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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品实施细则(终).doc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中小企业抵(质)押品

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抵、质押品管理工作,加强对抵、质押品的跟踪检查和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根据国家、人民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总行授信执行工作规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抵、质押品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借款单位在办理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时,向银行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清偿银行贷款本息的合法财产,当借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品或质押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抵、质押品权证包括银行本、外币存单、银行本票、商业汇票,上市公司股票、政府和公司债券、保险批单、提货单、产权证或他项权利证书及抵债物资的物权凭证等。

第四条抵质押担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凡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在信贷业务各流程,均应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严格规范管理。

(二)合规性原则。

业务叙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管理规定。

(三)审慎性原则。

审慎选择和接受押品,合理评估押品价值,并对押品实施持续监管,确保押品对我行债权的保障作用。

第五条通过对押品实施有效管理,确保押品符合以下要求,以有效保障我行债权实现:

(一)真实、合法、有效。

押品真实存在,法律权属清晰,抵质押权的设立、存续和终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流动、保值、安全。

押品具备变现能力,便于进行有效的价值管理,便于进行妥善的监控或保管。

第六条抵质押担保是我行风险缓释的重要手段,可单独使用,也可与保证担保等其他风险缓释手段组合使用。

接受抵质押担保不能替代我行对信贷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评估。

第七条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负责全辖中小企业授信抵质押品的牵头管理、对辖内中小企业业务条线押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以及承担对职责范围内押品的日常管理、现场核查、内部评估等工作,接受省分行授信执行部的业务指导、检查和后评价。

第八条各授信业务发起行(部)是押品的日常管理机构,负有对本行(部)中小企业授信押品承担日常监控和维护责任。

第二章业务流程与岗位职责

第九条抵质押担保管理是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贯穿于信贷业务的全流程,主要包括:

贷前:

押品调查、估值和审查,贷中:

合同签订、押品查验和法律手续的落实、押品保险,贷后:

押品移交、保管、检查与核查、价值监控与估值、风险信息处理、变更和释放、押品处置等。

第十条抵质押担保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岗位本办法中的岗位主要是指相关人员在抵质押管理中的工作角色,区别于我行实际职位设置。

信贷发起岗、信贷审批岗、押品核查岗、押品保管岗、押品估值岗等。

其中,信贷发起岗不得兼任信贷审批岗、押品保管岗、押品核查岗、押品估值岗;信贷审批岗亦不可兼任押品保管岗、押品核查岗、押品估值岗。

信贷发起岗(业务拓展团队客户开发/维护/销售支持岗)主要负责贷前押品调查、估值,贷中合同签订和公证、押品查验和法律手续的落实、押品保险,贷后押品移交、检查、价值监控等。

信贷审批岗(授信审批团队信用审查岗)主要负责信贷条件中有关押品条件的审查。

押品核查岗(授信审批团队发放审核岗)主要负责对押品的性质、所处状态等进行现场核实和检查,并作为押品的日常监管工作的有效补充。

押品保管岗(授后管理团队押品管理岗)主要负责贷后押品的接收和保管,并具体实施押品的变更和释放工作。

押品估值岗(授后管理团队押品管理岗)主要负责对贷后押品价值进行监控和重估。

第三章押品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押品准入管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进行质押的权利、未禁止质押的财产或者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作为我行可接受的押品。

(二)原则上作为有效押品有效押品是指在信贷审批环节可考虑其风险缓释能力的押品。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我行可接受的押品。

2、权属清晰,且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需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需交付生效的押品应及时对押品进行控制或交由我行认可的独立机构保管。

3、原则上我行应为第一顺序受偿人,审慎接受再抵押。

4、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我行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

5、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或押品价格可合理地厘定及核实。

(三)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负责牵头明确我行有效押品范围。

拟以我行相关办法未涵盖的财产或权利作为有效押品的,应报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进行准入核准。

经总行核准同意可纳入有效押品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否则,该押品所对应的信贷应视同信用信贷进行管理,相应押品的贷前、贷中、贷后管控等参照本细则。

(四)设定抵质押时应确保押品完整,避免不合理分割。

如存在多项可分割的押品,且其中若干项彼此之间存在较明显的互相依赖关系(如一方功能的实现需依靠另一方的使用),应将相关押品一并设定抵质押。

第十二条抵质押率管理

(一)抵质押率是指信贷本金与为该项信贷提供担保的押品的估值的比率:

抵质押率=信贷本金÷押品估值押品估值应剔除变现时所应支付的税费。

×100%。

(二)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负责牵头确定押品的抵质押率。

信贷审批环节应根据具体客户情况、产品风险和本行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对具体业务的抵质押率进行审查。

