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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土流失相关内容

国家和省将东莞列入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

据省遥感调查显示,东莞市水土流失面积约99.95平方公里,其中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人为侵蚀面积约98.98平方公里,占水土流失面积的99%。

为此,东莞市被列入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做好我市水土流失防治已刻不容缓。

市水务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十二五”期间,东莞市力争提前完成2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

  据悉,东莞市水务局已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到水土保持治理较好的深圳市、茂名市、惠州市考察调研,吸取总结外市经验,制定了今后的工作目标:

力争在“十二五”期间,使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制度更加完善,争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实施率、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率分别达到90%、80%、70%。

同时,我市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领导机构,已在水务局设立水土保持科。

东莞市水土保持规划(2012~2030年)

东莞市是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兴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口的迅速膨胀,城市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特别是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生产建设项目的大面积开发建设、资源的过度开发等加大了水土流失的程度,对东莞市的水资源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制约着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东莞市针对人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投入专项资金,开展了综合治理,遏制了人为水土流失恶化的局面,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条件,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发展。

特别是在机构建设、综合监管、能力建设、综合治理、预防监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尽管东莞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水土流失问题依然突出,特别是由于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缺乏总体规划和宏观指导,加上水土保持基础薄弱、专项治理经费不足等原因,使得水土保持工作缺乏整体性、针对性和连续性,造成全市范围内各种成因的水土流失危害依然普遍存在,经济建设中人为水土流失问题严峻,治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新的历史时期,水土保持工作被赋予了新的内涵。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宏伟目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就加强生态保护、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出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五位一体的高度来论述,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施行,进一步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

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2010年)规定了对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的要求,提出了规划要落实的任务,明确了规划对于强化各级政府水土保持责任、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新形势下,水土保持工作作为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手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工程、民生水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承载着新的更高要求。

当前,东莞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转型的关键时期,市委市政府把“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作为“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与社会环境安全,是实现东莞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需要,也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和环境保护一体化的需要。

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不仅关系到市域乃至珠江三角洲地区防洪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而且是破解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战略选择。

水土保持规划是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基础和龙头,是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有序开展的纲领性文件。

按照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2010年)的要求开展东莞市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是新形势下水土保持工作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央和广东省委部署、加快东莞市水土流失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和完善省、市水土保持规划体系的需要;是规范各类生产建设行为的迫切要求;是提高全社会参与和监督程度,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的重要途径;是实施水土流失治理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对于推进东莞市水土保持事业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尽早落实东莞市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保护东莞市宝贵的水土资源,东莞市水务局根据《东莞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政府规划采购项目》(东采公[2012]607号)的要求,开展了《东莞市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招标工作。

我院中标后,于2013年1月启动了东莞市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符合广东省总体规划目标、指导思想、原则与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本次规划体现富于东莞市特色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模式,在积极总结吸纳近年来水土保持形成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利用相关科研成果,做好与国土、林业、环保、农业等部门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的基础上,于2014年1月完成了《东莞市水土保持规划(2012~2030年)》(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划”)。

东莞市水务局于2014年1月17日组织召开了《规划》专家评审会,我院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完成了《规划》(报批稿)。

本次规划范围为东莞市所辖行政区域,面积2465km2,包括4个街道办、28个镇和4个管委会。

规划期20年,基准年为2011年,近期规划水平年2020年,远期规划水平年2030年。

本次规划在深入调查分析东莞市自然、社会经济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摸清了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制定了规划原则,提出了规划目标;进行了水土保持分区及总体布局;编制了水土保持综合防治规划,包括预防保护规划、综合治理规划、水土保持监测规划、综合监管规划和水土保持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规划,并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提出了进度安排和近期实施意见,研究制定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 规划依据、原则和目标

1.1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出发点,从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与社会环境安全的角度,针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问题,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建设生态东莞,打造宜居城市,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 规划原则

(1)尊重自然,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

(2)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3)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4)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

(5)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6)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

(7)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的原则

(8)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

1.3 规划依据

1.3.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2002年0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3.2 规范性文件

(1)《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11]224号);

(2)《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3)《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年)》(水利部,水保[2004]332号)。

1.3.3 规范与标准

(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规划通则》(GB/T15772-2008);

(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2008);

(3)《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5)《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程》(SL335-2006);

