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特许经营权批复(最新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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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务特许经营权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批复

市国资委:

你委《关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整体上市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请示》(渝国资文〔2007〕8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改制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管理的规定,市政府同意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许经营权。

有关实施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具体事项,按照你委上报市政府的《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和《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

1.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

2.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

二○○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1:

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

鉴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务集团)拟整体改制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股份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同意授予水务股份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

一、关于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一)特许经营授权对象。

本特许经营权授予水务股份公司。

考虑到水务股份公司供水业务的经营模式,该公司在我市新收购或新建的供水企业自动获得本实施方案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市政府授予水务股份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为市水务集团在重庆市主城9区(不含市政府已授予重庆中

法供水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万盛区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区域范围。

水务股份公司在我市新收购或新建的供水企业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为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区域范围。

(三)特许经营范围。

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上述区域内享有独家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和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权利。

(四)特许经营期限。

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水务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则依据最新法律规定重新确定。

(五)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市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水务股份公司实现排他性经营。

(六)市政府同意在水务股份公司成立并正式运行后,逐步关闭特许经营区域内有关单位自备水厂所覆盖的城市居民供水部分和非居民供水部分,除非出现水务股份公司的服务未能及时到位的情况。

水务股份公司可以与具有自备水厂的单位进行协商,争取其自愿同意将非居民用水纳入水务股份公司的供水范围。

水价原则上与该供水片区公共供水价格一致,如执行公共供水价格确有困难的,可有1―2年的过渡期,其过渡期水价由水务股份公司与具有自备水厂的单位商定。

如出现因关闭自备水厂、更新原有管网等而引起水务股份公司成本上升的情况。

(七)水务股份公司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内对所有愿意支付水费和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八)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出于公共服务的目的,以及出于合理投资、经营、维护、设施更新的需要,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享有无偿或有偿合理使用

公共土地的权利。

因有偿使用土地产生的费用,可合理计入成本。

(九)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特殊或紧急事件发生时,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紧急进入企事业单位、私人用地或建筑物,并对其物理形态进行合理改变,或暂时改变后进行恢复。

因突发、紧急事件等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经市政府物价及相关部门审核并与水务股份公司协商一致后,可合理计入成本。

(十)市政府授予水务股份公司为保证向特许经营区域内用户提供符合标准的充足供水,使用重庆市辖区内自然水资源的权利。

(十一)市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对原水水质进行保护,使之符合国家原水水质规范。

水务股份公司应在其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取水口

下游100米处按照规定建设原水水质监测预警设施。

在得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原水水质污染的警报时,水务股份公司的取水口应当及时关闭,由此造成的供水暂时性中断,水务股份公司不承担

责任,但不影响其仍需履行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尽快恢复供水的义务。

如水务股份公司已得知突发事件,但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水务股份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如突发性事件造成原水水质污染而引起水务股份公司水处理费用上升,经市政府物价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其增加部分可合理进入成本。

(十二)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享有对那些愿意并且已经接受供水服务的用户直接收取水费的权利;享有对那些愿意接受服务但不履行付费义务的用户中断供水的权利;享有对那些已经接受供水服务但却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水费的用户进行追索的权利。

如出现在集中供水的建筑区域内个别用户拒绝、拖欠水费,但无法实行集中断水的情况,水务股份公司有权通过有效手段(包括通过法律程序等)追索应收款项,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直至追回应收款项。

(十三)水务股份公司有义务根据市政府的

授权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向用户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代为收取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或其他规费,这些由市政府授权并由水务股份公司代收的费用应视为水务股份公司向用户收取的费用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水务股份公司应在收取后的1个月之内将这些代收费用划入市政府指定的账户。

市政府按照代收的实际金额确定并提取合理的比例对水务股份公司由此增加的相关财务成本给予补偿。

(十四)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独家负责经营、维护和更新所有直径300mm及以上输水管网及相关设施。

水务股份公司有权对非由水务股份公司承担的所有直径300mm以下的输配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的建设、质量、接驳标准提出规范性要求并进行监管,以确保入户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

在被监管单位或个人不服从监管时,水务股份公司有权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必要方式对其进行强制性执行。

二、关于水价政策

(一)水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国家现行法规,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对水费的收取额应足以覆盖水务股份公司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税金(以及法定规费)+合理利润。

(二)合理成本的确定。

合理成本包括合理投资成本+合理经营成本。

水务股份公司所属供水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应限于直接用于生产和服务,符合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

