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集团停工缓建管理实施细则》发文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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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集团停工缓建管理实施细则》发文版

地产集团项目停工缓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产集团对项目停工缓建工作的管理,根据《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地产集团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地产集团各工程类合同因受开发用地、施工证照办理、规划调整、不可抗力等非对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缓建。

第三条合同管理部为地区公司处理停工缓建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所属公司停工缓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考核。

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地区公司停工缓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第二章开工前后停工缓建风险防范

第四条工程部应根据工程开发计划,以及各类开工前期所需证照办理情况,合理制定开工计划,施工单位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机械、材料及临时设施进场,避免进场后没有工作面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现象发生。

同时,工程部应做好人、机、料的进退场登记,建立电子台账,其中人员登记要具体明确到所属公司、岗位名称、身份证号,劳务工人还应明确到具体的劳务公司、所属班组,电子台账每月发合同管理部、民工权益保障部备份。

未执行本规定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1000元。

第五条工程开工原则上应下发开工令,特殊原因无法正常下发开工令的,应书面下发进场通知单,开工令及进场通知单应明确开工的时间、范围和工期等。

未执行本规定的,给予工程部经理扣罚20%核定综合奖金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处分。

第六条进场后,工程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在15天内提交人员架构表,核对是否合同约定架构人员,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调整要求。

第三章停工缓建发生后的处理

第七条项目发生停工缓建,工程部应组织对现场闲置的人、机、料进行清点,同时制定停工缓建处理方案及相关减损措施,停工超过60天的应组织退场处理。

第八条工程实际发生停工,工程部应在一周内组织合同管理部、预决算部会同施工单位一起每周清点确认现场人、机、料数量,当发生变化时,工程部应在当天及时记录,对现场存在过多人员、材料(含周转材)、机械的,工程部须书面督促对方整改。

当连续三次清点未出现人、机、料变化时,清点次数调减为每月一次。

停工期间,工程部必须做好书面记录,对清点后的进出场情况准确登记,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再次组织共同清点。

我方已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退场的,除停工缓建方案要求留置的人、机、料外,指定退场日期后不再组织共同清点,但工程部须做好书面记录,合同管理部、预决算部确认。

人员的清点及内部记录需民工权益保障部共同确认。

未执行本规定的,每次扣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未在停工一周内组织清点的,每延迟一天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九条清点注意事项

1、人员清点时,应对比进退场记录好做清点,进退场记录无的,应根据进退场台账记录好相关信息。

2、现场临设土建、安装及板房等应做好丈量记录。

3、机械、材料、设备须记录具体的品牌、规格、型号、出厂日期等重要信息,塔吊、施工电梯还需对其产权所属证明资料及租赁合同存档备份。

4、模板、木方等周转性材料,须在清点时确定成新率,退场或复工时须再次确定。

5、退场材料的运输车辆载重、车次、外运地点须做好记录。

6、所有清点资料必须按制度由工程部、预决算部、合同管理部共同清点会签、会签记录须填报会签部门和清点日期,原则上不得补签,清点资料原件由工程部存档,合同管理部和预决算部备份扫描件。

7、施工单位参与清点人员须有有效授权。

未执行本规定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1000元。

第十条停工缓建超过10天的,由工程部报请主管工程领导组织工程部、招投标部、预决算部、合同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成立索赔反索赔专项取证小组,主管工程领导任组长,专项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并落实减损措施。

与相关施工单位协商后,自停工起20天内完成停工缓建处理方案的编制及报主管工程领导审批实施。

未执行本规定的,扣罚各级领导及责任人1000元,每延迟一天的再扣罚500元/天。

第十一条停工缓建超过60天仍未能复工的,原则上必须下发退场通知单组织人、机、料的退场处理,管理人员、工人、机械、材料等应在自停工缓建起90天内退场完毕,未按上述要求退场的,对工程部经理处以扣罚200元/天·份(合同)、项目总经理、分管工程领导扣罚300元/天·份的处分;停工缓建超过120天人员、机械、材料等仍未完成退场的,每天延迟一天扣罚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500元/天·份。

若因销售原因需要保留现场塔吊及外脚手架的,须报营销中心、管理及监察中心出具意见后,报营销直管副总裁、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特殊情况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须结合现场实际(含预计复工时间、每天估算损失、累计估算损失)报合同管理中心、管理及监察中心出具意见后,累计估算损失200万元及以下的报集团招投标直管副总裁审批、累计估算损失2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超过预计复工时间未复工的,纳入管理及监察中心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停工缓建超过9个月的原则上须终止合同,且在当月启动结算流程,项目复工时,优先与原施工单位以复工当期价格标准议标,议标未达成一致的,可邀请该施工单位参加投标,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超过10个月仍未终止合同的,对工程部经理处以扣罚200元/天•份、项目总经理、主管工程领导、主管招投标的领导处以扣罚300元/天·份的处分;超过11个月仍未终止合同的,对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扣罚300元/天·份。

