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全国陶瓷工业企业统一成本核算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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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全国陶瓷工业企业统一成本核算规程

【关键字】统一

[税务精华资料]全国陶瓷工业企业统一成本核算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陶瓷行业的成本管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的需要,统一成本核算口径,提高核算质量,便于开展成本分析和同行业的对比,以促进企业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济效益,振兴陶瓷产业,发展生产。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陶瓷行业的生产特点和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陶瓷工业企业。

    第二条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编制好成本计划,核算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正确地汇集和分配各项生产费用,计算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检查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成本的升降原因,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促进企业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企业必须按月计算产品实际生产成本,计入当月成本的材料消耗、费用支出与产品产量起讫日期必须一致,起讫日期为每月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不得提前或延后,不得以估计成本、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四条产品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

    1.生产费用与非生产费用的界限。

    2.本期费用与非本期费用的界限。

    3.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

    4.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费用界限。

    5.同类产品中不同规格、品种的成本界限。

    6.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

    第二章成本项目及内容

    第五条根据陶瓷工业生产和核算的特点,陶瓷工业企业的成本项目统一规定为: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五个成本项目,各成本项目所包括范围为:

    一、原材料

    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和主要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

根据陶瓷生产的实际情况,原材料项目的内容统一规定为:

    1.原料:

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基本材料,包括坯料、釉料。

    坯料:

自制或经过加工后,用于陶瓷坯体的物料。

包括泥料、泥浆以及粉状坯料等。

    釉料:

自制或经过加工精制后,施在陶瓷坯体上而形成釉面用的物料。

包括透明釉、生料釉、熔块釉、土釉、化妆土以及各种颜色的色釉和艺术釉等。

    2.外购半成品:

从外单位购入由本企业继续加工的半成品。

包括各种陶瓷的坯体和胎瓷等。

    3.金水:

陶瓷釉上装饰所用的金水等,包括黄金水、钯金水、电光水等。

    4.其他陶瓷装饰材料。

包括釉上、釉中、釉下的花釉纸。

以及用于产品上、釉下彩绘青花的颜料和调料剂等。

    5.窑模具:

是指成型生产用压制或注浆等方法使坯料成为固定形状的模器具和为烧成所用的耐火器物,包括石膏模型、塑料模型、钢模型、塑料滚头、大缸的缸模、布套以及各种匣钵、架子砖、棚板砖等。

    6.包装物:

为了包装陶瓷产品而耗用的各种包装材料,是指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二、燃料和动力

    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或自制的燃料和动力。

包括煤、重油、腊油、柴油、原油(包括输送费用)、电(包括配电费用)。

以及产品用蒸气热能的成本,煤气(包括自制过程的费用)为了便于开展成本分析和同行业的对比,特设置了烧成、烤花(耗油、煤、煤气)两个明细项目。

    三、工资及福利费

    是指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规定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入成本的特别原材料和燃料节约奖,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四、车间经费

    是指基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其明细项目如下:

    (1)工资:

指车间管理人员和车间非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及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

    (2)职工福利费:

车间管理人员和车间非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总额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折旧费:

指车间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提取的折旧费。

    (4)修理费:

指车间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大修理基金,窑炉复置金以及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

    (5)办公费:

指车间办公用的各项费用,如:

文具、印刷、邮电和办公用品等。

    (6)水电费:

指车间用水和照明用电费。

不包括工艺生产过程中用电。

    (7)取暖费:

指车间范围内的冬季取暖费用。

不包括发给个人的取暖费补贴。

    (8)租赁费:

指基本生产车间使用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工具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9)机物料消耗:

指车间为维护生产设备所耗用的润滑、清洗等消耗材料,以及占成本比重不大,不列入“原材料”项目核算的生产工艺用辅助材料。

车间自备、仅在厂内运行的运输车辆所耗用的燃料等也在该项目内核算。

    (10)保险费:

指应由车间负担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以及其他各类物资的保险费。

    (11)低值易耗品摊销:

指车间一次或分期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及工器具、仪表等费用。

包括隧道窑的窑车、烤花窑的铁笼,以及板条、周转木箱、塑料箱等费用。

    (12)劳动保护费:

指车间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劳动保护设施以及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待遇等费用。

    (13)在产品盘亏和毁损:

指基本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并已按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在产品的盘亏和毁损。

在产品的盘盈应与该项目抵减。

    (14)其他:

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车间经费。

其中较大费用支出应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

1、2、3……”项目单独反映。

    五、企业管理费

    指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应设下列明细项目:

    (1)工资:

指企业管理部门职工的工资。

但不包括专职的医务人员和托幼人员的工资。

    (2)职工福利费:

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的职工福利费。

    (3)折旧费:

指管理部门和福利部门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4)修理费:

指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的大修理费以及中小修理费用,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也包括在该项目内。

