物的,就各算一亩播种面积。

即每复种、套种一次,应要按复种、套种的次数计算一次播种面积。

(8)再生稻、再生烟和再生高粱等,因其没有经过播种或移植工作,所以不另算一次播种面积,如需要其面积,需单独统计。

(9)复种指数反映耕地利用程度的指标。

指全年内农作物的总播种面积对耕地面积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复种指数表示耕地在一年内被用来种植农作物的平均次数。

计算公式为:

复种指数=(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绿肥作物播种面积)÷耕地面积×100%。

耕地面积一般指年末耕地数据。

(10)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是指应该在本日历年度内收获农产品的作物的播种面积之和。

计算公式为:

本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本年春收作物播种面积+本年夏收作物播种面积+本年秋冬收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产量:

按干品统计,有些地区,粮食脱粒、晒干、入库比较迟,必须认真按照折干比例,折成晒干的粮食产量进行统计。

各种农作物产量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1)谷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谷子、高粱和其它谷物,不包括薯类和大豆,谷类作物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玉米按脱粒后的粒子计算)。

(2)薯类:

大中城市用作蔬菜的薯类按鲜薯计算产量。

在统计粮食总产量时,按5∶1折算。

(3)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

(4)棉花按去籽后的皮棉计算。

(5)麻类除亚麻以麻杆计算,苎麻以刮皮后的干麻计算,苘麻和线麻以熟麻皮计算外,其余一律以生麻皮计算。

一般情况是一公斤熟麻皮可折为二公斤生麻皮,如果原来就习惯按熟麻皮计算的,亦要按比例折成生麻皮后上报。

为了准确地统计黄红麻产量,由基层填报的报表,可分别统计生麻皮产量和熟麻皮产量,再由综合部门统一折成生麻皮产量。

(6)烤烟与晒烟均以干烟叶计算。

(7)花生以带壳的干花生计算。

(8)甘蔗以蔗茎计算。

(9)甜菜以块根计算。

农作物总产量是指本年度内生产的各种农作物总产量,不论是耕地上或非耕地的农作物产量,都应该统计在内,不得遗漏。

双低油菜籽:

指符合菜籽油中芥酸及饼粕中硫甙含量低于一定标准的油菜籽品种。

以当地农业技术部门的标准为准。

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

是指上年秋冬播和本年春播、夏播以及南方地区的晚秋播而在本日历年度内(自1月1日到12月31日)收获的全部作物播种面积的总和。

绿肥作物:

是指在某种作物开花前后,利用它的嫩绿茎叶作为肥料的作物,如紫云英(即红花草)、以及专门种植作为绿肥用的蚕豆、豌豆、黄豆等。

如果原计划作为绿肥作物的蚕豆、豌豆、黄豆等,后来由了二某种原因而改为收取产n,在上报农作物产量时,应将其播种面积和产量分别计人粮食、油料作物项下。

饲料作物:

是指人工栽培的主要J1j于喂养牲畜的作物,如苜蓿等。

有些地方在饲料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除种植目的就是作为青饲料用的可作为饲料作物统计以外,收获粮食产品后作为饲料的,仍应列入粮食作物项下,不得列入饲料作物内。

蔬菜:

是指可以做菜吃的草本植物。

其品种繁多,名称各异,有的同名异菜,有的同菜异名。

我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并结合食用部位和生长特征将蔬菜分为叶菜类、根菜类、茄果类、花菜类、瓜菜类、葱蒜类、菜用豆类、水生菜类等。

A;302-II表的蔬菜指标是指人工种植都分,不包括野生部分。

叶菜类蔬菜:

包括绿I1寸一菜类以及叶芥菜,还包括结球甘蓝(卷心菜又称包菜)、孢子甘蓝、芥蓝等甘蓝类。

绿叶菜类包括菠菜、茼蒿、莴苣(含莴笋、生菜)、油菜薹、冬寒菜、芹菜、蕹菜(空心菜)、荠菜、芫荽(香菜)、苋菜、茴香、落葵、石刁柏(芦笋)、叶恭菜(牛皮菜又称猪婆菜)等。

