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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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事故处置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2.2指挥部设置

2.3指挥部职责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成员单位职责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3.2医疗保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3.5社会动员保障

3.6宣教培训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4.2事故报告

4.3事故评估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处置措施

5.3检测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奖惩

6.3总结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演习演练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

8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镇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和发生场所,结合本市实际,将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对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达到《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超出我市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按省预案要求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应急工作,同时为国务院、省政府派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且影响范围跨2个以上辖市区的;

2.造成3例及3例以上死亡的;

3.源头在本市,在全国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及100人以上的,学校50人及50人以上的;

2.造成3例以下死亡的;

3.源头在我市,在全省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伤害人数30人及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出现危重病例的;

3.源头在辖市(区),在本市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下,未出现危重病例的;

2.源头在辖市(区),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中所列各项为并列关系,符合其中一项即可认定相应类别和级别。

  1.4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重大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和Ⅰ级),由市卫生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辖市(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处情况报市食安办。

  2.2指挥部设置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卫生局、农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粮食局、市委宣传部、教育局、经信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检验检疫局、旅游局和食安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

由市卫生局、市食安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

  2.3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全市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有关部门、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各单位具体职责见附件1。

  2.6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监察局及相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通知中毒食物或污染食物来源地和流向地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及时查办或者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市卫生局牵头,事故涉及的辖市(区)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是在事发后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迅速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4)检测评估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是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市公安局牵头,事故涉及的辖市(区)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的顺利进行。

  (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卫生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市卫生局会同市有关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明确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市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加强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市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由市食安办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资金预算。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

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宣教培训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市卫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上级规划要求,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建立通畅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网络,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所在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社会舆情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我国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3。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

  4.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事故评估

  4.3.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核定为重大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和Ⅰ级),由市政府分别启动Ⅱ级和Ⅰ级相应;启动响应后,市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对食品安全事故达到《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的Ⅰ、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应急工作,同时为国务院、省政府派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和Ⅳ级响应,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查处情况报市食安办。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Ⅰ、Ⅱ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

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7.2演习演练

  市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江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件

1、镇江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电话

3、镇江市食品安全事故登记/报告表

4、镇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联系通讯录

5、镇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

附件1

镇江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

市卫生局:

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方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依法牵头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工作。

市农委:

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镇江质监局:

负责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查封扣押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品,组织生产加工环节污染食品的召回。

镇江工商局:

负责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查封扣押食品流通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品。

市食药监局:

依法承担餐饮消费环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和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现场控制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出具行政调查终结报告。

市委宣传部:

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市商务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协助配合市农委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粮食局:

负责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镇江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重大问题和安全质量事故、食源性污染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实施对镇江口岸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风险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依法开展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通关环节、流通环节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镇江盐务局:

负责对盐产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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