(6)《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1994)。

1.3.4相关规划与资料

(1)《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办水保[2012]512号);

(2)《东莞市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年)》(中国环境科学院,2009.6);

(3)《东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东莞市国土资源局,2011年);

(4)《广东省东莞市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1997~2020年)》(东莞市水务局,2000年12月);

(5)《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4月,东府[2011]53号);

(6)《东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东莞市人民政府,2010年5月);

(7)《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水土保持措施普查工作报告》(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6月)。

1.4 规划范围与规划期

规划范围:

东莞市所辖行政区域,计36个镇街(含管委会),总面积2465km2。

规划期2012~2030年,基准年为2011年,近期规划水平年2020年,远期规划水平年2030年。

1.5 规划目标

1.5.1 近期目标(2020年)

(1)完成243.51km2水土流失区综合治理任务,水土流失治理度达100%。

(2)预防保护:

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范围并全面落实预防保护措施。

(3)综合监管:

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率达100%。

(4)水土保持监测:

初步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和水土保持信息化网络平台,初步构建水土保持监测自动化系统和预报系统;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5)科技支撑能力:

加强水土保持基础研究;建设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

1.5.2 远期目标(2030年)

(1)管护好水土流失治理成果,水土保持措施效益得到持续稳定发挥,水土流失治理度达100%。

(2)预防保护:

预防保护措施落实到位,预防保护成效显著。

(3)综合监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体制、机制健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率、实施率和验收率达100%。

(4)水土保持监测:

全面建成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建成水土保持监测自动化系统;水土保持信息化网络平台建成,建成水土保持预报系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全面开展。

(5)科技支撑能力:

水土保持基础研究取得一定成果;建成能为区域水土流失治理起到示范推广、科教宣传的示范园;普及水土保持国策教育。

 

2 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

2.1 水土流失现状

2.1.1侵蚀类型、侵蚀强度

东莞市总侵蚀面积243.51km2,其中:

自然侵蚀面积186.45km2,占总侵蚀面积的76.57%;其次为工程侵蚀,侵蚀面积56.79km2,占总侵蚀面积的23.32%;坡耕地侵蚀面积0.27km2,占总侵蚀面积的0.11%。

东莞市土壤侵蚀强度主要为轻度侵蚀,轻度侵蚀面积为161.92km2,占总侵蚀面积的66.49%。

2.1.2自然侵蚀

东莞市自然侵蚀面积186.45km2,用地类型均为林草地,其侵蚀强度中,轻度侵蚀面积161.90km2,中度侵蚀面积22.75km2,强烈侵蚀面积1.72km2,极强烈侵蚀0.05km2,剧烈侵蚀0.03km2,分别占自然侵蚀总面积的86.83%、12.20%、0.92%、0.03%、0.02%。

2.1.3人为侵蚀

东莞市人为土壤侵蚀包括坡耕地侵蚀和工程侵蚀,总面积57.06km2,其中坡耕地侵蚀0.27km2,工程侵蚀56.79km2。

坡耕地侵蚀面积为0.27km2。

其中:

轻度侵蚀0.03km2,中度侵蚀0.14km2,强烈侵蚀0.10km2,分别占坡耕地侵蚀总面积的11.11%、51.85%、37.04%。

工程侵蚀总面积56.79km2,均属剧烈侵蚀。

其中:

开发区建设侵蚀42.95km2,占工程侵蚀总面积的75.63%;修路侵蚀9.37km2,占16.50%;采石取土侵蚀3.72km2;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建设侵蚀0.75km2。

2.2 水土保持现状

2011年11月,东莞市水务局设立了水土保持科,各镇街(管委会)水务所设立专职水保员,落实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验收制度。

全市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406.4hm2,其中水土保持林26.80hm2,封禁治理3379.60hm2,小型蓄水保土工程点状22处,线状291.30km。

2.3 水土保持需求分析

根据东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全市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积极开展并全面推进东莞市水土保持工作,是保障东莞市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环境安全,推进民生水利战略,科学推进城镇化建设,建成环境优美、适宜居住的生态绿城的要求,也是推动东莞市水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东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3 水土保持分区及总体布局

3.1 重点防治区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9]号,2010年),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基础,按照法律要求,划定结果经政府公告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1.1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