白菜类包括菜心(菜薹)、普通白菜(小白菜或称青菜)、大白菜(黄芽白)、墓菜、紫菜薹等。

瓜菜类蔬菜:

包括冬瓜、南瓜(含金瓜、西葫芦)、丝瓜、黄瓜、苦瓜、瓠瓜、佛手瓜、蛇瓜、节瓜等。

根茎类蔬菜:

包括根菜类和薯芋类以及根芥菜(大头菜)、茎芥菜、球茎甘蓝(芥兰头)。

根菜类包括胡萝卜(红萝卜)、萝I、芜菁、芜菁甘蓝、牛蒡等。

薯:

芋类包括姜、芋头、魔芋、豆薯(凉薯)、甘薯、家山药(淮山)、菜』刊马铃薯、草石蚕等。

茄果类蔬菜:

包括番茄(西红柿)、茄子、辣椒等。

葱蒜类蔬菜:

包括葱、蒜、薤(蘸头)、洋葱、韭菜(含韭黄)等。

菜用豆类:

包括扁豆、刀豆、豇豆(长豇豆又叫长豆角)、菜豆(四季豆又叫芸豆)以及菜用鲜蚕豆、鲜豌豆、毛豆等。

花菜类蔬菜:

包括花椰菜(花菜)、青花菜(西兰花)、黄花菜等。

水生类蔬菜:

包括藕、茭白、莼菜(水菜)、蒲菜、水芹、水蕹菜、豆瓣菜、慈姑等。

花卉种植面积:

指在大田种植的花卉面积和盆栽花卉设施占地面积。

3.茶叶、水果生产情况

茶叶产量是指本年度内生产的全部茶叶产量。

包括从成片茶园和零星种植的茶树以及荒芜未垦复的茶树上所采摘的全部产量。

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统计在内。

茶叶的产量按经过初步加工的干毛茶的重量计算。

根据制造方法的不同和品质上的差异,将茶叶

分为绿茶、青茶、红茶、黑茶、黄茶、白茶、其他茶等。

(1)绿茶属不发酵茶类,品质特征为清汤绿叶,包括蒸青绿茶、炒青绿茶、烘青绿茶、晒青绿茶等种类。

(2)青茶也称乌龙茶,属半发酵茶类,品质特征为花香明显、汤色金黄、绿叶‘红边,包括闽南乌龙、闽北乌龙、广东乌龙、台湾乌龙等种类。

(3)红茶属全发酵茶类,晶质特征为红汤红叶,包括红条茶(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红碎茶等种类。

(4)黑茶属后发酵茶类,品质特征为干茶色泽油黑或暗褐、汤色橙黄或褐红、滋味醇和,包括湖南黑茶、湖北老青茶、广西六堡茶、云南普洱茶、四川边茶等种类。

(5)黄茶属轻发酵茶类,品质特征为黄汤黄叶,括黄芽茶、黄小茶、黄大茶等种类。

(6)白茶属轻微发酵茶类,白隐绿、汤色浅黄、毫香毫味显,酣,质特征为干茶外表披白毫、色包括白毫银针、白牡丹、贡眉等种类。

(7)其他茶是上述六类茶之外的茶制品。

水果产量按照国标分类,水果产量包括乔木类和藤本类水果、多年生草本水果及果用瓜等(如西瓜、甜瓜、白兰瓜、哈密瓜、脆瓜等)。

从2001年年报开始,我国水果产量执行国标分类。

水果产量扣除果用瓜即为老口径水果产量。

不论自食的或出售的,都应计算在内。

不包括采集的野生水果。

水果的产量按鲜果计算,干枣、葡萄干、柿饼、桔饼等应统一折成鲜果计算。

茶园、果园面积是指成片种植的茶园、果园面积,包括原有的、垦复的和本年新植定株的面积,以及调查时虽已荒芜,但只要稍加开垦、修整和培育后就能恢复生产的面积,不论树龄大小,也不论当年有无得到收益,都要包括在内。

