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局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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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局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

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局)职工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明确各下属单位食堂管理职责,有效防范食品和环境卫生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道局及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管道局质量安全环保部是管道局职工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制定实施管道局职工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业务培训,工作交流。

第四条各单位职工食堂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并履行监管职责。

第五条职工食堂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经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并做好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六条职工食堂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职工食堂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加工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职工负责,接受职工监督。

第七条职工食堂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于就餐场所醒目位置。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不得擅自变更加工布局及场所用途,新、改、扩建加工场所或需变更许可内容,要经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再进行。

第八条职工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能上岗。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认真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管理、餐厨废弃物处置、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作好记录。

第十条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执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进行一次以上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每周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第十四条凡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建立餐饮服

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

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做到:

(一)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二)勤洗衣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

(三)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四)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五)禁止穿工作服上厕所,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六)工作时严禁吸烟;

(七)工作时禁止随地吐痰;

(八)禁止用工作服擦汗、擦鼻涕或擦餐具;

(九)禁止其它可能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不良行为及举止。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第五章进货查验、记录、贮存管理

第十九条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第二十条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

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

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还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专(兼)职人员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第二十二条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尘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第二十四条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严禁使用。

第二十五条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第六章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

迹象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第二十九条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第三十条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一条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第三十二条加工结束及时清洁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

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第七章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五条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第三十六条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第三十七条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第三十八条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第三十九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第四十条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

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

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第四十一条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

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第八章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第四十三条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第四十四条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

各种熟食面点改刀要在专用的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第四十五条当餐未用完的面点,应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专用柜内,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注意生熟分开保存。

第四十六条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第四十七条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

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

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第四十八条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用具、设备清洁。

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

后定位存放。

第九章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第五十条固定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凉菜间,凉菜间工作人员进入凉菜间前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第五十一条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凉菜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凉菜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

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三条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第五十四条凉菜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五十五条凉菜间内冰箱必须专用。

熟食品用容器及保鲜纸密封保存于冰箱中,不得重叠存放。

第五十六条各种凉菜装盘后不可交叉重叠存放,传菜从食品输送窗口进行,禁止传菜人员直接进入凉菜间端菜。

第五十七条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

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需要加热的按规定进行再加热。

第五十八条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第十章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第六十条固定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裱花间,裱花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戴口罩。

第六十一条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裱花间,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裱花间。

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裱花制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

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三条鲜蛋应清洗(必要时消毒)后再使用,冰蛋根据使用数量融化,当天融化、当天使用、当天用完。

奶油要专柜低温保存。

第六十四条裱花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六十五条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贮存,贮存温度10℃以

下。

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

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贮存温度不得超过20℃。

第六十六条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第六十七条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第六十八条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

第十一章现榨饮料管理

第六十九条现榨饮料是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杂粮为原料,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条件下,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饮品。

分为现榨果蔬汁和现榨杂粮饮品,现榨杂粮饮品应烧熟煮透后方可供应。

第七十条制售现榨饮料,应设置布局合理的现榨饮料专用操作场所,配备无毒、无害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现榨饮料专用设备、工用具,并由专人加工制作。

第七十一条现榨饮料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应佩戴一次性口罩;操作中如接触其它不洁物品后应立即洗手消毒。

第七十二条现榨饮料果蔬必须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虫

蛀,无破损等。

杂粮及其制品必须无霉变、无虫蛀、无腐败变质、无杂质等。

现榨饮料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作原料。

第七十三条现榨饮料使用的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添加的冰块应符合GB2759.1《冷冻饮品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十四条饮料现榨应严格进行原料清洁整理,未经清洗处理的果蔬和杂粮不得使用,在压榨前应再次检查待加工的原辅料,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七十五条饮料现榨操作前,应检查设备、工用具的清洁状况,现榨饮料的设备、工用具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使用过程中更换榨汁品种时,接触食品的设备必须洗净、消毒。

第七十六条现榨饮料应存放于加盖的容器中,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供应腐败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掺杂使假、隔顿隔夜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现榨饮料。

第十二章食品添加剂管理

第七十七条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

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七十八条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

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

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

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第七十九条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第八十条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第八十一条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

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

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2年。

第十三章食品留样管理

第八十二条职工食堂、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第八十三条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

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第八十四条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第八十五条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第八十六条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第八十七条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第八十八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

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

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章售饭间卫生管理

第八十九条售饭间必须做到房间专用、售饭专人、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专用。

第九十条售饭间内配置装有非手接触式水龙头、脚踏式污物容器、紫外线杀菌灯、通风排气空调系统等设施,室内做到无蝇,保持室内温度25℃以下。

第九十一条售饭间内班前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工具、贴板、容器、抹布、衡器每次使用前进行清洁消毒;贴板做到面、底、边三面保持光洁。

第九十二条工作人员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消毒。

第九十三条过夜隔夜食品回锅加热销售,不出售变质食品,当餐(天)未售完熟食品在0-10℃冷藏保存或60℃以上加热保存。

第九十四条非直接入口的食品和需重新加工的食品及其它物品,不得在售饭间存放。

第十五章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

第九十五条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第九十六条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

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采用化学

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九十七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第九十八条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第九十九条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

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第一百条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第一百零一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

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一百零二条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清洗消毒餐

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第一百零四条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第一百零五条专人(经培训合格人员)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第十六章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第一百零七条废弃食用油脂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废弃食用油脂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条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第一百一十二条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不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七章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一百一十四条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第一百一十七条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第一百一十八条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

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第一百一十九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第一百二十条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

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一百二十一条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第十八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一百二十三条各单位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职工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本单位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有: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

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抢救

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120)抢救。

(三)保护现场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四)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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