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解除合同的,由工程部报请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同意后,报合同管理中心、管理及监察中心出具意见后,累计估算损失200万元及以下的报集团招投标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累计估算损失2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但若复工后出现对方索赔或要求调价的,对相关责任领导处以降一级工资以上的处分。

合同管理部在停工缓建事件发生40天内把相关资料报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备案。

备案资料须包含清点资料、人机料进退场台账、停工通知、停工缓建方案等。

停工缓建方案有调整或现场人、机、料有较大变化时,应更新备案资料。

未按本条执行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相关责任领导1000元。

第十三条停工缓建处理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1、停工缓建处理方案由索赔反索赔小组制定,工程部负责组织编制及调整,方案经工程部、招投标部、预决算部、合同管理部会签后,报主管工程领导审批后实施。

2、停工缓建处理方案应包含的内容:

1)估算停工期,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段实施的处理方案。

2)明确对人、材(特别是周转材料)、机的处理,对停工期较长(超30天)或停工期不能确定的,原则上要求优先进行退场或调整到其它施工区段,减少直接损失。

3)对甲供材及已订购、未进场的材料制定处理措施。

4)明确留守人员(原则上只保留1-2名保安员)的数量,避免出现人员费用的争议。

5)包括现场已施工工程、已进场材料、机械的保护措施。

6)挖掘机、自卸车等停滞费明显高于退场费的,须立即退场处理。

7)水泥、防水材料、涂料等质保期较短的应尽快调用或退场处理。

8)如涉及退场时,应明确对临时设施的处理及保护措施。

9)明确各项措施具体实施责任人。

3、索赔反索赔小组应根据估算停工期、合同约定以及当地或邻近地区的赔补偿标准分别对退场费用及待工费用进行测算对比(测算标准须严格保密),根据测算结果确定合理的处理方案。

实际停工期超出方案估算停工期或发生其他变更情况的,应根据实际停工情况及时调整方案并报批。

4、停工缓建发生时,应根据现场实际同时做好反索赔的维权取证。

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1000元。

第十四条停工缓建由地区公司工程部提交停工呈批,经项目总经理、主管工程领导审核,再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工程部按批示办理停工令,由合同约定的现场管理者代表签发。

停工令必须明确停工日期、范围、减损措施和施工单位留守人员数量。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停工,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工程部经理、项目总经理、主管工程领导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涉及退场的,必须书面下发退场通知,明确人、材、机的具体退场时间。

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扣罚相关责任人及相关责任领导20%综合核定奖金。

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缓建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的损失清点原则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原则进行清点,仅清点需我方承担责任的部分。

其他部分,由工程部、预决算部、合同管理部进行内部清点。

人员的清点及内部记录需民工权益保障部共同确认。

第十七条在台风高发地区,工程部应要求施工单位开工后60天内,编制防台风应急方案,方案必须明确对已施工区域以及到场材料的成品保护措施。

台风侵袭期间,工程部应按防台风应急方案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应急保护措施,以保障人身安全、工地安全。

未执行本规定,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1000元。

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章二手项目的停工缓建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接收后,现场仍有人、机、料闲置的,工程部应组织合同管理部、预决算部会同施工单位一起每周清点确认(人员清点需民工权益保障部共同确认)。

现场人、机、料数量发生变化时,工程部应在当天及时记录,对现场存在过多人员、材料(含周转材)、机械的,工程部须书面督促对方整改。

当连续三次清点未出现人、机、料变化时,清点次数调减为每月一次。

第十九条收到对方书面提出索赔申请,工程部应第一时间通知合同管理部,索赔金额超过20万元的,合同管理部48小时内报合同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应核实原始确认资料并提示工程部做好维权取证。

第二十条项目接收后,应及时办理相关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并由工程部报请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组织工程部、招投标部、预决算部、合同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成立索赔反索赔专项小组(涉及尽职调查外合同索赔的投资部应参加专项小组),专项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并落实减损措施,明确责任人,同时制定下一步的处理方案。

涉及退场的,工程部应做好材料、机械、现场成品及装成品保护、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补偿金额按以下权限报批:

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由地产集团补偿审核小组出具意见后,报地产集团招投标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200万元以上的,再报地产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最终审定的补偿金额与尽职调查报告预估补偿金额差额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投资部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同意后报主管投资中心副总裁审批后实施;差额3000万元以上的,再报地产集团总裁审批后实施。

未执行本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涉及合作方须承担责任的,由投资部正式发函通知合作方,并按合作协议约定在当期款项中落实转扣。