茶园、果园面积中,不包括培育幼苗的蚓刮面积。

零星种植的桑树、果树株数和茶树的丛数,不必折算面积。

当年新增面积是指当年新植定株的茶园、果园的面积。

不包括培育幼苗的苗圃面积。

园林水果:

指在专业性果园、林地及零星种植果树上生产的水果(老口径水果)。

不包括瓜果类。

年末果园面积:

指年末专业性果园面积,不包括果用瓜种植面积。

4.蔬菜及特种作物生产情况

花卉种植面积指在大田种植的花卉面积,包括设施及盆栽花卉。

5.设施农业生产情况

设施:

指能种植蔬菜、瓜类、花卉苗木、食用菌等作物的温室、大棚和中小棚。

(1)温室:

指有人工墙体、室内高度达到人可以在其中自有作业,能利用人工或自然方式采暖,用于培育农作物的玻璃温室等建筑。

不管是否配备有人工调节温度的装置均视为温室。

温室面积不得与大棚面积重复计算。

(2)大棚:

指用于培育农作物的、采用塑料薄膜等材料做成的、操作人员可以直接进入的设施。

人员无法赢接进入、操作时需要掀起顶棚的不能算大棚。

蔬菜大棚指由塑料膜覆盖,人能在内作业,以种植蔬菜为主的大棚。

设施数量指某类农业设施连为一个整体,无论内部结构如何,均按一个统计。

设施占地面积指某类农业设施在以下三个方面占地面积的总和,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设施内农作物面积按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方式,确定该作物按播种面积或占地面积统计。

在日历年度内,凡是本年度收获的农作物,一次性种植和收获的,按播种面积统计,播种一次算一次;

种植之后多次收获的,按-与地面积统计,只统计一次。

6.林业生产情况

造林指在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有林地上通过人工措施形成、恢复或改善森林、林木、灌木林的过程。

按造林地类分为荒山荒(沙)地造林和有林地造林。

荒山荒(沙)地造林面积指报告期内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和退耕地等其他宜林地上通过人工措施形成或恢复森林、林木、灌木林的过程。

包括三种造林方式人工造林、飞播造杯、无林地和疏林地新封山(沙)育林。

人工造林指在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和退耕地等其他宜林地上通过播种、植苗和分殖来提高森林植被覆被率的技术措施。

飞播造林通过飞机播种,为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他宜林地、疏林地补充适量的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在自然力的作用下使其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提高森林植被覆被率的技术措施。

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对宜林地、无立木林地、疏林地实施封禁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使其形成森林或灌草植被的一项技术措施。

迹地更新面积森林经过采伐或者遭受火灾毁损以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更新的地面,称为迹地。

在新、旧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上,进行人工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面积(包括乔木林和灌木林)称迹地更新面积。

迹地更新面积不包括未经人工措施的天然更新面积以及补植面积。

封山育林面积指为达到恢复森林的目的,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萌蘖能力的疏林地、灌丛、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地等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划界封禁,禁lL或者限制开荒、砍柴或者其他有害于林木生长的人畜活动等人工辅助措施的面积。

封山育林面积指实际封禁的面积,包括当年新封和历年封禁至本年尚未开放的面积。

具体包括:

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有林地封育和灌木林地封育。

有林地造林指在灌木林地和有林地上通过人工措施改善森林、林木、灌木林的过程。

包括三种造林方式:

林冠下造林、飞播营林、有林地和灌木林地新封山(沙)育林。

林冠下造林:

为了伐前更新,或改善森林结构与功能进而提高其质量,或培育需要在林冠遮荫条件下才能正常生长发育的树种而在已有林分中进行造林的过程。

林冠下造林要根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申各造林区域造林树种造林密度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推算其面积。

林冠下造林栽植密度达到该区域该树种造林适宜初植密度、连片面积达0.067公顷(一亩)以上的,直接计算面积。

栽植密度低于该区域该树种造林适宜初植密度、零星分散不便实测的,用当年栽植并在年底实际成活的株数折算面积。

如:

在一块地上通过林冠下造林栽植2000株并成活后,根据造林技术规程,该区域该树种的适宜造林密度为3000株/公顷,则林冠下造林面积为2000/3000=0.67公顷。

