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634857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41.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5页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5页
亲,该文档总共3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docx

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623新城讨论会后修改

 

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西安建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建设用地3

第三章建筑间距8

第四章建筑退让12

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15

第六章城市绿地和景观18

第七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20

第八章田园城市特色引导与特殊要求21

第九章基础设施24

第十章附则30

附录名词解释30

第一章总则

1.1陕西省西咸新区是构建欧亚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支点,是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枢纽和西部大开发的新引擎,是我国创新城市发展方式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范例。

为推进西咸一体化、共建西安国际化大都市,针对西咸新区现代田园城市的特殊建设要求制定本规定,引导建设西咸新区现代田园城市。

1.2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08]73号)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西咸新区实际情况及已试行的《西咸新区现代田园城市建设标准》,制定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西咸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凡在西咸新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1.4本《规定》将根据规划、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可做进一步的优化完善。

1.5西咸新区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

最小基地面积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

最小基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

最小基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

最小基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2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1规定。

  表2.1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

 

建筑

类别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R1

R2

R3

A1

A2

A3

A4

A5

A6

A7

B1

B2

M

W

S

U

G

多层与中高层住宅

低层住宅

经营性公寓

公益性公寓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服务设施

托幼

行政办公

文化设施

教育科研

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体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

商业设施(不包括市场)

大型综合市场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设施

工业

社会停车场

公用设施

商住楼

商办综合楼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可以设置”应通过规划论证进一步明确兼容的约束条件,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

对于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用地兼容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

2、商住楼为地上1层、1-2层或1-3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3、商办综合楼为地上1层、1-2层或1-3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办公的建筑。

4、对于混合用地兼容性的控制,应根据本规定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地块具体的兼容情况,即在兼容性的弹性控制中确定适宜城市发展的具体使用功能及控制比例。

2.3各类建设用地的混合性引导:

为促进城区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的混合用地开发、满足商住综合区、商务办公区、创意园区等项目对复合功能的需求、并提高职住平衡指数,适当鼓励商业与住宅混合、商业与办公混合等开发模式。

(一)商住综合区:

主要针对城市次级商业中心、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城市重要道路周边的居住用地,可鼓励公共服务(A2-A5)、商业(B1)、商务办公(B2)、娱乐康体(B3)等混合功能开发。

上述混合开发的非住宅功能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2%。

(二)商务办公区:

主要针对就业岗位相对集中的商务办公用地(B2),可适当鼓励商业(B1)、居住(R)等混合功能开发,提高办公区日常便捷性、并防止办公区夜间空城化。

上述混合开发的非办公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

(三)商业文化中心:

主要针对结合城区公共中心分布的商业用地(B1),可鼓励一定量中高层居住公寓(R2)、商务办公(B2)、娱乐康体(B3)、文化(A2)、体育(A4)等综合功能开发,促进城市中心功能的复合性与立体化。

上述混合开发的非商业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20%。

(四)行政办公中心:

行政办公用地(A1)内可少量混合部分商业设施(B1)、文化设施(A2)、体育设施(A4)等。

行政办公用地中混合的商业设施、文体等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应超过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5%。

(五)产业园区:

在有绿化隔离带及工业相关指标达标的情况下,一类工业用地中可适当混合商业服务业(B)、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A)等必需的配套功能,鼓励工业用地与各类科技研发、孵化、创意设计等形成研发产业混合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中混合的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服务等功能的建筑基地面积不应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但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应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建筑。

  2.4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开发强度控制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

经规划论证并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在审批时经可以有条件突破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表2.5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下限指标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BD(%)

容积率FAR

住宅建筑

低层

20≤BD≤35

1.0

多层

15≤BD≤30

1.0

中高层

BD≤23

1.6≤FAR≤1.9

高层

BD≤19

1.9≤FAR≤3.5

办公建筑

多层

BD≤41

1.5≤FAR≤2.5

高层

BD≤35

2.5≤FAR≤5

商业建筑类

多层

BD≤50

2.0≤FAR≤3.5

高层

BD≤50

3.0≤FAR≤5.5

教育科研类

-

20≤BD≤40

0.6≤FAR≤2.5

工业建筑类

-

BD≥30

0.8≤FAR≤3.0

住宅兼容商业类

中高、高层

BD≤30

2.0≤FAR≤4.0

注:

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部分区域可根据空域保护与历史保护等需求酌情调整。

(1)上表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对未列入上表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省、本行业及西咸新区田园城市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

  3.1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3.2西咸新区内所有低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计算结果应当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和西咸新区相关规定。

日照分析应连同本地块及对周边产生影响的区域一并计算。

 3.3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45º,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45º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3.4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5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

  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遮挡)

多层(遮挡)

低层(遮挡)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

(被遮挡)

30

25

13

-

18

15

13

-

18

15

13

-

多层

(被遮挡)

