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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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ZHEJIANG BICYCLE ELECTRIC-CYCLE ASSOCIATION,缩写ZBE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自行车、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类交通、休闲产品,下同)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商贸企业和科研、检测、教学等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全局利益,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会员和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传达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自行车、电动车行业管理。

本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基础资料;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三)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合,协调行业内部和企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者管理水平;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活动,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建立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交流平台;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专业人才,提高行业科技经营管理人员素质;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加强与全国和各省市行业协会、商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国内外有关的行业组织和会议,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七)组织参加或主办国内外各类展览会,搭建行业各类贸易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八)组织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九)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自行车、电动车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商贸企业和科研、教学等相关单位和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者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在浙江省区域内从事自行车、电动车及相关产品销售、服务等活动的外省生产、商贸企业,承认本章程者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可聘请在行业中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员担任协会终身名誉理事长职务及其他名誉职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单位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照会员入会条件审批;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向被批准入会单位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资料;

(三)优先享用本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和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可向本会提出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诊断和指导;

(六)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本会撰写学术论文;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无效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

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秘书处吸收或劝退、除名会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别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自行车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兼职的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应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在任职期间退休、调任,该企业的新任法定代表人自然接替在本会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续两届任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党的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于2020年8月10日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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