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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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3

3.1一般规定3

3.2建筑和围护结构3

3.3暖通空调6

3.4给排水、电气及燃气13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诊断、设计与评估20

4.1一般规定20

4.2围护结构20

4.3建筑设备系统22

4.4综合节能改造23

5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设计25

5.1一般规定25

5.2太阳能系统25

5.3地源热泵系统26

5.4空气源热泵系统27

6施工、调试及验收29

6.1一般规定29

6.2围护结构31

6.3建筑设备系统35

6.4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36

7运行管理38

7.1运行与维护38

7.2节能管理39

附录A建筑分类及参数计算41

附录B不同气候区建筑设计平均能耗指标43

附录C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44

附录D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52

附:

起草说明65

1总则

1.1.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建筑室内环境,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管理,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1.2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应遵守本规范。

1.1.3本规范是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经合规性判定,能够实现既定节能目标,且能保障建筑安全可靠,及正常使用,应允许使用。

1.1.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1建筑节能应以保证安全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室内环境参数和使用功能为前提,以降低建筑本身能源需求并降低建筑的化石能源消耗量为目标,并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

2.1.2新建居住建筑的供暖和空调平均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现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

2.1.3新建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平均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现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2.1.4不同类型的建筑应按建筑分类分别满足相应性能要求。

建筑分类及参数计算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1.5不同气候区建筑设计平均能耗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2.1.6建筑用能系统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及常规能源分项计量装置。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

3.1

3.2

3.1一般规定

3.2.1建筑群整体规划应减轻热岛效应;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冬季日照,并应缩短能源供应输送距离。

当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时,应统筹规划。

3.2.2建筑节能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通过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

3.2.3工程设计变更后,应对建筑节能措施重新进行审核。

3.2建筑和围护结构

3.2.1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3.2.1-1规定的限值。

当设计建筑不满足表3.2.1-1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表3.2.1-1体形系数限值

气候区

建筑层数

≤3层

(4~8)层

(9~13)层

≥14层

严寒地区

0.50

0.30

0.28

0.25

寒冷地区

0.52

0.33

0.30

0.26

夏热冬冷地区

0.55

0.40

0.40

0.35

夏热冬暖地区

0.55

0.55

0.40

0.40

温和地区

0.55

0.40

0.40

0.35

2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3.2.1-2规定的限值。

表3.2.1-2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限值

单栋建筑面积A(m2)

建筑体形系数

300

≤0.50

A>800

≤0.40

3.2.2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3.2.2规定的限值。

当设计建筑不满足表3.2.2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权衡判断。

表3.2.2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向

窗墙面积比

严寒地区

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夏热冬暖地区

温和地区

0.25

0.30

0.40

0.40

0.40

东、西

0.30

0.35

0.35

0.30

0.35

0.45

0.50

0.45

0.40

0.45

天窗

0.15

0.10

0.06

0.04

0.06

注:

表中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

表中的“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0至北偏西小于60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0至偏南小于60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0至偏西小于等于300的范围。

3.2.3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权衡判断。

3.2.4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5%。

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权衡判断。

3.2.5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其他地区每套居住建筑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2公共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设置可开启窗扇或通风换气装置,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通风开口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外墙面积的10%。

建筑中庭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

3.2.6遮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的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

2除严寒地区外,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的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5时,应采用活动式建筑外遮阳或活动式中置遮阳。

3建筑室内中庭应有遮阳设计。

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3.2.7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不满足附录D规定限值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3.2.8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表3.2.8规定的限值。

表3.2.8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气密性气密性等级限值

气候区

气密性等级

1~6层

7层及7层以上

严寒地区

6

6

寒冷地区

4

6

夏热冬冷地区

4

6

夏热冬暖地区

4

6

温和地区

4

6

3.2.9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2.10采光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光窗的透光折减系数Tr应大0.45;

2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

3.2.11有采光要求的功能性房间或场所,室内各表面的加权平均反射比不应低于0.4。

3.3暖通空调

3.3.1除乙类公共建筑外,集中供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3.3.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用电量需求,且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3.3.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气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3.3.4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

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3.3.4的数值。

表3.3.4名义工况下锅炉的热效率(%)

