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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装修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室内装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及范围:

2、建筑面积: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共计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相关要求,政府各专业监管部门一次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暂定总价金额(大写):

;(小写)¥元。

六、组成合同文件,组成合同文件包括:

a)本合同协议书

b)本合同专用条款

c)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d)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a)本合同专用条款

b)本合同协议书

c)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d)图纸

e)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规范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以上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已委托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意向要求对原有施工图进行优化设计,补充完善,并提供最终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叁套施工图(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过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提供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的职权:

5.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权:

设计变更、工期、质量、进度等的确认,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合同执行情况。

公司行政对接人员:

联系电话:

5.1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6.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管理骨干

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

职务:

施工员:

职称:

造价员:

职称:

质检员:

职称:

安全员:

职称:

材料员:

职称:

公司行政对接人员:

联系电话: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时到岗到位,其他技术管理骨干(“五大员”)应按工程施工需要及时到位。

承包人如要求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其申报接替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合同签订时所报的建造师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经发包人批准更换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对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当期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完成地面物清理。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求:

开工7日前,发包人将施工所需的电力线路接至施工现场内,保证施工用电容量;施工临时用水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本工程在市区,施工现场周围道路通畅。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场内施工道路及连接场地的临时道路的施工、维护及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与施工图纸同时提供,不影响开工施工。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包人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质监申报、开工报备手续所需证件、批件等资料给承包人并委托承包人办理所有开工手续,如有资料不足之情形,承包人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发包人。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水准点与座标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同时进行有效保护。

如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或遗失,发包人联系原放样单位复位,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签订后7天内。

(8)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及其周围建筑、地下管线、架空电缆的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的工作:

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开工、竣工报备等工作(不增加工程价款)。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要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合同签订后5日内。

(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工程师报送工程量进度报表及下一月施工进度计划表(一式二份)。

(3)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1、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发包人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①凡涉及到承包人的施工备案、交通特别通行、车辆准运、污水排放及项目所在地规定的应办理的其他有关证、照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费用、环保噪音费、排污费、渣土消纳费、人行道和绿化带的临时占用费等)已含固定总价中。

若因前述行为导致的罚款和其他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

(6)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在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保护要求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保护不当致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造物造成损害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材料堆放整齐。

交工前清理现场,负责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发包人根据需要提出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②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承包人保证按照经发包人工程师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履行承包人的各项承诺。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所配备的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管理骨干(“五大员”),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工程的要求,承包人应在十日内选派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人员到位。

若承包人不能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并责令承包人履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人员到位,若承包人不履行承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③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④承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将存在的不合理或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工程师。

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针对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改、调整、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

⑤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和发包人要求,配合与本工程相关的非承包人施工的其它专业工种施工。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壹式肆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月进度计划报表后5天内。

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0、暂停施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发包人签证确认同意延长工期,暂停施工7天内固定总价不调整,如超过7天双方另行协商。

11.工期延误

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发包人同意延长工期(以发包人的原始书面文件及签证为准);

(2)承包人应提前21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作出决定,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待料工期,经发包人签证确认顺延工期的;

(3)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图纸,不能因图纸不全影响施工,否则由此所发生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4)结合本工程特点,遇到其它恶劣气候条件,确认无法施工,经发包人代表签证确认后顺延工期。

(5)因发包人指定分包或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其他专业分包工程工期延误导致的承包人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各类隐蔽工程。

13.工程试车

13.1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已含在工程造价单价中,承包人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使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4.合同价款与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暂定合同总价方式确定。

工程量按实结算

14.1采用暂定合同总价确定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14.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构成的因素,发包人、承包人一致同意由承包人承担,不列入调整价款的范围,其风险范围由承包人承担:

(1)措施项目及施工方法客观变化产生的费用;

(2)材料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价格变化;

(3)施工图中未明确的安全防护,施工干扰、新工艺、新技术试验费等内容而引起现场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费用;

(4)工程排水、排污所发生的费用、场地清淤费用;

(5)由承包人为施工场地内自有工作人员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6)双方约定的可调整因素以外的其它一切风险。

(7)因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费、普材费、机械费用的变化,施工期间均不作调整。

14.3下列影响合同价款构成的风险因素,发包人、承包人一致同意据实调整相应价款:

(1)图纸以外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按经发包人签证的工程量进行增减;