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面积约565.02km2,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面积约为245.51km2,分别占东莞市面积的22.92%和9.96%。

3.1.2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主要分布于东莞市南部的山区片,主要包括东城街道、谢岗镇、樟木头镇、大朗镇、黄江镇、清溪镇、塘厦镇、凤岗镇、大岭山镇、长安镇、虎门镇、厚街镇等镇(街)。

该区分布较广,集中连片与环状、带状相结合,集中连片区域主要为自然保护区与森林公园,环状区域主要为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带状区域主要为江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与海岸沿岸生境敏感区。

总面积约565.02km2,约占东莞市面积的22.92%。

3.1.3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分布无规律,呈零散分布,主要分布在南城街道、凤岗镇、大岭山镇、长安镇、高埗镇、松山湖科技产业园、虎门港、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安新区”)与生态园等镇街(管委会),集中连片与点状分散相结合,总面积约245.51km2,约占东莞市面积的9.96%。

3.1.4 分区管理和主要人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

3.1.4.1 重点防治区管理准则

(1)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1)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天然林实施强制性保护,大力实行生态修复,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特别是扰动、破坏地表及植被规模较大的开发建设活动,有效避免人为破坏,保护植被和生态。

2)针对一般性生产活动的要求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铲草皮、挖树兜等。

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堆放废弃物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3)针对生产建设项目的要求

种植经济林、矿产开采、设置大规模采石场、取土场、弃土场等导致严重水土流失的非公益性开发建设项目必需严格限制。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敏感地区等区域禁止开展生产建设活动。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无法避让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不低于一级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2)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1)总体要求

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依靠政策扶持、科技支撑,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2)针对一般性建设活动的要求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

加强对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尤其对于重点治理区内开展农村道路建设、部分山区开挖建房等不受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定约束的建设活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对于不能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一律要求完备水土保持设施。

3)针对生产建设项目的要求

种植经济林、矿产开采、设置大规模采石场、取土场等大规模破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需严格限制。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不低于二级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3)管理程序要求

1)生产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且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该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管理要求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从事其他生产活动,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

市水务局、各镇水利所应加大监督力度,对于不能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一律要求完善水土保持设施。

3.1.4.2 主要人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

(1)采石取土

市、镇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取土、采石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加强执行《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2008年)等有关规定。

对新批的(或已有的石场批准发展的)采石场,除了要求石场有开采规划方案(或现有开采石场要求补报方案)外,还需水土保持方案,并要求缴纳水土保持复垦保证金。

对所有无证开采和规模、布局不合理的石场以及已经到期的石场应实行关闭。

对于已批出的有证开采石场,若存在与规划冲突,影响水源地、交通、景观、环境等问题,必须制定关闭计划,提出解决善后问题的有效办法。

今后正常关停的采石场,必须申报关停后的生态恢复措施,方可允许关停或转移开采地点。

在采石和取土场集中区,人为水土流失的土地类型主要是人为地貌,包括塌陷地、挖损地、堆渣地和荒废地,应采用合理的复垦土地、整治地表与坡面、修筑运输道路和疏水排洪系统等措施进行治理。

加大非法采石取土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农村取土点,进行统一规划,规范农村自行取土行为。

(2)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及时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经审批后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并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无力组织实施的按规定向水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部门组织实施。

此外,园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必须紧密结合城市功能区,充分利用山、水等地形条件,进行城市绿化和美化,为人居环境、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服务。

(3)交通道路建设

在道路建设过程中必须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公路建设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河渠倾倒。

3.2 水土保持区划

东莞市划分为(Ⅰ)北部西部滨河(海)平原水质维护和人居环境改善区和(Ⅱ)南部东部低山丘陵台地水源涵养和生态维护区两个水土保持分区。

3.2.1 北部西部滨河(海)平原水质维护和人居环境改善区(Ⅰ)

该区位于东莞市北部和西部,土地面积1269.23km2,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1.49%。