合理的抵质押率应根据押品历史变现率、市值波动情况、我行持有成本、变现成本等因素,结合同业经验等综合因素确定。

(三)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抵质押率,是认定“足额抵质押”的标准;各行实际接受的抵质押率可以高于我行规定的抵质押率,但高于规定抵质押率的信贷业务,不再符合“足额抵质押”的要求。

(四)抵质押率是我行供信贷决策参考的内部指标,不应在担保合同文本和条款中体现,以免造成我行在行使担保权利时,只能按该比率份额求偿的不利情况。

第十三条估值管理

(一)押品估值是指由我行内部或经我行认可的外部专业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或我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按照审慎原则,对抵质押人拟或已抵质押于我行的押品,在估值基准日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二)押品估值管理是动态持续过程,既包括贷前业务发起和审批时的价值评估,也包括信贷存续期间及资产处置时的押品价值重估。

价值评估应坚持客观、独立、科学和审慎的原则。

(三)押品如存在法定优先权,原则上应要求优先权拥有人出具书面协议放弃优先权,否则应在押品估值中扣除优先权益部分。

(四)纳入外部估值范围的押品应由我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外部评估机构实行入库管理,具体由授信执行部负责外部评估机构的选聘及考核管理。

第四章贷前押品管理

第十四条押品调查

在信贷业务发起前,应由信贷发起岗对押品进行贷前现场实物调查,核实相关资产的状况及所有权属状况,如押品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被冻结、查封、扣押或被重复抵押等。

在押品调查中,对公业务应保证由双人共同进行。

第十五条押品估值

信贷审批前,押品原则上应由我行认可的外部评估机构对价值进行评估,出具专业机构对抵、质押品价值的认定意见;具备条件的分行,可由押品估值岗对押品价值进行内部评估。

对于自身可反映其价值、有明确的即期交易价格或其他无需外部专业评估机构估值的押品,可由我行内部人员采用其账面价值或交易价格作为评估价格(总行另有规定的,遵其具体规定),并参考押品的市场价格、历史平均价格或最近成交价,按照审慎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押品审查

信贷发起环节,应对发起材料中有关押品条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信贷审批环节,负责对押品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部部门具体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是否属于我行可接受押品(或有效押品),是否易于流通、变现或处置;押品估值是否明显不合理;抵质押率的确定是否符合我行的有关规定;抵质押人的主体资格和担保资格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对押品享有处分权。

第五章贷中押品管理

第十七条抵质押合同的签订

我行应与抵质押人(或其授权人)签订书面抵质押合同,本行有相应示范合同文本的,应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信贷发起岗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办理合同的公证,办理公证手续时,应由信贷发起岗或专人与抵质押人共同参与。

第十八条押品查验和法律手续的落实

(一)信贷发放之前,信贷发起岗应对押品进行现场查验(权利质押可视情况采取其他查验方式)和到登记机关查验,在信贷档案中增加查验工作的书面记录。

查验无误后,视具体押品情况落实抵质押品可执行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交付、背书、冻结止付、第三方确认等,确保我行对押品的抵质押权利不存在任何法律瑕疵。

按规定无需办理法律手续的押品,也必须落实查验工作(总行另有规定的,可遵其具体规定)。

信贷发放前的押品查验工作应侧重于对押品状况和抵质押权合法有效性的核查,具体包括押品的各项要素是否与贷前押品调查时的状况和信贷批复中的要求相一致,押品权属是否产生瑕疵等,确保我行抵质押协议清单记载的财产范围与登记机关登记簿有关内容相一致。

(二)落实抵质押品可执行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我行必须对以下押品办理登记手续(包括预告登记和正式登记):

(1)法律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始发生效力,或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2)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但当地设有可接受的登记机构的。

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押品,应办理预告登记手续,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办妥正式登记手续。

在办理押品登记时,应结合当地登记部门的具体规定,在允许范围内将押品对应至最高限额的债权,最大限度保障我行权益。

2、对我行开立的存单、我行系统代售的凭证式国债等符合冻结条件的押品应落实冻结手续。

3、对存单、本票、汇票、保单、仓单等涉及第三方的押品,须获取第三方的确认、止付冻结等书面材料。

4、对票据等法律规定质押背书为质权对抗要件或生效要件的押品,必须落实合法有效的背书手续。

5、对动产、权利等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或相关权利凭证时设立的押品,必须及时落实交付手续。

(三)在对公押品查验、登记、获取第三方确认、交付、办理公证手续过程中,应由信贷发起岗双人(在押品查验环节,有条件的分行可由信贷发起岗和押品核查岗双人)全程参与,不得由债务人、抵质押人或合作机构代为办理。

(四)原则上押品查验无误的工作记录、押品登记记录、止付冻结、背书、交付手续以及第三方确认手续等应作为同意发放信贷的必要条件。

(五)审批环节允许在信贷发放之后落实抵质押担保的,应在办妥押品权属证书后及时办理押品查验、登记、止付冻结、第三方确认、背书、交付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押品保险