    (5)办公费:

指管理部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等费用,但不包括图纸及制图用品的费用。

    (6)水电费:

指管理部门耗用水、电而支付或分摊的费用。

    (7)取暖费:

指管理部门所支付的取暖费。

支付给职工的取暖津贴,应包括在工资项目内,不列入本项目。

    (8)试验检验费:

指对材料、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实验室和检验部门所耗用的材料以及委托外部进行试验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9)设计制图费:

指生产设计部门的日常经费。

包括生产设计部门支付的图纸及其他用品费和委托外部设计制图时所支付的费用等。

    (10)租赁费:

指管理部门使用自外部租入各种固定资产和器具等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租金。

    (11)工会经费:

指企业按照规定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12)差旅费:

指管理部门按规定支付的工作人员出差费、误餐费、市内交通费等,职工和家属调动工作差旅费和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享受探亲假的职工的往返差旅费。

    (13)外宾招待费:

指企业因招待外宾,按规定支付的各种费用。

    (14)会议费:

指企业因召开会议按国家规定支付的各项费用,其中包括:

会议伙食补助费、会议公杂费、住宿费、会场租赁费、会议交通费等。

    (15)出国人员经费:

指企业职工因出国考察、签订合同,培训等按规定支付的费用。

    (16)保险费:

指管理部门(包括福利部门)应负担的财产、物资、产品的保险费。

    (17)低值易耗品摊销:

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

    (18)运输费:

指管理部门应负担的厂内运输部门和厂外运输机构所供应的运输劳务费用。

不包括原材料运费及车间应负担的运费。

    (19)仓库经费:

指材料和成品仓库为进行保管整理等工作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仓库的租赁费等。

    (20)产品“三包”损失:

指企业因实行产品“三包”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发生的产品损失。

    (21)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

指按规定报经批准由产品负担的材料、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减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22)警卫消防费:

指企业警卫、消防部门的维护费和日常经费,如消耗的消防器材物资等。

    (23)利息支出:

指企业支付流动资金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减除流动资金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的净额计列。

    (24)新产品试制费:

指企业自行安排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

出售样品所得的价款,应在本项目中冲减。

    (25)技术研究费:

指企业内部科研机构所需费用以及企业向国内单位接受技术转让或向国外单位引进技术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26)上级管理费:

指企业按规定分摊上交的管理费,收到上级退回的管理费结余应从本项目内扣除。

    (27)待业保险金:

根据规定工资总额和比例,应负担的待业保险费用。

    (28)房产税:

是指根据规定房产计税额和规定的税率,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房产税。

    (29)车船使用税:

是指根据规定的车船计税额和税率应计入产品成本的车船使用税。

    (30)其他:

指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各种企业管理费用。

其中较大的费用开支,按规定应由企业管理费开支的,可在本项目下增列“其中:

1、2、3……”项目单独反映。

    第三章生产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第六条生产费用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为进行产品生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是以货币表现的物化劳动和部分活劳动消耗的价值。

    企业生产费用的发生过程,也就是产品成本的形成过程,汇集生产费用,是成本核算的基础。

生产费用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各步骤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进行汇集。

为生产一种产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产品汇集;有几种产品共同发生的费用,应采取适当的分配标准,在各产品之间进行分配,月末,还需将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计算出完工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七条材料费用的汇集与分配

    1.材料的计价

    为了正确计算、汇集材料费用,必须按实际成本对材料进行计价核算。

使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经过汇集分配计入成本的材料费用。

必须是调整差异后的实际费用。

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调整。

应按原材料的主要品种求出差异率进行调整;其他类别的材料,可按类别计算差异率,将材料的计划费用调整为实际费用。

    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为:

    月初结存材料本月收入材料

    +

    的成本差异的成本差异

    材料成本差异率=─────────────×100%

    月初结存材料本月收入材料

    +

    的计划成本的计划成本

    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的计算公式:

    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1±材料成本差异率)

    2.材料费用的汇集

    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费用,各车间必须是根据审核后的领料单、退料单等原始凭证与发放部门、厂级核算部门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再按材料的用途进行归集。

各车间、部门已领未用,下月仍继续使用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不能列入本月材料费用。

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质作价,按照材料领用时的用途,分别从材料费用中冲减,然后计算本月发生的材料费用,编制材料耗用汇总表。

    3.材料费用的分配

    材料费用通过按用途归集后,凡是一种产品耗用的材料,可直接计入产品成本项目中;几种产品共同耗用的材料,可采用产品定额耗量方法分配计入。

    定额耗量分配计算公式:

    全部产品的材料实际耗用量

    材料耗用量分配率=────────────×100%

    全部产品的材料定额耗用量

    某种产品的实际耗用量=该产品的定额耗量×材料耗用量分配率

    某种产品的材料费用=该产品的材料实际耗用量×材料单价

    第八条工资及福利费的汇集和分配

    工资及福利费按成本计算对象分别汇集。

对只生产一种产品的,其生产工人的工资及福利费可直接计入,对生产多种产品的工资及福利费可采取一定的分配标准,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按定额工日的比例分配时,其计算公式:

    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总额

    定额工日分配率=────────────×100%

    各种产品定额工日数之和

    某产品应分摊的工资及福利费=该产品的定额工日数×定额工日分配率

    手工操作的,可按技术等级折算成标准定额工时,在各品种之间进行分配。

    第九条辅助生产用费的汇集和分配

    辅助生产是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提供产品、劳务作业的生产。

如供电、供水、供汽、供油、运输、机器修理等。

辅助生产的车间经费可直接在辅助车间汇集。

辅助生产应将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有关凭证,按部门或提供的产品、劳务,分别按成本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以计算其成本,并按一定分配标准在各受益单位之间进行分配。

    辅助生产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车间,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和劳务,为了正确考核各自的经济成果,加强经济核算,辅助生产的费用分配时,应首先在各辅助车间内进行分配,然后再在辅助生产以外的各车间部门进行分配。

辅助生产的费用内部分配,一般可用“直接分配法”、“一次交互分配法”;计划成本管理较好的企业,可采用“计划成本分配法”;有条件的企业也可采用“代数分配法”。

    自制的窑具、模具、颜料、零配件等,应将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汇集计算成本、完工后办理入库手续。

    机修车间或部门,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凡能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其他综合费用可按工时进行分配。

    运输部门或车队,凡是具备单车核算的,按单车计算吨公里成本,对单车进行考核。

部门或车队,按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全部的吨公里,计算吨公里成本,再按照服务对象的受益量进行分配。

    供电、供水、供汽、供油的费用,应包括外购的价值和自供过程的费用,分别计算其成本,按供出量计算单位成本,根据受益部门的耗用量进行分配。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不分摊企业管理费。

但是,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单位,专项工程,福利事业部门提供的劳务、自制设备以及销售的产品,应分摊企业管理费。

    第十条车间经费的汇集和分配

    车间经费按基本生产车间分别设置,再按费用专栏汇集。

各车间的经费应由各该车间生产的产品负担。

一个车间生产多种产品的可按生产工人工日数、标准工人工日数或工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产品折合标准件的,按折合系数在各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企业管理费的汇集和分配

    企业管理费根据规定的明细项目进行汇集。

企业管理费是在最终的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方法,可采用产品的车间成本,或按产品的生产工人定额工日数进行分配。

为了消化核算,企业自制的窑具、模具、坯料、釉料、颜料等不分配企业管理费。

但是,对外销售时应分摊企业管理费。

    第十二条废品损失的核算

    根据陶瓷工艺生产的特点,陶瓷企业可不单独计算废品损失。

凡生产中发生的废品,能修复的其修复费用直接计入该产品的有关项目,由本期完工产品成本负担;不能修复的按其残值冲减“原材料”成本项目。

    第十三条停工损失的核算

    停工损失主要是指停工期内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

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停工损失在“基本生产”核算,辅助生产车间的停工损失在“辅助生产”核算。

在停工损失发生次数较少或停工损失额不大的情况下,也可不单独计算停工损失,所有停工期间发生的费用视同一般生产费用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低值易耗品摊销,应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采用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企业不论采用哪种摊销方法,必须建立低值易耗品的领用、退库保管、盘点、报废制度,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第十五条待摊、预提费用

    1.企业对于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当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月摊入产品生产成本,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分摊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对于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本月提取时,列作预提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计入本月的产品生产成本,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

预提费用与实际费用发生数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

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在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并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针对陶瓷行业炉窑的造价高,寿命周期短,大修和重新建设合并进行的特点,对陶瓷炉窑的更新统一采取按修理期提取“炉窖复置金”的办法,不再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炉窖复置金视同大修理基金一样,免缴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提取的炉窑复置金在“专用基金”科目下设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所提“炉窑复置金”已达到炉窑原值时应停止提取,同时,“炉窑复置金”用完后可继续再提。

    计提炉窑复置金公式如下:

    炉窑原值-残值+预计中小修理费

    年计划提炉窑复置金=──────────────────

    两次炉窑大修理间隔期×预计大修理次数

    第四章产品成本的计算

    第十七条陶瓷工业企业成本的计算对象:

是以陶瓷产品的品种、规格或类别为成本计算对象。

    第十八条陶瓷工业生产具有非常浓厚的地方特色,企业的生产规模大小不一,各陶瓷生产厂家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传统的生产方式,生产出各种类别与风格不同的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在各地区的生产工艺也有一定差异。

