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威建设集团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手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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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手册

(征求意见稿)

 

金威建设集团财务管理部

2013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

第二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会计凭证

第三节会计账簿

第四节财务报告

第四章会计档案

第一节会计档案的装订

第二节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三节会计档案的调阅

第四节会计档案的销毁

第五章会计监督

第一节货币资金的监督

第二节财产物资的监督

第三节会计资料的监督

第四节其他事项的监督

第五节财务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全面提升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亿利资源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手册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基层单位可沿用上级单位的有关会计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将财务信息化作为会计基础工作的发展方向,持续推进会计核算、财务分析和财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程度。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财务负责人或委派会计主管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定期检查,并对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第七条本手册适用于金威集团内各单位。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九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按规定年限进行年检,未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必须征得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任免。

第十一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委派的会计主管原则上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并且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同时,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

一、建立经济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批准范围、权限、责任和处理程序。

二、建立相互分离控制体系,不能由一个人负责办理会计事项的全过程。

三、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轮岗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按照集团关键岗位人员轮岗交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状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规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二节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或进行离职清算。

因故不能亲自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或上级财务部门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或有责任仍属原移交人。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会计账目,应登记完毕。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电子数据记录(含各种台账、报表决算说明等)、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相关管理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接:

一、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员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二、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逐项核对相符。

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移交的印章、票据和其它实物,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需要更换银行预留印鉴的,应在交接签字前向银行更换完毕。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和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财务主管交接的,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接收后发现原移交人经管的会计业务存在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问题的,应立即向监交负责人或上级财务部门书面汇报。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规制度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在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按照集团统一的标准会计科目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私有辅助科目。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要求使用统一的财务软件进行账务处理,未经上级财务部门书面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规定以外的账务处理软件。

第二十七条电子数据应当由具有相应职责的人员每周至少做一次备份。

每次备份应校验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并做好记录,备份数据应至少两份并予以妥善保管。

财务软件升级前应做好备份。

第二十八条各种会计资料除必须用复写纸套写的以外,均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或蓝色墨水进行签名、记录、制单、改错。

如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红色墨水记录会计资料。

各种会计资料中的签名除财务软件允许直接生成的外,其他签名均不得打印生成,应当由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特别是记账凭证中审核人员一定要由审核人员审核纸质凭证之后签名或盖章。

第二节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记录真实、内容完整、手续完备、印章齐全、书写规范、填制及时。

第三十条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必须按规定取得真实发票,发票上两章(即税务监制章和财务/发票专用章)齐全,其中财务/发票专用章中单位名称应与销售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购买商品的发票上必须注明所购实物的详细资料,或另附销售单位签章的明细表。

第三十一条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票面应当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外部自制收据,除经国家财政税务机关认可的特殊行业外,一律不得作为进入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二条取得的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双面复写纸套写或机打,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规定了报销联的,只能以报销联报销。

第三十三条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第三十四条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依据经济合同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在经济业务首次发生后将批准文件或经济合同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或经济合同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取得复印件或在记账凭证的空白摘要栏/备注栏内注明批准文件字号或经济合同编号。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的自制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且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凭证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经济业务的经办部门和经办人签章,填制凭证部门和填制人签章,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和原始凭证的填制时间等。

第三十六条涉及内部单位往来的原始凭证,应遵循谁负担谁保存的原则,由费用负担方保存原始凭证的原件。

如一张原始凭证需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的,应由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并取得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分割单应当具备自制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标明费用分摊情况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原件相符。

第三十七条涉及单位内部审批程序的部分辅助资料,如招待费用审批表、小额办公用品领用单等可作为内部管理资料单独存放,不再作为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归档。

第三十八条传票的相关规定

一、集团内部单位及关联企业间转账往来一律使用“传票”。

仅在银行划转业务情况下,可直接根据支票、汇票存根或进账单入账,不必使用“传票”。

二、传票项目填制必须完整。

填制单位名称处须加盖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应对发出的列账传票及附件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并在会计主管栏处盖章。

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会计主管名章的,接收单位一律不得入账。

三、传票分为两联式和三联式两种。

不允许使用收、付款凭证代替传票,不允许借贷方同时开列传票。

第三十九条拨(借)款的原始凭证

一、拨(借)款必须要有支付依据,履行完整审批手续后财务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二、内部员工借款采用现行借款单模式。

借款单应经单位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签字后附在付款凭证之后,不得在借款人报销时退给借款人。

禁止非本单位员工借支备用金等借款。

三、集团内单位间涉及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支付,集团外单位所有款项支付采用支付审批单模式。

