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儿童系统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试行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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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项目:

视力筛查、听力筛查、智力筛查、血常规、和尿常规;

诊断性智力测定、诊断性听力测定、血铅测定、血钙测定、血磷测定、血碱性磷酸酶测定、微量元素测定、血清前白蛋白测定、头颅B超、腹部B超、骨密(强)度测定、骨骼X光摄片、心理测试、气质测定、地中海贫血筛查、甲状腺功能测定,甲状腺B超、甲状腺同位素扫描等。

(三)健康综合评价

检查人员根据健康检查和综合问询的结果,对受检儿童的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体格发育评价:

根据《上海市0-6岁儿童体格发育评价方案》(附件1.6)进行生长发育评分;

根据各类常见营养性疾病(如:

能量-蛋白质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缺铁性贫血等)预防和控制工作规范中的筛查标准进行筛查;

2、五官发育评价:

根据五官保健和常见疾病(如:

视力不良、弱视、屈光不正、斜视、龋齿等)预防和控制工作规范中相关的评价标准和筛查标准,进行视力、听力和牙齿发育状况的评价;

,以及常见眼病、耳病和口腔疾病的筛查;

3、神经精神发育评价:

根据儿童智力发展和促进工作规范中的评价标准和筛查标准,以及儿童心理保健工作规范中相关的评价标准和筛查标准,进行感知觉发育、动作发育、评价、语言发育评价、和社会适应性等方面状况的评价,、以及常见疾病(脑瘫等)和、心理问题、行为偏移等的筛查;

4、安全评估(指导):

针对根据儿童期意外伤害预防和监测工作规范中,儿童正常成长中不同年龄阶段容易发生的安全问题进行关注,着重于给予开展问询和分析,并给予正确的适当的指导。

(四)健康咨询和指导

各级儿童保健工作人员在进行健康检查和问询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受检儿童不同的年龄特点开展各类健康咨询和指导,并根据儿童生长发育和喂养的实际情况,参依照各项儿童保健工作规范中有相关疾病的预防指导要求进行相应的健康指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健康咨询和指导的重点:

1、新生儿期(0-28天):

定期进行新生儿访视,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指导合理喂养和护理。

2、婴儿期(0-1岁):

提倡母乳喂养,指导合理添加辅助食品及断奶,早期教养,做好计划免疫和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3、幼儿期(1-3岁):

培养儿童建立正确的生活和卫生习惯,有计划地、适当地进行开展早期教育,预防意外事故发生,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做好多发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4、学龄前期(3-6岁):

开展五官保健,预防意外事故,做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管理要求

(一)人员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县妇幼保健所和市级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沪卫妇儿[2000]第6号附件2)配置必要的设施和设备,配备专业人员。

(二)培训和指导

市儿童保健所、区县妇幼保健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逐级对儿童保健门诊工作人员,根据各项工作规范中的评价标准、筛查标准和预防指导原则等开展培训和指导,使其掌握正确的体格测量、体格检查、五官检查和健康综合评价、常见疾病筛查的方法,以及相应的健康咨询和指导技能。

附件目录:

附件1.1、《上海市高危儿童(低出生体重儿童)管理工作要求》

附件1.2、《上海市托幼机构健康检查工作内容和要求》

附件1.3、《上海市0-6岁儿童系统健康检查时间与项目》

附件1.4、《上海市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填写要求和说明》

附件1.5、《上海市0-6岁儿童体格测量的项目和方法》

附件1.6、《上海市0-6岁儿童体格发育评价方案》

附表目录:

附表1.1、《上海市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附表1.2、《上海市高危儿童(低出生体重儿童)个案记录表》

附表1.3、《上海市0-6岁儿童保健门诊预约卡》

散居儿童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的

根据小儿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和保健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儿童进行系统的保健管理,降低儿童常见病患病率和婴儿死亡率,促进儿童生长发育,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使儿童身心得到全面发展。

二、管理范围

城市和农村七岁以下的散居儿童,重点为新生儿和三岁以下婴幼儿。

三、管理内容

(一)健康儿管理

1、新生儿管理

出生至不满二十八天为新生儿期,其管理内容:

