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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颁布日期:

1995-01-18执行日期:

1995-01-18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本行经营活动中的职能作用,规范会计工作,加强经营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本行经营业务的特点,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凡本行一切会计事项,均应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会计工作的任务是:

一、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做到正确、及时、真实,完善地反映本、外币业务、财务的活动情况,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

二、加强服务和监督,根据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办好国际、国内资金的结算和清算,监督本、外币资金有计划地运用,加速资金周转,维护国家和本行的信誉和权益。

三、加强财务管理。

根据独立核算原则和企业化经营的要求,正确核算成本,监督和维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增加收入,节约支出,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开展会计检查、辅导与会计分析,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运用会计分析为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第三条本行的会计工作,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行的会计工作,必须在行长领导下,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根据会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主管人员以及适应工作需要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要相对稳定。

会计部门必须经常向行长请示汇报会计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行长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把会计工作列入全行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或定期对会计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他们能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机构分设、裁撤、合并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并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

第六条行长领导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执行本制度,保障银行会计人员依法、按制度行使职权。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七条会计年度每年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假日,仍以该日为办理决算日。

第八条本行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凡债权、债务一经发生,不论有无实际收付行为,均应记入“本年利润”,以正确反映本行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本行采用借贷记帐法。

凡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损失的发生,记入借方;资产的减少,负债的增加,收益的发生,记入贷方。

记帐时,先借后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帐表上借贷栏次的排列,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第十条本行采用当日轧帐制,每个营业日发生的帐务,必须当日轧平。

第十一条本行采用外汇分帐制。

一切凭证、帐簿、报表,除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外,对各种外汇的收付,凡有人民币外汇牌价的货币,平时都按原币填制凭证,记载帐簿,编制报表;定期或年终时,各种分帐货币除分别编制决算表外,还应按规定办法折成人民币汇总编制会计报表。

人民币以元为单位,记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记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各种外币以该种货币的个位为记帐单位,小数点以下应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而定。

一切会计凭证,均应按规定标明该货币的简写符号;各种货币的简写符号及辅币进位办法详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本行必须坚持钱帐分管,有帐有据;帐折见面,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做到帐帐、帐款、帐实、帐据、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

第十三条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包括凭证的填制、帐务的处理、报表的编制等,本行设置专职复核员。

第十四条本行业务印章分:

行名业务公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转讫章和结算专用章等。

第十五条各种密押、重要业务公章、有价单证等,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使用,每日营业终了,应入库或保险柜保管。

重要空白凭证应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建立领用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做到按时装订、编制目录、妥善保管。

调阅会计档案,必须经过批准和建立登记制度。

第十七条本行职工应注意保守银行机密,对于传票、帐册、报表以及重要文件、单据、契约等,经办人员应妥善保管,不准携带出行。

重要的业务数据不得在电话或闲谈中对外泄漏,打印作废的帐表,应当销毁,不得随意弃置,以防泄密。

第二节会计科目第十八条本行的会计科目,是根据本、外币资金活动情况和会计核算的需要,为了便于分析和监督全行各项业务活动及其经营成果而设置的,共分为四类:

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和损益类。

各会计科目按分类编列科目代号。

为了反映和控制重要单证和数字资料,另设置表外科目,以加强管理,但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法。

第十九条会计科目下,按需要分设帐户。

科目是进行综合核算的基础,帐户是进行明细核算的基础,两类核算数字必须完全相符。

第二十条本行会计科目(包括二级科目)设置由财会部统一规定,全行必须认真地根据科目使用说明,按照各该科目规定的核算范围正确地运用,以保证业务和资金活动情况得以真实正确地反映。

第二十一条会计科目修改变更时,除年度终了,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结帐外,年度中间应一律填制传票,通过分录结转。

第三节会计报表第二十二条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数字总结,据以反映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体现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结果。

它是编制和考核计划分析业务活动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

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正确,反映真实。

一、日计表应按日编制,其作用:

平均当日全部帐务和全面反映当日业务、财务活动情况。

二、月报表应按月编制,其作用:

综合反映当月的业务动态及其状况。

三、季报表应按季编制,其作用:

综合反映当季的业务动态及其状况。

四、半年报六月底编制,其作用:

反映上半年的业务动态和状况;便于了解工作进度和指导工作。

五、年报年终编制,其作用:

综合反映全年业务动态及其状况。

便于检查政策执行情况,考核计划和总结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种报表必须认真编制、复核,并与有关数字核对,保证准确、真实和完整,需要报送有关单位的应报时上报(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科目表附后)。

附: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现金:

凡人民币、外币现金的收付,用此科目核算。

现金收入记借方;现金付出记贷方。

102银行存款:

行政部门用于公杂费等财务开支的存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余额借方反映,计算活期利息,利息收入相应冲减费用开支。

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凡存入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112存放国内同业活期:

凡本行与国内银行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所开立的活期帐户,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分户帐。

113存放国内同业定期:

凡存入国内银行机构的定期存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行别或每笔存款设分户帐。

114存放国外同业活期:

凡通过在国外代理行开立的现汇往来帐户,办理收付款项时,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行别设分户帐。

115存放国外同业定期:

凡存放国外代理行有约定期限及利率的现汇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行别或每笔存款设分户帐。

116拆放同业:

凡本行拆借给其他银行的短期资金,用此帐户核算。

121人民币短期贷款:

凡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人民币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2人民币中长期贷款:

凡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民币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3外汇短期贷款:

凡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4外汇中长期贷款:

凡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5出口买方信贷外汇贷款:

凡按照买方信贷方式向国外进口方或进口方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6转贷进口买方信贷外汇贷款:

凡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出口方银行提供的进口买方信贷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7转贷外国政府外汇贷款:

凡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8转贷商业贷款:

凡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国际市场上的私人银行或银团提供的贷款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29转贷混合外汇贷款:

凡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国外政府提供的低息优惠贷款或赠款和出口信贷结合使用为资金来源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41应收利息:

凡到结息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的当期应收利息,(不包括应收逾期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143应收及暂付款项:

凡对外临时性的应收未收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垫付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业务周转金;

2.待查错帐;

3.待处理出纳短款;

4.待处理损失款项;

5.管理费用备用金;

6.其他款项。

144催收贷款:

凡贷款逾期满三年,经催收仍无望,经批准转入本科目继续催收时,用此科目核算。

转入此科目的资金已属呆滞资金,但在银行内部核算时,仍应按原定利率计息,其利息通过“催收利息”表外科目反映在对外催收时,应将利息和本金合计在一起追收。

催收款项经批准核销后,相应的利息一并转销。

本科目按债务人设分户帐。

146逾期贷款:

凡贷款到期(含展期)贷款人不能归还时,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借款人设分户帐。

147应收逾期利息:

凡逾期贷款的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151固定资产:

凡本行所拥有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用此科目核算。

固定资产分为房地产、器具设备两大类。

本科目下设九个分户:

1.营业用房;

2.非营业用房;

3.通讯设备;

4.电子计算机;

5.电器设备;

6.安全保卫设备;

7.运输设备;

8.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

9.家具及其他。

152累计折旧:

凡本行所有的房屋、器具设备等固定资产按规定已计提的折旧金额,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反映。

153在建工程:

凡本行因各项工程建设而发生的支出,用此科目核算。

银行发生在建工程支出或按规定预付承包工程价款,以及工程完工补付工程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分户帐。

154固定资产清理:

凡本行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清理的固定资产设分户帐。

155待处理财产损溢:

凡本行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用此科目核算。

156递延资产:

凡本行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改良支出、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以及大修理费、预付房租等,用此科目核算。

以上费用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损益类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开办费;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3.待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4.租金;

5.待摊债券发行费用;

6.其他待摊费用。

162预付保险赔款:

本科目核算本行非人身险业务,在处理赔案过程中预先支付的赔款。

163应收保险费;凡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保险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设逾期和即期两个二级科目,并按保户设置明细帐。