支付审批单经过审批程序后附在付款凭证之后,同时应取得集团外单位的收款证明(发票或收据)。

对实际收款单位与合同收款单位不符的,还必须取得合同收款单位开具的付款委托书方可办理。

支付审批单应严格按照OA中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

第四十条薪酬支付的原始凭证

一、职工薪酬支付应以记工表、工资单、奖金发放单作为原始凭证。

发放单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签字领取,特殊情况下经职工本人确认后可由他人代领,代领人应留下身份证明,在签字处签代领人姓名并注明“代领”字样。

二、临时用工人员薪酬支付应以工费结算单作为原始凭证和依据,以记工表、工资单或奖金发放单作为原始凭证。

结算单应由用工部门负责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签认,财务部门审验,单位负责人签批,工资单或奖金发放单经领款人本人签字后发放。

三、劳务公司派遣劳务工薪酬结算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全额服务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暂由用工单位代发薪酬的,比照职工薪酬支付程序执行,薪酬发放单作为补充财务资料单独归档。

四、委托金融机构代发薪酬的,应以工资发放单和金融机构签章的委托发放单作为原始凭证,工资发放单和委托发放单可不再由职工本人签字。

五、各类薪酬发放单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一起装订,也可以单独装订归档,但汇总发放单作为原始凭证,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明细发放单去向。

第四十一条单据粘贴簿相关规定

一、单据粘贴簿应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及大小,原始凭证应逐张顺序均匀粘贴,票据边缘与粘贴簿边缘应保持平整。

报销人应在票据上加盖骑缝章或者签名。

二、需签批的原始凭证单据粘贴簿上除备注栏为选填栏次外,其他各栏次必须填写完整,单据粘贴簿上必须有符合权限的审批人员审批签字,不能仅以发票和单据上的签章代替。

三、单据粘贴簿上单据张数应大写,当金额和附件张数填制错误时,应由填制人划双红线更正,并在更正处签章。

四、单据粘贴簿所附原始凭证均应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转账”等戳记以示注销。

第四十二条原始凭证不准涂改、挖补、刮擦:

对于外来原始凭证发现内容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对于自制原始凭证发现内容错误的,应作废处理,另行填写正确凭证。

原始凭证出现金额错误并已记账的,必须重开或重制,并按照正确的会计差错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二、记账凭证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记账凭证分为:

现金收款、现金付款、银行收款、银行付款、转账凭证五类,统一采用规定的凭证纸张打印。

第四十四条记账凭证应规范填制和审核。

一、会计科目必须按规定的核算内容和用途使用,禁止乱列乱用,不得随意修改会计科目。

二、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一张记账凭证。

非同一笔经济业务应避免出现多借多贷的记账凭证。

三、银行存款与现金之间的划拨只需要填制付款凭证,不必再填制对应的收款凭证。

提取现金时,应将现金支票存根附在银行付款凭证的后面;现金存入银行时,应将银行签章后的现金交款单附在现金付款凭证后面。

四、收、付款凭证原则上不能出现负数。

成本、损益类会计科目冲销时,应使用财务软件“特殊记账”功能,正确登记科目发生额,以利于期末报表编制。

如废旧物资回收业务:

借:

现金;贷: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

分录处理完毕后应在填制页面选择“特殊记账”功能键,在“工程施工”科目后“特殊记账”方框内标记“√”符号。

五、审核人员必须对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会计分录、核算金额、凭证摘要等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确保记账凭证准确无误。

只有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出纳人员方可办理资金收付款业务。

第四十五条记账凭证应手续完备,签章齐全。

一、现金收付款凭证均应由收、付款当事人在记账凭证“收(交)款人”栏内签字,不得漏签;银行收付款凭证除由各单位财务人员直接通过银行办理的收付款业务外,均应由收付款当事人在记账凭证右下角空白栏内签字;如原始凭证上已注明收(交)款人的,应在该栏内填写“参见附件”字样。

二、记账凭证上除制单人员姓名可机打生成外,主管、审核、记账、出纳均应由相关人员在记账凭证相应位置处盖章,其中出纳员只能在“出纳”栏内盖章,不能同时在其他栏盖章。

三、现收、现付、银收、银付记账凭证应在凭证右上角分别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戳记。

第四十六条记账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准确反映经济业务:

向银行提取现金应注明原因,如:

提现发放工资;费用结转应注明期间,如:

结转X月(季)XX费用;往来、拨(借)款业务应注明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同一会计凭证的不同经济业务间,不得使用相同的摘要。

第四十七条记账凭证附件张数应以全部原始凭证(不含“单据粘贴簿”)的自然张数的合计数计算。

除下列三种情况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一、结转、注销、更正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附件张数标注为“无”。

二、附件单独装订保管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附件张数标注为“无”,但应在记账凭证的空白摘要栏/备注栏内注明“附件另存”字样。

三、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时,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其它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附件张数标注为“无”,但应在其他记账凭证的空白摘要栏/备注栏内注明“附件参见X年X月X号凭证”字样。