锅炉类型

及燃料种类

锅炉额定蒸发量D(t/h)/额定热功率Q(MW)

D<1/

Q<0.7

1≤D≤2/

0.7≤Q≤1.4

2<D<6/

1.4<Q<4.2

6≤D≤8/

4.2≤Q≤5.6

8<D≤20/

5.6<Q≤14.0

D>20/

Q>14.0

燃油燃气

锅炉

重油

90

92

轻油

92

94

燃气

92

94

层状燃烧

锅炉

Ⅲ类

烟煤

81

84

86

87

88

抛煤机链条

炉排锅炉

--

--

--

88

89

流化床燃烧

锅炉

--

--

--

88

3.3.5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满足表3.3.5的规定。

表3.3.5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的热效率

类型

热效率值(%)

户式供暖热水炉

η1

89

η2

85

注:

η1为供暖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供暖状态为30%的额定热负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η2为较小值。

3.3.6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气锅炉作为热源: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气的热负荷;

2蒸气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大于1.4MW。

3.3.7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

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3.3.8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3.8的数值;

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3.8中数值的0.93倍;

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3.8中数值的0.95倍。

表3.3.8名义工况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

类型

名义制冷量

CC(kW)

性能系数COP(W/W)

严寒

A、B区

严寒

C区

温和

地区

寒冷

地区

夏热冬

冷地区

夏热冬

暖地区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4.30

4.30

4.30

4.30

4.40

4.60

螺杆式

CC≤528

4.80

4.90

4.90

4.90

4.00

5.10

528<CC≤1163

5.20

5.20

5.20

5.30

5.40

5.50

CC>1163

5.40

5.50

5.60

5.70

5.80

5.80

离心式

CC≤1163

5.20

5.20

5.30

5.40

5.50

5.60

1163<CC≤2110

5.50

5.60

5.60

5.70

5.80

5.80

CC>2110

5.90

5.90

5.90

6.00

6.30

6.30

风冷或

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CC≤50

2.80

2.80

2.80

2.80

2.90

3.00

CC>50

3.00

3.00

3.00

3.00

2.20

3.20

螺杆式

CC≤50

2.90

2.90

2.90

3.20

3.20

3.20

CC>50

2.90

2.90

3.00

3.40

3.40

3.40

3.3.9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

IPLV=1.2%×A+32.8%×B+39.7%×C+26.3%×D(3.2.9)

式中:

A——10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30℃/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5℃;

B——7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6℃/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31.5℃;

C——50%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23℃/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8℃;

D——25%负荷时的性能系数(W/W),冷却水进水温度19℃/冷凝器进气干球温度24.5℃。

3.3.10当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方法应符合第3.3.9条的规定;

2水冷定频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3.3.10的数值;

3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3.3.10中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30倍;

4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3.3.10中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限值的1.15倍。

表3.3.10名义工况下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类型

名义制冷量CC(kW)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严寒A、B区

严寒C区

温和地区

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夏热冬暖地区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4.90

4.90

4.90

4.90

5.05

5.25

螺杆式

CC≤528

5.35

5.45

5.45

5.45

5.55

5.65

528<CC≤1163

5.75

5.75

5.75

5.85

5.90

6.00

CC>1163

5.85

5.95

6.10

6.20

6.30

6.30

离心式

CC≤1163

5.15

5.15

5.25

5.35

5.45

5.55

1163<CC≤2110

5.40

5.50

5.55

5.60

5.75

5.85

CC>2110

5.95

5.95

5.95

6.10

6.20

6.2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CC≤50

3.10

3.10

3.10

3.10

3.20

3.20

CC>50

3.35

3.35

3.35

3.35

3.40

3.45

螺杆式

CC≤50

2.90

2.90

2.90

3.00

3.10

3.10

CC>50

3.10

3.10

3.10

3.20

3.20

3.20

3.3.11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表3.3.11的数值。

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确定。

表3.3.11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

类型

名义制冷量CC(kW)

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W/W)

