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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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3日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为了规范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第一条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院士。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主要是指:

在某工程科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做出重大贡献;或为重要工程科技领域的奠基者和开拓者。

以上各项中包括其在培养工程科技人才方面做出的成就和贡献。

  “重大工程管理”的内容主要是指:

重大工程建设(包括规划、论证、勘设、施工、运行等)中的管理;或重要、复杂的新型产品、设备、装备在开发、制造、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或重大技术革新、改造、转型、转轨、与国际接轨方面的管理;或重大产业、工程、科技布局和战略发展研究、管理。

  在工程管理领域做出“重大贡献”主要是指:

被提名人在上述领域具体组织、参加工程项目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以先进的管理理论为指导,创造性地发挥管理科学的作用,促使工程项目优质、高效实施,取得众所公认的成就;或在工程管理理论上有重大建树,并通过实践取得具体业绩。

  “学风正派”主要是指院士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科学态度和献身精神等。

“品行端正”主要是指院士应具备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良好的行为品德和端正的生活作风。

第二章增选名额、增选程序及对候选人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院士增选每两年(奇数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及各学部的名额分配,由主席团决定。

  第三条增选程序:

提名院士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归口部门遴选、院士评审和选举。

  第四条候选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以增选当年6月30日为计算的截止日期)。

凡已合计连续3次被提名至中国工程院和被推荐至中国科学院的有效候选人,停止1次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候选人专业范围包括工程科学技术(含农、医)的各专业学科。

各学部所涵盖的专业领域,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学部专业划分标准(试行)》确定。

第六条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依据各自的标准和程序交叉当选的原则,符合中国工程院院士标准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可被提名为候选人。

第三章 提名候选人

  第七条候选人可通过院士或单位或全国性学会三种渠道提名;候选人本人只能接受其中一种,并在《提名书》中确认;工程院不受理多渠道提名,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八条院士提名:

每次增选每位院士至多可提名2位候选人,院士可单独或联名提名。

候选人获得不少于本学部3位院士的提名方为有效。

提名工程管理学部候选人,至少要有2位是工程管理学部的院士,另有1位所在学部与候选人工程科技背景所属学部相同。

院士要对提名行为负责。

 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只能由院士提名。

  年龄超过70周岁的被提名人,须经其专业所属学部至少6位院士提名,方为有效。

工程管理学部候选人,至少要有4位工程管理学部院士提名,另有2位提名院士所在学部与候选人工程科技背景所属学部相同。

这样的提名对候选人仅限1次。

  第九条单位提名:

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所属范围和地区内的设计、研究、建造、运行单位和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可按组织系统提名候选人。

  第十条全国性学会提名:

中国科协所属的有关全国性学会可按学术团体组织系统提名候选人。

第十一条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提名候选人要做到公开透明。

对拟提名的候选人,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征求意见,特别是同行专家的意见。

为保证被提名人材料的真实客观,各提名单位要成立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材料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被提名人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必须报送归口部门进行遴选。

  

(二)各渠道提名候选人,应特别注意对长期工作在工程技术第一线并做出重大成就和贡献的工程科技专家,尤其是优秀中青年工程科技专家的提名。

 

  (三)提名候选人时,必须按规定和不涉密的要求填写《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书》(以下简称《提名书》)内容,并附有被提名者有代表性的成果、著作、论文(重大工程勘探、规划、设计、施工、运行方面的重要报告和总结)等,以及重要奖项获奖证书,实施的发明专利证书及其实施情况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四)院士提名的候选人《提名书》及有关材料,按当年增选通知规定,直接寄送中国工程院。

若被提名人为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专家,须提交其中国籍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候选人,还须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的国籍证明。

对于台湾地区候选人,必须提供支持“一个中国”原则的申明。

第四章 归口部门遴选

 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分别对其所属范围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负责组织遴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范围和地区内的单位(不含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以及军队系统在地方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负责组织遴选。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由总政治部负责组织遴选。

  中国科协所属的有关全国性学会提名的候选人,由中国科协负责组织遴选。

  上述负责组织遴选的部门为候选人归口遴选部门。

  第十三条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归口遴选部门负责对中央管理企业提名的候选人组织遴选。

具体归口方案以当年增选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遴选工作的质量,控制候选人的数量,中国工程院可根据每次院士增选的名额,对归口遴选部门报送候选人的名额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有双重领导的单位提名的候选人,由其主管的一方负责组织遴选,非主管部门报送的候选人无效。

  第十六条各归口遴选部门应组成遴选委员会,对所属范围和地区内单位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遴选。

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不少于9人,其中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正高级专家不少于80%,候选人不得作为本部门遴选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遴选结果。

委员会成员名单、投票结果应如实填入候选人《提名书》,并须有遴选委员会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各归口遴选部门在规定的报送名额之内,获得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方可报送中国工程院,报送的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60岁以下(含60岁)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归口遴选部门应在《提名书》中填写“推荐意见”,按当年增选通知要求,将《提名书》及有关材料报送中国工程院。

除了提名候选人外,各归口遴选部门还需提供其他所有参加遴选的候选人名单。

第五章 材料验收与公示

  第十八条中国工程院增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学部办公室对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形式验收,经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报主席团审议通过后为有效候选人。

第十九条在中国工程院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布全部有效候选人名单(姓名、工作单位、专业专长、遴选部门、提名人)。

归口遴选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有效候选人(包括院士和中国科协提名的有效候选人)《提名书》材料的公示,公示材料需在有效候选人所在基层工作单位展示,同时在单位内网上公布,接受同事、同行的监督。

