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职称任职资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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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职称任职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测试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职务设置

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高级为教授、副教授。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讲师。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助教。

基本要求

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并具备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书。

教授

正常申报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教授工作五年以上。

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

教授

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文科十八篇以上,理科十五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收入省职改办整理的《国内学术期刊参考名录》及本学科公认的权威性学术期刊,下同)上发表的论文,文科八篇以上,理科六篇以上。

2.公开出版具有高水平的二十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的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二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九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3.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两项,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八篇以上,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五篇以上。

5.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为学校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在100万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五篇以上。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教授

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教授

教学条件

评审教授职务,应系统地承担过两门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一)教学工作量

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44学时,专科学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60学时,本、专科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师、成人高等学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80学时。

具体标准由学校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1.近两年来,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2.医学院校临床课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3.兼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低于额定要求。

兼任系主任、总支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二分之一。

“双肩挑”教师,在学校部、处一级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

担任校领导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4.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以科技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学校确定。

(二)教学质量

1.教学内容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能反映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最新成果;

2.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

3.坚持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能根据学科和学生特点因材施教,有自己的教学风格和特色。

(三)教学指导工作

评审教授应承担一定指导助教、讲师和进修教师或指导、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工作,且成绩突出。

教授

科研条件

申报晋升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专业课教师十五篇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十三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专业课教师六篇以上,公共基础课教师五篇以上;

2.公开出版十五万字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二等奖的教材或规划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五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具有高水平的合著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3.主持完成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三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八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自然科学或科技发明等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两项,或获得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5.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六篇以上,其中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四篇以上;

6.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或在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并得到学校和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定,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副教授

正常申报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讲师工作五年以上。

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

副教授

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文科十二篇以上,理科九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文科五篇以上,理科四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十万字以上学术专著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三等奖以上的教材或规划教材(任主编、第一副主编)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一部,或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其他有重要影响的科研项目两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五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两项,或获得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四篇以上,其中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三篇以上;

5.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或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副教授

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副教授

教学条件

评审副教授职务,应系统地承担过两门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医学、体育、艺术院校的某些专业和其他院校个别专业的教师,长期担任公共基础课的教师以及在校部工作的“双肩挑”教师,评审副教授职务,可只要求独立系统地讲授一门课。

(一)教学工作量

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44学时,专科学校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60学时,本、专科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师、成人高等学校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80学时。

具体标准由学校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1.近两年来,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2.医学院校临床课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3.兼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可适当低于额定要求。

兼任系主任、总支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二分之一。

“双肩挑”教师,在学校部、处一级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三分之一。

担任校领导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四分之一;

4.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以科技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学校确定。

(二)教学质量

1.教学内容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能反映本学科领域国内外最新成果;

2.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好,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专业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

3.坚持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能根据学科和学生特点因材施教,有自己的教学风格和特色。

(三)教学指导工作

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应承担一定指导助教、讲师和进修教师或指导、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工作,且成绩突出。

副教授

科研条件

申报晋升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七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本科院校公共基础课、专科学校专业课教师五篇以上,专科学校公共基础课、成人高校教师四篇以上;

2.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公开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十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一部或本人承担十万字以上撰写任务的合著一部或编写十万字以上教材(作主编或第一副主编)一部,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本科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科学校、成人高校教师,公开出版五万字以上的专著或较高水平的教材(本人撰写五万字以上),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

4.本科院校专业课教师,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一项,本科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科学校、成人高校教师,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一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5.获得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6.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两篇以上;

7.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或所取得的文化、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得到学校和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定,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艺术学科教师,评审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除艺术创作成果外,其理论方面的成果(论文、论著等)应达到其他同类型学校相应职务专业课教师的二分之一。

少数学术理论水平特别高,在国内外影响特别大的,科研方面可不受上述数量的限制。

 

讲师

任职条件

讲师任职条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3.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讲师

职责

讲师的职责

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的课程的讲授的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工作等教学工作。

助教

任职条件

助教任职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助教

职责

助教的职责

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公共外语、体育、制图等课程的教师还应讲课),经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讲课工作,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继续教育

根椐《武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武人[1997]11号)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

初级累计不少于60学时,中高级不少于8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

不参加申报条件

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评教评学的结果可以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近两学年中有一次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测试范围和对象

从2002年起、申报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属我市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的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除外),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

测试内容和方法

(一)测试内容。

主要测试本专业领域内的基础理论、专业技术知识及从事专业工作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专业发展的潜在能力。

(二)测试方法。

采取区分专业、区分等级、笔试为主的方法,其中:

部分专业采用面试方式,中级的部分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

各专业具体测试方法详见《2002年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目录》。

笔试和“人机对话”实行开卷考试,一般不指定复习范围和参考书籍。

(三)题型题量。

笔试题型设单选、多选、判断、简述、计算、论述等,题量控制在2小时以内。

“人机对话”题型设单选、多选、判断、事例和图形分析题等,题量控制在2小时以内。

面试题由审阅论文的专家拟定3-5道与论文相关的基础理论和实际能力的试题,题量控制在半小时以内。

(四)测试安排。

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评分标准。

测试工作在评委会开评前进行,计划9-10月份完成,具体时间由市评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测试结果的使用

专业计算职务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成绩合格,由市评审中心发给成绩通知单,三年内申报相应专业计算职务有效。

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成绩是评委会的重要依据,成绩不合格者评委会评议时应予以否决。

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各单位(个人)在申报时,应认真负责地对照《2002年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目录》,准确选定专业目录制软盘,保证申报专业与测试专业相一致。

(二)参加面试人员,申报时需要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或技术性工作总结一式五份,并填写《面试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1)一式五份,供面试时使用。

参加面试的专家由市评审中心会同有关评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选定。

面试时市职改办或市评审中心负责督察。

(五)正常申报人员中,达到规定学历而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相近、不相关的人员,应参加所申报专业的水平能力测试。

(七)全市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由市职改办统一协调,日常工作由市评审中心负责。

凡测试人员都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测试,未参加测试的不另安排。

从2002年起、申报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属我市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的人员(通过国家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除外),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

[2002]14号

2011年职称工作要点

评教评学的结果可以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近两学年中有一次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专业技术人员

不参加申报条件

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4.评教评学的结果可以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近两学年中有一次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教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11号教师职务、讲师、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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