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后保险业发展的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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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后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中国入世后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入WTO后中国保险业到底会受多大的冲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

一个国家保险业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的高低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一是国内的环境或体制;二是国内的保险产业结构;三是国际保险市场。

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不强是中国保险业目前的致命弱点。

因此,减少冲击的关键是提高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风险控制力。

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控制力不是靠保护措施而是靠市场竞争培植出来的。

   一、“入世”后中国保险市场结构的调整问题

   保险市场结构是决定保险产业组织竞争性质的基本因素。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其表现在于:

一是保险供给主体数量少且分散;二是保险商品差别化特征不明显;三是保险新的进入和老的退出存在着壁垒障碍;四是缺乏保险市场需求的价格弹性等。

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是对现有保险市场结构进行调整,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对现有保险市场的主体格局进行调整1、增加内资保险公司的数量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中国内地共有保险公司28家,其中国有独资及股份制保险公司仅有13家,而合资及外资保险公司却已达到15家。

这种外资公司数量超过内资保险公司的情况,不仅不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而且不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因此保险市场的开放,首先应该是对内的开放。

   对内开放利于培育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

所谓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是指众多的投保人和众多的保险人从获取自己最大利益出发采取决策,以获得交易中的优势,并影响保险价格的行为。

投保人内部的竞争有抬高保险价格的趋势,保险人内部的竞争有导致保险价格降低的趋势,而二者之间的竞争则是上述两种力量较量和平衡的结果。

如果任何一方的竞争主体过少,都会削弱竞争,产生一定程度的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和完善。

因此,从培育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的角度出发,除了要加强全民保险意识的教育和引导外,必须对增加保险人数量采取积极的态度,尤其在外资保险人即将大举涌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紧要关头,保险市场更应抢先对内开放,快速而稳妥地增加中资保险人的数量,这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增加内资保险公司数量的方式有二种:

一是组建一定数量的新保险公司,但要关注新公司的资本状况,保证新公司的质量;二是将现有的大型保险公司中部分省级分公司子公司化,即有选择地将部分符合条件的省级分公司改组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以有效地增加较成熟的主体数量。

   2、放宽内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

   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两种:

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这种规定也许适应当时保险业的发展,但不一定适应现在和将来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保险公司形式很多,除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及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外,还有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个人保险等,其中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是国际保险市场上最主要的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在日本、美国和英国的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保险公司形式,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保险公司的形式也不尽相同。

以台湾为例,在1962年以前,台湾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公营保险机构;1962年起,台湾准许设立民营保险公司;1987年,台湾保险市场对美国保险人开放,允许其设立分公司在台经营;1993年,台湾保险市场对内实行全面开放,允许私人申请设立保险公司;1994年,台湾保险市场向世界各国全面开放。

至1998年,仅有20XX多万人口的台湾已有59家保险公司,包括26家产险公司,32家寿险公司和1家再保险公司,并开始出现台湾本地保险公司兼并外资保险公司的现象。

   中国目前实行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两种组织形式的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或体制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险市场的发展。

因此中国急需尽快放宽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

   3、改革现有内资保险公司的体制首先,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

通过鼓励国有保险公司与国内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实行交叉持股的方式,提高国有保险公司的实力。

逐步建立大型保险公司、大型产业集团、大型金融集团之间相互持股的保险经济体制。

   其次,重点扶持少数几个内资保险公司,使之成为能够主导国内保险市场,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保险集团。

这种大型保险集团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经营。

   最后,适当保留和发展中、小型保险公司。

中、小型保险公司具有专业性强、经营灵活的特点。

未来世界保险市场竞争呈现的趋势是“大鱼吃小鱼”、“快鱼吃慢鱼”和“活鱼吃死鱼”。

这种情况为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留下了发展空间,加之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保险市场的需求也参差不齐,因此更需要中、小保险公司的适度发展。

   4、继续贯彻内资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政策1995年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中国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这与国际上出现的兼业经营或混业经营的趋势大相径庭。

其实,保险业分业经营是保险业客观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只有在专业保险业务领域的经营趋向成熟,才能有条件实施混业经营,世界上有不少发达国家都是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分业经营之后才过渡到混业经营的,因此分业经营的原则在现阶段不宜动摇,并且除了产险和寿险分业经营外,还可考虑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成立更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如责任保险公司、健康医疗保险公司等。