第四十八条记账凭证改错要符合规定。

在记账前发现填制错误的记账凭证,应当重新填制。

在记账后发现填制错误的记账凭证,应当按照凭证更改申请程序进行审批,当年内发现填制错误的,应采用“红字冲账法”或“补充登记法”进行更正;发现以前年度填制错误的,应区别差错影响进行正确更正。

第三节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第四十九条应当建账的单位必须依法建账,会计账簿主要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条会计账簿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启用卡和账页。

账簿封面应标明:

单位全称,账簿名称,会计年度,册数等基本信息。

启用卡项目应填制完整,并列明账户目录(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除外),格式如下:

正面:

账簿启用卡

单位名称

金威建设集团XXXX(加盖公章)

账簿名称

XX明细(日记)账

账簿页码

自第X页起至第XX页止共XX页

启用日期

20XX年X月X日

单位领导签章

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经管人员职别

姓名

经管或接管日期

签章

移交日期

签章

反面:

账户目录

科目名称

页码

科目名称

页码

科目名称

页码

科目名称

页码

第五十一条各类账簿要按规定在启用卡右上角粘贴印花税,并在税票上划红色对角线注销,不能漏贴、漏划税票。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自行设置辅助性账簿,但禁止在法定会计账薄之外设置账外账。

二、会计账簿的登记

第五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登记会计账簿,财务软件每周至少审核、记账一次,记账后记账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上盖章。

第五十四条会计账簿结账前,必须将属于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和应由本期受益的收入及负担的费用全部登记入账。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应重视对账工作,定期将记账数据与货币资金、库存实物资产、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账实相符。

对账工作每半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五十六条未甩掉手工账的单位,应保持机打账与手工账并行。

手工会计账簿的登记、结账、改错等标准依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财会字〔1996〕19号)文件执行。

三、会计账簿的打印

第五十七条财务软件生成的会计账簿应按照统一规格的纸张打印,账页左侧应预留装订线位置。

所有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

第五十八条现金日记账每天备份,每周打印,并与库存现金核对,由财务主管审核无误后,在现金日记账余额处签章。

打印输出的活页账必须按日期顺序附在账簿封面、启用卡后妥善保管,并于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结束后15日内装订成册。

第五十九条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天备份,每周打印,由财务主管核对无误后,在银行日记账余额处签章。

打印输出的活页账必须按日期顺序附在账簿封面、启用卡后妥善保管,并于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结束后15日内装订成册。

第六十条明细账原则上每年打印,对于业务量大,账务较多的单位可以每半年打印一次。

打印输出的活页账应外加账簿封面、启用卡等信息,于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结束后15日内装订成册。

第六十一条总账可用财务软件生成的科目余额表替代,科目余额表必须按最末级次进行打印,每月打印一次,打印输出的活页账必须按日期顺序妥善保管,并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结束后15日内装订成册。

四、会计报表

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以及报表编制统一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对外会计报表应当符合国家及所报送单位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内部管理报表除集团有统一规定的外,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会计报表的编制

一、各单位必须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编报及时。

二、各单位编报年、季、月度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及填报要求,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通知精神执行,保证财务决算工作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三、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是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四、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各报表合并(汇总)单位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全部所属单位的报表,编制出合并(汇总)报表,做到不重不漏,合并抵销正确。

第六十五条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制

一、各会计主体应按照会计制度和集团的相关规定,依据会计报表及其他经济数据,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二、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不符合会计假设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注释;重要事项的揭示等。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及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财务情况说明书格式按集团公司每年决算布置时的统一格式编写。

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的审核和报送

一、财务人员应对财务报告进行人工和软件审核。

保证会计报表账表相符、勾稽关系正确、数据合理、内容完整;财务情况说明书数据与会计报表一致,说明清楚,文字简练。

二、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上报报表的种类、格式、内容和编制方法必须遵从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禁止任意增减、变动报告项目。

三、根据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一并报送。

第四章会计档案

第一节会计档案的装订

第六十七条会计档案主要是指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电算化会计系统中会计软件程序及其全套电子资料。

各单位应实行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的双重管理。

第六十八条纸质会计档案必须由本单位财务人员自行装订,不得委托他人或外部单位装订。

各单位在会计档案装订前必须对档案的完整性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有短缺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知部门领导。

第六十九条会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至少每季度装订一次,一般在季/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结束后15日内装订完毕。

应当按照记账凭证编号顺序装订,连同所附原始凭证外加封面、封底后,按“三边一线”的要求装订成册,装订厚度以不超过3厘米为宜。

为方便查阅管理,会计凭证封面信息应填制完整,同时在包角脊背上标示“X年X月X类凭证第X本共X本”字样。

第七十条订本式账簿可直接入档保存。

活页式账簿中:

日记账类应按时间顺序连续编号,外加封面、启用卡、封底后装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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