171贷款呆帐准备:

凡本行按规定根据贷款本金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用此科目核算。

提取贷款呆帐准备时,借记“业务费用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转销呆帐时,借记本科目。

已确认转销的贷款呆帐,以后又收回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反映。

172坏帐准备:

凡本行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用此科目核算。

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

“业务费用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转销坏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等有关科目。

已确认转销的坏帐,以后又收回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为资产类科目的减项,余额在贷方反映。

二、负债类科目

201向中央银行借款:

凡本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类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211借入国内同业款:

凡本行向国内银行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行别设分户帐。

212借入国外同业款:

按照银行间拆借方式,借入国外银行的外汇资金,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国外银行或每笔借款设分户帐。

213国内同业存放:

凡国内银行机构存入本行的各类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每笔业务设分户帐。

214同业拆入:

凡本行向其他银行借入的短期或临时性资金,用此帐户核算。

221进出口企业活期存款:

凡进出口企业存入本行的本外币活期存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存款人设分户帐。

222进出口企业定期存款:

凡进出口企业存入本行的本外币定期存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每笔存款设分户帐。

223存入保证金:

凡本行办理保险业务,接受存入的保证金,用此科目核算。

225发行债券:

凡经批准本行在国内外已发行的本外币债券,用此科目核算。

231借入买方信贷:

凡以买方信贷方式,由出口方银行向本行提供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贷款人设分户帐。

232借入外国政府贷款:

凡由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贷款人设分户帐

233借入混合贷款:

凡以混合贷款的方式,借入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贷款人设分户帐。

234借入国外产业贷款:

凡从国外银行借入的商业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贷款人设分户帐。

241应付债券利息:

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应付债券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分户帐。

计算应付债券利息时,借记“发行债券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第二年冲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42应付利息: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本行吸收的各项存款及各项借入款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不含应付债券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计算应付利息时,借记有关利息支出,贷记本科目;第二年冲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43应付工资:

凡本行当期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论是否在本期支付,均用此科目核算。

向开户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44应付及暂收款:

凡对外临时性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暂收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银行发生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转销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45应交税金:

凡本行应缴纳的各种税金,用此科目核算。

按有关规定计算应缴税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46预提费用:

凡本行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等,用上科目核算。

银行预提计入本期费用时,借记“业务费用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提费用的预提数与实际发生数有差额时,应记入发生期的成本、费用。

本科目按费用种类设分户帐。

247应付福利费:

凡本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此科目核算。

提取福利费时,借记“人事费用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有关福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51外汇买卖:

凡本行按国家外汇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外汇或外币买卖时,用此科目核算。

买入时,外币金额贷记本科目,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卖出时,外币金额借记本科目,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

252掉期资金:

凡通过国际市场办理利率调换或贷币调换,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余额借贷双方反映。

261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

本科目核算本行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的保险业

务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按规定比例和方法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提存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转回上年同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本科目按本年和上年设置明细帐。

262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

本科目核算本行保险业务为支付在核算期内已发生责任事故、已报告的未决赔款所提取的准备金。

结算损益年度终了,按业务部门提供的未决赔款数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提存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前一结算期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转回未决保险赔款准备金”科目。

本科目按险种设分户帐。

265保险长期责任准备金:

本科目核算本行实行三年期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的准备金。

年终提取责任准备金是,借记“提存长期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上年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转回长期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本科目按业务种类和业务年度设置明细帐。

三、所有者权益类

301实收资本:

凡本行实际收到的国家投入的资本金,用此科目核算。

302资本公积:

凡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用此科目核算。

资本公积增加时,借记其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03盈余公积:

凡本行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用此科目核算。

银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

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04本年利润:

凡本行在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或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余额为亏损,贷方余额为利润。

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结转亏损,做相反分录。

305利润分配:

凡本行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盈余公积补亏;

2.提取盈余公积;

3.应付利润;