   

(二)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市场1、在整顿保险代理人不规范行为的基础上,发展兼职保险代理人市场。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人市场进行的全面整顿,已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保险代理市场的监管是一个长期行为,需要保险监管部门的持之以恒。

在规范专业代理人行为的同时,中国应利用目前的行业管理优势,以大型行业为重点,建立一批兼职保险代理人,如航空系统、铁路系统、水运系统、公路系统、医疗系统、邮电系统等。

这种发展行业作为兼职代理人既可利用其规模效应来降低营销成本,又便于较快占领市场,因此有着比较大的发展空间。

   2、抓紧培育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市场。

   通过保险经纪人展业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通行的做法。

保险市场越成熟,保险经纪业就越发达。

据报道,法国工业客户保费的90%、英国总保费的60%是通过保险经纪渠道交给保险公司的。

因此,发展保险经纪业对加快中国保险中介体系的培育,增强保险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保监会已于1999年底首批了三家保险经纪人公司,此举标志着中国保险经纪行业的诞生。

   保险公估人是最近几年才在保险业开始传播的名称,是指以第三者的身份,公正的立场,保险的专业,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保险中介人。

保险公估人迎合了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主动、专业、迅速、公正保险服务的要求,提高了行业的服务质量,也有利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

目前,西方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人处理理赔事项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中国在这方面还较为落后,中国现行的《保险法》未对保险公估人作出明确规定。

近期,中国保监会已根据《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定于20XX年12月23日举行中国第一次保险公估人考试。

在培育中国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同时,也应注意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资产评估结构、船舶检验结构、技术测量结构、卫生检疫结构等职业人员在保险中介中的作用,尽快缩短与国际保险中介市场接轨的时间。

   3、尽快建立电子商务保险络。

   保险销售直接化是国际保险市场出现的新趋势之一。

电子络在保险中的使用,改变了传统保险业制造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方式。

新兴的络保险,将传统保险业与电子信息相,为保险业带来重大变革,这一重大变革不仅使保险业的发展跟上了知识经济时代的步伐,而且让消费者感受到崭新的与时代脉搏同步的服务理念。

络保险的兴起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中国可以利用其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通过络保险直接进入现代保险直接销售阶段。

   中国的络保险可以分层次进行,第一阶段建立“保险信息”;第二阶段建立“保险销售”;第三阶段建“保险服务”。

待条件成熟,实行三合一,使之成为保险销售的主渠道,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目前中国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始了络保险的新尝试,建立了“保险信息”和初级的“保险销售”等等。

   (三)试办专属自保公司1、专属自保公司的形成和发展。

   专属自保公司是指由其母公司设立的专门负责承保其母公司、集团公司或其他相联公司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专属自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只限于其母公司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不包括法定或强制性的保险业务。

专属自保公司产生于十九世纪中期,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得到较迅速的发展,时至今日已成为世界保险市场上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

目前全球的专属自保公司的数量超过4000家,专属自保的保费总收入1995年达到155亿美元,占全球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而在美国,专属自保公司的保费收入占非寿险直接保费收入的比例高达三分之一。

专属自保公司作为一项创新或革命,被世界认为是一条更为合理、更为有效分散现代商业风险的途径。

在美国,50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90%拥有自己的专业自保公司;瑞典的50家最大公司中90%有自保公司;英国的200家最大公司中有80%拥有自保公司。

在我国香港,特区政府也十分重视专属自保业的发展,希望香港能够成为亚洲地区的专属自保中心,并因此为专属自保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一系列在监管方面的宽松和优惠。

   2、专属自保公司的特点专属自保公司作为一种新事务,与传统的公共互助保险公司和海上风险的保险协会不同,其特点在于:

首先,母公司作为被保险人通常比一般保险人更为了解和熟悉自身的风险损失状况;母公司向其自保公司投保,可以纠正某些错误信息的传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

其次,专属自保公司可以直接参与成本较低的再保险市场,为其财务风险管理提供更多的选择,进一步降低其净保险成本。

第三,自保公司可以向其母公司提供不断变化的、符合特定投保需求的和承保范围较宽

  

