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县科工贸产业聚集区村庄整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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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县科工贸产业聚集区村庄整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开展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着力改善农村居住环境,迅速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确保拆迁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法,依据《长治县科工贸产业聚集区关于做好村庄整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方案》,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保障人口及保障户确定

    

(一)保障人口确定

    1、按实施拆迁安置时在册农业常住人口(未转户但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除外)计算,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视同农业人口。

    2、实施征迁安置期间,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3、在拆迁地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保障人口:

    

(1)原户口在拆迁地并在拆迁地入伍,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部队提干的军人)。

    

(2)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安排固定职业、未在外地结婚定居的,经本人申请,通过“四议两公开”方式予以确认,并将户口迁入本村的。

    (4)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教人员。

    (5)拥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村民一切待遇,履行村民义务并在嫁入村不享受任何待遇(以嫁入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准)的出嫁但户口未迁出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员。

    4、下列人员不列入保障对象:

    

(1)挂靠人员。

   

    

(2)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

  

   

(二)保障户确定

    1、有子女(含符合条件的入赘人员)为农业户口的老人不得单独立户。

    2、独生子女家庭凭证增加一人计算。

    3、已婚夫妇未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

    4、28周岁以上的未婚大龄青年增加一人计算。

    5、将保障人口与本款第2、3、4条增加人员合并计算后,一户人口为4人以上的(含4人),确定为一个保障户。

    (三)保障人口、保障户必须按“四议两公开”程序予以认定

    二、安置房、创业商铺、创业车标准

    

(一)安置房标准

    1、安置楼为带电梯的高层住宅。

    2、安置房分别为60、80、100、120、140、160平方米六种户型。

    3、安置房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安装到位,预留宽带通道,厕所瓷砖到顶并安装有坐便器、洗脸池换气扇,厨房瓷砖到顶并安装有洗菜盆、灶台、换气扇,门窗到位(防盗门、内门),墙面磨光刷白,地面铺设瓷砖。

    

(二)创业商铺标准

   统一建设高层商贸城,给安置户提供创业商铺。

    (三)创业车标准

    成功集团生产的创业专用车,以出厂价配发。

    三、产权认定

    

(一)宅基地面积认定

    1、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的,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为准。

    2、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但建房批准手续齐备的,以有关建房批准手续中记载的内容为准。

    3、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以前建设的房屋,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由被拆迁人出具宅基地使用面积声明,经房屋所在地园区(乡)政府证明,并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1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

    4、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对已取得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而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予认定。

    5、多户共用一院的,无宅基地使用证的,自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后,报请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6、未取得相关用地手续的,不予认定。

   7、以上六条所述情况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予以确认,报请园区(郝家庄乡)同意后,予以公示。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认定

    1、在宅基地认定范围内建设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予以认定。

    2、超出宅基地认定范围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以及原宅基地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予以80%的经济补偿。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

    

(一)家庭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予以认定。

   

(二)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在本村实际承包了土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同意,报园区(郝家庄乡)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予以认定。

    (三)承包期间,承包人已死亡,且家庭成员中无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村集体,没交回的,不予认定。

    五、拆迁安置

    

(一)房屋拆迁安置实行两种办法,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宅基地换房和原房产换钱,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

    

(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金额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应安置面积的成本价,二是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价。

(拆迁安置房成本价由房产评估部门按建筑物本身造价、征地拆迁补偿费并考虑其它相关因素核算)

   2、应安置面积的成本价=宅基地置换房面积X建房成本价。

    3、原房产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等因素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宅基地换房和原房产换钱

    1、宅基地换安置房面积

    

(1)置换安置房面积按被拆迁人宅基地面积认定部分1:

0.8的比例置换,还迁安置时按置换房屋面积标准上靠最接近户型;被拆迁人选择的房屋面积不能超过应还迁面积10平方米;被拆迁人安置房面积超出应还迁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成本价计算;被拆迁人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还迁面积的,拆迁人按安置房的成本价按超面积部分补差给被拆迁人。

    

(2)被拆迁人应还迁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或经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认定为无房户的,报请园区(郝家庄乡)审核后,可购买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安置房,安置房按成本价计算。

    (3)对无宅基地使用证且无力购买房屋的,经本人申请,逐级审批后,统一用60平方米的住房进行安置,但该户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