4.未分配利润。

本科目年末余额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307保险总准备金:

凡本行根据有关规定提取的保险总准备金,用此科目核算。

按规定提取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损益类科目:

收入类:

501利息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存放中央银行利息收入:

凡存放人民银行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存放国内同业活期利息收入:

凡存放国内各银行机构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存放国内同业定期利息收入:

凡存放国内各银行机构的本外币资金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4.存放国外同业活期利息收入:

凡本行存放国外同业活期存款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5.存放国外同业定期利息收入:

凡本行存放国外同业定期存款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1.人民币短期贷款利息收入:

凡人民币短期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2.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

凡人民币中长期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3.外汇短期贷款利息收入:

凡外汇短期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4.外汇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

凡外汇中长期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5.出口买方信贷利息收入:

凡出口买方信贷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6.转贷进口买方信贷利息收入:

凡转贷进口买方信贷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7.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收入:

凡转贷外国政府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8.转贷混合贷款利息收入:

凡转贷混合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19.商业贷款利息收入:

凡商业贷款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0.调期资金利差收入:

凡调期资金科目项下所收入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0.其他利息收入:

凡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利息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511.手续费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担保费收入:

凡本行应客户要求承担保证,按规定收取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11.出口买方信贷费用收入:

凡按照出口买方信贷协议,向国外收取的管理费承担费等费用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20.其他手续费收入:

凡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其他手续费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512其他营业收入:

凡不属于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入项下的营业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513汇兑收益:

凡本行经营外汇买卖因汇价变动而获得的收益,用此科目核算。

514贴息收入:

凡国家拨来政策性补贴的贴息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515保险业务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保险费收入:

凡本行按保险契约或批单向保户收取的保险费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2.保险手续费收入:

凡本行办理保险业务所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3.保险追偿款收入:

凡本行向赔案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516营业外收入: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固定资产盘盈:

凡固定资产盘盈所得的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2.固定资产清理收益:

凡固定资产清理和变卖的净收益,用此帐户核算。

3.其他营业外收入:

凡不属于上述帐户的营业外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521利息支出: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凡从人民银行借入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

用此帐户核算。

2.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凡本行对外发行的债券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3.借入国内同业款利息支出:

凡本行借入国内同业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4.国内同业存放利息支出:

凡支付国内同业存款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5.借入国外同业款利息支出:

凡借入国外同业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6.借入买方信贷利息支出:

凡借入买方信贷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7.借入外国政府贷款利息支出:

凡借入外国政府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8.借入国外商业贷款利息支出:

凡借入国外商业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9.企业各类存款利息支出:

凡本行吸收进出口企业活期和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20.调期资金利差支出:

凡调期资金项下的利息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30.其他利息支出:

凡不属于上述各帐户的其他利息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531手续费支出: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发行债券费用支出:

凡本行对外发行债券所支付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金融企业往来手续费支出:

凡对人行、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所支付的手续费,用此帐户核算。

3.其他手续费支出:

凡不属于上述各项手续费支出的,用此帐户核算。

532业务费用支出:

本科目设以下分户帐:

1.低值易耗品摊销:

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价值所发生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2.递延资产摊销:

按规定摊销的递延资产,用此帐户核算。

3.修理费:

凡房屋、汽车、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时,在经批准的计划内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维修低值易耗品所发生的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4.电子设备运转费:

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所支付的水电费,购买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等业务专用电脑录相带和有关的其他材料、费用、开支等,用此帐户核算。

5.钞币运送费:

运送钞币及有价证券所支付的租用汽车、火车、飞机的运输费、包装费、搬运费、自备汽车的油料费、养路费、牌照费,以及司机和押送人员的差旅费等,用此帐户核算。

6.安全防卫费:

为加强安全防卫工作购置枪支(包括防盗瓦斯枪)、弹药、警棍、报警器,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灭火器和水龙管费用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定费用,用此帐户核算。

7.邮电费:

市内电话安装费和月租费,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电讯线路及有关设备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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