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司法局关于落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调研司法行政工作讲话精神的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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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司法局关于落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调研司法行政工作讲话精神的汇报.doc

永兴县司法局关于落实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调研司法行政工作讲话精神的汇报

8月6日,县委书记袁卫祥,县委副书记、县长谭建上一行调研了政法工作,对我局的人民调解和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等两项工作提出了要求。

下午,我局立即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就这两项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强化以下工作措施:

一、关于人民调解工作

(一)尽快壮大调解队伍。

1、加大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力度。

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已于2011年正式组建,办公地点设在县信访局隔壁,但是目前无人员常驻中心全日制办公。

永兴县经济繁荣,社情复杂,客观上矛盾纠纷较多,调处任务很大。

而根据省综治考核要求,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在公安派出所、法院、交警等部门设立专业调解室。

目前,机构都已设立,但也无专门工作人员。

因此,县调处中心需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工作人员,工资参照公安协警由县财政承担。

人员具体分配为县调处中心4名,城关派出所调解室、法院调解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各2名。

2、加强乡镇调处中心建设。

按照“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站所参与、整体联动”的原则,以司法所为依托建立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使95%以上的矛盾纠纷均化解在乡镇。

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的主管部门,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具体工作的执行者。

但是我县司法行政系统缺员18人,配备严重不足,司法所缺员16人,且有10个司法所无专职工作人员,严重制约了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配齐配强配专司法所工作人员尤为迫切。

建议县委、县政府以此次乡镇撤并为契机,将部分年龄在40岁以下符合条件的乡镇干部统一调配18人到县司法局,以充实司法行政队伍。

3、着力加强村级调解组织建设。

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与全县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现全县36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全部建立,但是只有少数大村有专职调解主任,大部分村居无专职调解主任。

适时调整、充实、优化村(居)调委会的专职调解主任,以让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进一步明确调解工作责任。

1、赋予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矛盾纠纷案件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和“一票否决”建议权,不断健全完善县调处中心运行机制,有效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2、乡镇联动,部门联调。

全县县直各单位都要组建专业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时涉事单位要派专业人员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同各级调解委员会一道参与调处,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更好更快地成功调处纠纷。

3、实行司法局领导、局机关干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包案、分系统联片调解机制。

将县司法行政系统分为六个组,分别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重点排查矛盾纠纷积案,掌握矛盾纠纷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矛盾纠纷情况。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一梳理,建立包案台账,限期化解。

4、继续建立健全专业调解委员会。

省综治考核明确要在公安派出所、人民法院、交警大队等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因此我们要继续抓好以下几个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建设:

一是继续巩固人民调解与交警的行政调解无缝对接。

目前,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无专门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面对交通事故频发多发的实际,由第三方主持调解,可以更好地解决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争议纠纷。

因此,要尽快制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切实解决无人员、无经费的现状。

实现人民调解与公安交警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和良性互动,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成功率,降低执法成本。

二是全面推行“一庭三所”联动联调机制,因事制宜化解纠纷。

针对农村矛盾纠纷多发、调解难度增大的实际,要整合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政法资源,及时、高效地调解矛盾纠纷。

继续巩固在法院立案庭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切实全面地开展诉前、诉中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对可调处的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庭外调解。

继续巩固在派出所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在处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时,派出所与司法所共同组织调解,通过治安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正面引导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

“一庭三所联动”机制可以实现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的互相对接,将大量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案件,先期进行协调化解,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使基层政法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大力提升调解技能。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显现,且呈现出对象群体性、地域广泛性、内容复杂性、方式对抗性等特点,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我们要强化调解队伍建设的步伐,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人民调解员培训实行分级实施、层层负责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将列入年底考核内容,直接与各司法所的考核成绩挂钩。

1、构建三级培训网络:

一是以骨干培训为中心,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全县乡村干部培训计划,由县财政承担培训费用。

每年至少举办两期全县调解骨干集中培训班,每期参与培训400余人。

二是以乡镇调解中心学习班为基本点。

以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各村(居)调委会举办培训班,由乡镇调委会主任、司法所人员将骨干培训班学到的知识内容进行讲授和学习,提高指导和开展调解的工作水平及能力。

三是以村(居)级调委会全体调解员举办学习班为基本点。

由乡镇调委会成员授课进行学习,指导性地开展培训学习。

促使全县的调解员调解水平有明显提高,素质有明显增强,业务技能有明显的促进,强化调解各类疑难复杂矛盾的手段。

2、抓实日常学习,不能流于形式。

每次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要有重点的学习与本地普发性矛盾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同时,要通报调解信息,交流调解技巧。

