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649636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3.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docx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

(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实施市政府、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军分区政治部《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甬政发〔2014〕1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知精神,规范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安置对象

(一)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已办理随军手续的驻甬部队(含武警部队,下同)现役军人配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安置对象: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2.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

3.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属于安置对象:

1.现已在宁波大市范围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的;

2.军人已批准转业、退休、调离的;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人员录用及流动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5.档案原始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此前已经在我市安置过,又重新提出申请的。

二、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同时完成市本级安置任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不含部队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实行计划安置;其他人员以社会就业为主,鼓励和扶持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具体安置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

三、机构组成及职责

(一)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属安置办”)设在市人力社保局,与军官转业安置处合署办公,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军官转业安置处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负责全大市和市本级随军家属安置政策的制订、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服务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

(3)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审核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明确年度安置任务,统筹协调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四、就业援助与保障措施

(一)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

对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二)公益性岗位优先保证就业。

各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保证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县(市)区在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时,应拿出一定数量指标安排随军家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录用。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

(三)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扶持就业。

对免费成功介绍随军家属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区职业介绍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就〔2008〕249号)执行。

(四)实行促进就业过渡性措施。

对随军后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按照《关于认真做好驻甬部队干部随军家属配偶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275号)和《关于给驻甬部队随军家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通知》(甬财政社〔2001〕287号)规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

其中飞行员、潜艇团职主管配偶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政府生活补贴由当地财政列支,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

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且在海曙、江东、江北区落户的随军家属其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对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已达36个月的随军家属,仍未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宁波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五)支持随军家属开展网络创业。

随军家属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参照《关于开展大学生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9号)文件规定进行网络创业认定,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其中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助。

(六)加强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对随军家属参加各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并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的全额补贴;对其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经考核评估后取得《宁波市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自主创业的(自主创业指创办经济实体、网络经营服务、工商个体户等),按现行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对部队驻地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随军家属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随军家属培训报名需持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培训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到培训机构办理手续。

技能培训或SYB创业培训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五、市本级安置工作

(一)安置对象

市本级统筹部分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具体对象为军人部队驻地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同时配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随军前系宁波市以外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地级市以上机关单位的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

2.随军前在宁波市以外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本级(本部)或地级市一级分公司工作的。

(二)成员分工

市军属安置办负责市本级统筹的随军家属(含垂直管理)就业安置工作,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市编委办监督检查处,市财政局贸易社保处,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市人力社保局公务员考录调配处、军官转业安置处、职业能力建设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人才开发和市场处、劳动关系处、就业局、人才服务中心,市国资委组织人事处(企领处),军分区政治部组干科负责人组成。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有关编制、领导职数使用审核工作。

干部综合处负责政府部门以外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计划制定及安置后的手续办理工作。

公务员考录处负责政府部门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计划制定及安置后的手续办理工作。

人才开发和市场处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计划制定及安置后的手续办理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事业单位岗位审核和相关协调工作。

劳动关系处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过渡性措施落实工作。

负责中央和省垂直管理企业人员基本情况审核、计划协调和落实工作。

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就业技能培训和补贴政策落实工作。

就业局负责就业扶持政策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举办随军家属就业招聘会。

市国资委组织人事处(企领处)负责国有企业人员的计划协调和落实工作。

基层政权处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定向招聘工作。

贸易社保处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和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军分区政治部组干科负责提供驻甬部队随军家属数据收集汇总、档案审核和基本情况初步认定,提供随军家属分类名册,提出初步安置意见。

军转处承担市军属安置办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完成相关工作。

各成员按照职能范围,承担市本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相应的组织协调职责,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协调、形成合力。

(3)安置办法

1、根据下达计划,实施分类安置。

在编制和职数空缺情况下,对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按照专业对口、单位职级相近原则,实行指令性分配;对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人岗相适原则,通过双向选择、直接考核聘用。

对国企职工,根据安置计划,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或公开择优聘用。

2、军人所在部队和随军家属可在全市范围内自行联系就业单位,经双方联系,达成用人意向的,由接收单位报市军属安置办备案,纳入年度安置计划,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3、如当年度需计划安置的随军家属人数较多,因编制、岗位、职数有限难以一次性安置的,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安置,尽快消化存量,逐步进入当年随军、当年安置的轨道。

重点安置对象当年度落实安置单位。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10年以上军人随军家属优先推荐。

(四)安置步骤

1.统计审核(11月底前)

(1)驻甬部队组织符合进宁波市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提出申请,填写《军人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审核登记表》(附后,以下简称《登记表》),由随军家属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审核盖章,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还需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军人所在部队干部部门,并在所在部队公示。

(2)各驻甬部队汇总后,向军分区政治部发文报送《登记表》及相关材料。

军分区政治部组干科负责随军家属档案审核和基本情况初步认定,汇总建立随军家属数据库,形成下年度进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安置计划需求,11月30日前报市军属安置办,逾期上报人员列入下年度安置。

(3)市军属安置办会同县(市)区安置办审核、认定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数量和去向。

2.拟制接收计划(12月底前)

市军属安置办将市本级承担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提供给相关成员单位。

市编委办审核机关、事业单位随军家属对口或相近单位编制、职数情况,市国资委牵头提供国有企业拟新招录职工情况。

在此基础上,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分别提出安置计划,市军属安置办汇总制定年度安置计划。

3.部署工作(下年3月底前)

划市军属安置办牵头,视情组织召开市协调领导小组会议。

总结上年度随军家属安置工作,部署新年度工作,研究确定市直单位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以市委、市政府两办名义下达执行。