(一)信贷发放前对押品查验无误后,还应视具体押品情况办理保险手续。

(二)在办理押品保险时,应要求抵质押人将保险项下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我行,并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信贷期限,或者抵质押人承诺在保险到期前办妥续保手续,确保累计保险期限不短于我行信贷期限;保险金额应能覆盖我行信贷金额。

第二十条押品移交

对于以移交作为法律生效要件的押品或其他需我行或第三方托管机构保管的押品,应落实押品移交手续。

押品移交包括外部移交(抵质押人将押品及其相关材料向我行或第三方托管机构移交)和内部移交(我行内部岗位间的移交)。

押品移交过程应遵循双人原则,并注意确保押品及所接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检查抵质押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

(一)外部移交

押品移交我行的,应由信贷发起岗双人共同负责与抵质押人(或其授权人)办理接收手续。

押品移交第三方托管机构的,应由信贷业务岗和押品保管岗共同参与,现场跟踪移交全过程(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封闭管理且承诺承担相应风险的除外)。

(二)内部移交

在外部移交手续完成后,应及时对相关材料和押品进行内部移交,以便对押品进行有效后续管理。

第六章贷后押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押品保管

(一)本条中押品保管的范围包括部分押品实物和能够证明我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押品权属证书。

押品保管实行“妥善存放、专人负责、双人操作、账实分离、定期检查”的原则。

1、妥善存放

中小企业押品权属证书作为授信档案管理中的一级授信文件,是中小企业授信担保的重要权利凭证,在存放保管时应视同现金管理。

信贷发起岗在收到抵、质押品权证后,应及时将其交押品保管岗集中保管,同时办理交接手续。

押品保管岗收妥抵、质押品权证时,应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将抵、质押品权证复印、扫描存档,并按照双人经办的原则将抵、质押品权证及时入保险箱进行保管。

2、专人负责

押品保管岗人员,负责本部门抵、质押品权证的接收、登记等工作,同时还负责办理抵、质押品权证的调阅、结清等工作,确保抵、质押品权证管理的安全性、正确性和合规性。

账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抵、质押品权证的账务处理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3、双人操作

抵、质押品权证的加封、入保险箱和出保险箱环节都应在双人在场的情况下操作。

保险箱钥匙和密码分别由押品保管岗和押品核查岗人员保管,并由押品保管岗人员负责日常出、入库管理工作,每次出入库时必须双人同时办理。

4、账实分离

抵、质押品权证的保管和记账应实现分离,授信管理团队押品保管岗负责抵、质押品权证的台账记录及抵、质押品权证的实物保管,账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押品业务的账务处理。

5、定期检查

押品保管部门和账务部门应每月进行账实核对工作。

(二)押品权属证书作为一级信贷档案文件,其接收、保管、借阅、释放等应严格按我行规定执行。

(三)抵质押合同保管应严格遵循我行相关信贷档案管理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保管”的管理原则。

“集中统一管理”是指:

全辖的押品管理制度统一由省分行制订并组织实施,省分行授信执行部、中小企业业务中心、二级分行综合管理部或风险经理岗位负责具体落实。

“分级保管”是指:

按照负责集中、统一、分级保管全辖公司类授信项目押品权属证书的管理要求,中小企业押品权属证书由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和各二级分行集中保管。

具体为:

兰州地区(含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的中小企业押品权属证书由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集中统一保管;各二级分行的中小企业押品权属证书由各行本部集中统一保管。

(四)若由第三方托管机构保管押品,我行应要求托管机构将押品实物与其自有资产分离,并对押品实物与账目进行定期检查。

审慎选择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专业的设备技术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的托管机构进行押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押品权证的移交、调阅

(一)信贷发起岗人员在收到抵、质押品权证原件后,不论授信业务是否发生,都应及时将抵、质押品权证原件提交授后管理团队押品保管岗人员押品管理人员,押品保管岗人员接收押品权属证书时,需填制“押品契证资料收据”(附件1)一式四联,分别由客户、信贷发起岗、押品保管岗、押品核查岗人员存查。

(二)押品保管岗人员对押品权属证书审核无误后做好相关的登记工作,并将信用恢复失败的授信客户押品移交授信执行部。

(三)抵、质押品权属证书原则上不允许借阅。

如遇授信展期、债权、债务重组及法律诉讼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原件的,必须由信贷发起岗人员填制“授信文件(档案)借阅申请表”、“承诺书”(见附件10、11),经中小企业业务中心总经理签批同意后,才能办理,且仅限于行内使用。