此类投入应使水务股份公司能够具有合理的、可满足特许经营区域内人口增长需求的、适度超前的供水能力,能够提供不低于国家标准的供水水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融资成本和用于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的融资成本应当接近于同期当地银行的平均条件。

水务股份公司所需采购设施数量、质量、价格和工程建设成本应当不高于同行业的、可比较的合理水平。

日常经营性成本亦应根据质量标准、供水数量以及供水企业合理历史成本水平确定。

(三)凡因物价水平上升而导致水务股份公

司供水成本上升,而不能达到供水企业合理利润水平时,可由水务股份公司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水价格调整申请,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政府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价格调整申请后2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供水价格经审定并通过价格调整相关程序后,及时作出调整。

(四)在特许经营期内,水务股份公司应接受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的财务审计。

水务股份公司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价格管制模式。

按照上述“合理成本

+税金(以及法定规费)+合理利润=收费价格”的原则,在特许经营期内(无论在还贷期内或还贷期结束后),水务股份公司的收益水平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须事前得到市政府的批准。

(六)水价的调整依照法定程序,由水务股份公司事先提出调价申请,履行听证程序后,由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关于优惠政策

(一)市政府同意水务股份公司所属供水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西部开发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二)在特许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市政府将在自行权限范围内和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尽量使水务股份公司享受充分的政策优惠。

(三)特许经营期满后,水务股份公司可报请市政府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如水务股份公司的总体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水平明显优于其他同类企业,市政府给予优先考虑。

四、关于其他有关事项

(一)在特许经营期内,市政府依法保护水务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在特许经营期内,水务股份公司的供水水质须符合国家标准,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必须接受市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三)市政府授予水务股份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进行处置、分解、质押等。

(四)特许经营期内,非因市政府的原因,水务股份公司内部发生的或水务股份公司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市政府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水务股份公司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五)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水务股份公司违反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有关条款之规定的行为,以及由于自身原因或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导致水务股份公司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特许经营义务,市政府有权收回授予的特许经营权,除非水务股份公司能以行动证明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及时恢复正

常服务,可以继续和充分地履行特许经营权项下的义务,包括购买必要的保险。

(六)特许经营期限内,如发生非市政府和水务股份公司所能预期和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水务股份公司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水务股份公司可提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水务股份公司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义务。

(七)超出本文件条款规定的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的现行法律、政策办理。

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市政府授权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水务股份公司协商后,另行处理。

(八)本文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市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附件2:

关于授予重庆市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

鉴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务集团)拟整体改制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股份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同意授予水务股份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一、关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一)特许经营授权对象。

本特许经营权授予水务股份公司。

考虑到水务股份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经营模式,该公司在我市新收购或新建的污水处理企业自动获得本实施方案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按照现行重庆市城市排水规划,市政府授予水务股份公司特许经

营区域范围为: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细市水务集团和市水投集团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管理范围的函》(渝发改投函〔2005〕16号)文件所确定的市水务集团承担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范围(不含市政府已授予重庆中法唐家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口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业主的函》(渝发改投函

〔2006〕680号)文件所确定的由市水务集团承

担的城口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范围。

水务股份公司在我市新收购或新建的污水处理企业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为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其相应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范围。

(三)特许经营权范围。

市政府批准在经营期限内水务股份公司享有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利;对企业相关设施的拥有、管理、运营、维护和更新的权利;在提供合格服务后获取合理服务费用的权利。

(四)特许经营期限。

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水务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如果特许期限内

国家法律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则依据最新法律规定重新确定。

(五)特许排他性经营。

市政府同意在上述特许经营权期限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不再批准其他个人或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以确保水务股份公司实现规模经营和提供同质服务。

除非出现水务股份公司实际处理能力不能满足公共需求增长,不积极或消极作为,不能提供充分、连续和有效公共服务的情况。

(六)特许经营授权限定。

水务股份公司对于被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擅自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让或承包等,除非得到市政府书面许可。

二、关于特许经营监管

(一)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业务范围、特许服务区域和特许经营期限内应守法经营,其一切生产和经营行为及提供的服务必须接受国家、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管。

对水务股份公

司的监管处罚在内容、方法和程序上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水质监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权利和义务严格监管违规排放行为,防止污染物含量严重超标或未经合格预处理的工业或其他非生活类废水进入水务股份公司的处理设施,使水务股份公司能够在符合既定的合理设计规范条件下提供服务。