(1)访视时间:

正常新生儿访视三至四次,出生后二、七、十四、二十八天各访视一次;

遇有异常情况,要增加访视次数,每次访视时应作详细记录。

(2)访视内容:

每次应有侧重。

初访:

①了解新生儿在出生前、出生时及出生后的情况,包括胎产次,是否窒息,出生体重,吃奶,大小便,黄疸出现时间及卡介苗接种情况等。

②观察新生儿一般情况,如面色、哭声、精神、体温等。

③进行全身检查,体检时要按常规顺序进行,特别注意头部有无血肿、鹅口疮、皮肤有无黄染、脐带有无出血感染,四肢、外生殖器、臀部、肛门及其它部位有无异常或畸形。

④喂养指导:

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指导喂养方法,如母乳不足要指导保持母乳充足和正确使用代乳品的方法。

⑤护理指导: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温度适宜,注意皮肤清洁,保持臀部干燥,防止脐部感染。

复访:

①了解新生儿喂养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给予指导。

②观察脐带脱落及黄疸消退情况。

③生后十四天测量体重,了解生理性体重下降后恢复情况,对尚未恢复到出生体重者应分析其原因,予以指导。

④按《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要求,对早产儿、双胎儿、人工喂养儿或冬季出生的小儿可进行药物预防。

满月访:

①测量体重,增加不足五百克者应找出原因,按体弱儿进行管理。

②进行全身检查,评价其健康状况后结案,转入婴幼儿系统管理,并指导家长使用小儿生长发育图监测生长趋势。

2、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的管理

(1)建立儿童健康体检卡,根据年龄特点对儿童进行定期体格检查。

(2)体检内容:

测量身长、体重,全身各系统检查,结合小儿各年龄时期特点,抓住重点进行问诊和检查。

(3)指导家长使用小儿生长发育图监测生长趋势。

(4)体格发育评价,按一九八五年九市零至七岁儿童体格发育衡量数字,应用算术均值法分级单项评价。

(5)做好小儿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

(6)指导科学育儿。

①指导喂养:

鼓励母乳喂养,指导正确的混合喂养和人工喂养方法。

②指导及时合理地添加辅食及合理断奶方法。

③宣传小儿合理营养知识,指导小儿体格锻炼,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包括睡眠、饮食、卫生及户外活动等。

(7)根据小儿神经精神发育及体格发育特点进行早期教养指导。

(8)配合防疫部门做好计划免疫接种及传染病管理,控制传染病续发,杜绝暴发。

(二)体弱儿管理

体弱儿管理范围:

低出生体重儿;

早产儿;

佝偻病活动期;

中度以上缺铁性贫血;

Ⅱ度以上营养不良患儿。

1、低出生体重儿和早产儿管理:

体重小于二千五百克的低出生体重儿和胎龄满二十八周未满三十七周的早产儿,其管理内容:

(1)除按新生儿管理外,要列专案管理,每周访视二次,体温不正常,生活能力差或体重在二千克以下者,每天访视一次,恢复正常后,转为健康儿系统管理。

(2)注意体温变化,重点注意保暖,指导家长保暖方法,每次访视要测体温。

(3)吸吮能力差者,要指导滴管喂养,注意防止呛奶。

每周测体重一次,对体重增长缓慢者要分析原因。

(4)指导家长随时注意小儿神志、面色、呼吸、吸吮力,皮肤软硬度、大小便等情况,避免与外人接触,以防感染。

(5)生后一至二周投服维生素D,第二个月添加绿色蔬菜水及水果汁。

2、其它体弱儿管理:

(1)建专案病历,除按健康儿管理内容外,根据每个体弱儿的具体情况,制定治疗方案,预约定期到保健门诊复查治疗,不来者要及时随访(包括人访,信访)。

(2)针对患儿的发病原因,指导喂养、护理、防治疾病知识和方法。

(3)疾病治疗后及时结案转为健康儿系统管理。

四、管理办法

1、家庭访视

2、健康门诊

3、家庭自我监测

4、建立逐级会诊和转诊制度

五、管理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城乡儿童保健网和专业队伍,各级领导,保健机构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街道、乡以上的医疗单位配备儿童保健医生、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儿童保健工作。