如办理借出,应严格控制,用后立即归还。

一般借阅期限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借阅期满需办理续借手续。

借阅人还应将借阅情况登记在“授信文件(档案)借阅登记簿”(见附件8)上。

抵、质押品权属证书归还时,押品保管员要与一级文件的复印件逐一核对无误并及时注销。

授后管理团队相关人员办理抵、质押品权证原件审核、登记、归档、移交、调阅、结清等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公司类授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中有关档案管理的操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检查与核查

(一)信贷发起岗检查

信贷发起岗负责对押品进行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并向登记机关、抵质押人以及第三方托管机构(如有)等核实押品情况,定期检查至少每年一次。

如委托第三方托管机构保管,还应督促托管机构对押品进行必要的维护、落实账实核查工作等。

押品检查工作应侧重于对押品抵质押权的合法有效性和押品存续状况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抵质押人主体资格、担保资格是否发生变化;押品的数量、品质和价值是否发生变化;押品权属是否产生瑕疵;财产保险的有效性;其他重大影响押品价值和安全性的因素。

(二)押品核查岗核查

对纳入核查范围的押品,押品核查岗应根据押品种类特点,实施相应频率和方式的押品核查。

核查的重点应包括:

押品存在与否、是否与权证记载相一致、是否依法办理生效手续等。

其中异地押品核查可委托当地行协助进行。

押品的现场核查不能代替信贷发起岗对押品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价值监控和重估

(一)在信贷存续期间,我行应对押品价值进行持续的监控,并根据押品类型、价值波动特性,合理确定押品重估时间和频度,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发现押品价值变动,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二)对市值波幅较大的押品,应根据信贷产品特点及押品种类,提高押品价值重估频率,甚至进行逐日盯市,并设定合理的警戒线和平仓线。

(三)押品重估一般以内部重估为主,确有必要的,可聘请外部中介(专业)机构对押品价值进行重估。

第二十五条风险信息处理

信贷发起岗、押品核查岗、押品估值岗在进行押品检查、押品核查或押品重估等工作过程中,若发现影响押品价值与安全的风险信息,应及时向授后管理团队预警岗人员反馈,由预警人员向信贷发起岗人员发出风险提示,督促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要求客户补足押品价值,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或提前偿还我行信贷。

对纳入我行重大信贷风险事项的风险信息,应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变更及释放

(一)押品及押品权属证书的变更

对增加押品的情形,可由信贷发起岗所在部门进行审批;对押品减少或者押品更换的情形,则应按原审批流程履行审批程序经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认可的可例外。

押品权证应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实施变更。

押品及押品权属证书变更时,信贷发起岗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注重防范押品续办、变更登记等过程中的操作风险,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二)押品释放

1、授信结清或部分偿还后,如需办理抵、质押品权属证书退还手续的,信贷发起岗人员需凭由账务部门确认的授信偿还/结清证明、有权审批部门出具的抵、质押品变更批复文件或经有权审批人签署的资产处置委员会同意处置抵、质押品的决议,向抵、质押品权证保管团队提出退还抵、质押品权属证书的书面申请(附件6“退还押品权属通知单”),经审核同意后,再予办理抵、质押品权属证书的提取退还手续。

对于授信结清的情况,由押品保管岗人员在押品实物台账(“押品管理总账明细表”附件11)上登记,出具“质押、抵押、以物抵债业务押品账务处理联系单”(见附件五)和“授信偿还/结清通知单”(见附件二)一并交账务部门销账。

2、部分归还公司类授信后,信贷发起岗人员提出部分解除抵质押、退还押品权属证书的,须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①授信批复明确或合同中约定了抵押物释放条款的,应按照批复要求或合同约定办理。

一笔贷款由若干独立或可分割押品提供担保,批复或合同明确界定了授信金额和押品一一对应关系的,视为约定了抵押物释放条款,部分归还押品对应的授信金额后可对相应押品予以解押。

②授信批复和合同未明确约定但确需部分解押或置换押品的,须按贷款审批程序获得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并按批复要求进行办理。

③凡借款人未能全额偿还押品对应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未能全额解付押品对应的承兑汇票等授信,客户营销团队提出置换抵质押物、部分还款部分释放抵质押物、非正常释放抵质押物而申请退还押品权属证书的,兰州市地区需经省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审批,地市分行需进行内部三级审批。

第二十七条押品处置

信贷客户未能按期清偿我行信贷资产本息及费用,或出现其他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等,应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应规定及时处置押品,保障我行信贷资金安全。

第七章责任认定

第二十八条 客户营销团队相关人员、押品管理人员、押品保管人员、账务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未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抵、质押品及其权证管理,造成抵、质押品损失、发生抵、质押品权证遗失、恶意拖延移交或侵占押品权利等情况的,由其承担相关的责任,所在部门应按分行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分行实施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的辖内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由甘肃省分行授信执行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业务中心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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