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亭湖区物价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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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亭湖区物价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序号

行政权力类别

小计

保留

备案管理

备注

1

行政许可

2

行政处罚

13

3

10

 

3

行政强制

1

1

 

4

行政征收

1

1

 

5

行政给付

 

6

行政奖励

2

2

 

7

行政确认

4

1

3

 

8

行政裁决

 

9

行政征用

 

10

其他

43

23

20

 

11

合计

64

29

35

 

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行政处罚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对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第三十二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十七条第(八)项、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

【地方规章】《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一款

保留

2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1999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一款

保留

 

3

对经营者或行业协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第二条、第三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1999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十一条、第三十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1997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六条、第七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一款

保留

 

4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1999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一款

备案管理

 

5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一款

备案管理

 

6

对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四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一款

备案管理

 

7

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第二十八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一款

备案管理

 

8

对生产经营者违反《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成本资料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处罚

【地方规章】《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二十四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一款

备案管理

 

9

对未依法取得价格鉴证相应资质的机构、擅自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二十九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一款

备案管理

 

10

对价格鉴证机构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一款

备案管理

 

11

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暂停相关营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方规章】《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一款

备案管理

 

12

对价格鉴证人员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一款

备案管理

 

13

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违反广告收费备案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四条第一款

备案管理

 

 

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行政强制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对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加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保留

 

 

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行政征收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费的

征收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第五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中的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刑事案件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经费按照鉴证标的5%结算;从事其他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取的费用,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标准: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1万元以下(含1万元),750元;1-10万元(含10万元),1000元;10-25万元(含25万元),按照鉴证标的额1.40%;25-50万元(含50万元),按照鉴证标的额1.20%;50-100万元(含100万元),按照鉴证标的额0.80%;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照鉴证标的额0.50%;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按照鉴证标的额0.25%;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照鉴证标的额0.10%;5000-8000万元(含8000万元),按照鉴证标的额0.08%;8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照鉴证标的额0.06%;10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0万元)0.04%。

保留

 

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行政奖励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部门规章】《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地方规章】《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39号)第二十条

备案管理

 由市局统一执行

2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十六条

备案管理

 

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行政确认类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第一条、第二条

保留

 

2

涉纪财物价格认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中共江苏省纪委、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纪发[2012]19号)第二条

备案管理

 

3

审核中标药品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价格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4]2122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四项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苏价工[2009]34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备案管理

 

4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第一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涉税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苏价证[2008]216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备案管理

 

 

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其他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状态

备注

1

制定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计委审定,2002年6月6日公布施行,苏价综[2002]214号)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第十一条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及方法;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规范性文件】《中共江苏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

第十三条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的特需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

第十七条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项目、定价原则和方法,加强对地方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和协调。

基本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盐政发〔2013〕302号)

保留

 

2

制定部分生产、生活资料(水、热力、电力、燃气、成品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计委审定,2002年6月6日公布施行,苏价综[2002]214号)

【规范性文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9]1198号,2013年3月26日修订版)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

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规范性文件】《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盐政发〔2013〕302号)

保留

 

3

制定旅游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计委审定,2002年6月6日公布施行,苏价综[2002]214号)

【规范性文件】《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盐政发〔2013〕302号)

保留

 

4

制定教育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地方规章】《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计委审定,2002年6月6日公布施行,苏价综[2002]214号)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7月)》(苏财综[2014]66号)

【规范性文件】《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盐政发〔2013〕302号)

保留

 

5

制定房地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计委审定,2002年6月6日公布施行,苏价综[2002]214号)

【规范性文件】《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盐政发〔2013〕302号)

保留

 

6

价格总水平调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十六条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保持经济总量相对平衡和结构合理的原则,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行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责任制度;

  

(二)建立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三)加强对各项价格风险基金和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的管理;

  (四)健全粮食、棉花、食油、猪肉、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

  (五)建设和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

  (六)加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市场网络,发挥国有、集体企业平抑物价的作用;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保留

 

7

价格听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保留

 

8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

第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标准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地方规章】《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第六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并监督指导全省成本监审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省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也可以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

第四条第一款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实施成本监审的具体工作。

保留

 

9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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