    (4)经县民政部门、工业园区(郝家庄乡)认定的“五保户”,原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后,但不作房屋安置,就近安排到敬老院居住,费用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5)为增加农民受益,鼓励将可置换还迁房屋面积采用产业用房置换,以住房面积2:

1来置换产业用房。

 (6)1平方应还迁房屋面积可置换2平方地下室面积,一户只能置换一处地下室。

    (7)宅基地调换安置房:

调换第7层楼房的,不找楼层差价;调换7层以上的,由被拆迁人给拆迁人按调换后房屋面积找楼层差价每层50元/㎡递增;调换7层以下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按调换后房屋面积找楼层差价每层50元/㎡递增。

    2、房屋及附属设施评估补偿

    

(1)为了保证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产业聚集区统一聘请具有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全区24个行政村的房屋进行评估。

    

(2)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等因素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

    (3)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5日内委托其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评估时间不得超出15天。

    (4)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在被拆迁人所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百分之五之内的,采用被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超出百分之五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裁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共同负担。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换保障

    

(一)货币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县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二)转为非农业户。

按户为单位,对自愿永久放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拆迁户,家庭成员集体转为非农业户口。

    (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放生活补贴。

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户对象,本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8%,政府负责统筹缴纳剩余的20%,连续缴纳15年,从第16年起,由本人自行缴纳;如本人经聚集区安排参加就业,由所在单位承担养老保险缴纳义务;对于转户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户对象,每月发放生活补贴,补贴金额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执行,现行的标准为每月50元。

    (四)配置创业铺位。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并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保障人口计算,每名保障人口配置5平方米的商业铺位面积。

    (五)配置创业车辆。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并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保障户计算,每个保障户配置1辆创业车;不够一个保障户的家庭(按保障户确定条件测算),按创业车配发价格的四分之一补足差价后,配置1辆创业车。

    (六)发放创业基金。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并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够一个保障户的,不同意配置创业车的家庭,按保障人口计算,每人发放5000元的创业基金。

    (七)开展就业培训。

在规定时间完成拆迁并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家庭,以户为单位,经本人申请,参加产业聚集区组织的免费培训,按照企业招工条件安排就业(户均住房套数一套,达不到以房养房的家庭,优先安排家庭成员就业)。

    七、奖励政策

    

(一)房屋评估奖。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评估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常住人口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

    

(二)签订协议奖。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村庄整体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在规定签约期限的截止日提前15天(含15天)以上签约的,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再奖励600元;在规定签约期限的截止日前10天(含10天)至15天内签约的,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奖励400元;在规定签约期限的截止日前5天(含5天)至10天内签约的,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奖励300元;在规定签约期限前签约的,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奖励200元。

    (三)腾空房屋奖。

凡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被拆迁人,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在规定的腾房截止日提前10天以上(含10天)腾房的,按家庭常住人口一次性奖励每人400元。

腾房的标准为腾空全部主、附房并以拆迁人验收为准。

    (四)凡超过规定时间段所对应的奖项均取消。

   八、全程公示

   

(一)公示地点

    拆迁村每个村民小组设置公示栏。

    

(二)公示内容

    拆迁政策、拆迁范围、补偿标准依据、安置房源情况、就业帮扶政策、咨询和举报热线等与拆迁相关的问题。

    (三)公示程序

    1、初步公示:

由园区(郝家庄乡)牵头,对各村开展摸底排查工作,进行房屋确权、评估工作,并将结果进行初步公示。

    2、复核公示:

对群众提出的异议部分重新丈量、核算、公示。

    3、预审公示:

经村、园区(郝家庄乡)、聚集区逐级审核后,予以公示,并入户签订《村庄整体拆迁安置协议》(包含宅基地换房、房产换货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

    4、照顾公示:

对村内特困户、患有重特大病患者、无房户等特殊情况的照顾情况予以公示。

    5、房源公示:

公示所有安置楼房号,让先签约交出原住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群众优先选择。

    6、结果公示:

公示拆迁签约内容和最终补偿结果,即补偿安置楼房面积、补偿款数额。

    九、附则

    

(一)本细则由长治县科工贸产业聚集区筹备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11年1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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