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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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了二年.至于中止\中断的事由你可以在网上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面可以看到.

 

论述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最佳答案

诉讼时效中止: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发生的事由不同。

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发生的时间不同。

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

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申请执行有没有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佳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更利于保护债权

作者:

王飞鸿  发布时间:

2007-11-3009:

07:

08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条是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原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与原规定相比,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两点:

一是不再区分不同的当事人,统一适用同一个期间标准,即统一规定为两年。

原规定针对不同的民事主体,规定了不同的期间标准,这主要是督促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

但是,这一规定被许多人认为不尽合理,对公民当事人和法人、其他组织当事人适用不同的申请执行期间标准,既不符合民事主体平等的原则,也不符合市场主体平等的市场经济原则。

因此,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统一申请执行期限十分必要。

二是将申请执行期限由不变期间修改为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可以中止、中断,从而大大延长了申请执行期间。

申请执行期限过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严重不周,不少债权人为此承受了重大损失。

如原告因被告借其人民币四万元逾期未还,于2003年10月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四万元及相应利息。

依据该生效判决,被告应于2003年11月27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其未能履行。

原告自行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表示资金周转困难,于2004年1月25日承诺一年之内还款,对此原告表示同意。

直至2005年1月25日,被告仍未兑现其还款承诺。

2005年1月27日,原告发现被告在银行有五万元定期存款,遂持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03年11月27日,原告申请执行的时间距此已逾一年,故法院不能受理原告的强制执行申请。

由此可见,延长申请执行期限十分必要。

   在民法上,诉讼时效和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而期限是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中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从法律意义上讲,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该制度意在督促权利人关注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而期限的法律意义在于确知和确定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和持续的时间。

期限的种类和内容都很丰富,有的期限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和终止的尺度,有的期限是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或者终点,有的期限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段,有的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者丧失的根据。

诉讼时效期间是期限的一种,依据诉讼时效理论,时效期间可以中止和中断。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申请执行究竟应适用期限制度还是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依笔者之见均无不可,在此次修正案起草和讨论过程中也存在很大争论。

修改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可能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适用诉讼时效期间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原来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过短,迫使债权人不得不尽快申请执行。

由于许多债务人履行债务客观上需要较长的时间,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也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会使这笔债成为自然债。

因此,这样规定,既不利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和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也导致大量案件在短期内涌入法院,既不必要地加重了法院的压力和负担,更易使公众产生法院执行不力的看法。

再者,申请执行期限过短,债权人稍有不慎,或者因某些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执行,即会丧失请求国家强制实现其债权的机会,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也给债务人逃避债务以更多的机会。

因此,延长申请执行期限实属必然。

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仅达到了延长申请执行期限的目的,而且更具灵活性,给债权人更大的权衡进退的余地。

   二是执行程序保护的债权是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但这类债权请求国家保护的期限却短于民法上对普通债权保护的期限,理论上很难具有说服力。

   三是采纳一些委员的意见。

在修正案审议过程中,曾有委员提出,申请执行期限也不宜过长,不应超过诉讼时效,建议将申请执行期限改为两年,同时建立中止、中断制度。

   四是借鉴国外的立法通例。

从国外的强制执行立法看,只有个别国家专门规定了申请执行期限。

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第14条规定,普通法院制作的作为执行文件的法院裁决和命令,其申请执行期限为3年,仲裁法院制作的执行文件和命令,其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国际商事仲裁法院和其他法院制作的执行文件也是6个月。

而大陆法系各国在强制执行制度中大都没有专门规定申请执行期限,而是将诉讼时效制度一体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

   在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第一,正确理解和把握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条件、事由和法律后果。

   该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目前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因此,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主要就是参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事由来确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但是,由于二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因此在具体事由上又有所不同。

   具体而言,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两类情况:

一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战争等。

二是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的具体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依笔者之见,对其他障碍的范围不必限定过严,只要这种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或者严重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即可认定为其他障碍。

如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权利人患重病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等。

同时,这些事由必须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不能引起时效中止。

因为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虽然导致债权人暂时不能行使权利,但由于还有至少6个月的时间,对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言还是足够的。

如果这类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但延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此时应当中止申请执行时效。

中止的法律效果是不将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相加为总的两年时效期间。

   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四类情况:

一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其清偿。

三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强制执行、向债务人要求清偿、与债务人达成和解都表明债权人在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之立法本旨,致使申请执行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

四是债务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即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

债务人的这种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认,使申请执行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

这种表示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口头或者书面确认债务的存在、请求债权人延期给付、清偿部分债务等。

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从中断事由发生后重新计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由于法律对时效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仍然可以依法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第二,认真审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和证据。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的。

如果债权人主张发生了致使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应当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予以审查认定,并据此决定是否立案执行。

   第三,正确掌握申请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修改后的民诉法区分了三种情况: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前两种情况比较容易掌握,第三种情况需要注意不同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依笔者理解,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及依法不准上诉的判决、裁定应当自送达之日生效,可以上诉而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应当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再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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