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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0

法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摘 要」法律金融理论(LawandFinance)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美国兴起的一门由金融学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新兴理论,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学领域的运用和发展。

本文将法律金融理论已经取得的成就可以分成宏观法律金融理论和微观法律金融理论两个领域,然后对有关观点分别进行了介绍。

最后指出,该理论对金融领域的诸多问题具有极强的解释力,许多结论对中国颇有启示,但也存在过分推崇英美法、研究范式单一、对转轨国家经验研究单薄等缺陷。

  「关键词」法律,金融发展,法律金融理论,法律经济学

  一、引言:

法律现实主义、法律经济学运动与法律金融理论的产生

  长期以来,西方法学家忽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内在和相互作用。

只有到了二十世纪末30年代初,由于来自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和社会经济发展受阻――经济大萧条这两方面的推动力,才使经济学和法学真正结合,从而导致了一个新兴了法学流派的诞生即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

一方面,以弗兰克和卢埃林等著名法学家为首发起的当时风魔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LegalRealismMovement)促使人们改变以往的概念式的法学教育方法和内容,将眼光更多的投向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无论是法律理想主义还是从概念到概念的法条主义,都面临日益纷繁复杂的经济现实的挑战,对本世纪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当时发生世界性的经济大萧条,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政策被受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所替代,法学家们不得不考虑把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作为一个实实在在的法现象加以考虑,改变法是一个封闭式的规范体系这个传统的法律机能观,积极地探讨法律和经济的相互,法律经济学开始萌芽。

  到了20世纪70年代,经济学的概念和理性选择的分析方法得以大规模地在法学领域繁殖开来。

经济学在法律分析领域60年代以后的发展就是一个疆域不断扩展的过程,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都被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开垦过,并且随着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更新,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公共选择、博弈分析、演进博弈分析、实验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又被运用到法律经济学中,“经济学帝国主义”在新法律经济学领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

现代法律经济学理论的集大成者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在其短短20余年发展历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影响称为“法律经济学运动”.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

  法律金融理论(LawandFinance)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在美国兴起的一门由金融学和法学交叉而形成的新兴交叉学科,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学领域的运用和发展,属于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前沿分支领域。

它应用金融经济学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分析和探究法律和金融的关系、法律和法律制度对国家金融体系的形成、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效率、公司金融、金融发展以及经济增长的影响。

1998来自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的四位学者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LSV)发表了“法律金融”(LawandFinance)这篇奠基性文献,标志着法律金融理论的产生。

自此以来,法律金融理论渐渐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经济学者、金融学者、管理学者甚至历史学者的研究兴趣,他们的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法学和金融学的融合,推动了法律金融理论的发展,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

  法律金融理论研究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研究范式,尚未形成完成系统的理论体系,一些研究成果散落于法律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和新比较经济学以及金融法等领域的一些专题研究文献中。

目前,法律金融理论有两大研究方向:

一是结合法律制度来研究金融学问题,也就是以金融学为中心、以经济学或计量经济学作为分析工具,同时研究涉及的法律问题,强调法律环境因素对金融主体行为和金融系统运行的影响,比较金融组织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的功能性结构和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形态;二是利用金融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即运用经济学、金融学的最优化、均衡、效率、风险、收益等概念和工具来解析金融法律制度,描述和评判金融法律制度和法院的行为和效果,将法律原则转化为经济学原则,去解释金融法背后的效率逻辑。

法律金融理论已经取得的成就可以分成两个领域:

一是宏观法律金融理论,即研究法律和金融的关系、法律起源、法律移植与金融发展、法系与金融发展、司法效率与金融发展,投资者保护、债权保护与金融发展等问题;二是微观法律金融理论,即研究法律与成长、融资能力、融资成本,法律体制的质量与所有权和规模,投资者保护与公司治理、公司价值等问题。

  二、宏观法律金融理论:

法律、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在解释金融发展的国别差异时,法律金融理论的重点是法律制度的作用。

首先,法律金融理论认为,在法律体制强调私人产权、支持私人契约安排并保护投资商合法权利的国家,储蓄者更愿意资助,金融市场活跃。

其次,在过去几百年中形成的、并通过征服、殖民和模仿在国际上传播的各种欧洲法律传统,有助于说明当今各国在保护投资商、契约环境和金融发展方面存在的差异。

然而,相反的理论和证据则对此类法律和金融理论的作用提出了挑战。

许多人认为,在法律起源派系之内的差异多于派系之间的差异。

还有人怀疑法律传统的主要作用,并认为政见、宗教倾向或地理因素是推动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