具体要求按《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材料公示办法》执行。

公示情况和反映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中国工程院增选工作办公室。

第六章 院士评审与选举

第二十条评审原则

(一)参加评审的院士必须准确把握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从国家科技事业的全局出发,超脱本部门、本地区、本专业的局限;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分析候选人的工作及获奖等情况;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科学评价候选人的工程科技成就和贡献。

 

(二)在坚持院士标准条件的前提下,要始终注意候选人的年龄结构,在各个阶段的候选人名单中,60岁以下(含60岁)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应特别注意长期工作在第一线的工程技术专家;加强对交叉、边缘和新兴学科以及尚无院士的学科、地区、部门的候选人的了解和重视,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鼓励各学部积极探索优化院士队伍结构的做法。

 (三)评审中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候选人有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院士(如:

父母、夫妻、子女、岳父母、婿媳、兄弟、姊妹、叔侄、甥舅等),评审时应回避。

回避的办法是:

当小组和大会介绍、讨论某候选人情况时,凡属与该候选人有以上关系的院士,应暂时离席,待对该候选人介绍、讨论完毕,再进入会场参加对其他候选人的评审,投票时不回避。

 (四)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严格保密。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评审和选举保密规定》。

  (五)对候选人的投诉按《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处理。

受理投诉信的截止日期为增选年的7月31日,逾期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评审程序:

各学部常委会负责组织本学部院士对属于本学部专业学科范围内的全部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

  学部常委会组织各专业组和学部全体会议,采取审阅材料、介绍情况、酝酿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两轮评审,分别产生本学部进入第二轮评审和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对交叉学科候选人的评审需征求相关学部意见,由候选人所在或相关学部常委会研究提出,候选人所在学部负责处理,相关学部常委会予以配合。

工程管理学部候选人的第一轮评审,按其专业背景在相关学部进行。

  第一、二轮评审会议由全院组织,一般分别安排在增选年6月份和10月份的最后一周进行。

第一轮评审是否采用通信评审方式,由学部常委会研究确定,报主席团批准。

无论采取何种评审方式应符合本《办法》的规程。

第二十二条第一轮评审:

本轮评审的任务是从全部有效候选人中,产生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名单。

  

(一)审阅材料:

候选人的材料是评审的基本依据,与会院士除重点审阅本专业组候选人材料外,还应认真审阅本学部其他候选人的材料。

  

(二)专业组评审:

专业组对本组候选人充分讨论评议,投票产生进入学部评审会介绍的候选人名单,各组进入学部评审的名额由学部常委会决定。

  (三)学部评审:

学部召开全体会议,介绍各专业组进入学部评审的候选人情况,充分讨论评议。

  (四)产生第二轮候选人:

学部投票,产生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名单。

进入第二轮评审的限额为学部增选名额的2—3倍,具体人数由学部常委会研究决定。

  (五)第一轮评审会后,在中国工程院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布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名单,并通知本人届时到会介绍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学部常委会对本学部第二轮候选人中受到投诉以及有疑点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对本学部第二轮候选人考察对象、考察方式和内容由学部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轮评审:

通过本轮评审,从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中,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

为了对候选人更直接地考察了解,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须到会自我介绍、回答问题。

除此之外,评审程序和办法与第一轮评审基本相同,但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候选人在评审会上进行自我介绍,围绕《提名书》主要成就贡献的范围,实事求是地介绍本人在完成重要工程项目中所发挥的作用、解决的工程技术难点、创新之处等。

候选人应严格按通知时间准时到会,及时离会。

  

(二)对被投诉候选人的调查核实材料连同其投诉信和对候选人的考察意见,一并提交评审会议参考。

有关院士应将投诉调查结果或考察意见向评审会议进行说明。

 (三)学部评审会要对进入第二轮评审的全部候选人进行评审。

经学部评审会认真、全面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增选名额120%的比例,依得分顺序,产生正式候选人名单。

  (四)工程管理学部有跨学部院士,由学部常委会统筹安排适当时间,组织本学部院士集中评审。

第二十五条院士选举

  

(一)各学部根据确定的增选名额,对正式候选人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20%。

各学部在遵守《章程》和本《办法》的前提下,为提高增选质量,可采取预投票等选举操作措施。

  

(二)各学部必须用工程院统一印制的选举票进行预投票和正式选举,参加选举的院士必须不少于本学部应投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为有效。

  (三)获得赞同票达到《章程》规定三分之二票数的候选人,按学部增选名额,根据获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满额为止,不足额时空缺。

  (四)选举结果经主席团会议审定报国务院备案。

中国工程院向新当选院士和归口遴选部门发出通知,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

第七章增选工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在增选的全过程中,院士、被提名人、提名单位和归口遴选部门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高度重视道德和学风问题。

  第二十七条院士要严格遵守《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中院士行为规范》。

院士提名候选人时,必须对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工程科学技术成就和科学道德等方面情况有确切的了解,要对所提供的候选人材料负责,并有责任在评审会中答复提问和对有关投诉信件做出回答与澄清。

 第二十八条被提名人必须向提名人或提名单位实事求是地提供本人的有关情况,并对《提名书》中签名确认的内容负责。

一旦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经审核后以学风和道德问题做出处理,终止该被提名人的评审与选举。

  第二十九条提名单位报送的候选人材料,特别是对候选人成就、贡献的介绍和评价,必须依据充分,如实说明该候选人所起的实际作用。

一旦发现材料有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等情况,经审查审核,将终止该候选人的评审与选举、取消下一次提名的资格。

  第三十条各归口遴选部门在组织对候选人遴选时,应保证遴选的公正性、客观性,切实根据工程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严格把关。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为被提名人当选院士进行活动,一旦发现此类问题,经查实后做出严肃处理,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与选举。

第三十二条对发生本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一的问题,由学部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院常务会议审定后作出相应的决定,列入诚信记录。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工程院主席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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