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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规定

 

中国滦河国际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规定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四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3

第三章会计工作细则6

第一节原始凭证6

第二节记账凭证8

第三节会计账簿9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10

第五节电算化管理11

第六节会计档案13

第七节会计工作交接15

第四章处罚办法17

第五章其他18

第六章附则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中国滦河国际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滦河国际”)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滦河国际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大部分:

滦河国际各级财务管理部门的权责划分以及财务会计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滦河国际的财务会计管理活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一条滦河国际的财务管理体系分为三级:

滦河国际总部财务管理部、事业部财务管理部门、事业部下属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

第二条滦河国际财务管理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滦河国际的财务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

(三)负责滦河国际的融资管理工作;

(四)开展滦河国际整体的财务分析,实施财务监控;

(五)负责滦河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健全;

(六)负责滦河国际的财务核算,审核下属事业部财务报表,并进行合并,出具滦河国际整体的财务报表;

(七)负责滦河国际的资金平衡、统一调配;

(八)指导规范下属事业部的财务核算;

(九)负责组织制定滦河国际的年度预算和资金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一十)负责滦河国际的税收筹划和交纳管理工作;

(一十一)参与相关合同评审和投资项目评价;

(一十二)负责滦河国际的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相关的登记、检查、处置工作等。

第三条事业部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在滦河国际财务管理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事业部的财务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

(三)负责事业部权限范围内的融资管理工作;

(四)在滦河国际财务管理部的统筹安排下,负责筹资活动的具体实施;

(五)开展事业部的财务分析,实施财务监控;

(六)负责事业部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健全;

(七)负责事业部的财务核算,审核下属公司财务报表,并进行合并,出具事业部整体的财务报表,并及时上报;

(八)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资金平衡、统一调配;

(九)指导规范事业部下属公司的财务核算;

(一十)负责组织事业部的年度预算和资金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一十一)负责事业部的税收筹划和交纳管理工作;

(一十二)参与相关合同评审和投资项目评价;

(一十三)负责滦河国际的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相关的登记、检查、处置工作等。

第四条事业部下属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在事业部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三)负责本公司财务预决算工作,编制财务计划,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及其他各类会计信息报表,并及时上报;

(四)负责各项成本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进行成本费用的监督、控制;

(五)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资金平衡、统一调配;

(六)负责公司的财务核算和会计核算;

(七)负责开展财务分析、税收管理。

第五条滦河国际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参与发展战略及经营计划的拟订;

(三)参与重大经济和约、协议、契约的签订评审工作;

(四)组织编制并执行财务预算,监督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五)指导、监督财务管理部日常财务会计工作,主持筹融资活动,监督筹集资金的使用;

(六)组织分析评价财务管理与经营活动状况;

(七)协助联络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工作;

(八)参与资本运作;

(九)参与拟订利润分配、使用方案。

第六条滦河国际财务管理部经理主要职责

(一)协助财务总监参与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二)组织制定财务管理部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三)组织日常会计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表;

(四)组织编制财务预、决算和资金计划,拟订融资计划和方案;

(五)组织部门进行各项成本核算,监督审核成本费用支出;

(六)监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合同款项回收,组织对不良债权处置。

第三章

会计工作细则

第一节原始凭证

第一条登记

(一)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滦河国际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

(二)办理关系到现金、票据、债券等原始凭证出纳业务的,没有经会计人员的盖章,出纳人员不得擅自执行。

(三)会计人员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债券及其他各项财物应随时派员盘点。

关于盘点任务,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

(四)会计业务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时即予更正。

第二条审核

(一)原始凭证应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形者,当视为不合法;

1.法令明定为不当支出者;

2.书面证据、数字、计算错误的;

3.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的;

4.与本单位有关规定抵触的。

(二)支出凭证的审核

1.支付款项应以取得受款人的统一发票为原则。

2.对于从经营单位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经营单位的印章。

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以下各项:

该受款人的姓名、住址(必要时登记居民身份证编号、送检身份证影印本);

支付款项原因,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4.对于其他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受款机构名称、地址。

支付款项事由,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公司名称、地址。

5.购进材料、原料和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均应检附验收单(收料单和请购单)。

6.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验所附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和清购单。

7.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根据情况附具样本或样张。

8.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限制的,依各预算的规定办理。

9.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财务管理部经理核准始为有效。

(三)收入凭证的审核

1.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各项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入的凭证。