进水污染物含量参考数值及超标认定标准,由市环保局根据经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水务股份公司负责购买、安装、运行和维护经市环保局认可、加封和监管的合格进水和出水质量检测仪器。

在该检测设施运行期间,非经市环保局书面许可及现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检测设施进行开封、检修或进行任何调整,否则其检测数据将被视为无效并不能作为合格的支付凭证。

如因工业或非生活性违规排放造成进水污

染物含量严重超过原设计参数和市环保局确定的标准,影响正常工艺处理并导致排放水质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经市环保局核实并书面认可后,水务股份公司可以免责。

但以下情况并不免除或影响:

水务股份公司迅速和及时地向市政府监管部门通报的义务;在水务股份公司能力范围内采取合理和有效措施减轻污染损失、力争使排放达标的义务;市政府依据水务股份公司未能积极作为或消极作为的事实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水务股份公司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污水处理质量数据是真实、可靠和可监测的,并承担违反此义务时的相关责任。

(三)水量监管。

水务股份公司必须依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在其设计能力范围内对进入厂内的污水数量进行合格处理后达标排放并接受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水务股份公司负责购买、安装、运行和维护经市计量器具管理部门认定合格和经市政管理部门认可、加封和监管的进、出水计量检测仪器。

在该检测设施运行期间,非经市政管理部门书面许可及现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该检测设施进行开封、检修和进行任何调整,否则其检测数据将被视为无效并不能作为合格的支付凭证。

如因自然事件如暴雨等非水务股份公司可控因素造成超量进水并产生溢流、直接排放或难以进行常规处理后达标排放,经市市政和环保部门核实后,水务股份公司可以免责。

但以下情况并不免除或影响:

水务股份公司在设计、工艺和能力允许范围内对非溢流水量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的义务;水务股份公司迅速、及时地向市政府监管部门通报并提交真实检测数据的义务;市政府对水务股份公司以非可控因素为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应尽义务(如在暴雨情况下停止或部分停止对非溢流水量的处理),或未能积极作为或消极作为的事实依法进行处罚的权利。

水务股份公司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污水处理数量数据是真实、可靠和可监测的,并应承担违反此义务时的相关责任。

三、关于暂停服务

(一)计划内暂停服务。

水务股份公司应于每年第4季度第2个月向市市政委汇总提交下一年度设施检修和维护时间安排,并根据市市政委确认和批准的计划日程严格实施部分性暂停服务(原则上针对每一污水处理厂,每一年度的计划内部分性暂停服务总次数不超过4次,累计时

间不超过15天)。

未经市政府批准,水务股份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擅自进行整体性暂停服务。

计划内每次暂停服务期间的最低日处理水量和排放水质标准由市环保局和市市政委共同磋商一致,并接受市环保局和市市政委的监管。

如果计划内暂停服务因水务股份公司本身原因超出规定时限、规定次数、期间实际日处理水量低于规定数量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超出规定标准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计划外暂停服务。

因水务股份公司本身原因造成计划外暂停服务,导致部分或全部污水未经处理排放并造成环境污染的,水务股份公

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属于非水务股份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计划外暂停服务,经市市政委、市环保局共同核实确认后,水务股份公司可以免责。

但以下情况并不免除或影响:

水务股份公司应迅速和及时地向有关部门通报的义务;在其力所能及范围内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力求减轻损失的义务;市政府依据水务股份公司未能积极作为或消极作为的事实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的权利。

四、关于价格结算和支付

(一)合理价格原则。

水务股份公司享有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区域内提供了充分、连续和合格服务的条件下收取合理服务费用的权利。

合理价格由市财政局或其受托机构予以核定。

水务股份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原则上应覆盖水务股份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成本+税金和(或)法定规费+合理利润。

鉴于目前未对污水处理费征收营业税,水务股份公司所属污水处理企业应纳税金和(或)法定规费是指除营业税以外的税费,若国家或地方税费政策及法规发生

变化,由此引起的水务股份公司所属污水处理企业税费增加部分计入价格计算。

(二)合理成本原则。

合理成本在计入包括折旧在内的完全成本并参考同期物价指数后予以确定。

合理成本由市财政局或其受托机构予以核定。

水务股份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进行合理、适度的资本性和经营性融资,其融资投向应严格限于生产和服务目的、符合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满足特许经营区域内日常需求、具备适度的储备能力以及满足国家规定的处理和排放标准。

