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用工主要指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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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用工主要指标解释

中国邮政人力资源管理

用工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一)各级邮政通信企业及其人员;

 

(二)在实施主辅分离之前,仍由邮政企业主管的非通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

  (三)邮政系统控股的通信企业及其人员。

  邮政系统控股的通信企业,指在实施主辅主副分离之前,按照公司化运作方式运营、直接或间接为邮政通信生产提供专用产品并作为其主要经营内容的单位,以及主要为邮政提供技术支撑的单位。

二、单位分类

  

(一)按企业、事业划分

  以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按“法人批准机关或登记注册机关”的批准、注册和“执行会计制度类别”进行确定。

  1.企业:

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核算单位。

  2.事业: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具有服务性、公益性和知识密集性。

包括:

  ◆中编办、省编办审批的事业单位;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事业法人单位;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二)按国民经济行业划分

  为反映从业人员和保留关系人员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分布情况,以各独立单位的主要经济、业务职能进行综合分组。

  1.通信:

邮政通信企业(含所属非独立单位)。

包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

  ◆各市(地、州、盟)邮政局,县(地市所属的县级市、区,旗)邮政局;

  ◆集团公司直属和省公司直属通信单位,包括:

信息技术局、报刊发行局、机要通信局、邮区中心局、邮政运输局、集邮公司、邮政航空公司、函件局等。

  2.工业与制造业:

批量生产工业产品或承担加工制造的独立工业企业。

如:

食品加工、服装加工、金属加工、设备制造、印刷等。

不包括附设在单位内部、承担机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维修科(部、站)等。

  3.建筑与勘察设计:

独立的土木建筑工程施工或设备安装企业及勘察设计单位。

包括:

  ◆施工、修建企业:

有固定施工队伍,专门或主要从事建筑施工、房屋及建筑物修理的企业。

如:

房屋维修公司等。

不包括单位内部不独立的维修队、组。

  ◆设备安装企业:

专门从事管道、线路和设备安装工程的企业。

  ◆装修装饰企业:

专门从事建筑装修、装饰的设计与施工的企业。

  ◆勘察设计单位:

由国家、地方预算开支或企业费开支的独立勘察设计单位。

如:

设计院、所(包括规划设计合一的单位)等。

4.供销:

各级器材公司及其附属单位(物资供应站、仓库、门市部等)。

5、金融:

邮储银行和中邮人寿填写。

  6.服务与咨询

  ◆咨询服务业:

独立经营的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等。

  ◆社会服务业: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旅游公司、饭店、招待所等。

  7.卫生与社会福利

  ◆卫生:

独立的医院、疗养院、门诊部(卫生所)等。

  ◆社会福利:

独立的职工休养所等。

  8.教育与文化

  ◆教育: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干部学校、职工培训中心等。

  ◆文化:

独立的报社、出版社、文史中心等。

  9.科研:

独立的科学研究单位。

如:

科学研究院、所等。

  10.社团:

独立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等。

三、人员分类情况

(一)全部从业人员

  在邮政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从业人员。

包括合同用工、非全日制用工、聘用的退休人员和劳务用工。

  ※全部从业人员不包括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邮政业务委代办是邮政业务的一种经营模式,委代办人员与邮政企业存在经济关系,不属于全部从业人员统计范畴。

  1.合同用工:

是指与邮政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邮政企业从事全日制工作,并由邮政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对合同用工可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类和B类两种。

  2.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与邮政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小时计酬为主,在邮政企业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由邮政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3.聘用的退休人员:

聘用退休人员属于一种特殊用工形式,是邮政企业聘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4.劳务用工:

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与邮政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到邮政企业工作,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二)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由于各种原因已离开工作岗位,且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原合同用工。

包括:

  1.内部退养人员:

接近国家规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工龄已满30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已退出工作岗位、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人员。

  2.长期脱产学习人员:

由企业派出长期(连续6个月以上)学习和培训的人员。

  3.长期病休人员:

因病长期休假(连续6个月以上)的人员。

  4.待岗人员:

指由于生产经营、劳动组织调整未能竞争上岗,以及因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5.分流人员:

从邮政主业分离、分流到多种经营企业等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单位的人员。

6、协议离岗人员:

经企业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离开工作岗位,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劳动关系人员。

(三)期末人数与平均人数

  1.期末人数:

报告期末(月末、年末)实有人数。

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2.平均人数:

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人数。

常用的统计指标有月平均人数和年平均人数。

计算公式分别为:

  ◆月平均人数=

  ※计算月平均人数时应注意:

  ⑴每天实有人数是指每天在册人数,不管是否出勤均应计算在内。

  ⑵公休日和节假日的人数,按前一天的人数计算。

  ⑶对新建立(或撤销)不满全月的单位(月中或月末建立、撤销),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以其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月日历天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或撤销前)的天数。

  ◆人员增减变动小的单位,也可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

  即: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的平均人数之和)/12

  3.非全日制用工人数按照使用的实有人数统计。

四、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一)上期末人数

  以上一统计周期的期末数据为准,应与上年年报一致。

  