2.成品的销售应以滦河国际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依据。

3.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契约、开票议价的记录,或其他有关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凡属交换资产所得的利益收入,应依交换合同、契约或其他有关的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4.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视为不合理的凭证:

(1)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者;

(2)书面证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3)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者;

(4)其他与法令规定不合者。

第三条范围

凡是用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条件的,应依其规定。

第二节记账凭证

第四条登记

(一)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登记记账凭证的根据。

(二)记账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账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三)应该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没有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其主管的审批及审核会计的审核,送与财务管理部经理批准,才可以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事后如取得原始凭证时并应一并附后。

(四)记账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均应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

(五)凡由一科目转入其他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按实际情况转正。

(六)现金、票据、证券及财产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具记账凭证。

第五条审核

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予更正。

(一)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制者;

(二)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

(三)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四)会计法规定应当记载事项未记明者;

(五)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未经其签名盖章者(各部门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在记账凭证上可不再签字);

(六)有记载、抄写、计算错误而未经遵照规定更正者;

(七)其他与法令、滦河国际规章不合者。

第三节会计账簿

第六条滦河国际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七条出纳必须认真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时,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财务管理部经理、会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一十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对账工作主要保证账实相符。

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

包括:

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四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十一条滦河国际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十二条滦河国际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附表。

内部管理报表主要有银行存款收支月报表、成本月报、债权债务明细表等。

第一十三条会计报表必须遵循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报及时的原则。

第一十四条会计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更正:

(一)编造不依程序或内容有错误者;

(二)计算等有错误者;

(三)未经应予签署人员签署者;

(四)其他与法令、滦河国际规定不符者。

第一十五条各种会计报告,均应留存底稿。

第一十六条会计报告未经财务管理部经理或财务总监核准,不得随意给与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会计报告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告的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第五节电算化管理

第一十七条滦河国际建立会计电算化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XX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二)加强稽核制度,由专人负责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审核,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账簿;

(三)操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四)根据滦河国际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一十八条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证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办公室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三)对会计软件进行升级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须经财务管理部经理同意,报主管财务总监批准;在软件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财务管理部经理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四)全排除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故障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五)健全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未经允许不得在记账电脑上安装、拷贝无关软件、文件。

第一十九条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二)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

(三)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四)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五)所使用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至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第六节会计档案

第二十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是公司的重要档案资料,必须设专人妥善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原始凭证应按会计科目区别,依记账凭证的顺序,分别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起讫日期、会计科目种类、起讫号码等。

记账凭证应按月编号,并按月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日期、起讫号码、记账凭证页数。

第二十二条下列原始凭证须分别装订保管,并应在记账凭证上注明其保管处所及档案编号,或其他便于查封事项:

(一)各种契约,及重要资产凭证,应依编号独立成卷;

(二)应留待将来使用的票据、证券等凭证;

(三)将来应转送其他机构或应退还的文件、书面证据;

(四)其他事项不能依会计科目装订成册者。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会计报告及已记载完毕的会计账簿等档案,均应分年编号,妥为保管。

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部负责保管一年以内的会计档案,一年以上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移交至公司综合管理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最低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人员调阅以前年度会计档案,须经财务管理部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调阅,并办理调阅登记手续。

查阅本年度会计档案资料需得到财务管理部经理的同意并在有关财务人员陪同下查阅,没有财务人员的陪同不准查阅。

会计资料不准外借。

须复制会计资料时,应由财务人员办理,并进行登记。

外单位的人员调阅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会计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公司领导和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总监同意、签批后方可调阅。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要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所在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情况,调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要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复制。

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抽换或进行其他改变。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期满后销毁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十一条离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名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财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等。

第三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管理部经理负责监交;财务管理部经理交接,由财务总监负责监交。

第三十三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查收。

第三十四条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 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五条财务管理部经理及以上级别的财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 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六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七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四章

处罚办法

第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会计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将滦河国际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会计人员应予解聘,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违反财务会计制度,造成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拒绝提供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滦河国际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滦河国际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五章

其他

第一条财务预、决算管理见《中国滦河国际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

第二条融资管理见《中国滦河国际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第三条投资管理见《中国滦河国际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费用报销管理见《中国滦河国际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的拟定和修改由滦河国际财务管理部负责,经滦河国际总裁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由滦河国际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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