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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docx

文化创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文化创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行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合作的文化创意企业贷款业务稳步健康发展,规范文化创意企业贷款业务操作,增强业务盈利能力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信贷管理办法,参照我行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于2007年11月6日签署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与金融资本对接战略合作协议》,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企业贷款:

是指针对向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注册、从事九大文化创意行业,属《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扶持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三条贷款对象。

借款人根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除需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址原则上应位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现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共10个,包括:

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中国(怀柔)影视基地、北京798艺术区、北京DRC工业设计创意产业基地、北京潘家园古玩艺术品交易园区、宋庄原创艺术与卡通产业集聚区、中关村软件园;

(二)项目单位应属于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影视制作和交易、设计创意、古玩及艺术品交易、文艺演出、文化旅游、文化体育休闲、广告会展等行业,且开展或从事以下项目: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行业导向作用的重点文化创意项目;

2、具有原创性,有商业价值的、面向国际市场制作和销售推广的文化创意项目;

3、其他符合政策支持的文化创意项目。

第四条贷款用途。

……

第三章贷款申请所需资料

第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除需提供申请一般贷款所必需的资料之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需提供最近2年审计财务报表或财务收支表,和最近1期的财务报表或财务收支表;

2、借款人最近1月完税证明;

3、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投资计划;

4、具有特定行业的资质证书、许可证、批文等;

5、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管理层以及实际控制人同意在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其信用状况的书面授权书;

6、为公司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和固定资产)投保的保险单,保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则上我行应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费属趸交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费属年缴的累计保险期限不得我行贷款期限。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贷款额度.

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额度将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量及可供还款的现金流量综合确定.原则上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对于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不给予贴息,各经营单位在办理业务中应采取其他担保方式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七条贷款期限.

根据借款人项目投资回收周期并对其现金流进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如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需超过三年的,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贷款利率。

1、以风险度为依据,风险度越高,定价越高。

此类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上,遇特殊情况,须报小企业中心、信贷评审中心共同认定;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对于基准利率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2、经营单位须按季收取借款人利息。

第五章贴息方式、标准、期限和计算

第九条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将为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条贴息方式、标准、期限和计算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为获得北京银行文化创意企业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人,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

(一)贴息比例确定原则。

实行差别优惠原则,即市文促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100%比例进行贴息,且单笔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此上限的贷款,只按上限部分予以利息补贴.

(二)贴息比例确定方法。

贴息比例按评估总分值分档次确定。

评估总分值由文促中心专家委员会和贷款银行双方的评估分值合计组成,各占50%权重,且任何单方的评估分值不得低于60分(含).贴息比例与评估总分值的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1、评估总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项目,贴息比例为100%;

2、评估总分值在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项目,贴息比例为80%;

3、评估总分值在60分(含)以上、75分以下的项目,贴息比例为50%;

4、评估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项目不予贴息。

对贷款期限小于2年(含)的,贴息标准进行一次性核定;对贷款期限大于2年的,贴息标准应每2年重新核定一次。

(三)贴息流程。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贴息申请获得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文促中心将补贴资金划入项目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补贴资金监管账户,由贷款银行对贴息资金实行监管。

项目单位按照与贷款银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释放项目单位的贴息资金。

贴息申请获得批准时贷款已经结清的,贴息资金可直接划入项目单位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结算账户。

(四)贴息期限。

贴息期限原则上根据项目特点,按项目建设期确定.但除特大型项目外,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确定标准如下:

对项目建设期少于2年、且贷款期限少于2年的,按贷款期限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少于2年、但贷款期限大于2年的,按2年期限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2年的,除特大型项目外,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

(五)贴息资金计算

贴息资金按季据实结算。

贴息金额按实际到位的项目贷款总额和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及补贴率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贴息条件

只要文化创意企业贷款申请单位按期归还文化创意企业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同时非以下情况,即可申请本业务项下的贷款贴息:

1、项目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限内发生的贷款利息;

