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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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XXXXX-20XX

 

住宅设计规范

Designcodeforresidential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20XX—X—X发布20XX—X—X实施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

Designcodeforresidentialbuildings

GBXXXXX-20XX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月北京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要求,对《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进行修编。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5.套内空间;6.共用部分;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本次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信报箱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和排气道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

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重庆市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

目次

1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全国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4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dwelling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的使用空间。

2.0.4卧室bed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living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usable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

2.0.9层高storey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室内净高interiornetstorey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

2.0.12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在屋顶部分称为屋顶平台。

2.0.13过道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4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5凸窗bay-window

凸窗也可称为飘窗,是指凸出于建筑墙面以外的外突形窗户。

除上、下板是实体材料外,外凸部分可以是一面、二面或三面安装玻璃。

2.0.16跃层住宅duplex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楼层及以上、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17自然层数natural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8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19架空层open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0联系廊inter-unitgallery

联系两个相邻单元的水平通道。

2.0.21走廊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2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3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0.24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assemblyoccupancybuilding

附在住宅建筑的公共用房。

主要用作建筑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

3基本规定

3.0.1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0.2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3.0.3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住宅设计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

3.0.5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住宅建筑及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资源。

3.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3.0.7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3.0.8住宅的结构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9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条件,应为户内采用的机电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0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4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4.1.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

—套内使用面积(㎡/套);

—套型阳台面积(㎡/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4.1.2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公摊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住宅楼总建筑面积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4.1.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书房、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储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

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高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4.1.4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K值;

3.套型总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K值,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4.1.5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00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0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3.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层数;

4.高出室外地坪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层数。

5套内空间

5.1套型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5.1.2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1㎡;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

5.2卧室、起居室(厅)

5.2.1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为9㎡;

2.单人卧室为5㎡;

3.兼起居的卧室为12㎡。

5.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5.2.3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5.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5.3厨房

5.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5.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5.3.3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5.3.4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5.3.5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5.3.6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5.4卫生间

5.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预留位置。

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面积不应小于2.50㎡。

5.4.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

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面器的为1.80㎡;

2.设便器、洗浴器的为2.00㎡;

3.设洗面器、洗浴器的为2.00㎡;

4.设洗面器、洗衣机的为1.80㎡;

5.单设便器的为1.10㎡。

5.4.3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5.5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住宅层高宜为2.80m。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5.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5.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5.6阳台

5.6.1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5.6.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5.6.4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6.5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及开敞阳台应做防水措施。

5.6.6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上、下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6.7当阳台设有空调室外机时,空调室外机应自然通风,并应有隔离热污染的措施。

5.7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5.7.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5.7.2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

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7.3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7.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5.8门窗

5.8.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5.8.2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可开启窗扇的执手距楼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70m。

如大于1.70m,其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算起不应低于0.90m;

3.严寒和寒冷地区凸窗的上下挑板应采取保温措施。

5.8.3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5.8.4面临走廊、公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5.8.5住宅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音功能的防护门。

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5.8.6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5.8.7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的规定。

表5.8.7门洞最小尺寸

类别

洞口宽度(m)

洞口高度(m)

共用外门

1.20

2.00

户(套)门

1.00

2.00

起居室(厅)门

0.90

2.00

卧室门

0.90

2.00

厨房门

0.80

2.00

卫生间门

0.70

2.00

阳台门(单扇)

0.70

2.00

注:

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6共用部分

6.1窗台和栏杆

6.1.1楼梯间、电梯厅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6.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大于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栏杆扶手,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台阶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宜设栏杆扶手,栏杆高度应为0.90m。

6.2安全疏散

6.2.1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6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外开启。

6.2.7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外开启。

各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

6.3楼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6.3.4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电梯

6.4.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

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6.4.2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3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单元联通的联系廊。

联系廊可隔层设置,间隔不应超过五层。

联系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

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6.4.5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应小于1.50m。

6.5走廊和出入口

6.5.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2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5.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5.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6.6无障碍设计要求

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坡道的坡度

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坡度

1:

20

1:

16

1:

12

1:

10

1:

8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6.6.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信报箱

6.7.1新建住宅应按套数配套设置信报箱。

6.7.2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

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地面层主要步行入口处。

6.7.3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在门禁外。

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在室内时,其净宽应不小于0.60m。

6.7.4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外缘起算。

6.7.5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6.7.6住宅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

选用嵌入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件位置。

6.7.7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6.7.8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

6.8共用排气道

6.8.1住宅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6.8.2住宅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接口直径应能配合安装厨房Φ150mm~Φ180mm的排气管和卫生间Φ80mm~Φ100mm的排气管。

6.8.3厨房竖向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油烟机接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6.8.4厨房竖向排气道与卫生间竖向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6.8.5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

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露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露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5m。

6.9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2住宅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以布置在地下室,但必须采取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防护措施。

6.9.3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9.4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停车位使用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6.9.5地上住宅电梯宜与地下车库连通。

但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并应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9.6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附建公共用房

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2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音的配套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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