水务股份公司所需采购设施数量、质量、价格和工程建设成本不宜高于同行业的可比较的合理水平。

(三)合理利润原则。

合理利润为水务股份公司提供污水处理服务所应获取的合理收益,包括污水处理业务的净资产收益及通过效率管理等措施所实现的盈利。

用于核定污水处理结算价格的净资产收益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水务股份公司享有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

经营区域内提供了充分、连续和合格服务后获取合理利润的权利,除非出现因水务股份公司本身投资、经营等失误而造成亏损,或其成本过高、明显超出当地可比合理水平、弄虚作假等情况。

(四)价格核定及结算价格。

政府采购水务股份公司污水处理服务的结算价格每3年核定

一次。

首期(即水务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

污水处理结算价格为3.43元/立方米。

水务股份公司应在下一次价格核定期起始日前60天内提交价格核定申请函。

市财政局或授权单位在接到申请函后2个月之内完成审定和批准。

如遇特殊情况,结算价格未能及时审定、批准或执行,市财政局或授权单位可参考最近一期的执行结算价格支付水务股份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但结算价格一经核定,参照最近一期的执行结算价已支付的服务费与按核定本期结算价格应支付的服务费之差,于本期结算价格核定后30日内补齐或扣还。

(五)结算价格的临时性调整。

非因特殊情况并经市财政局批准,每个价格核定期满前,结

算价格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性调整。

如因污水处理厂原设计缺陷、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调整、服务范围扩大或缩小等原因,需要水务股份公司投入资金对污水处理设施及工艺进行改造或扩建以满足新的条件要求,或政策性因素而导致水务股份公司成本上升等重大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对污水处理单位结算价格进行临时性调整时,水务股份公司应依据正规程序向市财政局或授权单位提交结算价格调整书面申请并在得到正式批准后执行,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结算价格稳定及效率激励。

市政府鼓励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采取各种措施合理调配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进而将结算价格控制在较低水平。

如在任意的连续两个价格核定期内,并在生产负荷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出现单位成本下降,每期平均单位成本降幅超过5%,且降低后的实际成本低于可比的污水处理企业历史同期水平,市政府或授权机构将根据实际审核或审计结果,以最后一次成本实际降幅水平为计算基础,适度参考特许经营剩余期内各年度官方公布的物价指数,允许之后各价格期的

结算价格保持稳定。

在此种情况下,不再对水务股份公司的利润率、人员工资和福利水平等进行限制。

(七)污水处理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在特许经营期内,水务股份公司结算期间污水处理费用

=∑单位结算价格×各污水厂结算污水处理量

(若实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量的60%,则结算污水处理量为设计污水处理量的60%;若实际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量的60%,结算污水处理量为实际污水处理量)。

市财政局或授权单位应根据已核定的结算价格和水务股份公司提交的合格支付凭据,于每季末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市财政局或授权单位有权对支付凭证、支付程序和支付结果进行核查,并有权对明显不合理的支付进行调整。

(八)审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水务股份公司应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受托机构的财务审计。

水务股份公司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优惠政策

(一)在特许经营期内,水务股份公司污水处理结算收入免交流转税,其所得税享受西部开发15%优惠税率政策。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可在污水处理结算收入中予以考虑。

(二)在特许经营期内,如与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市政府将在自行权限范围内和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尽量使水务股份公司享受充分的政策优惠。

(三)特许经营期满后,水务股份公司可报请市政府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如水务股份公司的总体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水平明显优于其他同类企业,市政府给予优先考虑。

六、关于其他有关事项

(一)在特许经营期内,市政府依法保护水务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在特许经营期内,非因市政府原因,凡水务股份公司内部发生的或水务股份公司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市政府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水务股份公司本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三)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水务股份公司违反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述有关条款内容之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以及由于自身原因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水务股份公司难以继续和正常履行特许经营义务,市政府有权收回已授予的特许经营权,除非水务股份公司以实际行动和有效方式证明已经采取或正在采取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可以继续和充分地履行公共服务义务。

(四)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非市政府和水务股份公司所能预期和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水务股份公司的经营中断或难以充分履行其义务,水务股份公司可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水务股份公司对某些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事先合理预防和补救的义务。

(五)超出本文件条款规定的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的现行法律、政策办理。

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市政府授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水务股份公司协商后,另行处理。

(六)本文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市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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