最后,有些研究人员怀疑法律制度的主要作用,并认为其它因素(如竞争性的产品市场、社会资本和非正式规则)对金融发展也很重要。

  

(一)法律起源与金融发展

  1、法律起源决定金融发展:

LLSV模型

  

(1)从投资者保护与法律起源之间的关系看法律起源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性。

施莱弗教授等的研究出发点,是(外部)投资者保护与金融的关系。

他们设计了若干指标,主要是外部股东(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能够得到来自内部(经营者和大股东)的多大程度的保护,以及49个国家在法律执行上如何有效等。

这些指标体现了保护投资者的程度、法律执行的质量等变量与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股票市场的相对规模、上市公司的数量(人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活跃程度、股东持有股份的分散化等变量之间很强的正相关关系。

他们明确指出,这些显示保护投资者和法律执行质量程度的各项指标,与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起源密切相关。

  按照上述分类,LLSV明确指出,在保护投资者(法律及其执行的实效性)方面,其法律体系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得最强,以法国成文法为起源的国家表现最弱,以德国、北欧各国法律体系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居中;此外,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其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最慢。

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等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市场的发展阶段,是要依赖于该国整个经济的发展阶段的。

LLSV认为,即使是考虑到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将人均GNP作为说明变量进行调整),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在保护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方面还是比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国家落后。

  

(2)政府管制与法律起源之间的关系。

LLSV为了进一步强调法律制度起源的作用,除上述的金融领域外,还分析了法律起源与政府对民间经济活动干预程度之间的关系。

例如,LLSV(1999)将124个国家保护产权的程度按国别指数化,对它们与法律起源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另外,他们还收集了85个国家在创办的准入制度上的数据(Djankov,La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20XXa)。

此外,他们还以因驱逐拖欠房租的房客和回收拒付支票为例,将各国在处理这类纠纷的司法上的程序形式主义程度(审判官是否必须由专家担任、书面记录比口头辩论更受重视的程度等)进行指数化比较(Djankov,La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20XXb)。

基于以上分析他们得出结论,即便考虑到了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以英国法为起源的国家的政府干预程度比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要弱,其整体经济绩效也较好。

  (3)法律起源重要的原因分析。

Beck,Demirgü-Kunt和Levine对两种有关法律起源影响金融发展的理论进行了评估。

首先,“政治”派强调

(1)法律传统赋予个体投资商的权利重点与其赋予国家的权利重点是不同的,而

(2)这反过来影响产权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其次,“适应”派则认为

(1)法律传统在适应商业环境变化方面的能力不尽相同,而

(2)与僵硬的法律传统相比,能够迅速适应商业环境变化以缩小经济契约需求与法律体制能力间缺口的法律体系能更有效地推动金融业发展。

作者使用了历史比较和跨国回归方法来评估这两个派别的正确性。

  2、金融发展与法律变革的顺序:

对LLSV的驳论之一

  柴芬斯(Cheffins,20XX)研究发现,在20世纪之前的英国,私有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几乎没有,在整个20世纪,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随后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数量却显著增加,他认为,尽管英国的司法制度提供了稳定而诚实的争端解决方式,但其法律制度在20世纪前期的大多数时候并没有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很好的保护,但市场却产生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很好替代方式,如自律监管体制,它们在中小投资者保护中起到了替代性作用,也就是说,法律对英国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体系形成的影响并不象LLSV所强调的那样。

  科菲因(JohnC.Coffin,20XX)考查了美国和英国公开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发现在19世纪末,美国和英国都没有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强大的法律保护,而且(至少在美国)个人控制权很大。

尽管没有对中小投资者良好的法律环境,美国和英国都成功发展了发达的证券市场。

通过分析历史经验,他认为,法律变革总是滞后于金融发展的实践,法律改革需要大量公众股东相应利益需求的支持,只有他们在政治上提出修改法律、增订有关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改革才具有了民间上的合法性和合意性。

按照这个逻辑,应该是金融发展实践是因,法律变革是果,恰恰与LLSV的理论相反。

  3、法律移植与金融发展:

