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乡镇卫生村标准(2016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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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乡镇标准(2016版)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乡镇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组织健全,并确定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爱卫会成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满足工作需要。

      (三)乡镇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健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每年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卫生乡镇创建工作有规划、有方案,并有效落实。

以镇带村,整体发展,省卫生村比例不低于15%。

      (四)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设立群众投诉平台,对群众反映的卫生问题及时处理,处理率达到100%。

群众对建成区卫生状况满意率不低于90%。

      二、健康促进与教育

      

(一)乡镇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医疗机构、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围绕《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

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

      

(二)建成区有固定的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设施,积极开展健康阵地建设,开展体育活动和健康教育讲座。

主要街道、车站、广场、公园等人流集中场所和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设固定的健康教育阵地,有针对性地宣传健康知识,提高宣传效果。

      (三)中小学校按照健康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80%。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职责,并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医院积极开展院内院外健康教育工作。

      (五)广泛开展控烟工作,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重点场所禁止吸烟并设有禁烟标识。

积极开展无烟场所建设,医疗机构和学校全面禁烟。

      三、镇容环境卫生

      

(一)建成区主次干道和街巷道路硬化平整,无裸露地面,无坑洼积水,下水道通畅。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

建成区道路亮灯率不低于95%。

      

(二)建成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卫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清洁卫生。

学校、车站、医院、公园及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公共厕所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建成区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100%,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96%,无露天粪缸、粪桶、简易棚厕和旱厕。

      (三)镇容整洁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

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

      (四)建成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运输,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积极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

      (五)建成区集贸市场制度健全,设施完善,清洁卫生。

给排水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设施、活禽销售场所建设与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现象。

规范开展蔬菜农药残留快速定性检测并及时公示。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

闲置地块和待建工地管理规范,无乱倒垃圾、乱搭乱建和乱堆放现象。

      (七)河道、湖泊等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岸坡整洁。

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二)空气、声环境质量和地表水达到功能区要求或逐年改善。

建成区无劣五类水体。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0%。

      (三)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储存和处理。

      (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淘汰高污染能源。

加强烟粉尘治理,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

       (五)医疗废弃物收集、贮存规范,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理,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行为。

医源性污水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病媒生物防制

      

(一)坚持政府组织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和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落实防制经费,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控制活动。

      

(二)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控制活动,病媒生物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重点场所防鼠防蝇设施完善,不使用违禁药物。

规范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三)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鼠密度以及蚊、蝇、蟑螂密度三项中的一项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C级及以上标准。

      六、食品安全、重点场所与饮用水卫生

      

(一)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成区内各类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内外环境整洁。

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要求取得相关证照,亮证经营。

      

(二)餐馆、食堂、小吃店、餐饮摊点等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餐具消毒措施落实,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

冷食类、生食类(蔬菜瓜果除外)、裱花蛋糕专间加工,容器、工具清洗和消毒措施落实。

制售食品生熟分开,无交叉污染。

食品及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无腐败变质食品,无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符合标准规定要求。

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

持证餐饮单位量化等级评定率95%以上。

      (三)学校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按要求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

      (四)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等重点公共场所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

旅店、宾馆等有关公共场所按规定放置安全套和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

      (五)日供水量在51000?

吨以上的供水单位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C级以上。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水箱定期清洗消毒。

自来水受益率不低于95%。

      (六)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食品与饮水污染事故。

      (七)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无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要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医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二)医疗机构门诊日志健全,按要求做好预检分诊工作,规范腹泻病人和发热呼吸道病人诊治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感染科。

      (三)免疫规划工作规范开展,接种门诊达到规范化要求。

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不低于95%,安全注射率100%。

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落实。

      (四)慢性病管理体系和措施落实,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和重点人群体检率达到规定要求。

      八、社区单位卫生

      

(一)社区、单位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整治、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二)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干净无杂物,院落整洁,无违章搭建,无乱涂乱画、乱拉乱挂、乱排乱倒等现象。

      (三)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合理,干净完好,垃圾密闭收运。

公共厕所有专人管理,干净无臭味。

      (四)单位内外环境干净、有序,食堂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开展职工健康教育和除四害工作。

      九、行政村卫生

      

(一)村委会有专人分管卫生工作,卫生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开展环境整治、卫生检查评比等活动。

      

(二)村内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宣传内容至少每季更换一次。

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70%。

      (三)村卫生室设置达到规定要求,实行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运行管理规范。

按要求做好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规范化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不低于80%。

      (四)自来水受益率不低于90%。

按需建设公共厕所,公共厕所有专人管理,干净整洁。

农户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95%,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90%。

(五)村庄道路硬化、平整、清洁,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收运,日产日清,实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行垃圾分类。

      (六)积极开展卫生户创建活动,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柴草、杂物堆放整齐,家禽牲畜实行圈养,禽畜粪便无害化处理。