本区地貌以冲积平原为主。

东北部接近东江河滨,陆地和河谷平原分布其中,海拔30m~80m之间,坡度小,地势起伏和缓,为易于积水的埔田区。

西北部为东江冲积而成的三角洲平原,属地势低平、水网纵横的围田区。

西南部为滨临珠江口的江河冲积平原,属地势平坦而低陷、受潮汐影响较大的沙咸田地区。

东江干流、南支流、北干流、中堂水道、东引运河、石马河和寒溪河流域下游等,形成本区重要的水体枢纽。

该区包括石排镇、横沥镇、企石镇、桥头镇、麻涌镇、望牛墩镇、沙田镇、洪梅镇、道滘镇、万江镇、中堂镇、高埗镇、石碣镇、石龙镇、茶山镇、东城街道、莞城街道、南城街道、厚街镇、虎门镇、虎门港和长安新区、生态园管委会等23个行政区。

本区轻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84.29km2,占本区总面积的6.66%。

水土流失轻微,其中城市扩张、开发区建设、修路等城市化建设是本区引发土壤侵蚀的主要原因。

3.2.2 南部东部低山丘陵台地水源涵养和生态维护区(Ⅱ)

该区位于东莞市东南部和中南部,土地面积1195.77km2,占全市总面积的48.51%。

地貌以山地、丘陵台地为主。

东南部多山,东部为最,山体庞大,分割强烈,集中成片,起伏较大,海拔多在200m~600m,坡度30左右,区内银瓶嘴山主峰高898.2m,是东莞市最高山峰;中南部低山丘陵成片,为丘陵台地区;区内为海拔800m以上的中、低山区和200m~500m高丘区,多处于石马河、寒溪水流域上游最后两级的支流内。

该区包括长安镇、大岭山镇、大朗镇、黄江镇、樟木头镇、清溪镇、谢岗镇、塘厦镇、凤岗镇、常平镇、东坑镇、寮步镇、松山湖管委会等13个行政区。

由水濂山水库-同沙水库-松木山水库-莲花山水库湖链围成的山水交错格局,形成得天独厚的自然保护区,如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分布着大片成林和最好的天然林、水源涵养林与自然风景保护区,水土流失程度较轻或无明显流失。

轻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178.71km2,占本区总面积的14.97%。

但水土流失敏感性和潜在性较高,一旦表土被破坏流失,极难恢复其生态功能。

其中生产建设项目大量引入、山区采石采矿取土、修路、城镇建设等是本区引发土壤侵蚀的主要原因。

一些山区采石场经营活动造成局部地区坡面和植被的严重破坏,植被覆盖减少引发了人为水土流失问题。

3.3 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3.3.1 易发区划分依据

根据新《水土保持法》(2010年),本规划对东莞市“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易发区”)予以合理的界定,为今后东莞市人民政府与东莞市水务局依法行政、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提供依据。

3.3.2易发区划分成果

本规划将东莞市整个“北部西部滨河(海)平原水质维护和人居环境改善区(Ⅰ)” 划分为“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整个东莞市剩下的区域为“南部东部低山丘陵台地水源涵养和生态维护区(Ⅱ)”,属于丘陵区,根据《水土保持法》(2010年)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东莞市全市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均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3.4 总体布局

3.4.1 总体防治思路

东莞市水土保持总体防治思路为:

一主线,两层次,三重点,四目标,四要点,五亮点,三十个治理示范区(点),十个预防保护示范区。

一主线:

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为主线。

两层次:

一是区域范围的预防保护及综合治理技术体系,二是以综合监管、监测及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政策管理体系。

三重点:

一是预防保护,二是人为水土流失防治,三是综合监管。

四目标:

维护人居环境安全,维护水源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安全,维护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四要点:

形成水土保持“护山工程、净水工程、绿地工程、保农田工程”综合防治格局。

五亮点:

采石场整治、清洁小流域建设、工程侵蚀劣地防治、建设工程渣土处理处置和江心洲岛防护。

三十个综合治理示范区(点):

建立三十个治理示范区(点),为面上的治理提供成功经验。

十个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示范区:

以4个自然保护区、16个森林公园、64个水源保护区为载体,建立10个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示范区。

3.4.2综合防治布局与措施体系

3.4.2.1 综合治理措施的总体布局

(1)人为水土流失治理

东莞市人为水土流失包括坡耕地侵蚀、工程侵蚀。

坡耕地根据情况适当进行退耕还林,恢复植被。

工程治理措施一是土地整治措施。

对开矿、修路等地面上形成的深坑、浅凹,用机械或人工进行平整,根据不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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