30

20

13

-

12

10

8

-

12

-

6

-

低层

(被遮挡)

30

20

13

-

12

10

8

-

6

-

-

-

  注:

①“遮挡”是指建筑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南侧,其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位于其它建筑的北侧,其为被遮挡建筑。

  ②两幢建筑相对位置东西向布置时,其建筑间距分别按上表规定的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分别确定建筑间距,然后取其平均值。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⑤建筑山墙长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长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⑥当两幢建筑正负零不在同一高程时,以被遮挡建筑所在高程±0为基准计算建筑高度。

  3.6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9的规定。

  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

多层

低层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

布置

垂直

布置

山墙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高层

20

15

13

-

13

13

9

-

9

9

9

-

多层

13

13

9

-

12

9

6

-

6

6

6

-

低层

9

9

9

-

6

6

6

-

6

6

6

-

  注:

①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②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7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3.8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3.9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

第四章建筑退让

  4.1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其它关于建筑间距的要求,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一)民用建筑主要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退让。

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2米。

  

(二)民用建筑次要朝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综合楼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50%时按住宅建筑退让,住宅建筑面积所占比例<50%时,按非住宅建筑退让。

  4.2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4.3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4.3控制。

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

  表4.3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道路宽度

建筑高度

小于24米

24-50米

大于50米

>40米

10

15

20

>30米,≤40米

9

12

20

>20米,≤30米

8

10

20

≤20米

8

10

20

  注:

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4.4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3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足交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4.5在南北向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其南侧建筑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3倍,即H≤1.3(W+S)。

东西向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其控制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4.6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4.7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非市政配套类零星建(构)筑物。

  4.8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4.9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边沟(坡脚)的距离应符合表4.9的要求。

  表4.9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建筑物后退铁路最小距离(米)

等级

建筑物后退距离(米)

铁路干线、高速公路

30

铁路支线、专用线

15

城市地铁线(地面部分)

30

  4.10建筑物退让规划绿线的规定。

建筑物临界处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离距离按表4.10控制。

  表4.10建筑退让公共绿地最小距离

建筑高度

退让距离(米)

小于24米

5

24-50米

8

大于50米

10

  4.11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规定。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4.12建筑物退让规划紫线的规定。

建筑物退让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具体确定。

退让其他城市规划紫线的距离,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具体确定。

退让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规划紫线的距离,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具体确定。

  4.13建筑物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3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地下管线名称

水平距离(米)

架空管线

水平距离(米)

给水管

d≤200mm

1.0

电力

10kV边导线

2.0

d>200mm

3.0

35kV边导线

3.0

污水、雨水排水管

2.5

110kV边导线

4.0

燃气管

低压

0.7

电信杆线

2.0

中压

B

1.5

热力管线

1.0

A

2.0

高压

B

4.0

架空管线

垂直距离

A

6.0

电力管线

10kV及以下

3.0

热力管

直埋

2.5

35kV--110kV

4.0

地沟

0.5

220kV及以上高压线走廊内

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

电力电缆

0.5

电信电缆

直埋

1.0

电信线

1.5

管道

1.5

热力管线

0.6

  4.14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4.15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场

5.1西咸新区内居住区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对社区医疗、中小学校、幼儿园、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鼓励居住区配置集社区管理、综合服务、老年活动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5.2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以及大型商场、办公等瞬时人流量大的机构,亦不得安排医院。

在正门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5.3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绿化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5.4在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在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m,在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

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5.5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

  5.6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6的规定。

其出入口不得面向城市主干道。

可通过容积率奖励等优惠措施鼓励大型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停车位配置,满足错时共享停车的目的。

  表5.6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项目

指标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备注

住宅

一类

车位/100m2

1.3

1

高档住宅,以低层为主,优美小镇居多

二类

车位/100m2

1.0

1.5

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主

三类

车位/100m2

0.7

1.8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租房、城改安置房等

廉租房

车位/100m2

0.3

2.0

办公

一类

车位/100m2

1.2

3

行政机关、金融

二类

车位/100m2

0.8

2

其他机构

旅馆

一类

车位/间客房

0.7

0.2

四、五星级宾馆

二类

车位/间客房

0.5

0.5

三星及以下、招待所

餐饮店

 

车位/100m2

1.7

3.6

商业场所

一般商业建筑

车位/100m2

1

8

建筑面积≤10000平米

大型商业建筑

车位/100m2

1.5

8

建筑面积>10000平米

市场(新增)

车位/100m2

1

3

体育馆

一类

车位/百座

4

20

体育馆:

一类≥4000座;二类<

4000座体育场:

一类≥15000

座;二类<15000座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

二类

车位/百座

2

20

影剧院

一类

车位/百座

5

15

省市级

二类

车位/百座

3

15

其他机构

展览馆

 

车位/100m2

1

2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m2

0.8

5

医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