4.具体实施(下年4月-9月)

(1)安置单位根据下达的计划,研究落实接收随军家属的具体单位和岗位,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2)市军属安置办督促安置单位在6个月内办理手续,对安置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和矛盾。

(3)市军属安置办汇总年度安置计划落实情况,向市协调领导小组会议汇报。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站在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增强做好工作的政治自觉和使命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安置力度,积极抓好落实。

(二)严格程序。

按照安置程序和步骤,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及档案材料审核、认定工作,严格把关,杜绝作假。

科学合理的筹划和制定安置计划,提高计划的执行力和严肃性。

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公开安置程序、过程和结果,防止不正之风。

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三)搞好协调。

军人所在部队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地方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主动协调配合,形成安置工作的合力。

要紧跟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存在的困难和矛盾,不断拓宽安置方式和渠道,提高就业安置工作效率。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施,由市军属安置办负责解释。

附:

军人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审核登记表

军人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审核登记表

姓名

工作

单位

职务

(职称)

性别

出生

年月

籍贯

户籍地

学历

毕业院校专业

工作单位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企业

人员类别

□机关公务员□参公事业人员□其它事业人员□企业员工□其它

进人方式

□统一招考□公开招聘□工作调动(任)□其它

工作单位隶属关系

□中央直属□省直属□市直属□其他企业

工作单位详细地址

个人

简历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单位工作

职务或岗位

配偶

军人

情况

姓名

部职别

职务

等级

出生

年月

结婚

时间

家属随军时间

职级

时间

部队驻地详细地址

以上填写内容,本人对真实性负责。

随军家属签名:

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单位(章)

负责人签字:

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单位(章)

所在地编制部门审核意见(是否在编)

 

单位(章)

所在部队公示情况

部队政治部门意见

军分区政治部意见

军属安置办审查意见

备注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一、细则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2014年12月,我市根据国家、省里文件精神出台了《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甬政发〔2014〕115号),对随军家属对象范围、安置原则、军地职责、安置方式、组织领导和工作运行机制等进行了原则规定,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广大驻甬部队官兵及其随军家属的关心厚爱。

根据《实施办法》确定的总体原则和要求,还需要制定配套工作细则,确保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稳步推进。

二、细则制定的依据

依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浙政发〔2014〕25号)、《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甬政发〔2014〕115号),参考《浙江省省直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浙军属发〔201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三、细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范围对象;二是进一步划分市与县(市)区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三是进一步细化就业援助配套政策;四是规范市本级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五是对安置工作提出要求。

四、细则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措施

1.明确了具体安置办法。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不含部队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实行计划安置;其他人员以社会就业为主,鼓励和扶持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2.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

对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随军家属,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含第60个月)的享受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3.公益性岗位优先保证就业。

县(市)区在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时,应拿出一定数量指标安排随军家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

4.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扶持就业。

对免费成功介绍随军家属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5.实行促进就业过渡性措施。

对随军后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发给生活补助金。

对飞行员、潜艇团职主管配偶增加标准。

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

6.支持开展网络创业。

随军家属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经认定为网络创业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按规定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助。

7.加强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对随军家属参加各类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并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的全额补贴。

8.规定了年度安置工作时间步骤。

上年11月汇总审核阶段,上年12月拟制计划阶段,3月工作部署阶段,4月至9月具体实施阶段。

五、细则起草过程

甬政发[2014]115号文件下发后,根据市领导指示,市人力社保局着手制定工作细则,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吸收省直单位和各地市好的做法。

二是要突出我市特色,充分考虑军队和地方两方面实际。

三是要加强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特别是驻甬部队意见。

军官转业安置处会同劳动关系处、公务员考录处、事业单位管理处、人才开发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就业局就具体政策问题在反复讨论修改基础上,形成了《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并征求了局内、市直有关部门和驻甬部队意见,向局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形成了《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稿)。

六、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形成后,2月26日,在局内部机关处室、有关事业单位征求了意见。

3月6日,向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等市直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同时由军分区向25家驻甬部队征求了意见。

在规定时间内共征求意见150多条,归纳起来,主要有7个方面:

一是要求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

处理意见:

《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对重点安置对象范围作了规定,工作细则必须与实施办法规定相一致。

为体现对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军人随军家属的关爱,增加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10年以上军人随军家属优先推荐”表述。

二是要求删除“在宁波大市范围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的随军家属不列入安置范围”条款。

处理意见:

考虑市域范围已形成1小时经济圈,军人家属工作可以通过正常的人员流动规定和办法进行,不必另开渠道;另一方面能够更加突出重点,尽早解决市外分居两地军人家属就业安置问题,继续保留此条款。

三是要求增加“存量于2年内完成安置,之后每年应按计划于当年度落实安置单位”表述。

处理意见:

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职工随军家属受对应和相近单位编制、职数影响,特别是任务重的县(市)区难度较大,增加了“重点安置对象当年度落实安置单位”、“尽快消化存量,逐步进入当年随调、当年安置的轨道。

”的表述。

四是要求设立一次性货币安置条款。

处理意见:

制定《宁波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时,从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出发,鼓励随军家属就业、提高就业技能,设定了鼓励企业吸纳随军家属和就业过渡性补助的办法,没有设立一次性货币安置条款,工作细则中不能增加设立。

五是允许随军家属自行就业。

处理意见:

取消对自行联系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条件限制。

军人所在部队和随军家属可在全市范围内自行联系就业单位,经双方联系,达成用人意向的,由接收单位报市军属安置办备案,纳入年度安置计划,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