2、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

3、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且经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确认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主要经营者在履行偿还义务方面有严重的道德问题;

4、项目单位虽归还贷款,但经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确认贷款资金改变实际使用方向;

5、企业经营完全失败,已进入破产阶段.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贴息申请

关于文化创意企业贷款的贴息申请由我行集中受理,并代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将贴息资金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企业。

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时,需出具如下资料:

1、项目相关材料;

2、《利息补贴申请书》(加盖公章);

3、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清单;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税务证书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6、近一年的纳税缴款书(加盖财务章);

7、文促中心或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贴息申请及贴息总流程

……

第六章贷款的调查和审查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审查。

经营单位须按照我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和借款项目开展贷前调查,进行人行系统查询、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客户信用评级、测算风险度等,并撰写《贷款(授信)调查评价暨尽职调查报告》.

在比照一般贷款调查、审查的基础上,经营单位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第十五条贷款担保方式

试行阶段,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采用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运作,专业担保公司已经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认定,具体名录见附件1.

各经营单位也可针对具体项目情况,采用如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对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六条风险与防范提示

……

第七章贷款的审批

第十七条审批机构。

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及其授权审批机构按照我行当期执行的信贷政策和《信贷业务授权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文化创意企业贷款的审批。

第十八条业务审批控制.

1、经营单位限制。

试行阶段,文化创意企业贷款业务原则上在以下……分支机构试行。

上述试点分支行以外的经营单位有文化创意企业贷款客户资源,应向小企业中心提出业务经办申请,经小企业中心培训后,视情况准予开展文化创意企业贷款操作。

2、如文化创意企业贷款到期不能偿还,需要进行展期、借新还旧等操作时,需报总行信用风险委员会审批。

第八章贷款的发放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

经营单位应在落实我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或其授权审批机构的要求,并取得正式的《贷款审批意见表》后,按照我行现行放款程序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台账管理.

各经营单位对发放后的文化创意企业贷款进行专门的信贷台账管理。

第九章贷款归还

第二十一条还款方式.

经营单位必须根据项目的现金流量制订还款方案。

第二十二条提前还款.

经营单位可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经营单位确定的提前还款日归还贷款本息,经营单位可收取适当的提前还款费.

第十章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营单位须按照我行当期执行的《公司类授信后管理办法》进行授信后管理,五级分类按我行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经营单位根据借款人经营情况,准确测算其经营性现金流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还款计划,允许借款人在现金流量充足时可提前偿还贷款。

第二十五条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授信后管理,并按本行公司类贷款风险预警和授信后管理规定做好授信后管理工作。

遇重大问题需及时向贷后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一章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营单位须于贷款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内再次向借款人实地送达或邮寄当时适用的北京银行逾期贷款催收函,并妥善保管其复印件及回执.

第二十七条经营单位须及时按照我行《案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向法律与合规部办理必要申报手续后,在借款人逾期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发生损失的贷款,经营单位须按照我行当期执行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清收方案,报资产管理部审批通过后,进行不良贷款管理并组织清收.

第十二章各业务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合作期间各业务部门在文化创意企业贷款范围内的基本职责如下:

1、小企业中心:

文化创意企业贷款的牵头管理,具体包括:

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保持业务沟通;组织对经营单位的业务培训;汇总编制向市文促中心报送的季度报告、贴息报表等项目管理工作;

2、风险管理部:

指导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项下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贷款审查委员会及其授权审批机构按我行审批权限完成文化创意企业贷款业务审批;

3、会计结算部、核算中心:

设立补贴资金监管账户问题。

4、贷后管理部:

按照我行当期执行的授信后管理办法对经营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企业贷款授信后检查管理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5、法律与合规部:

贷款发生逾期后,指导经营单位启动必要的法律手续;对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项目不良贷款的清收提供法律支持;

6、资产管理部:

审批经营单位文化创意企业贷款项下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方案;进行必要的不良贷款清收指导。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银行分销部小企业中心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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