陶瓷生产周转较长,又系多次投料,多步骤连续加工,根据这些特点,陶瓷工业企业成本计算方法,视不同情况,可采用“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平行结转分步法”和“逐步结转分步法”。

    第十九条产品成本两级核算的程序:

    1.确定厂级和车间级的成本计算对象。

    2.对生产费用进行归集,厂级核算应设置“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科目,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分别按车间、部门设置明细帐户,对全厂生产费用进行核算。

各基本生产车间分别设立“基本生产”、“车间经费”明细帐,并按成本计算对象设置成本计算单,成本计算单要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各辅助生产车间或部门,分别设立“辅助生产”明细帐,按成本计算对象设置成本计算单,厂级核算的总帐“基本生产”、“车间经费”、“辅助生产”的余额,分别等于全厂各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车间经费的明细帐余额。

    3.厂级成本计算,按车间、部门或地点归集全厂发生的费用,按费用的用途,将应计入各车间的费用,通知各车间计帐。

各车间按成本项目归集本车间发生的费用,并据以与总帐核对。

    4.各辅助生产车间,按照提供给各基本生产车间、部门的产品和劳务量,编制分配表,报送厂级核算部门,据以转帐,并通知各受益单位入帐。

    5.各基本生产车间将归集的本月生产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编制各项费用分配表,并据以登记成本计算单。

    6.各基本生产车间按照产品成本计算单所归集的生产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本步骤或车间的完工产品),并计算完工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7.各基本生产车间编制车间完工产品成本汇总表,报送厂级核算部门。

    8.厂级核算部门汇集企业管理费,编制企业管理费分配表,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在产成品之间进行分配。

    9.厂级核算部门根据车间完工产品成本汇总表和企业管理费分配表,编制产成品工厂成本汇总表,据以转减“基本生产”帐。

    10.厂级核算部门同各车间核对帐目,经核对无误后进行结帐。

    第二十条根据陶瓷生产的工艺过程和成本核算的要求,陶瓷生产的步骤可大致划分为:

原料加工步骤,该步骤包括坯料、釉料的制备;白胎生产步骤,该步骤包括陶瓷的成型和烧成;彩烤加工步骤,该步骤包括陶瓷白胎的彩绘和烤花。

粗陶类产品和特殊要求的瓷类产品,可根据生产组织的特点,进行划分,一般可划分为原料加工、成型和烧成步骤。

    各生产步骤的产品作为成本计算对象,分别汇集生产费用,再按不同品种、不同规格计算产品在各步骤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最后计算出完工产品的工厂成本。

    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要,采用“逐步结转分步法”、“平行结转分步法”、“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计算产品成本。

    第二十一条逐步结转分步法各生产步骤的产品成本计算,可按品种或批量进行核算,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在步骤内再划分为几个小步骤:

采用“分步法”各步骤的产品向下一步骤结转时,可采用“分项结转”与“综合结转”的方法,但是,采用“综合结转”半成品成本时,最后需要对半成品成本进行复原。

    1.原料加工步骤的成本计算

    原料加工步骤,从原料检选、洗涤、粗碎、中碎、配料、细碎(球磨)、除铁、压滤、陈腐、练泥等多道工序完成。

原料在检选中,检选出一部分废料,在洗涤、中碎、粗碎工序中还有一部分损失,直接计算各种原料的实际耗用量有一定的困难,为了正确计算原料的成本,记录考核各种原料的利用率,以便较准确计算出各种原料的实际耗量,原料利用率计算公式为:

    该种原料参于配料时重量

    某种原料利用率=───────────×100%

    该种原料检选前的重量

    坯料中某种原料成本计算公式为:

    按配方计算的该种原料重量

    某种原料的成本=────────────×该种原料单价

    该种原料利用率

    某种坯料的原料成本计算公式:

    某种坯料的原料成本=该种坯料配方组成的各种原料成本之和。

釉料的原料成本计算与料坯相同。

    为了简化原料加工步骤的核算,本月耗用的原料利用率,可用上月的科用率,逐月依次类推。

    燃料和动力的计算

    原料加工步骤动力耗用较大,需要单独进行核算,按照机器台时数,分配燃料动力费用较为合理,其计算公式为:

    计算期内实际发生燃料和动力费用

    燃料和动力分配率=────────────────×100%

    各种坯、釉料加工的机器千瓦小时数

    某种原料的燃料和动力费用=该种原料加工机器千瓦小时数×燃料和动力分配率

    需要单独考核动力费用的,也可采用上述公式计算。

    工资及福利费、车间经费的分配方法可用燃料和动力分配方法,也可采用定额工时进行分配。

    在产品成本的计算

    原料加工步骤的在制品数量,每月基本相等,步骤内的在产品数量较少,根据上述情况,采用固定留存量作为在产品成本,一般每个年度内调整一次。

    经过加工完成的坯、釉料,根据成本单自“基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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