(2)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指明未计算的部分,以及以暂定尺寸计算的项目按发包人现场签证的数量结算。

15.工程预付款:

16.工程量确认

16.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按当月的实际进度,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工程量报表和下个月工程进度计划表。

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预付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承包人每月上报工程进度报表,发包人按工程实际进度的进行支付,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结算后付至结算总价的,剩余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贰年后一次性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18.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8.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不适用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不适用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不适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不适用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不适用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不适用

18.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不适用

1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9.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提供所有材料设备按双方约定的规格、品牌、质量等级要求,并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提前5天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

(2)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设备、安装材料等到货时,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3)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

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4)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5)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家中档以上的材料、设备资料及其供应商资料,供发包人选择确认。

进场材料须经发包人检验认可方可使用。

(6)所有材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承包人应负责完工后的室内环境检测(包括检测费用),检测报告需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规范要求,检测费用(包括满足环保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验收时要求必须的装饰材料检测费用)计入固定总价。

八、工程变更

设计变更及发包人工作联系函所致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按上述计价条款计算其造价并予增减;无设计变更及发包人工作联系函为依据所致的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加,视为承包人无须将其列入工程造价,无须发包人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任何的工程变更都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为有效。

9、竣工验收与结算

工程量按实结算,相同子目或相近子目套用合同综合单价,不同子目经双方协商后确定综合单价。

20.竣工验收

20.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四份,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

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

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资料,发包人可暂缓拨付工程结算款。

20.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协商后确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1.违约

2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承诺按照所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有逾期,按应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按补充条款履行。

22.争议

22.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提交承包人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3.工程分包

23.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分包施工单位为:

24.不可抗力

2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依法定

25.保险

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3)承包人投保内容:

由承包人自行确定

26.担保

26.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27.合同份数

27.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贰份。

正本双方各壹份,副本发包人壹份、承包人壹份。

28.补充条款

28.1承包人应当按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发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有权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或者其他司法裁判文书自主将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给主张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8.2施工现场应制订环境保护措施,积极、有效地减少施工对市容、环境的污染,降低施工噪音,做到不扰民并承担相应费用。

28.3为了防止他人误入施工现场而发生意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建筑工程防护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维护和警示措施,砌筑防护围墙,提供和维修夜间安全照明、围栏设施、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对施工过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若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措施项目,致使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等不能达标相关规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按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相应措施项目扣除施工措施费,并且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实施相应的施工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承包人另行承担。

28.4发包人、承包人相互之间所签发的工作联系单、工作令、签证等均必须一式三份(手写的,应复写纸套写一式三份),且经发送人单位加盖公章(或项目部、工程部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等有权签字人)的签字,且发送给其他两方,方为有效。

28.5承包人发生下述违约事件的,视为承包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包人除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还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经理部后生效:

(1)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个人内部承包,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自发包人发出开工进场之日起7日内,未能依照承诺及合同的约定,组织符合要求的人员与必要的施工机械进场,发包人书面限期纠正仍未能纠正的;

(3)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发包人要求整改却未能整改合格或拒绝整改的;

(4)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要求纠正后仍未能赶上工期,致使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延误达1个月的;

(5)擅自更换承包人建造师,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1个月内未纠正的;

(6)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经发包人书面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

承包人如因上述情况之一而遭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现场施工材料、工程用机具和设备等转交由发包人全权使用,并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5日内退出工程现场。

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仍可向承包人要求赔偿损失。

(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已完成的工程量报送给发包人,由发包人委托审核单位参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审核,工程款应在全部工程完工且承包人所施工的部分经验收合格后支付。

承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确定现场工程量并委托有资质的审核机构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承包人仍应依约对其已完工程部分承担保修责任和其他违约责任。

28.6承包人对下列违约情形,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纠正违约行为:

(1)承包人未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2)承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其中:

承包人延误总工期的,每延误一天应赔偿发包人3万元。

上述赔偿款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当期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抵扣。

如确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确认后,工期顺延。

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质量要求,则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及发包人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工期不顺延,因此导致承包人工期逾期的,按上款向发包人支付赔偿款。

(3)擅自转包、挂靠或分包,承包人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4)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未依约经发包人(必要时,还包括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即投入使用,或未依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样品及材质证明或三次以上(含三次),承包人除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该批材料、设备合同价值1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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