要认真组织考查,检验学习质量,确保合格上岗。

3、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商,通过选聘人民陪审员,组织调解干部观摩审判的方式,有效地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巧。

4、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促使广大调解人员提高调解方法和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办法。

1、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督办力度。

一是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级调解组织,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议县综治办对其进行黄牌警告。

二是对上级调解组织交办的案件久拖不决的由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直接下文在全县通报,并限期调处。

三是对矛盾纠纷事发地调委会未组织调处直接把纠纷上交到上级调委会的,对该单位、乡镇、村(居)在年终综治考核时予以扣分。

2、细化考核方案。

一是调处矛盾纠纷数量不低于辖内矛盾纠纷数量的98%,调解成率不低于95%。

二是调处疑难矛盾纠纷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疑难矛盾纠纷数量的90%,调解成率不低于85%。

三是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数量要比去年增加5%。

3、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人民调解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必要的精神抚慰。

同时,及时发现、总结我县优秀调解员的经验和事迹,树立典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和场合加以宣传。

对于那些不负责任,甚至违纪违规违法调解的人员,要予以严惩。

(五)尽可能解决调解经费。

1、县财政落实县调处中心办公经费30万元,增配一台专门用车用于调处工作。

2、落实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

我县为全市第二人口大县,且社情复杂,客观上矛盾纠纷较多,调处任务繁重,绝大多数的矛盾纠纷需要依靠乡、村调委会和广大的人民调解员努力化解在基层。

省、市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每年不少于15万元,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按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4000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10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村(居)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以上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对照以上规定,我县财政每年仅预算保障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15万元,对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金费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126.92万元(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为4000元×22个乡镇=8.8万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为1000元×364个村居调委会=36.4万元,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为600元×1362人=81.72万元)未纳入一分钱预算,极大地挫伤了乡、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故请求县委、县政府对以上两项经费在今年予以特批解决,并于2013年纳入县财政预算。

3、推广龙形市乡调解“个案补贴”经验,激发基层活力。

龙形市乡在全县率先推行了调解“个案补贴”,对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每件由乡财政补贴100元,对村调解委员会没有组织调解而直接上交给乡调委会的每件处罚200元。

这一做法为有效解决人民调解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摸索出了一条新路子,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理应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要内容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因此,建议在全县进行推广,对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调解文书制作符合规范要求并达到案结事了标准的,实行“个案补贴”,每件每人补贴150元。

矛盾纠纷调解补贴经费由县财政按实核发。

对当地发生的矛盾纠纷,乡村调委会未组织调解就直接上交的每件处罚300元,由县财政直接从该调委会“个案补贴”经费中直接扣除。

二、关于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1、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汇报,争取将建设用地确定为县城对江路(碧塘乡周家村,南方稀贵金属交易中心斜对面,面积为5亩)。

我局司法业务用房于2011年上半年通过了省厅的立项,10月全面完成了项目的征地及补偿的所有手续,并将所有的款项及时足额发放到了相关村组和个人;项目的用地规划平面图、选址意见书、平面布局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已完成,并于今年3月已获得省政府的用地批文([2012]2012政国土字第292号)。

如能够确定为该地,将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可以马上动工。

2、若县委、县政府决定另行选址,应及时向省市领导汇报,取得理解与支持。

但是,结合省市领导的意见和县局干部职工的看法,不能将项目选址定在县龙山路(县法院侧面)。

我们将抓紧时间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重新选定理想的建设用地。

3、若建设用地变动,此项目的大多数前期手续将作废,按照省市对建设项目的时间要求,要抓紧时间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缩短审批时间,减免费用。

4、前期已投入104万余元完成了办理相关手续、征地和省国土用地批复,变动建设用地后,我局已无力承担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所以必须积极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争取一定的补偿金额。

5、根据省市要求,县级司法局不久将成立社区矫正局和建立司法行政培训中心。

同时,结合袁书记讲话中关于政法部门业务用房建设应立足长远,科学规划,避免重复建设的要求,原定的5亩建设用地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建设用地面积申请增加到8亩,以便于日后的二期工程建设。

6、由于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县司法局又无其他资金来源,以前,县委、县政府已多次开会研究同意将现有的司法局办公楼由县司法局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用于司法行政业务用房建设,因领导发生异动,特请求县委、县政府继续认可。

7、根据上级发改委文件通知,我县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总建筑面积已落实2485平方米,项目土建总投资522万元。

其中中央预算内计划投资365万元,省级配套资金13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27万元。

须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解决县级财政配套资金27万元,及部分装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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