浙江省卫生乡镇评审与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

      为规范浙江省卫生乡镇创建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创建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浙江省卫生乡镇坚持自愿申报、逐级评审的原则,评审工作每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第1、2年为申报与评审年,第3年为核查命名年。

      

(一)申报对象

      浙江省所辖所有建制乡镇(县级政府所在城关镇除外)。

仍行使乡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创建范围。

      

(二)申报条件

      申报浙江省卫生乡镇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设区市爱卫会授予的市级卫生镇(乡)称号满1年以上。

      2.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3.全镇(乡)15%以上的行政村创建成浙江省卫生村。

      4.全镇(乡)自来水受益率达到95%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以上,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

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

      5.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食品与饮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三)申报程序与时间

      申报乡镇对照浙江省卫生乡镇标准开展自评,自评合格后向所在县级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县级爱卫会采用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合格的乡镇向设区市爱卫会书面申报。

      具体申报时间由设区市爱卫会确定。

      (四)申报材料

      县级爱卫会向设区市爱卫会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1.浙江省卫生乡镇申报评审表。

      2.申报乡镇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乡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建成区规划图,已获市级卫生乡镇、省卫生村命名的有关文件。

      3.申报乡镇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促进与教育、镇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重点场所与饮用水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社区单位卫生、行政村卫生等工作开展情况。

      4.申报条件对应的佐证材料。

      5.县级爱卫会办公室初评意见和申报文件。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包括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

      

(一)材料审核

      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乡镇进行材料审核。

对符合申报条件、材料齐全的乡镇,予以通过;对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由县级爱卫会办公室督促整改,在2周内补充完善,并视材料补充情况确定是否通过。

      

(二)现场评估

      现场评估包括调研、暗访、技术评估三个环节,重点评估乡镇申报当年和前一年度的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1.调研:

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乡镇,由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调研,调研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查看。

对调研组提出的问题,县级爱卫会办公室要督促申报乡镇积极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验收并将整改验收报告报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

      2.暗访:

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收到整改验收报告后,组织暗访组进行暗访。

暗访重点是申报乡镇日常卫生管理、卫生基础设施、宣传发动情况、健康教育等,特别是背街小巷、农贸市场、老镇区(社区)、公共厕所、乡镇辖村、单位、垃圾中转站(处理站)、医疗机构、车站(码头)、餐饮店、“五小”场所、河道等,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暗访结果应在10天内反馈给县级爱卫会办公室,由县级爱卫会办公室督促整改并上报整改报告。

对因特殊情况未通过初次暗访的乡镇,可予以再次暗访,对再次暗访仍未达标的,应终止本周期评审程序。

      3.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工作由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

技术评估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查看。

技术评估组要严格对照《浙江省卫生乡镇标准》和技术评估工作要求,对申报乡镇进行全面、系统的技术评估。

对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较好,通过技术评估的乡镇,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按时报省爱卫会办公室;对达不到标准要求,未通过技术评估的乡镇,即终止本周期评审程序,并通知县级爱卫会办公室。

      设区市爱卫会应在周期内第2年的8月底前将通过评审的乡镇以文件形式报省爱卫会,并附各乡镇的浙江省卫生乡镇申报评审表和技术评估意见。

      三、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由省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省爱卫会办公室依据设区市爱卫会上报的评审结果,随机抽取部分乡镇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形式为暗访。

通过现场核查的乡镇,转入下一个创建程序。

对未通过现场核查的乡镇,即终止本周期评审程序。

抽查结果如有1/3乡镇达不到标准要求,停止该设区市下一周期的申报工作。

      四、公示与命名

      依据设区市爱卫会评审和省爱卫会办公室现场核查结果,省爱卫会办公室确定拟命名乡镇名单,并在省卫生计生委、省爱卫会办公室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爱卫会于周期内第3年年底前予以命名。

对公示有异议的,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核查,并视核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命名。

      五、监督管理

      

(一)日常管理

      浙江省卫生乡镇要加强自我管理,落实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每年开展自评,巩固和发展卫生乡镇创建成果。

在乡镇建成区醒目位置设置浙江省卫生乡镇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如出现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重大传染病暴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环保事件等,省爱卫会办公室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称号。

      市、县爱卫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辖区内浙江省卫生乡镇的日常监督与管理,每年现场督导至少1次。

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督导情况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省爱卫会办公室每年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对浙江省卫生乡镇进行抽查督查。

对巩固情况较好的乡镇给予表扬;对巩固工作不力、滑坡明显的乡镇给予警告。

对连续两年被警告的乡镇撤销称号。

抽查结果如有1/3乡镇达不到标准要求,省爱卫会将对该设区市爱卫会通报批评;有1/2及以上乡镇达不到标准要求,停止该设区市下一周期的申报工作。

      

(二)复审

      浙江省卫生乡镇每3年复审1次,复审工作由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复审采用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审意见于当年8月底前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对复审乡镇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形式以暗访为主。