2、培训专业队伍,各大专院校,要对在校学生进行儿童保健专业知识的训练。

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的对在职儿保人员进行分期分批轮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儿童保健的重要意义和科学知识,指导家长掌握科学育儿方法。

4、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评比。

5、做好资料的积累和统计分析,提高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妇幼卫生司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

附件1.1

上海市高危儿童(低出生体重儿童)高危儿童(低出生体重儿童)的管理工作要求(试行)

一、对象与目的

(一)对象。

低出生体重儿童是指出生体重在2500克以下者,其中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者称为极低体重儿。

低出生体重儿童包括早产儿和小于胎龄儿。

1、早产儿指其胎龄满28周至未满37周、出生体重小于2500克,身长小于46厘米的活产新生儿。

2、小于胎龄儿(即小样儿、足月小样儿)是指出生体重在第十百分位以下,或胎龄已满37周,但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的活产新生儿。

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工作人员,通过儿童保健门诊对

(二)目的

1、对辖区内低出生体重儿童进行生长发育监测;

2、了解和掌握低出生体重儿童的喂养、护理状况和生长发育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分析掌握问题的主要影响因素;

3、进行科学的育儿宣教及护理指导,以促进低出生体重儿童的身心健康,提高其成活率,减少发病率,降低死亡率。

从而达到儿童保健的目的,提高儿童整体素质。

(三)在儿童保健中应当强调的不仅仅是对于低出生体重儿童的管理,更应该对整个高危儿童予以管理,这部分儿童应当成为今后儿童保健关注的重点人群之一。

高危儿童的管理应当以低出生体重儿童的管理为基础,工作实践中逐步扩充对不同类别高危儿童的保健管理措施。

高危儿童包括:

1、出生时伴有下列高危因素的儿童

(1)窒息抢救史

(2)出生体重小于2500克

(3)早产(孕周小于37周)

(4)选择性剖宫产

(5)产钳助产

(6)颅内出血

(7)高胆红素血症

2、伴有先天性疾病(含出生缺陷)的儿童

3、双胞胎或多胞胎

4、有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的儿童

5、因为疾病导致的高危儿童

(1)中重度营养不良:

按年龄测体重数值在小于X-2SD的范围

(2)重度肥胖:

按身高测体重数值在大于标准体重50%的范围

(3)中重度贫血:

血红蛋白小于80克/升二、对象

(一)高危儿童

4、领养儿童

5、有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的儿童

6、因为疾病导致的高危儿童

按年龄测体重数值在小于X-2SD的范围(WHO标准)

按身高测体重数值在大于标准体重50%的范围(WHO标准)

(3)中重度贫血:

血红蛋白小于80克/升低出生体重儿童

指出生体重在2500克以下者,其中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者称为极低体重儿。

低出生体重儿包括早产儿和小于胎龄儿。

2、小于胎龄儿(即小样儿、足月小样儿)是指出生体重在第十百分位以下,或胎龄已满37周,但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的活产新生儿。

二、主要工作和管理要求

(一)访视:

除按《散居儿童卫生保健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外,区县妇幼保健所和远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保健工作人员还应当为其高危新生儿建立《上海市高危儿童(低出生体重儿童)个案记录表》,并按要求进行个案管理。

1、访视次数:

接到出院报告后在3天内作第一次家庭访视,访视次数应根据低出生体重儿童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每7-10天访视一次,访视到体重达3000克(3千克)为止。

2、访视内容:

除按新生儿访视常规外,应着重指导保暖、喂养、护理和预防感染等四方面的内容。

(1)注意保暖:

室温应维持在20-25º

C之间。

注意指导家长正确使用热水袋,通常将热水袋用毛巾包好,放于棉被的外面,可置于婴儿的两侧或是足的下端,并按时更换热水,保持热水袋的温度相对恒定,以不烫手为宜。

(2)喂养:

提倡用母乳喂养。

母乳喂养者,如果吸吮能力强者可按正常新生儿的喂养方法进行。

对于经常呛奶的新生儿,可用吸奶器吸出母乳放置在消毒过的容器中,用滴管喂养,每小时一次,每昼夜不少于10次。

人工喂养者,如果是出生十天内的新生儿,配方奶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日总量=体重(g)×

(出生天数+10)÷

100(ml)

如果是出生十天后的早产儿,配方奶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5(ml)

(3)护理:

注意保持皮肤清洁,尤其应注意眼、口、鼻、脐部、臀部以及皮肤皱褶处的清洁。

要指导家长随时注意观察小儿的精神、面色、呼吸、体温、哭声、情绪、吸吮能力、大小便、皮肤的颜色及肢体的软硬度,如有异常,要及时到所在辖区内的区县妇幼保健所进行诊治。

(4)预防感染:

要对家长进行指导,以避免或减少各类感染的发生,如:

注意保持室内空气新鲜和清洁;

婴儿用具要专用并注意及时消毒;

婴儿的衣服和尿布要柔软清洁;

母亲在哺乳护理前用肥皂洗手、清洁乳头;

母亲如患感冒必须戴口罩,发热时暂时不能哺乳;

要避免过多的亲友接触;

等等。

(二)系统健康检查

1、各区县妇幼保健所应当将辖区内的低出生体重儿童纳入系统健康检查管理范围。

远郊地区,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管理,但区县妇幼保健所应当由专人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进行业务督导,并进行资料分析,以加强对高危儿童的管理。

2、区县妇幼保健所和远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根据《上海市0-6岁儿童系统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对低出生体重儿童进行健康检查和管理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低出生体重儿童应在出生后1-2周时,服用维生素D制剂和钙剂,满月开始添加果汁。

(2)低出生体重儿童应在2个月时开始补充预防剂量铁剂,2mg2毫克/Kg千克/周,根据膳食含铁情况持续2年。

如果出生后4个月时初次化验血常规时,血红蛋白数值低于110克/升,即可诊断为贫血,应按照预防和控制营养性缺铁性贫血的相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3)低出生体重儿童应重视听力、和视力筛查,听力筛查在9个月时进行,筛查结果可疑者,应当督促其按要求尽早到指定的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做进行诊断性检查。

(4)注意低出生体重儿童的头围发育,如果到6个月龄时头围数值仍然不能达到正常范围,要警惕有发生智力发育障碍的可能性。

要密切观察低出生体重儿童脑瘫的发生。

在出生后9个月和、12个月分别做进行智力筛查,并加强训练,定期随访。

(5)重视低出生体重儿童的发育保健,预防行为偏离。

(6)低出生体重儿童的体格发育应以生长监测为主,不要刻意强调达到体格发育标准,避免过度喂养,造成肥胖的后果。

(7)用“生长曲线监测图”作为低出生体重儿童体格生长的监测手段,随访两次后,如“生长曲线”平坦或下降,提示该儿童生长发育有问题,在第三次复诊时,向上级机构转诊,以切实保证低出生体重儿童的生长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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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上海市托幼机构健康检查工作内容和要求(试行)

一、健康检查目的

(一)儿童健康检查

1、入托入园入托入园体检。

儿童进入托幼机构入园所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以了解儿童生长发育及健康状况,早期发现传染病和其他疾病,防止传染病带入园所,同时判断其能否进入托幼机构。

对患有非病理性营养性疾病的儿童及时进行管理。

2、定期体检。

按要求定期做好儿童生长发育监测,以了解儿童个体生长发育状况,掌握园所托幼机构群体儿童群体生长发育水平,及时发现疾病和异常情况,并采取预防、矫治、干预措施,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工作人员到托幼机构工作前,以及工作后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以早期发现传染病做到早期隔离治疗,发现患有不能不宜在托幼机构工作的疾病患者不予发放《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二、健康检查的对象

