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残联课题管理办法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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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残联课题管理办法课件
陕西省残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陕西省残联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推动本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陕西省残联课题,是指围绕本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理论、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以陕西省残联名义开展的残疾人事业理论路线、战略规划、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体系、决策管理等方面研究项目。
第三条陕西省残联课题研究由陕西省残联制定工作规划,按照统筹协调、职责明确、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监督有力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陕西省残联课题实行归口管理。
维权部为陕西省残联课题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研究课题的征集、对外发布、立项和结项等工作,统筹制定陕西省残联课题研究计划,编制课题指南,统一接受课题项目申报,集中组织开展课题招标、委托、评审和成果验收,提出成果转化意见。
第五条机关各部门负责提出课题研究需求,参与选题论证、课题指南编制、课题招标、课题验收等工作,负责相关研究成果推广与应用。
第六条建立陕西省残联课题计划评审机制。
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由维权部牵头,会同计财部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所征集的下一年度课题计划进行选题论证和资助经费评审,按照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排序,并报会领导批准。
第七条陕西省残联课题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组织实施。
陕西省残联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其他资金。
根据财政厅批复的项目预算,按照课题计划评审的排序,在预算总规模内确定年度课题。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陕西省残联课题项目应当符合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中心工作的需要,以应用性研究为主。
第九条陕西省残联根据课题计划评审结果及预算安排情况,组织编写课题项目指南,于每年7月底前在陕西省残联网站发布课题项目指南,并组织研究课题申报。
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
项目申报材料必须包括项目申请人资质、科研能力、项目目标及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等。
第十条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独立组织开展科研的能力,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申请人原则上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硕士学位。
承担陕西省残联课题未取得结项证书的,不得申报新的项目;已获得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从事过相关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研究且有良好信誉度的,或有直接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实践经验的,可在个人职称或者职务上酌情放宽条件。
(三)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四章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维权部会同计财部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视不同情况分别组织专家评审和公开招标:
1.成立专家评审组进行立项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经过专家独立审查、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课题项目方能立项。
评审专家从相关领域的专家中随机选任,每次评审一般不少于5人。
2.公开招标适用于资助数额较大、按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
组织相关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重点对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审核。
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课题项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2.课题项目符合指南要求,预期能够产生具有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3.课题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项目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在各选题安排的预算规模内,并科学、合理、合规。
第十三条 立项建议由陕西省残联批准后,在陕西省残联网站公示拟立项课题名单,公示期为7天。
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立项资格。
公示期满,由陕西省残联向项目申请人寄发《立项通知书》,并通过陕西省残联网站公布立项名单。
双方订立项目合同后,及时拨付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主持人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设计要求(含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完成期限和成果形式等)及陕西省残联的审批意见,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
项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陕西省残联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估。
项目主持人须按要求及时向陕西省残联提交中期报告,报告项目研究进展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
项目进行中遇有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须及时报告。
陕西省残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巡查或抽查,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对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问题严重的项目,要暂停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把承担的项目纳入本单位科研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项目主持人应当加强项目自我管理,以保证研究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陕西省残联课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课题计划评审结果和课题立项结论在部门预算总额内严格把握,不得超过预算安排项目,也不得超过省级部门对同类型软科学项目的资助标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中所填账户必须是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财务部门填写。
课题组使用项目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监督。
账户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陕西省残联。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经费核定后,先将经费的70%拨付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其余30%待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
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包括:
1.差旅费:
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外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会议费:
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的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4.劳务费:
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人员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包括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
5.专家咨询费:
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费用。
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
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6.其他费用: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预算总额。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申请资助的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10%。
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其中绩效支出,应当由承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绩效考核办法,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公开、合理安排支出。
第二十一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使用期限为预算安排年度结束后一年。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开展而终止或项目未通过验收而产生的剩余资金应退回陕西省残联。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情况严重的,陕西省残联有权终止合同,课题项目主持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2.擅自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3.科研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任务的。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陕西省残联进行鉴定、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包括做好项目总结、编制项目决算。
1.课题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陕西省残联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同行专家组成。
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验收结项。
2.申请结项须填写《陕西省残联课题项目结项鉴定申请书》,提供最终成果鉴定证明及成果原件、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陕西省残联。
3.陕西省残联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验收应当注重成果质量和实际价值:
1.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标准文本、论文、专著、咨询报告等。
对陕西省残联重大项目成果的评估要特别注重考察其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服务的情况。
2.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项目主持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规。
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陕西省残联课题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成果评级和奖惩制度。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主持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可以准予限期修改,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主持人5年内不得申报陕西省残联课题项目。
第八章成果转化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 陕西省残联、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课题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陕西省残联采取出版、讲座、论坛、媒体宣传和向有关部门报送成果争取领导批示等多种形式扩大课题研究成果的影响。
2.陕西省残联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课题研究成果,重点做好向建立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和提供残疾人事业决策咨询转化的工作。
3.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可以陕西省残联和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名义共同上报省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成果归陕西省残联和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所有,以陕西省残联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陕西省残联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残联直属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研究课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