飞播营林通过广乜机播种,为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补充适量的种源,并辅以适当的人工措施,在自然力的作用下促使并加快森林植被正向演替进程,改善和提高森林植被质量的技术措施。

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

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实施封禁,并采取定向培育的育林措施,即通过保留目的树种幼苗、幼树,适当补植改造,并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提高林分质量的一项技术措施。

更新造林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上通过人工造林重新形成森林的过程。

育苗面积指为造林和迹地更新培育苗木所实际利用的苗圃面积。

包括新育苗面积、留床面积、移植面积三部分,以及用于育一苗的临时性灌溉排水设施和苗床间步道的面积。

不包括苗圃休闲地、固定性或永久性灌溉排水设施和道路、建筑物等面积。

育苗面积应全部实测。

自】99()年9月起,国家统计局与原林业部规定,营养杯、营养砖育苗,可折算育苗面积。

并规定育苗面积不包括死亡的育苗面积。

本年新育面积指本年新播种、插条和移床的面积。

当年苗木产量指当年出圃的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嫁接苗、移植苗以及营养杯苗、营养砖苗的I、II级合格苗总量。

苗木如当年进行移植并出圃,则应计算移植苗的出圃数量,不得重复计算。

当年苗木产量包括出圃假植的苗木。

竹木采伐指全社会竹木采伐量,包括商品材和自产自用材。

7.畜牧业生产情况

肉产量:

指各种牲畜及家禽、兔等动物肉产量总计。

猪、牛、羊、驴、骡、骆驼肉产量按去掉头蹄下水后带骨肉的胴体重量计算.兔禽肉产量按屠宰后去毛和内脏后的重量计算,可用住户调查资料推算。

8.渔业生产情况

水产品产量指渔业(捕捞和养殖)生产活动的最终有效成果,包括淡水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它类渔业产品的最终产量。

不包括渔业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成果,如鱼苗、鱼种、亲鱼、转塘鱼、存塘鱼利自用作饵料的产品等。

水产品在上岸前已经腐烂变质,不能供人食用或加工成其它制品的,不统计在水产品产量中。

捕捞产量指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数量。

养殖产量指人工养殖并已起水的水产品数量。

水产品产量指在淡水水域中捕捞和人工养殖的水产品产量之和。

捕捞产量指在淡水水域中捕捞的水产品产量。

包括虾蟹类(甲壳类)、贝类、藻类和其他类等。

其他类中包括丰年虫等。

养殖产量指在淡水水域中人工投放苗种(不包括灌江纳苗)并进行人工饲养管理的、并已捕捞起水的水产nn产量。

稻田养殖起水产品产量也计入淡水水域养殖产量中。

淡水养殖产品包括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藻类和其他类产品。

(1)淡水养殖鱼类包括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鲂、鲶鱼、罗非鱼、鳜鱼、鲈鱼、乌鳢、鲮鱼、斑点叉尾徊鱼、黄颡鱼、黄鳝、泥鳅、鳗鲡、刺鱼巴、舶鱼、鲑鳟、河纯、短盖巨脂鲤、鲟鱼、长吻觥、观赏鱼等。

(2)淡水养殖虾蟹类(甲壳类)包括虾和河蟹,其中虾包括罗氏沼虾、青虾、克氏原螯虾、南美白对虾等。

(3)淡水养殖贝类包括蚌、螺、蚬等。

(4)淡水养殖藻类即螺旋藻。

(5)淡水养殖其他类包括龟、鳖、蛙、珍珠等。

水产品养殖面积指在报告期内实际用于养殖水产晶的水面面积,在报告期内无论是否全部收获或尚未收获其产品,均应统计在养殖面积中。

但有些水面不投放苗种或投放少量苗种,只进行一般管理的,不统计为养殖面积。

养殖面积法定计量单位为仓顷。

养殖面积是指在淡水水域养殖水产品的水面面积,包括池塘、湖泊、河沟、水库及其他。

工厂化、稻田养殖不计入养殖总面积。

(二)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方法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概念

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的全部产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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