(二)本期增加人数

  1.招用复转军人:

直接招用的复员军人和转业到邮政系统的退役军官。

不包括已复员到农村或转业到其他单位后,再招用到本单位的原退伍军人。

  2.招用大中专毕业生:

直接招用的大学本科、专科和研究生院应届毕业生和直接招用的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3.系统内外调入:

以填报报表单位的管理范围界定。

  ◆邮政公司、银行和速递物流公司间的调动分别填写;

  ◆从非邮政系统调入本单位的,为“系统外调入”人员。

 4.保留关系人员上岗:

指保留关系人员重新上岗。

5.恢复劳动关系:

指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某些原因与企业恢复劳动关系的人员。

6.从劳务用工中招用:

指优秀劳务用工根据相关政策依据转为合同用工的人员。

  (三)本期减少人数

  1.退休:

达到法定年龄和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未到期,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中断劳动关系。

  3.调出:

以填报报表单位的管理范围界定,

  ◆调到非邮政单位的,为“调到系统外”人员。

  4.减少为保留关系人员:

指因长期脱产学习,分离、分流,长期病休、待岗,协议离岗等离开工作岗位。

五、从业人员分类情况

  按从业人员期末所在工作岗位和专业范围进行统计。

  按岗位分类

(一)领导序列岗位:

指原副科级及以上且有直接下属的岗位,主要包括:

1、省公司(含省公司机关和省公司直属单位):

正副总经理、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正副职、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内设部门正副职;

2、市局(含副省级/计划单列市局):

正副局长、职能部门/经营生产单位正副职、副科级及以上的内设部门正职;

3、县局:

正副局长,副科级及以上的职能部门/经营生产单位正职。

(二)非领导序列:

指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岗位。

其中,主要包括四类岗位,从高到低依次为:

高级资深经理、资深经理、高级业务经理/调研员、业务经理/助理调研员。

(三)管理序列岗位:

省、市、县局除领导序列、非领导序列以外的管理岗。

(四)技术序列岗位:

1、软件(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开发/系统(主机、数据库、网络)维护岗位

2、大型设备维护/机房配套设备维护/信息工程项目管理/应用系统维护岗位

(五)营销序列岗位:

1、营销类岗位:

从事市场开发、营销策划、业务宣传与推广、客户维护与管理、名址数据分析(中高级)等岗位;

2、销售类岗位:

直接面向客户、承担业绩指标、从事产品与服务销售的岗位;

(六)操作序列岗位:

主要包含邮政目前的生产岗位和辅助生产岗位。

1、生产主管:

指邮政企业各地市、县局的生产岗位支局局长。

2、营业投递发行类:

(1)直接从事营业的生产岗位,如:

信贷管理、信贷业务、储蓄营业、邮政营业、其他营业岗位;

(2)直接从事投递的生产岗位,如:

揽投、投递(替班)、投递岗位;

(3)直接从事发行和零售的生产岗位,如:

发行、要数、发行业务处理、报刊亭管理岗位;

2、内部处理与运输类

(1)直接从事接发转运的生产岗位,如:

邮件接发、邮件转运岗位;

(2)直接从事分拣封发的生产岗位,如:

邮件分拣、报刊分发岗位;

(3)直接从事押运的生产岗位,如:

火车押运、长途汽车押运、市内汽车押运、邮厢看管岗位;

(4)直接从事业务检查的生产岗位,如:

储蓄稽查(生产岗)、储蓄事后监督、储汇差错处理、汇兑检查、质量检查、报刊查验、资费检查岗位;

(5)直接从事生产调度的生产岗位,如:

生产调度岗位;

(6)直接从事生产运输的生产岗位,如:

长途邮运司机、市内邮运司机、运钞司机、场内司机、叉车司机岗位;

(7)直接从事(物流)配送的生产岗位,如:

配送岗位;

(8)直接从事报关的生产岗位,如:

报关岗位;

(9)在基层从事业务财务处理及统计工作的生产岗位,如:

储蓄业务会计(生产岗)、其他专业业务会计(生产岗)、业务记账核算(账务)、业务统计、出纳岗位;

(10)直接从事其他内部处理的生产岗位,如:

制卡、商函制单、礼仪处理、容器保管(含理袋)、无着邮件处理、过邮资机处理岗位;

4、生产辅助类

(1)直接从事行政驾驶的生产岗位,如:

行政司机岗位;

(2)直接从事库管的生产岗位如:

邮品库管、其他库管岗位;

(3)主要从事信息录入、维护,客户信息接收与反馈的生产岗位,如:

名址数据分析(初级)、话务、业务查询、名址数据维护录入岗位;

(4)主要从事业务档案管理、文件收发、打字复印等工作的生产岗位,如:

业务档案、文印、打字岗位;

(5)主要从事保安、消防监控的生产岗位,如:

送取款、金库值守、押钞、消防监控、门卫岗位。

按专业分类

  专业人员是指专门从事本专业相关业务的管理、技术、营销、生产等人员,包括本专业分支机构全部从业人员。

※工作内容涉及多个专业的人员,按从事主要工作的专业属性进行统计。

※各专业生产人员主要包括:

  1.集邮:

从事集邮业务的票品营业和集邮业务、票库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2.储汇:

从事邮政储蓄业务的营业、事后监督、复核、会计、出纳、稽查、取送款和汇兑业务的营业、汇检、稽核、会计等工作人员。

3.保险:

从事保险业务的相关人员。

  4.国内普通邮政:

从事国内普通邮政业务的营业、分拣封发、运输、投递等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处理多种邮政业务工作的人员。

  5.报刊发行:

从事报刊业务的窗口收订和零售、批销、发行组织推广及订单处理、要数、制签、会计结算、贴签、理皮、分发、查验、统计等工作的人员。

  6.速递物流:

从事速递业务的受理、营业、分拣封发、运输、交换、投递、档案管理、查验、专用车辆驾驶等工作的人员;从事邮政物流业务的受理、仓储、运输、配送、清分结算、货运代理、分销等工作的人员;从事国际包裹业务的人员;从事邮政航空工作的人员。

包括空勤飞行人员、地勤机务维修人员、航空器材供应、采购、保管人员、航务签派人员、商务营运人员等。

  7.机要通信:

从事机要通信业务的营业、分拣封发、业务档案、投递、押运、接车、机要专用车辆驾驶等工作的人员。

  8.国际邮政:

从事国际邮政业务的营业、分拣、封发、登单、寄验、复核、催缴税款等工作的人员,不再包含划入速递物流板块的国际包裹人员。

  

  9.商函广告:

从事商业信函、邮政广告业务的制作、投递等工作的人员。

  10.电子商务:

从事代办各类信息业务和电子商务等业务工作的人员。

※综合管理人员:

是各级邮政企业(省公司、地市局、县局)的领导,及其综合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

※综合技术人员:

是指从事综合性技术工作的人员。

※非通信单位人员:

是指邮政通信企业所属的非通信单位的人员。

六、组织机构情况

(一)单位:

是指集团公司及直属各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及直属各单位,市(地、州、盟)邮政局及直属各单位,县(市、区、旗)邮政局,以及各级邮政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

※邮政支局、所不属于单位。

(二)单位内设机构:

是指该填报单位设置的实体部门。

(三)二级或挂靠机构:

是指该填报单位实体部门下属实体部门或挂靠机构。

(四)市(地、州、盟)机构

1.内设职能部门:

是指地市局内设的办公室、财务部、市场部等实体职能部门。

2.专业经营机构:

是指地市局所属的函件、储蓄、速递、物流、发行等专业局(公司)。

(营业和投递局单独统计除外)

3.营业网点:

统计到末级网点,邮政支局管理的邮政所也单独统计为1个网点。

邮政业务和储蓄业务同时办理的网点计入邮政营业网点。

4.生产部门:

是指由地市局管理的二、三级中心局、邮件处理中心、大客户中心和函件制作中心等。

5.支撑机构:

是指地市局所属的为生产经营机构提供支撑服务的机构,如信息技术局、客服中心等。

(五)县(县级市、区、旗)局

1.内设职能部门:

是指县局内设的综合办公室、市场部等实体职能部门。

2.专业经营机构:

是指县局所属的储蓄、速递物流等分局(分公司)。

3.营业网点:

统计到末级网点,邮政支局管理的邮政所也单独统计为1个网点。

邮政业务和储蓄业务同时办理的网点计入邮政营业网点。

4.生产部门:

是指县局管理的运输、分拣分发等部门。

七、盘活人力资源情况

 盘活人力资源是通过对人力资源存量的内部挖潜和动态调整,有效解决结构性冗员与结构性缺员的矛盾,满足邮政业务发展的部分增员需求,从而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报表反映各级邮政企业对人力资源存量进行优化配置的结果,即在不增加人员总量的前提下,通过精减岗位配员数量,并将这部分人员充实到企业急需的相关岗位所盘活的从业人员数量。

盘活人力资源不包括机构和人员整建制划转以及人事调整的情况。

八、用工管理情况

(一)邮政劳务派遣公司是指邮政企业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包括邮政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派遣公司。

社会劳务派遣公司是指社会上具有劳务派遣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如地方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

(二)劳务用工劳动合同期限:

是指劳务用工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情况。

(三)退休人员返聘协议期限:

以签订的聘用协议期限为准。

九、委代办情况

委代办网点:

是指按照邮政业务委代办的相关管理规定,通过建立经济合同关系,委托社会力量办理邮政业务的网点,包括邮政代办所、投递代办段、“三进”代办点、分销业务三农服务站(加盟店)、分销业务代办点等。

“规范”是已经依法签订相应的委代办、加盟或代办、外包等协议,按经济关系进行管理的经营模式。

签约方为单位的具备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签约方为个人的具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签约方为非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和未签订相关协议的,属于不规范的情形。

“邮政代办点”是指没有配备日戳的邮政业务代办网点;“使用人数”是指在代办、外包环节使用的全部人员数。

出自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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