严寒A、B区

严寒C区

温和地区

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夏热冬暖地区

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3.3

3.3

3.3

3.3

3.4

3.6

螺杆式

CC≤528

3.6

3.6

3.6

3.6

3.6

3.7

528<CC<1163

4.0

4.0

4.0

4.0

4.1

4.1

CC≥1163

4.0

4.1

4.2

4.4

4.4

4.4

离心式

CC≤1163

4.0

4.0

4.0

4.1

4.1

4.2

1163<CC<2110

4.1

4.2

4.2

4.4

4.4

4.5

CC≥2110

4.5

4.5

4.5

4.5

4.6

4.6

3.3.12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3.3.12的数值。

表3.3.12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

类型

名义制冷量

CC(kW)

能效比EER(W/W)

严寒

A、B区

严寒

C区

温和

地区

寒冷

地区

夏热冬

冷地区

夏热冬

暖地区

风冷

不接风管

7.1<C≤14.0

2.70

2.70

2.70

2.75

2.80

2.85

CC>14.0

2.65

2.65

2.65

2.70

2.75

2.75

接风管

7.1<CC≤14.0

2.50

2.50

2.50

2.55

2.60

2.60

CC>14.0

2.45

2.45

2.45

2.50

2.55

2.55

水冷

不接风管

7.1<CC≤14.0

3.40

3.45

3.45

3.50

3.55

3.55

CC>14.0

3.25

3.30

3.30

3.35

3.40

3.45

接风管

7.1<CC≤14.0

3.10

3.10

3.15

3.20

3.25

3.25

CC>14.0

3.00

3.00

3.05

3.10

3.15

3.20

3.3.13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3.3.13的数值。

表3.3.13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名义制冷量CC(kW)

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严寒

A、B区

严寒

C区

温和

地区

寒冷

地区

夏热冬

冷地区

夏热冬

暖地区

CC≤28

3.80

3.85

3.85

3.90

4.00

4.00

28<CC≤84

3.75

3.80

3.80

3.85

3.95

3.95

CC>84

3.65

3.70

3.70

3.75

3.80

3.80

3.3.14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3.3.14的规定。

表3.3.14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

工况

性能参数

冷(温)水进/出口温度(℃)

冷却水进/出口温度(℃)

性能系数(W/W)

制冷

供热

12/7(供冷)

30/35

≥1.20

—/60(供热)

≥0.90

3.3.15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空气风系统中。

3.3.16除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的空调区外,全空气空调系统设计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有同时加热和冷却过程。

3.3.17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集中新风的空调系统时,除排风含有毒有害高污染成分的情况外,当系统设计最小总新风量大于等于40000m3/h时,应对不少于新风总送风量25%的排风设置集中排风能量热回收装置;全空气直流式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量大于等于3000m3/h时,应对不少于新风送风量75%的排风设置排风能量热回收装置。

3.3.18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或与不供暖供冷房间相邻的地板作为供暖供冷辐射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采用电热膜的供暖系统,绝热层下部必须设置防潮层。

3.3.19集中供热(冷)的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

达不到要求时,应在换热机房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其它措施。

3.3.20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当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应通过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全面、及时地了解锅炉的运行状况;

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调节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满足整个热网的热量需求,保证供暖质量;

3应通过锅炉系统热特性识别和工况优化分析程序,根据前几天的运行参数、室外温度,预测该时段的最佳工况;

4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作出及时判断;

5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储存历史数据;

6锅炉房、换热机房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3.3.21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电供暖系统应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3.3.22采用集中冷、热源时,供冷量与供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或热量计量装置;

2设有集中供暖(集中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应设置分户冷、热计量或分摊装置;

3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结算表。

3.3.23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计量燃料的消耗量;

2应计量耗电量;

3应计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

4应计量补水量。

3.4给排水、电气及燃气

3.4.1给水泵的效率不应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且设计工况下水泵效率应处在高效区。

3.4.2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其热源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除有其它用蒸气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气,通过热交换后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2当有其他热源可利用时,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3.4.3以燃气或燃油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第3.2.4条的规定。

当采用户式燃气热水器或采暖炉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设备能效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户式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热效率(热水)

类型

热效率值(%)

户式热水器

η1

89

η2

85

户式供暖热水炉(热水)

η1

89

η2

85

注:

η1为热水器或供暖炉额定热负荷和部分热负荷(热水状态为50%的额定热负荷)下两个热效率值中的较大值,η2为较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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