对LLSV的驳论之二

  基于上述LLSV的分析,法律制度不仅外生性地决定了国家的经济架构和经济绩效,其产生的影响还取决于该制度是从哪个国家移植过来的。

在美国的法学院里,一些以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为专攻方向、对经济学也很精通的法律学者注意到了法律制度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问题,在他们当中,“法律并非重要”(Lawistrivial)(Black,1990)的观点占据了上风。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卡塔琳娜·皮斯托教授(KatharinaPistor)就是上述对法律制度起源(legalorigin)的重要性持怀疑态度的法律学者之一。

她的研究着眼点,主要是放在某个国家接受法律制度移植时的移植过程上,而不是这个法律制度起源自哪个国家,作为法律执行效率性的决定因素,法律制度的移植过程比法律制度的来源更加重要(Berkowitz,Pistor和Richard20XX)。

  皮斯托、凯南、克莱因赫斯特坎普和维斯特(Pistor,Keinan,Kleinheistcrkamp、West,20XX)将过去200年中移植了公司法的六个国家,即,西班牙、智利、哥伦比亚(以上源自法国法)、以色列、马来西亚(源自英国法)、日本(源自德国法→美国法)的公司法的演进与其起源国进行了比较分析。

分析结果显示,无论制度移植国的制度源自哪个国家,都发生了与起源国极其迥异的演进形式。

皮斯托教授等强调,尽管几乎所有国家(哥伦比亚除外)最终都开始依照国内的问题和情况对公司法进行改革,但这并不意味着引进正规的法律制度后就可以立即应用,也不意味着法律制度能够进入一个可以根据使用者的需要自发性地进行改革的连续性演进程序。

  

(二)执法效率与金融发展

  正式的法律可能为非正式市场和个人关系提供操作准绳。

Pistor等(KatharinaPistor,MartinRaiser,StanislawGelfer,20XX)在分析24个转轨经济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与该国证券市场发展规模的关系后发现,执法效率是解释一国证券市场发展规模的一个重要变量,制约转轨经济国家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执法效率的低下;回归分析表明,执法效率比法律条文的质量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有更强的解释力。

该研究结果指出了转轨经济国家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一个根本问题,即转轨的成功需要国家的角色完成由经济活动的直接协调者向公正的公断者的转变。

而投资者对执法效率缺乏信心表明,这种转变尚未完成。

在这种环境下,要加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水平,改进和完善法律条文最多只是部分的解决方法。

  (三)法律、政治和金融

  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无论是英国式、法国式、德国式还是斯堪的纳维亚式的)有助于解释其当前的金融制度发展。

在促进私人交流和自我调整以支持新的金融和商业交易方面,不同法律体系的能力是不一样的。

一个国家不能改变其法律起源,但却可以(通过很大努力)改革其司法体系。

其方法是重视外部投资商的权利、保证更可靠的和更有效的合同执行、以及建立更易于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的法律体系。

Beck、Demirgü-Kunt和Levine评估了三个公认的有关金融发展历史成因的理论。

他们还提出了对其中一个理论的扩展建议。

法律与金融观点着重说明不同的法律传统在不同程度上强调私人投资商相对于国家的权利,它在金融发展方面有许多重要流派。

动态法律与金融观点补充了法律与金融观点,它强调法律传统在适应条件变化方面的能力也是不同的。

政治和金融观点否定法律传统的重要作用,而强调政治因素影响金融体制的发展。

天赋观点认为,当欧洲移民在全球各地进行殖民化统治时,其死亡率影响了他们最早建立的制度,而后者则对今天的制度产生了持久的影响。

作者的经验性研究结果非常符合强调法律传统作用的理论。

它们为天赋观点提供了有限的支持。

有关数据与强调政治结构特征的理论出入较大,尽管政治可以给金融部门造成明显的影响。

换言之,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无论其法律传统是英国式的、法国式的、德国式的还是斯堪的纳维亚式的)有助于解释其目前的金融制度,即使在不受其它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具有法国式法律传统的国家一般金融制度较弱,而具有习惯法和德国民法传统的国家,一般金融制度较强。

  (四)法律的不完备性与金融监管

  皮斯托和许成钢(PistorandXu20XX)认为:

法律是内在不完备(inpleteness)的,这意味着不可能制定出能准确无误地说明所有潜在损害行为的法律。

当法律高度不完备且违法行为会导致重大损害时,将执法权分配给监管者而非法庭是最优的,因为监管者能主动开展调查、禁止损害行为或强制罚款。

  上述类似的解决方案,在商法发展历史悠久的发达市场经济中运作极好,在转型经济中却可能不起作用。

原因在于,转型经济面临着导致法庭和监管者执法均无效率的情况。

为了避免阻吓和监管失灵,转型经济应该发展除执法之外的机制。

对政府机构进行的任何额外权力的转移,都应该辅之以治理机制,这些机制要能够最小化权力的滥用,还要能创造对政府机构的激励,使他们制定社会福利而不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决策。

  (五)中国的法律和金融

  在一些关于中国法律和经济发展的研究中,Allen,QianandQian(20XX)采用LaPorta等人(1998)的法律指标来研究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现与LaPorta等人研究中的样本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

然而,中国经济的增长主要由一些非正式的部门推动的,恰恰是在这些部门,正式法律体系的影响很微弱。

Pei(20XX)也发现,尽管中国在经济增长方面有着漂亮的纪录,但是商业合同的执行情况却很差。

Alford(20XX)指出,在评价中国法律体系的时候,仅仅研究中国的正式法律条文是不够的;他建议研究者关注中国正式法律和非正式执行机制之间的相互影响。

尽管中国已经拥有了一系列相当完整且较合理的书面法,但是执法力度却非常弱(Garnautetal.,20XX;Pei,20XX;StoneandYao,20XX)。

Alford(20XX)正确地指出了仅仅研究中国成文法律是不够的。

  卢峰、姚洋论证了“漏损效应”——即金融资源从享有特权的国有部门流向受到信贷歧视的私人部门的过程。

在金融压抑的经济体中,单纯地改善法治并不促进金融的全面发展;相反,它通过减少私人投资的比重对经济增长产生相当大的负面作用。

通过研究得出结论:

法律制度只是制度总体中的一个环节,要使它发挥良性作用,需要其他相应的制度来配套,只有在其他配套制度安排完善的情况下,法治才能发挥良性作用(卢峰、姚洋,20XX)。

  三、微观法律金融理论:

法律、融资与投资者保护

  微观法律金融理论的研究集中于在国家层面上保护投资者的措施,着重研究不同国家和不同法系在法律体制方面的差别,并研究了法律对的融资能力、信用成本的影响,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

  

(一)保护投资者、公司治理与金融发展

  投资者保护之所以倍受关注,与许多国家的公司管理者对外部投资者利益侵占的广泛性密切相关。

法律金融理论最近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发现,各国之间在所有权集中度、资本市场的发展、投票权的价值以及利用外部融资等问题上存在具有制度性差异。

而且这些差异看起来与对少数股东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力度密切相关。

反过来,这种法律保护的水平又似乎依赖于各国法律体系的性质与起源,且随之而改变。

特别是在对投资者提供保护方面,普通法系远远超出了民法系(尤其是法国民法系)。

反过来,这又鼓励了资本市场的成长与所有权的分散。

结果,公司中就出现了所有权集中及所有权分散两种相反的体系,而每种体系均有各自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因此,法律金融理论关于投资者保护的研究逻辑思路可以概括为:

投资者保护取决于相应的法律体系和执法力度,而后者又源于不同的法源或法系,即法源决定了一国的投资者保护程度。

投资者保护又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模式选择。

融资模式和所有权结构也决定公司治理的水平,公司治理水平影响公司价值,影响公司绩效鹤经济发展。

可以简单把它总结为:

  法源→商法(公司法)→投资者保护→融资和所有权结构→公司治理→公司价值→经济绩效和经济发展

  1、法律与投资者保护

  在1999年12月LLSV发表的《投资者保护:

起源、影响、改革》(InvestorProtection:

Origins,Consequences,Reform)中,不但对法律差别、各国法律实施效率进行了详细描述,还讨论了这些差别的可能起源,同时也对他们的影响进行了总结,并对公司治理的潜在策略进行了评估。

最后还提出,契约的履行是需要成本的,当这种成本大到一定程度后,用法律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代替契约履行,并以此控制管理者,或许是更有效的手段,以主银行型或主市场型为标准区分各国的金融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并非恰当,用法律方法去理解公司治理及其改革要比通常存在于以银行为中心和以市场为中心的金融系统间区别的方法更有效,通过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程度不同,理解各国金融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更为合理。

  2、投资者保护、融资体制与所有权结构

  目前,有关投资者保护影响的实证分析大多只局限于对有关数据的对比性描述。

实证分析证明:

投资者保护程度决定了一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

当公司治理外部环境好时,主(内部人)愿意和放心从外部筹措资金,同时投资者也乐意把资金投入。

当股东权力保护程度高时,人们就愿意通过股权来相互融通资金,就会促进该国股票市场的发育与成长。

同理,当债权人权力受到保护时,也会出现一个良好运行的债券市场。

也就是说,只要投资者权力得到保护,股票和债券市场可以同时良性的发展,本质上两者不存在替代关系。

LLSV(1997)用外部融资占GNP的比重、每百万人拥有上市公司家数、每百万人IPO的数量以及债务占GNP的比重等指标对不同法系国家的金融市场进行了实证比较分析,证实了上述推论,即普通法系国家不论是股票市场还是债券市场都要比法国法系国家来的发达。

  LLSV(1999)对27个发达国家大公司控制权结构的实证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程度的确和所有权集中程度呈反比关系。

Classen等(20XX)对东亚9国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他们

  

的研究发现,除了日本外(对投资者保护较好),其他国家的公司普遍是由家族控制和经营,最大的10大家族控制了18%~58%不等的股票市场市值。

Burkar等(20XX)在理论上论证了,从动态角度看,随着投资者保护程度的提高,控制权的私人收益会越来越小,所有权也会趋于公众化,同时公司价值也得到提升。

  3、投资者保护、公司治理和经济绩效

  公司治理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保护投资者权力不被侵害和掠夺的一套机制。

1999年,LLSV发表《投资者保护和公司价值》(InvestorProtectionandCorporateValuation)()一文,利用世界上最富有的27个国家数千家公司的数据,构造模型进行检验,用托宾Q测定公司的价值,用国家的法律起源及其特定的法规指数测定投资者保护的程度,研究了投资者保护和控股股东的所有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结论显示,投资者保护程度高的国家的托宾Q要大于投资者保护程度低的国家,投资者保护程度高的国家,价值大。

他们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进行比较发现,在投资者保护较好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更为合理,资本在公司间的配置更有效率;而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并且公司绩效较低。

Classen等(1999)从反面说明了这一点,他们发现当投资者保护程度低时,集中所有权反而会提高公司的价值。

好的公司治理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司本身的价值,另一方面还促进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反过来对投资者保护不力的治理结构会导致一国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影响一国整体宏观经济变量。

Johnson等(20XX)从公司治理角度研究了投资者保护和金融危机之间的关系。

其研究表明,在经济稳定时期,即使在投资者保护程度低的国家,内部人为了长期筹集资金的需要也会“善待”外部投资者。

一旦经济状况恶化,前景不明,内部人就会加大对投资者的侵害和掠夺,公司治理越差的国家,对投资者的掠夺就会越加严重,进而导致股票价格的急剧下跌。

在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实证研究中,公司治理变量很好地解释了市场危机的发展程度。

  

(二)法律与的融资能力

  法律金融理论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影响该国的融资能力。

Beck,Demirgü-Kunt和Levine用38个国家4000多个的数据表明,在具有法国式法律起源的国家中,获得外部融资的障碍明显高于习惯法国家中的。

接着,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具有法国式法律起源的国家往往

(1)法律体系的适应性较差,其定义是把判例法和公平原则而不仅仅是成文法作为法律判定基础的程度;并且

(2)司法部门的政治独立性较差,其定义为最高法院法官的任期和他们对涉及政府的案件的裁判权限。

最后,作者发现,在解释在签订外部融资合同时面临的障碍方面,一国法律体系的适应性比司法部门的政治独立性更重要。

因此,通过用经验性方法证明法律起源上的国际差异与层面上金融体制运转之间的,作者从各种不同解释中确定了法律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意义(Beck,Demirgü-Kunt、Levine,20XX)。

  (三)司法效率与信用成本

  Laeven和Majnoni根据大量国家截面数据考查了司法效率对银行贷款利差的影响。

他们估算了106个国家在总量层面上的银行利差,以及32个国家在个体银行层面上的利差。

在排除了若干其他国家特征因素的影响之后,作者发现,除通货膨胀以外,司法效率是推动各国间利差上升的主要动力。

这表明,除了改善一个国家的整体宏观经济环境之外,司法改革可以改善合法合同的执行,进而在降低家庭和金融中介的成本方面发挥关键性的作用(Laeven、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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