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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一、审计依据

根据《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有关要求,决定实施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审计目标

对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检查其赴任以来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

通过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的检查,对其进行综合评价,区分其应负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经营的保值增值。

三、审计的主要任务

(一)财务基础审计。

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企业绩效评价。

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采用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

(三)经济责任评价。

根据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得出较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论。

四、审计范围

主要是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重大经济决策及有关投资、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等情况进行审计,重大事项追溯以前年度。

五、审计的主要内容

此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是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对外投资的有效性;企业固定资产等大额资产处置及其收入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年薪制企业业绩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是否合法;企业法人遵守国家法规及廉政情况;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管理与监督情况;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指标以及与经济指标相关的年度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任职期间债权债务及潜亏情况;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等。

具体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真实性方面:

1.会计资料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

(1)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各项资产、负债、权益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损益表所列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在会计期间内是否确实发生;(真实性)

(2)在会计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交易和项目是否都列入了,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完整性)

(3)会计报表的编报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2.损益的真实性。

(1)是否存在潜亏挂账、应摊未摊、应提未提虚增利润情况,或多摊多提虚减利润情况;

(2)成本费用结转是否真实,是否遵循会计政策及一贯性原则,是否存在人为调节利润情况。

3.资产的质量。

重点关注资产的质量及盈利能力,是否存在较大金额的潜在损失或不良资产,以及这些潜在损失和不良资产发生的时间和形成原因。

(二)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方面:

1.是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完整的企业组织机构,职能是否明确、是否各司其职,企业的决策、执行、监督职能是否责任分开,有无管理越权;

2.是否建立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制度是否有存在漏洞或缺陷,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和测试,对存在缺陷或执行力不强的制度的是否进行了完善和改进;

3.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是否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责任制度,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严格控制了投资风险;

4.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是否达到了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的目的。

(三)在基本建设管理是否规范方面:

关注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后续评价等过程,主要为:

1.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和科学;

2.设计(勘察)资料是否符合充分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设计(勘察)各项管理活动是否真实合法,设计(勘察)单位是否有相应资质,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概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有无因设计深度不足而造成的投资失控风险,修改概算审批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是否制订变更设计制度,有无针对因过失而造成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制度及该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3.是否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

4.是否所有经济业务均签订了相应合同,合同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5.设备和材料采购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计划,采购程序是否规范;

6.是否建立有健全的工程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是否真实、合法;

7.工程造价完工后是否均有结算、结算是否经第三方审核;

8.所有完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有无完整的工程验收资料;

9.工程建设资金筹措、资金支付及财务处理是否规范,是否制订有健全的工程财务管理制度;

10.工程建设审计监督、廉政监督是否落实到位;

11.已经交付使用经试运行后有关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在物资采购管理是否规范方面:

1.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是否完善。

主要检查是否建立资质认证、供应商管理、预算及计划管理、采购方式、招标投标管理、采购程序、合同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检查单位和部门的分工与授权是否符合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职责分工、权限范围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是否科学合理。

2.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是否合规。

主要检查是否分别成立了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并明确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计划管理、采购执行部门和物资采购监督小组职能职责。

各职能小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检查是否根据全年实际购进和耗用的结果,评价采购依据是否充分可靠;审批程序是否科学合理;审批决策过程是否存在瑕疵;检查业务部门是否对进货时点和批次进行经济性管理,是否存在超储积压存货。

3.物资采购实施程序是否规范。

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合同。

是否超合同付款、超进度付款;付款是否经过申请、审批;付款是否提前或滞后、付款不实和违规结算;是否追究了违约责任;是否存在应该签订合同而没有签订合同的采购事项;检查是否严格物资采购供应过程的管理。

是否建立了质量信息反馈渠道,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审查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是否查明了原因,有无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审查对逾期未交货者,有无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审查对大型或数额较大的物资采购,有无取得供货商合同的验收证明,合同中是否规定了必要的质保内容;验收人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由相关技术员及质检员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依据;实际到货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数量、品牌、规格、型号,以及技术标准一致,是否与样品一致;审查物资验收是否严格,有无存在由于验收不严造成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不合格物资入库等问题;检查是否加强采购付款管理和会计系统控制。