的保险服务;第四,专属自保公司可以通过损失控制安全指引及风险分散等方法,取得较佳的风险管理效率。

第五,专属自保公司能提高资金流通的效率。

   3、建立中国的专属自保公司中国建立专属自保公司,是增加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现实选择。

中国有比较好的建立专属自保公司的条件,但不可盲目发展。

可以在条件比较成熟的行业或大型集团进行试点,比如航空、铁路、邮电、航运、石化集团、粮油系统等,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开来。

新成立的专属自保公司应该完全按商业方式运作,并与普通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市场有机地起来。

   二、“入世”后中国保险业务空间的拓展和制度创新问题

   中国加入WTO,必将对中国民族保险业造成很大的冲击,面对外资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以及制度等方面的优势,中国保险业应该有自己的应对措施。

本文尝试从中国保险业的新产品开发和保险业务空间拓展以及制度创新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

   

(一)促进传统保险产品向现代保险产品的转变目前,中国保险市场还是以传统保险产品占主导地位的保险市场。

不仅保险产品数量少,而且作用单一,不能适应消费者日益变化的需要,缺乏市场竞争力。

加入WTO后,这种滞后的市场状况明显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改变这种被动局面的出路,就是尽快实现由传统产品向现代产品的转变。

   1、推广“一揽子”保险计划“一揽子”保险不仅可以扩展过去那些彼此分离、各自独立的保险商品的保障范围,打破传统的保险分类给销售带来的不便,还可以节省投保人的时间和费用,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已较为流行,在我国也有成功的实例。

据有关消息,今年10月,中国人保淄博分公司与山东博山万杰集团公司签署了保险金额达16亿元的包括“企财、货运、雇主责任、餐饮场所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的“一揽子”保险协议。

   2、推广“积木式”保险保险人将保障项目采用积木式结构投向保险市场,投保人可以根据其意愿和所需保险保障的项目,从积木式系列保险商品种进行选择,可多可少,不受限制。

这些增设有附加保障作用的积木式保险可以为不同的保险对象提供不同层次的保险服务。

   3、注重产品的创新我国的保险人可借鉴外国较受欢迎的万能变额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新险种,把满足客户保险与投资、保险与储蓄等多重需求作为突破口。

并且通过产品的设计,与投保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吸收投保人参与风险管理。

目前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已在这些方面作了卓有成效的尝试。

   4、增加保险服务产品现代保险商品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商品的内涵的不断扩大,不仅为投保人提供补偿保障功能,而且为投保人提供与保险有关的各种服务。

将与保险产品有关的服务纳入合同,使之成为投保人的一项权利,不仅可以为投保人带来实惠,也为保险人巩固保险市场、创造竞争优势提供了有效的武器。

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因险种而异,包括提供热线信息,提供急救物品,提供救灾技术人员,支付救灾费用,帮出差的投保人照顾小孩及家务等。

   

(二)开发新险种,发展新市场,加入WTO后需要开发的新险种、新市场很多,我们认为,国内保险公司在近期需要大力开发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大型保险业务:

   1、补充养老保险市场

(1)明确补充养老保险的商业保险性质。

目前国务院部委分工仍把补充养老保险放到社会保障的范围,对此需要重新界定。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要区别开来,补充养老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应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工作范围中剥离出来,纳入保监会监管的范围。

可由现有的中资保险公司把补充养老保险用商业方法运作起来,使其在三至五年保护期内抢先占领这一大块市场,否则这一块市场将可能被外资利用技术和人力资源优势抢走。

在条件具备时还应考虑组建中资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

   

(2)养老保险基金应采用商业方式运作。

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必须商业化,必须由专业的商业机构来进行管理,用成本、利润、控制的现代的方法在客观上保证基金的安全。

否则,用政府行为来管理基金,势必会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基金本身的安全性无法保证。

   2、健康保险市场。

   健康保险正成为中国保险业下一个增长点。

医疗费用上涨和健康保障服务需求人数的增加,使得健康保险的发展有可能超过经济和其他保险产品的增长速度。

据专家预测,中国健康保险20XX年的空间就可达到500亿元,可见其市场潜力的巨大。

究其原因:

第一,我国正在实行医疗保障体制的全面改革,政府仅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和个人需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体制的改革创造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第二,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强,这个趋势成为促进个人健康保险销售增长的主要动力。

第三,健康保障日益成为吸引和留住员工的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团体健康保险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第四,由于雇主追求更好的一揽子员工福利计划,门诊医疗保险变得越来越常见。

如果已有的住院病人也可投保门诊医疗保险的话,那么现有的健康保险市场至少会以3倍以上的速度增长。

   3、再保险市场

(1)再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中国再保险市场的主要问题,一是再保险的经营主体单一。

再保险业务主要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经营,平保和太保可经营部分再保险业务。

其次再保险安排方式单一。

各保险公司主要按二八成数分保,责任分配方式是最基本的比例再保险,安排方式是简单的合同分保。

第三,保险公司特别是中资公司的分保意识淡薄,除按法律规定分保之外,一般没有主动分保的意识。

第四,强制分保条件对分出公司不利。

第五,缺乏足够的再保险专业人才。

   

(2)培育再保险市场的措施。

第一,坚持国家再保险制度。

中国再保险公司行使国家再保险职能的制度应该继续坚持。

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三个政策方面的作用:

一是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作用;二十保险政策方面的作用;三是社会政策方面的作用。

第二,成立再保险交易中心。

再保险市场是一个再保险商品交易的场所,需要许多再保险商品的买方和卖方的存在为前提。

在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之外,应成立其他类型的再保险公司,形成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通过竞争促进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建议在上海或北京成立再保险中心。

第三,允许外资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再保险市场设立分支机构。

这是因为:

一是再保险本身具有广泛的国际性。

随着商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国内风险规模的扩大,损失程度的加强,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保险市场可以提供足够的承保能力,单靠自己国家的保险公司为炼油厂油轮、海上钻井平台、卫星、喷气式飞机、环境损害等风险提供保障;二是外资再保险人进入中国市场,不仅可以扩大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而且给中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学习国际先进承保技术、经营管理方法以及掌握国际再保险信息的便利。

三是外国再保险人参与竞争,有利于国内再保险市场达成最佳均衡,降低成本,节减对外分保费用;四是再保险是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

第四,建立再保险经纪人制度。

首先是对有些再保险业务必须按照规定,通过再保险经纪人完成;其次是组建一定数量的再保险经纪公司,并有选择地引进少数信誉卓越的再保险经纪机构。

   (3)调整再保险安排方式。

目前实行的合同分保的强制性以及成数分保的缺乏弹性,对分出公司是不利的。

其表现在于:

第一,强制成数分保使一些本来不必分保的业务也要分保,大量保费从分出公司分出,影响分出公司的效益。

第二,成数分保的固定分保比例,不能使分出公司在承保大额业务时获得充分的再保险保障。

解决办法是,在合同分保之外辅以预约分保,即分出公司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国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分入公司必须予以接受这一分保。

   (4)境内外资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的原则不能动摇。

按照中国《保险法》的规定,任何外资保险公司,只要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必须执行二八成数分保。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法制经济。

即使法律暂时有不合理的地方,也必须遵守,这是一个原则。

任何人都有向立法当局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但在修改之前,必须按章办事。

至于再保险条件,则可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三)进一步重视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资金运用与保险业务经营是保险公司正常运行所必须的二个不可缺少的轮子,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缺一不可。

   1、保险资金运用的困境当前中国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问题在于,无论是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还是运用的收益,都显得微不足道。

保险资金运用的困境是:

该用的不能用,想用的不敢用。

其原因在于保险资金运用中存在着一系列矛盾:

保险闲置资金数量大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小的矛盾;保险业务经营的内在要求与保险资金运用现实的矛盾;投资对象少与投资需求大的矛盾;技术要求高与专业人才缺乏的矛盾等。

   2、增加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首先,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比例可由总资产的10%进一步提高到15%至25%,近期,经保监会批准,一些保险公司的入市资金比例已提高到15%,还应加速探讨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可行性。