未执行本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项目收购后发生的停工缓建管理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索赔与反索赔处理

第二十四条收到施工单位的书面索赔申请后(书面申请原则上必须有合同签订单位盖章),由主管合同管理部的领导担任索赔反索赔专项谈判小组组长,合同管理部牵头组织预决算部、招投标部、工程部等相关部门参与,在7天内开始对索赔进行审核。

合同管理部负责做好台账登记。

第二十五条审核时应注意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停工时间节点、范围、数量、计算标准以及相关证据等进行逐一复核,同时,根据收集到的对方违约内容开展反索赔。

第二十六条反索赔方案应根据合同约定制定,对施工单位合同履行中在人员架构、工期、质量、安全等各方面出现的违约问题,按合同计算具体的违约金。

未执行本规定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1000元。

第二十七条在谈判前应由索赔反索赔小组组织召开谈判策划会,制订谈判方案,充分利用我们合同上的有利条件开展谈判,原则上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补偿。

初步谈判后,如按合同约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地区公司可根据相差金额、工程进度要求、施工单位履约情况及其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等各方面综合考虑,与对方进行进一步谈判,争取较接近的意见报集团审批。

第二十八条若谈判确定解除合同的,原则上现场的人、机、料应由施工单位退场处理,若谈判确定部分现场临设、材料设备由我方接收的,由工程部办理接收手续,登记台账,并做好保护措施。

接收后15天内,由索赔反索赔小组组织相关部门确定接收物资的处理方案,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执行。

未执行本规定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1000元。

第二十九条索赔审批流程(二手项目按第五章规定执行)

根据初步谈判结果,如最终补偿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金额20万元以上的,地区公司将初审意见、相关证据与反索赔方案同时报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由地产集团合同管理中心与相关招投标中心、预决算审计中心共同出具审核意见报地产集团招投标中心直管副总裁批示后反馈给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依据地产集团审核意见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谈判结果按以下权限审批同意后,再签订补充合同:

金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报地产集团招投标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报地产集团分管领导审批;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报地产集团总裁审批。

第三十条上报集团的索赔资料须按附件一《索赔报审主要资料清单》内容上报,上报资料要求清晰、完整、真实、准确,索赔反索赔小组须对上报集团索赔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合同管理部应在报审部门上报前对其进行复核。

未执行本规定的,扣罚直接责任人5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

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涉及第三方须承担责任的索赔,应在索赔审定后30天内,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界定责任,并在相关责任单位的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未执行本规定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1000元。

造成公司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申请应严格按索赔流程处理,严禁地区公司擅自以提高其承接项目定价等方式变相对索赔申请另行补偿。

未执行本规定的,对地区公司主管招投标领导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停工缓建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根据损失大小及管理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严禁在集团出具审批意见之前以会议纪要、备忘录、函件等书面形式对索赔的标准或金额进行确认。

未执行本规定的,每次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1000元。

如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编造虚假资料、泄露公司机密、串通施工单位损害公司利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最终补偿金额为地区公司审批权限的,自停工事件结束收到对方书面索赔申请之日起至审批通过之日,不得超过三个月;最终补偿金额为集团审批权限的,自停工事件结束收到对方书面索赔申请之日起至审批通过之日,不得超过一年。

索赔审批通过后,补充协议签订完成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执行本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领导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停工令、退场通知、现场清点资料、停工缓建处理方案、反索赔方案等,工程部须在完成后7天内录入信息化系统。

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及责任领导500元。

附件:

一、《索赔报审主要资料清单》

二、《XX项目停工损失费用明细表》

三、《补偿审核登记台账》

 

附件一:

索赔报审主要资料清单

1、索赔呈批报告。

2、各索赔事件的情况说明(事件的原因、起止时间、具体情况、对方的要求、公司的计划处理方案等)。

3、对方申报的索赔资料。

4、我方审核的计算过程电子版。

5、计算中涉及到的数据来源,计算依据说明(如套用定额或当地有停、窝工计算专门文件请说明,按租赁计算的请提供当地询价资料或能证明租赁价格合理性的材料。

6、停工及窝工计算中使用到的时间节点证据(如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

7、能反映上述事件主要过程的文件(如监理日志、现场照片、联系单、会议纪要等)。

8、现场清点确认的资料及人机料进退场台账。

9、目前现场进度情况及相关计划要求,如对开盘、交楼等重大节点可能造成影响的须特别说明。

10、停工期间及目前付款情况(完成产值、应付款、已付款,是否有欠款等),最新付款台帐。

11、反索赔资料(对方的违约事实、证据及相关资料)。

12、其它资料(如已通过签证、调价或其它方式进行部分补偿的具体内容)。

13、负责处理索赔的各部门主要经办人及负责人。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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