(一)准备进入园所托幼机构和在园所托幼机构中就读的全体儿童,包括本市户籍、外来外省市户籍和外籍的儿童。

(二)在托幼机构内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园(所)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营养炊事人员、后勤人员、班车驾驶员、和保安员,等等。

三、健康检查的项目

(一)儿童健康检查的项目

儿童健康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体格检查、五官检查,神经精神发育检查等,具体项目见“《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表》”。

此外,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可建议增加钙和微量元素锌、铅等实验室检测项目和心理行为量表的测定等。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项目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部分,具体项目见“《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此外,在被检查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建议增加成人心理测试等项目。

四、健康检查的要求

(一)儿童健康检查要求

1、体检人员。

参加儿童健康检查体检的医师、护士应无发热、咳嗽、腹泻等异常症状,无传染病接触史。

,体检健康检查前应洗净双手,按要求做好体检查工具的消毒工作。

经过儿童保健专业培训的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可以配合医务人员做儿童体格测量。

2、体检场所。

儿童入托入园健康检查体检应在妇幼保健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体检可在托幼机构内进行。

妇幼保健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健康检查体检场所应安排在与疾病门诊分隔、,通风良好和、相对独立的区域内,有单独的通道,体检查室外有供家长和儿童等候的休息区。

托幼机构儿童体检健康检查场所宜安排在通风良好、相对独立的大活动室内。

3、体检流程。

问询填表(必要时先测量体温再填表)→人体测量→各科检查→验血→体检健康检查表盖章→体检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家长。

4、儿童体检的时间

(1)婴幼儿童在入托入园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健康检查,体检查合格者才方能入托入园。

体检查结果一个月内有效。

(2)婴幼儿童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应重新体检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再返回园所。

(3)婴幼儿童进入园所托幼机构后应定期进行体检健康检查,。

一岁以内的婴儿每季度体检一次,宜安排在每年的二、五、八、十一月份,;

一至不满三岁的幼儿每半年体检一次,应安排在每年的五及和十一月份,;

三岁以上的幼儿每年体检一次,应安排在每年的五-至六月份。

(4)三岁以上的婴幼儿童每半年由托幼机构保健人员测量身高、体重一次,每学期检查视力一次。

所有在园(所)托幼机构就读的婴幼儿童应在每年三至四月份由专业检验人员检查血红蛋白一次。

5、儿童体检时的要求

(1)表格填写:

《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表》上的项目应用钢笔或水笔正确完整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内容正确完整。

(2)问询:

在问询疾病史问询时应注意传染病患病史、传染病接触史、过敏史和,有无不明原因的昏厥、出血不止、抽搐等方面的情况的问询。

(3)相关疾病的处理

①患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癫痫和裂腭(未矫治)前,患癫痫等疾患的儿童不宜入园(所);

②曾有不明原因的昏厥、抽搐等症状的儿童,者应查明病因并根据诊断结果判断其可是否可以入园(所)进入托幼机构;

入园(所)体检发现儿童。

③健康检查中如发现儿童患有传染性疾病,应立即作按要求做好传染病的报告,并对该儿童按要求进行隔离和治疗,该儿童治愈后凭医疗单位机构的证明方可入园(所)进入托幼机构。

检查发现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必须经过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满且无症状再作,经健康检查,正常者方可入园(所)。

进入托幼机构;

④健康检查中如发现儿童患有感染性疾病或眼、耳、口等方面的疾病,应建议要求家长按要求及时携该儿童其赴到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发现儿童患有热能-蛋白质营养不良、缺铁性贫血、单纯性肥胖等常见营养性疾病,可以在园(所)托幼机构内在各级儿童保健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按要求开展进行随访和干预。

入园(所)体检及定期体检

6、(4)对托幼园(所)机构的要求

(1)婴幼儿童入园(所)前,由园所托幼机构的保健人员应查验收下《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表》及和《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证》。

(2)婴幼儿童转园(所),接受的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其应凭原来所在托幼机构在园(所)的出具的《上海市托二所幼儿园儿童健康检查表》及和无传染病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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