其次,应该研究解决保险资金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进入房贷市场的问题。

再次,研究解决保险资金以债券方式投资于政府大型基础设施的可行方案。

第四,考虑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入房地产市场。

为了降低风险,可先考虑允许保险公司购买自用得房地产,再探讨保险资金全面投资房地产市场。

第五,讨论使用保险资金购买债券的问题,但前提是对的信用评级作出规定。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要坚持采用每年递增的方式,逐步扩大保险资金运用的规模,并且严格审核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效果,实行保险资金运用规模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边际挂钩制度。

   3、建立专门的保险投资部门或机构

(1)在现有保险公司投资部门的基础上,筹建独立行使投资职能的专业投资公司,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下属子公司。

   

(2)适当引进国际性的投资机构。

用其投资管理上的人力技术资源,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投资效益。

   (四)银行保险实行银行与保险分业经营,并不意味着银行与保险不能互相利用各自的资源,通过银行的各自渠道销售保险产品是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在欧洲,银行保险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在在1994年,欧洲通过银行销售的人寿保险占全部寿险业务的比例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法国55%,荷兰22%,英国16%,德国8%.银行保险已成为现代保险业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有两大优势:

一是社会各阶层消费者对银行的信赖度较高,通过银行销售保险,能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二是银行具有丰富的营业点和广泛的销售渠道,建有客户信息资料库,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可以节省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保单销售效率。

   银行保险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第一,以寿险公司为主的分销模式,即寿险公司在合作中占主导地位,由一家较大规模的寿险公司与多加区域性银行合作,寿险公司为银行提供产品支持,银行帮助寿险公司进行客户开发或助销保单;银行从中获得佣金收入,寿险公司从销售规模扩大中增加利润收入。

第二,以银行为主的分销模式,即银行在合作中占主导地位,寿险公司只是提供保险产品和核保、理赔等技术支持。

在该模式下,银行即可赚取寿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又可从保单销售中获取利润;寿险公司则可借助银行扩大其影响力和销售渠道。

第三,银行与寿险公司共建模式,即大型寿险公司与大型银行之间地位平等等合作。

银行利用其信誉和销售络扩大保险产品的销售量,寿险公司则为银行提供先进的保险技术和服务,经营利润由双方平等分配。

   中国银行保险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关键是要征得政策支持和统一协调。

在经营模式选择上,起步阶段采取第一种模式为宜,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其他模式靠近。

自1998年以来平安、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洋以及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都通过在部分商业银行或储蓄点设立代理点的形式,与银行展开了合作的尝试。

   (五)建立和完善保险行业的专业制度系统1、建立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保险同业协会是保险公司自愿加入组建的保险中介组织,其主要功能是实行集体自律,反对不公平竞争,并提供信息、市场预测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过去一段时间里,中国各省市行业协会的发展参差不齐,就总体而言,并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行业自律和专业技术服务等职能。

我们曾建议取消这种半官方性质和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的同业组织,改建为同业协会。

令人高兴的是,去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开始走上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携手共进的自律性管理轨道。

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成立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比如产险协会、寿险协会、保险经纪协会、保险代理人协会、保险公估人协会和保险精算师协会等。

使其在费率的制定和信息的交流等方面发挥特有的作用。

   2、建立独立精算师制度为了认可保险业精算师资格,1999年10月9日,保监会举行了首届中国精算师考试,有43人获得了保监会认可的中国精算师资格,再此基础上成立了中国精算师协会。

这个重要事实表明,中国精算师制度的建设已经正式启动。

按照国际上通用规则,委任精算师依法在业内和保险公司中享有特权,其主要职责是对寿险业务的负债进行评估,并就寿险业务的财政状况及其保费厘定、再保险安排、准备金和投资策略等主要事项,提出独立的精算师报告,并在实事求是的预测基础上,做出该保险公司的三年业务计划。

精算师实际上是保险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中的非正式代表。

   我国依据《保险法》建立精算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马上设立中国的精算师认可考试制度,似乎有些操之过急,不仅可能影响获认可的中国精算师在国际上的信任度,且由于已通过考试的43名精算师较缺乏应有的专业训练和实际经验,难以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问题作出敏感的反应。

因此,作为权宜之计,不妨由保险公司自主选择聘任国际性的顾问精算师,参与保险公司的精算工作。

   3、建立外部独立审计制度独立审计也称注册会计师审计,一般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某一经济组织从事的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的认定,在充分和适当地获取各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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