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题.docx
《问答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问答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题.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问答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题
【问答题】刑法学
(1)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
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而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所以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可以说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P10)
答:
刑法的性质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刑法的阶段性质;
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P35)
答: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P38-39)
答:
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原则。
基本要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而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8、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答:
罪责刑相适应其含义是: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基本要求包括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
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答:
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即以适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1)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所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2)属人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制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以追究。
(3)保护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4)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1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关于时效的规定应当追究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案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刑法。
即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以下为论述题答法]: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我国刑法之所以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国为该行为危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并加以惩罚。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犯罪的法律特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行为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都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而其他两个特征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
正由于三者存在着这样的关系,所以它们都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13、什么是犯罪构成?
答:
犯罪构成:
即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P66)
答: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
(1)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16、什么是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
答: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可分为:
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
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某种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则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二者的具体联系表现在:
犯罪对象中具体的物是具体社会关系即犯罪直接客体的物质表现;犯罪行为正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犯罪客体的。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性质。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
而犯罪对象则不是每个犯罪必备的条件。
(3)任何犯罪都必然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但犯罪对象本身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对象则不是。
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
答:
我国刑法中危害社会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危害社会的行为基本表现形式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2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答: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我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时规定的?
答: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其规定是: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25、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答: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又称生理性醉酒人,是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人。
27、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P113)
答:
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种因素。
其中,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所以也称之为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28、什么是犯罪的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
二者有哪些区别?
(P116-121)
答:
犯罪的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的特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特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29、什么是犯罪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
答:
犯罪的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30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1)在认识因素上,过于自信是已经有所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与预见。
(2)在意志因素上,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
31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对实际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并未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也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认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不会成为现实性,也就是存在错误认识。
(2)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是有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对危害结果采取否定的态度,希望并积极利用有利条件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均有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
31什么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起因条件:
现实的不法侵害(违法或犯罪行为)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
具有防卫意图
(4)对象条件:
针对的不法侵害者本人
(5)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33什么是紧急避险?
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答: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应当的具备条件
(1)起因条件: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
(3)主观条件:
具有避险意识
(4)对象条件:
无辜的第三人的权益
(5)限制条件:
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
(6)限度条件: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根据紧急避险的性质和目的,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
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
[理解]
3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
答:
区别是:
1危险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来源,除了人的不法侵害,还有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
2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4行为限制不同。
正当防卫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危害,也可以实施防卫,紧急避险则要求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唯一方法才能实施。
5行为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不过与悬殊即可,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可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6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
正当防卫没有特殊要求,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35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
既遂有哪些类型?
答: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认定遂与未既遂区别的标志,就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是未遂。
可分四种不同类型:
(一)结果犯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资性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
(二)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三)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四)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36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
答:
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1)犯罪预备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实施和完成犯罪。
(2)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7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
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
答:
犯罪未遂答:
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区别是:
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以犯罪具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既遂的标准,以着手实行的犯罪是否具备全部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志。
38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答:
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一)自动放弃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空性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2自动性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这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除要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外,还要再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以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39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要件必须是二人以上
2客观要件
a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B共同直接实施犯罪
c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
3主观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40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
答: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41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分为三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2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分为两种: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既次要的实行犯。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既帮助犯。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3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答: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特征:
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成立条件:
(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
45什么是继续犯?
其特征如何?
答:
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构成既遂、且通常在即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可体的犯罪。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的持续行为成立条件。
46如何理解想象竟合犯的概念和特征?
答:
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一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这是想象竟合犯的主观特征。
(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这是想象竟喝犯的客观特征之一。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这是想象竟合犯的另一客观特征。
(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这是想象竟合犯的法律特征。
47何谓结果加重犯?
其有何特征?
答: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
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犯罪形态。
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48.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答:
特征是:
(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这是构成连续犯的主观要件。
(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处断原则:
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
49.牵连犯有何特征?
如何处断?
答:
牵连犯的特征是:
(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这是构成牵连犯的主观要件,而且是认定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主要标准。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
这是牵连犯的客观外部特征。
(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处断原则:
凡刑法典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典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典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50.什么是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
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特征:
(1)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性
(2)刑事责任具有刑事法律性。
(3)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惩治性
(4)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
51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P202
答:
答:
刑事责任作为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犯罪具有密切关系。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
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
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
52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P208
答: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责任诉讼程序
(6)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55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P212
答: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
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具体内容是:
附加刑具体内容是:
1管制1罚金
2拘役2剥夺政治权利
3有期徒刑3没收财产
4无期徒刑4驱逐出境
5死刑
57刑罚裁量的概念。
答: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58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
答:
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刑罚裁量原则,实际包含两条原则,既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60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几其构成条件。
P244
答: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有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前后两罪均为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特别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61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P247
答: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诉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7条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1)一般自首及其成立条件
自动投案
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及其成立条件
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必须如实供诉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62什么是立功?
其表现形式有哪些?
P254
答:
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依据刑法典第8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63数罪并罚的概念是什么?
如何适用数罪并罚?
P255自训P142
答:
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64试述缓刑的概念及其条件。
P266
答:
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
缓刑适用条件:
A、适用对象:
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适用减刑后不在危害社会。
C、不是累犯
65什么是减刑?
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答: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减刑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3)减刑必须有一定限度。
66什么是假释?
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
答:
假释,是指对于被盘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定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