依据复审和抽查情况,并结合日常督查情况,对达到现行标准的乡镇,由省爱卫会重新确认为浙江省卫生镇(乡);对巩固工作未落实、长效机制不健全、工作滑坡明显、群众意见较大的乡镇,将视情给予警告、延缓确认直至撤销称号。

对延缓确认的乡镇,如再次复审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予以撤销称号。

撤销称号的乡镇,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对于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更的,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六、纪律要求

      

(一)对申报乡镇的要求

      卫生创建工作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

评审期间,申报乡镇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相关规定。

      

(二)对评审人员的要求

      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评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

要廉洁自律,不得通过评审专家身份谋取私利。

浙江省卫生村标准(2016版)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村委会有人分管爱国卫生工作,有村卫生管理制度和村民公约,措施落实。

      

(二)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卫生检查评比和卫生户评选等活动。

      (三)村民对环境卫生的满意率不低于90%。

      二、健康促进与教育

      

(一)村内有固定的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设施,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积极推进健康步道、健身广场建设。

广场等人流集中场所和村卫生室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有针对性,至少每季更换一次。

      

(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有禁烟标识,村内无烟草广告。

      (三)积极宣传《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

      三、环境卫生与环境保护

      

(一)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良好。

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

      

(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健全。

村容整洁有序,村内道路硬化、平整、干净,垃圾收集设施设置合理。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密闭收集、储存、运输,实行户集、村收、镇(乡)转运和统一无害化处理。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单位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及时治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等现象,农户房前屋后环境整洁,柴草、杂物堆放整齐,家禽家畜实行圈养,禽(畜)圈经常清扫,粪便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维护管理体制,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农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100%,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6%以上。

按需建设无害化卫生公厕,公厕有专人管理,厕所保洁良好。

无露天粪缸、粪桶、简易棚厕和旱厕。

      (四)村内河道等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

无企业违规排污现象。

      (五)消除“四害”孳生地,经常开展除“四害”活动,鼠、蚊、蝇、蟑螂密度控制在不足为害水平。

      四、公共卫生

      

(一)自来水受益率达到100%,无重大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

饮用水供水单位管理规范,出厂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餐饮店、旅店、理发店等场所亮证经营,“三防”设施完善,店堂及周边环境整洁有序,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卫生行为良好。

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三)村卫生室设置、运行、管理规范。

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四)无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浙江省卫生村评审与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

      为规范浙江省卫生村创建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创建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

      浙江省卫生村坚持自愿申报、逐级评审、限额申报的原则。

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每年申报名额不得超过所辖县(市、区)数量。

评审工作每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第1、2年为申报与评审年,第3年为核查命名年。

      

(一)申报条件

      申报浙江省卫生村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重大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2.自来水受益率达到100%。

农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100%,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6%以上,无露天粪缸、粪桶、简易棚厕和旱厕。

      3.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

      4.生活垃圾实现户集、村收、镇(乡)转运和统一无害化处理。

      5.村内有固定的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设施。

      

(二)申报程序与时间

      村委会向乡镇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爱卫会组织初评,县级爱卫会负责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区)爱卫会向设区市爱卫会书面申报。

具体申报时间由设区市爱卫会确定。

      (三)申报材料

      县级爱卫会向设区市爱卫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1.浙江省卫生村申报评审表。

      2.浙江省卫生村创建工作总结。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

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申报村进行评审。

经评审合格的,由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按照申报限额于周期内第2年的8月底前以文件形式报省爱卫会办公室,并附各村的浙江省卫生村申报评审表。

      三、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由省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省爱卫会办公室根据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推荐情况,随机抽取部分村进行现场核查,形式以暗访为主。

对通过现场核查的村,转入下一个创建程序;对未通过现场核查的村,即终止评审。

抽查结果如有1/3村达不到标准要求,停止该设区市下一周期的申报工作。

      四、公示与命名

      依据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省爱卫会办公室确定拟命名村名单,并在省卫生计生委、省爱卫会办公室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爱卫会于周期内第3年年底前命名为浙江省卫生村。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核查。

      五、监督管理

      

(一)日常管理

      浙江省卫生村要加强自我管理,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创建成果,在村醒目位置设置浙江省卫生村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辖区内卫生村的日常管理,每年至少督导1次。

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督导情况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省爱卫会办公室每年组织对省卫生村进行抽查,抽查形式以暗访为主。

对巩固工作好的村予以表扬;对巩固不力、工作滑坡明显的村,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

      

(二)复审

      浙江省卫生村每3年复审1次,由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复审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审意见于当年8月底前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对复审村进行抽查,形式以暗访为主。

依据抽查情况,对巩固情况良好并达到浙江省卫生村标准的,由省爱卫会于当年年底前重新确认为浙江省卫生村;对巩固工作不力、长效保洁机制未建立、工作滑坡明显、群众意见较大的村,撤销其浙江省卫生村称号。

撤销称号的村,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对于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名称变更的,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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