是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管理,及时清收往来账款;是否挪用采购资金;是否及时取得合规发票;收款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发票出具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是否按确定的付款方式付给指定的收款人;检查是否存在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受托中介机构是否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

(五)在长期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方面:

1.长期投资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关注资产的质量及盈利能力,是否存在较大金额的潜在损失或不良资产,分析产生潜在损失和不良资产发生的时间、形成原因及核实损失金额,资产处置及其收入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重点检查重大固定资产购建投资是否遵循规定程序,入账价值是否正确,折旧费用的计提是否正确,涉及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或出售是否经授权批准,相关资产权属证明是否按国家规定办理或变更;

3.在建工程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成本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已完工程长期未办竣工决算,有无虚报专项工程投资、挪用专项建设资金等问题;检查竣工决算、验收和移交报告是否规范,对已经在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检查其是否已经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检查职工集资住房建造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为职工承担集资建房支出的情况,职工集资住房建造涉及相关税费是否按规定缴纳;

4.无形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是否规范,重点检查土地等重大无形资产的购建投资是否遵循规定程序,入账价值是否正确,摊销金额是否正确,资产的处置是否经授权批准,相关土地资产权属证明是否按国家规定办理或变更,是否存在土地资产闲置的情况。

(六)其他会计事项的核算是否规范方面:

1.应交税费的核算是否正确,重点检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的核算是否正确;

2.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是否规范,重点检查工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是否突破指标规定限额,是否存在变相发放补贴、巧立名目乱发工资奖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企业承担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是否存在超国家及当地规定标准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3.往来账项的核算是否规范,重点检查期末余额较大的往来单位和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存在收回欠款不入账或为满足考核指标而故意高估债权,甚至虚构债权的行为;是否存在单位或个人占用或挪用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用银行借款垫付资金,粉饰业绩;核销呆账坏账程序是否合法。

(七)在预算的执行和管理是否有效方面:

1.预算编制是否与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相一致,预算编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编制时间是否及时,预算编制工作底稿是否规范,预算方案是否履行审批程序;

2.预算执行情况是否有效,三项费用和资本性支出预算执行率是否达到国家局和区局的控制指标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费用和资本性支出明细预算项目执行率偏差较大的问题;

3.预算执行中跟踪监控及控制力度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个别费用项目年末突击花钱的现象;

4.预算调整的程序是否合规,预算调整的原因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预算、改变预算用途问题;预算调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是否建立预算分析制度,对预算执行偏差是否认真分析偏差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是否建立预算执行考核制度,是否结合年度经营目标,与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挂钩,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八)在检查是否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方面:

1.是否存在账外账、多套账、小金库情况;

2.是否存在偷逃税款、骗税等问题;

3.其他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情况。

(九)在法人履行经济责任和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方面

1.公司领导人有无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重点是“三重一大”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如工资等各项收入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存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变相旅游报销、超标准用公款购房等,侵占国家以及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2.大额资金的运作是否符合企业相关程序规定,是否存在公司领导人擅自决定大额资金出借,挪用等问题;

3.公司领导人在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违纪违规情况。

(十)关注和披露其他未决事项

1.待决诉讼;

2.或有损失;

3.其他未决事项。

六、审计工作的实施

(一)成立审计组,并明确职责。

1.审计组组长(或主审)的主要职责:

(1)根据财务基础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对被审计企业有关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质量、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审计;

(2)审核审计组成员审计工作底稿;

(3)根据财务基础审计工作结果,运用企业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对被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绩效评价(包括经营绩效和管理绩效)工作;

(4)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组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进行经济责任评价;

(5)组织与被审计企业沟通或征求意见,接收有关群众来信和接受群众访谈;

(6)组织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7)组织协调处理审计组有关事宜。

(8)负责对派出部门报告工作。

2.审计组成员主要职责:

服从组长分工安排,树立团队意识,认真实施审计工作,遵守审计纪律,出色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审计人员主要工作是根据审计实施情况认真填写审计工作记录,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

(1)被审计企业提供的基本情况、审计人员整理所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关证据;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鉴定意见;

(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4)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以及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

(6)在执行具体审计工作方案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有关记录等。

3.主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计工作重点及实施步骤

根据审计任务要求,审计步骤可分三步实施:

即实施财务基础审计、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三步。

1.实施财务基础审计

(1)财务基础审计主要包括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资产质量审计、经营成果审计、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等内容。

