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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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

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1998年3月31日印发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4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3年12月27日发布了新《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中小学校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2013年12月31日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与基建和食堂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中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中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4

年1月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中小学校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收及暂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收及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应收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收账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3.“材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材料”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材料”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而是将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其他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短期投资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价。

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

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领用出库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应当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在原账中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6.“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

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二)负债类。

1.“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将中小学校的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相应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短期借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2.“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代管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代管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代管款项”科目的余额分别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代管款项”科目。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中小学校应在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对原账中“应付及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属于中小学校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应付及暂存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及暂存款”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中小学校为职工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付及暂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属于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应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科目;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长期应付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净资产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

(1)“一般基金”明细科目。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对应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投资基金”明细科目。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对应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中小学校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转为新账中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上述科目发生变化。

(1)“修购基金”明细科目。

自2013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计提修购基金。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所属“修购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所属“修购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2)“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所属“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3)“奖教奖学基金”明细科目。

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所属“奖教奖学基金”明细科目核算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新账中“专用基金——奖助学基金”科目核算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该明细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奖助学基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奖助学基金”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4)“留本基金”明细科目。

转账时,应对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所属“留本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奖助学基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奖助学

基金”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5)其他明细科目。

转账时,对于原账中其他专用基金,按有关规定保留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按有关规定不予保留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4.“事业结余”、“勤工俭学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事业结余”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新制度未设置“勤工俭学结余”科目;新制度未设置“结余分配”科目,但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核算中小学校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因原账中“事业结余”、“勤工俭学结余”、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4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的新账即可。

(四)收入支出类。

1.“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勤工俭学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勤工俭学支出”、“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由于上述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2.“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贷方,将原账中“专款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

三、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本校财务会计“大账”。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中小学校应当在新账中上述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将2013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

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余额,分别借记新账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工程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合计数减去“应付工程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余额合计数后的金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中小学校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本校财务会计“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四、按照新制度将食堂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一)中小学校食堂实行自主经营的。

将2013年12月31日原食堂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

按照食堂账中相关资产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存货”等科目;

按照食堂账中相关负债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应付账款”等科

目,按照食堂账年末结账前收支净额,贷记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食堂资金结转”科目。

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对本校食堂实行单独核算的同时,将食堂账相关数据并入本校财务会计“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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