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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准备,一、在民法总论中我们都应当学到什么知识?

二、在民法总论中我们应当掌握那些学习民法的方法三、民法分论在民法学中的地位,第二编人身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在民法中的排序先后问题理想的排序:

人身权财产权理性的排序:

财产权人身权,第三编物权法第十三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的缘起1.作为最原始、最典型的财产法,发挥”定份止争”之功能2.在历史唯物论之视角下,物权法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在2007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10个,分别是: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抵押的财产范围、抵押登记的效力、权利质权的标的及留置权。

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涉及物权法的考点有14个:

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定原则、地役权、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占有制度、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登记制度、动产交付、所有权的取得、抵押、质押、处分共有财产(动产或者不动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内容。

(二)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通过规定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归属,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1.物权法的基本调整方法,首先是通过规定物权,而收纳社会生活中之种种财富的占有,利用的事实2.所规定的物权主要对应财富的归属与非归属的两种状态,(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有体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1.物的归属关系核心问题何为”归属”一个在解释上容易陷于同语反复的法律概念,可以尝试着”描述”这一概念

(1)归属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优越于其他一切民事主体的,对物质资料的支配地位.

(2)归属还可以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一定物质资料在面临社会分配时的“剩余索取权”.,(3)还可以是指物质资料被他人直接占有利用时,物主人可以依据间接占有继续支配物质资料,并在利用关系解除以后,恢复到完全支配者的地位的法律上的能力(4)归属关系的广泛存在,还代表一个社会对个人财产支配能力的高度信任,故而归属关系没有期限性.(5)归属关系可以作为一切财产关系的逻辑起点.,例,以下体现物之“归属”关系的有,、张某在某公司中拥有的1万股份B、李某在银行的1万元存款C、王某对合伙经营所的购买的一栋房屋财产享有的合伙人份额D、赵某作为某住宅楼业主对屋顶的共有权E、陈某创作了某雕塑,而对雕塑作品拥有的著作权F、吴某一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答:

CD,2、物的利用关系使物尽其用,才是物权法最终服务的目的。

相比之下,追求“物尽其有”的归属关系,反倒是为了达成更有效的物的利用的一种手段。

物的利用的两种主要形式:

A、自主利用B、他主利用在大陆法建立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的背景下,我们反倒更应当注意他主利用的社会效率。

例:

以下属于他主利用的是,A、甲从乙处典来的一处房产,现改为旅馆对外经营B、丙从丁处借来100斤种子粮用于春播。

C、A承诺用自己的电子元件为B组装一台音响,现组装完成,在交付前由A试用一个月。

B、合伙成员C利用合伙企业过去购买的一批原材料向银行出质,袋到100万元款。

答:

AB,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何谓“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A、它仅仅是贯穿于物权法内部的行为准则B、它是在物权法律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性、技术性原则,而非伦理性原则。

C、它仅仅适用于大陆法系的物权法。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概念:

物权的种类、每一类物权的内容,创设、移转、消灭的方式,均由法律规定。

A、物权法定的项目:

种类、内容、创设移转消灭的方式B、物权法定中的“法”,不是指广义物权法的一切渊源形式,在通常情况下仅仅是指民事基本法与民事单行法(物权法)C、比较物权“法定”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会发现,此“法定”与彼“合法性”既有联系,但更有区别。

案例1: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该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作为对价,乙必须支付给甲16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将16万元付给了甲。

后来,乙由于急需用钱,就将该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了丙。

甲知道后,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乙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丙返还该房屋。

在这个案子当中,甲和乙约定的对房屋的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由于我国现有物权中并不存在房屋的长期使用权这一类型,所以甲和乙的约定由于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在实践当中,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终身居住权”、“优先购买权”等物权类型,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以其约定诉讼到法院,要求保护他们所谓的物权时,法院都可以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因为他们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内容法定”案例:

甲有一套房子,乙租赁了该房屋,乙为了能够长期使用该房屋,就和甲商定由其永久租赁,甲永远不能收回该房屋,也不能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那么乙和甲之间的这种约定是否合法?

不合法。

因为他们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房屋所有人甲对该房子的处分权,实际上是取消了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这显然与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权能不符,这种约定也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其约定是无效的。

例题甲对乙负有50万元的债务,甲所提供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

()A.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不转移占有质押给乙B.甲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C.甲的朋友丙将自己的一幢价值5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甲债务的履行D.甲乙约定若甲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甲的房屋归乙所有答案BC,在本案中,B、C两项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并且其内容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A则创设了一个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的担保物权种类,因为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不转移占有,即使名为质权,也是不允许的。

D项属于流质条款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注意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法定,这一点和债权是完全不同的。

债权奉行的是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法律往往并不限制合同的种类和内容,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合同的内容,承认并保障其效力的实现。

(07年卷三第11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

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答案:

D,解析:

物权法第39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5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

因此D项正确。

2、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价值A、“归属关系”与“利用关系”的有效区别的需要B、在阶级社会,物权法定原则成为物权法体现阶级倾向性的工具C、使作为对世权的物权,能够取得适当的公示方式D、物权法定原则是社会习惯中的新兴“物权”萌芽之被社会承认过程始终处于成文法的稳定控制之下。

3、物权法定的项目内容A、物权的种类B、物权的权能C、物权的创设、移转方式4、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的意思自由原则的关系矛盾与统一5、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

(二)一物一权原则1、概念:

一物之上只允许存在一个最优越的支配权所有权。

延伸含义:

一物之上不允许存在两个和两个以上彼此互不相容的物权。

2、适用范围:

一物一权原则仅仅适用于对个人主体地位高度尊重,自物权与他物权高度分离的,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民法。

而不严格适用于深刻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的当今英美法系的财产法。

但这又并不妨碍在英美法系国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贯彻一个特殊的问题:

在大陆法系:

法人财产权-股权,到底哪个“是”所有权,或两个都是?

或两个都不是?

(三)公示公信原则概念:

依法定公示方式进行公示的静、动法律关系中的物权,可以使权利取得完整的权利保护效力,也可以使相信物权公示外观的相对人,取得其期望取得的法律效果。

1、公示原则物权的存在、取得、变动,应具备法定之公示形式,否则物权之法律效力将受减损善意取得中的原权利人

(1)物权存在的公示A、目的,在于使不特定的社会义务人知悉特定物权的存在,以向特定物权人尽到物权法上的义务B、为达上述目的,要求物权人按物权法定原则之要求进行公示,即采用占有(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两种形式占有:

作为公示手段的占有,不是指物权的“占有权能”,而是指对事物的事实管理,这种管理应达到社会观念公认的直接、有效与可见的程度。

(2)物权取得、变动的公示A、物权取得,是指民事主体绝对或相对取得物权的法律效果B、物权变动,是已经取得的物权发生主体、客体或权利内容变动,或物权消灭的法律效果C、物权取得与变动的公式方法:

交付(针对动产物权)、变更登记(针对不动产物权)。

对于不动产来说,其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为:

有效的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而对于动产来说,它的物权变动模式则为:

有效的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案例:

某甲有一套房子,他先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将20万元房款交付给了甲,甲同时将房屋交付给乙,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搬进去居住,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

后来,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甲就背信弃义地撕毁了与乙签订的合同,又与丙签订了合同,将上述房屋又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这时,丙拿着房产证找到乙,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并且实际取得了该房屋,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于是拒绝搬出。

双方争议,这是典型的一房二卖行为。

显然,由于乙购买了房屋后没有进行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乙虽然交付了房屋价款,但并没有从法律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相反,丙虽然没有实际占有房屋,但由于他已经进行了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丙已经从法律上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设立登记生效是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形。

一是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物权法第9条第2款: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是非因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参考28-31条三是大部分用益物权,都不需要进行登记,除建设用地使用权外都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127条),地役权(158条),例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

l996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女儿张平。

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998年,张先生的妻子病故。

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自此,张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

2002年,张先生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平主张南房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B.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小小的行为是部分有效的c.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自己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D.张先生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张小小的行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所以张小小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答案ABC,(3)违反物权公示的法律后果A、物权存在不公示,不能期待广大义务人对物权的义务的履行B、物权变动不公示:

或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或有关结果不能对抗第三人2、公信原则

(1)概念:

社会公众对适当的物权公示形式有善意信赖的权利,即使实际上公示形式与物权的实际情况背道而驰,善意信赖人仍可基于善意信赖而取得其期望取得的法律效果

(2)在不动产物权关系中,为对登记的信赖(3)在动产物权关系中,为对占有的信赖,如著名的“善意取得”制度,例:

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案:

D,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A项符合该款规定,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D.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

(四)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4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强调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不能因为权利人身份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各权利人,不论它是国家、是集体还是个人,都必须遵循同样的物权设立和变动规则,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都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这是民法的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五)区分性原则1、概念:

将一个连贯的交易行为,前后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两个阶段的物权法原则2、适用范围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所谓“即时清节”的交易过程中,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界限并不清晰,但并非找不到。

区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交易活动经历一定时日,从缔约到履约须有明显的过程的复杂交易行为,特别是不动产买卖行为,3、区分性原则的功能

(1)划分交易过程中债法与物权法各自的调整对象

(2)令不同的交易阶段分别归入债权行为(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物权变动)两个阶段,分别适用各自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从而发生效力命运上的彼此相对独立:

债权行为的无效不当然导致物权行为的无效,反之亦然。

从而防止复杂的交易行为由于一个片段的效力瑕疵而危及全部行为的效力(3)保护交易安全,物权法中物权行为与合同行为的区别,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担保法中的对应规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过去几十年中,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不加区分的情形比比皆是,本来办理登记是房屋抵押权的设立要件,是抵押合同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法律义务,却被设计成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如果当事人违反了义务,合同反而无效,无疑是对违约方的纵容,完全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从而法律也得不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

近年来,人们已经痛感这种不区分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的做法的弊端,并且力图改变这种做法。

1999年的合同法及其随后的司法解释在多个地方强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不同,2007年的物权法一举废除了1995年担保法中错误的规定,从此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再依赖于担保物权是否成立。

至此,我国债权行为的独立性得到了全面实现。

案例,王某将自己的私房一处卖给了刘某,并将房产证一并交付。

随后,刘某一家对房屋进行了简单地装修就搬进去居住,刘某认为反正房产证在自己手中,过不过户都无所谓,所以就一直没有办理过户。

两年后,该房屋附近新开辟了一条道路,房屋大幅度升值。

王某觉着房子卖便宜了,有心反悔,决定通过打官司把卖出的房子要回来。

于是,王某就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他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某与刘某买卖的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法律上没有转移,但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登记的影响,该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

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

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

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

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请回答94-96题。

(07年卷三第96题)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答案:

BCD,解析:

合同法第135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可见,交付标的物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小王应当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

因此A项错误。

物权法第29条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可见,小王于2007年5月29日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但物权法第31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B项正确。

物权法第14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C项正确。

物权法第18条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可见D项正确。

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

B,解析: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中州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

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B.乙C.丙D.丁答案:

A,解析: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

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第二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对物之权仍属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非人与物的关系。

二、物权的特征1、绝对权2、以“物”为客体3、支配权4、排他性权利

(1)物权一般法律效力上的“排他性”

(2)一物一权原则中的“排他性”,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何谓权利的“效力”?

1、权利包含的权能2、义务人的义务的内容3、权利受到侵害时,救济权的内容与行使方式。

一、支配力1、直接支配积极支配消极支配合法之支配权利滥用2、间接支配权利人并非亲自占有标的物,而是通过控制他人的行为意志,假他人之手实现的支配。

(1)所有权人假用益物权人之手的支配

(2)担保物权人(主要是抵押权)假所有权人之手的支配间接支配实际上就是间接占有,由于支配人直接支配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意志,而对于行为意志的支配往往需要债的关系实现,所以一般无法公示,间接支配人的物权存在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排他效力在此特指物权排斥非法干涉(侵权),以及在遭受干涉时,得行使物上请求权,以排除妨碍,恢复权利圆满状态的效力1、须有不法侵害,导致物权受到损失2、须以物权请求权之方式排斥干涉,维护权利物上请求权

(1)物权是支配权,这只是基于“原权”谈论物权,若站在救济权的角度,物权则体现为为恢复物权的正常支配状态而请求加害人履行某种义务或承担某种责任的权利。

这也将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区别开来发生的原因不同,服务的目的不同

(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条件A、物权受到非法侵害B、恢复物权的支配权之原权状态在事实上、法律上皆有可能,(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方式A、返还原物(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B、排除妨碍、消除危险C、恢复原状D、物权确认(4)物上请求权的效力不足及弥补在很多情况下,恢复物权的正常支配权状态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已无可能,或者通过以上几种物上请求权行使方式仍无法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则只能在物权自身效力以外,寻求损害赔偿机制侵权之债的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物上请求权同时使用,例:

张某为打压竞争对手李某,便趁夜潜入李某的食品作坊,破坏了其主要的的生产设备.造成李停工若干天.问,下列哪些情况是李某行使物上请求权?

A、要求张某支付李某为检查设备受损情况而支出的检查费。

B、要求张某负责将设备修理如新,恢复功能C、要求张某为自己更换一台同等规格的新设备D、要求张某就设备手损后的折价部分进行赔偿E、要求张某赔偿李某停工期间的利润损失若干答:

B,三、优先力对于同一标的物有数项权利彼此间存在冲突,导致其中一项权利优先实现的效力

(一)物权之间的优先力注意:

并不是说权利内容越多,支配地位越优越的权利就越优先,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相比并不优先。

特别是当所有权人处于间接占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至于物权人得排斥非权利人干涉,是排他力的内容,也无所谓优先。

优先是指在行使权利上的时间顺序问题上各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而由法律推定的一个优先顺序先设定的物权优先。

典型情况1、对同一物抵押权的顺序问题依登记在先主义。

2、买卖不破租赁A、租赁权若被承认为物权,依据物权优先力而对新所有权人有约束力。

B、租赁权若未被承认为物权,则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而对新所有权人有约束力。

3、同理,买卖也不能破任何在先设定的,且符合公示要求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等等。

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3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

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

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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