1)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

根据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检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应特别关注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应付工资等科目,以及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2)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审计。

结合内控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查实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

重点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各年的不良资产总额、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及任期内消化不良资产的情况。

不良资产是指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和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对于不良资产,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①待处理资产净损失,重点审查任期末待处理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真实性、合规性;

②不良投资,重点审查由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濒临破产、倒闭、发生长期亏损(一般指连续三年以上)等原因造成难以收回的投资等,包括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③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

④处于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状态下的资产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

⑤潜亏,重点审查企业未足额计提或者摊销的成本费用;

⑥挂账,重点审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或者政策性等因素形成的,并经财务认定和记录,但又未纳入企业当年损益核算或者进行相应财务处理的损失、费用等;

⑦关停并转企业和未纳入财务决算范围企业的不良资产;

⑧核实任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资产、任期内消化的任期以前的不良资产、任期间内新增不良资产并分析其原因。

3)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审计。

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质量审计的基础上,审计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同时审计确认企业负责人任期初至任期末各年的税利总额、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①任期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虚列、多列或透支未来收入,少列、漏列或者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

②任期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符合配比原则,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者漏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③任期经营成果的调整。

如果企业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企业相关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对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扣除,并做出调整后的新的会计报表。

4)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

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①对外投资、担保、大额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②有关决策是否有相关管理控制制度;

③有关决策是否履行相关管理控制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④有关决策协议或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谋利行为;

⑤有关决策的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的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进行过程监控;

⑥有关决策结果有无给企业造成损失等。

5)任职期间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

主要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①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

②违规越权挪用银行存款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

③违规对外拆借、出借账户;

④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

(2)财务基础审计在对被审计企业任职期间的基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经营决策等进行审计和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对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进行核实,为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3)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财务基础审计应当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

利用企业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在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当对被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适当评估,以合理确信内部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2)在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审计成果时,必须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信所引用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3)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成果。

当审计结果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4)利用被审计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纪检监察工作成果;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被审计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相互沟通配合。

2.实施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1)在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状况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应当运用国资委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企业绩效状况进行评价,为做好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企业绩效评价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

(2)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根据审计核实后的企业财务数据,利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比照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财务绩效进行的定量分析评价。

根据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主要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3)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通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决策机制、内部风险控制、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分析评价,反映企业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对定量分析结果进行补充修正。

具体做法是:

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对企业非财务的管理绩效指标进行评议,形成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对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评价意见。

(4)综合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形成企业绩效评价意见。

3.实施经济责任评价工作

(1)经济责任评价是指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影响企业发展的相关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2)经济责任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

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地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与问题,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个人主观印象等造成的人为误差。

2)全面性原则。

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的贡献,全面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的成绩与不足。

3)公正性原则。

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责任定位准确、公正。

4)发展性原则。

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其任期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本任期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贡献。

(3)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的主要贡献,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基础管理水平、重大改制改革、发展战略及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建设与落实情况、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内容。

(4)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对其任期内企业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职责可控范围内应当负有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2)主管责任是指根据企业内部分工,企业负责人对其分管部分工作以及企业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3)领导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对其所在企业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5)对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既要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又要分析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并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历史负担、行业特点、持续发展等因素。

完成了以上三个审计工作重点(任务),即可草拟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和法人本人的意见。

七、审计工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终的工作报告,应由标题、收件人、前言、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等基本要素组成。

(一)标题。

标题中应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企业名称和报告性质。

(二)收件人应为委托人。

(三)前言。

包括审计任务的说明,具体内容包括:

执行审计的依据、被审计企业名称、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姓名、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采用的主要审计方法,延伸或追溯审计的重要事项,以及对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配合与协助情况的评价等。

(四)报告正文。

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根据财务审计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综合评价O

1.基本情况。

被审计企业、企业负责人及本次审计的基本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

企业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财务隶属关系或资产监管关系、核算管理体制、财务收支状况等;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姓名、职务、任职时间等基本内容。

2.任期内企业负责人的主要经营业绩及工作成效。

一是在财务基础审计工作中核实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主要包括:

审计前后企业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任期内各年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收入效益、成本费用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以及任期内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

二是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进行企业绩效评价。

对照行业评价标准值,重点分析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在盈利能力、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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