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额本息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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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本息借款合同

等额本息借款合同

 

篇一:

个人借款合同(等额本息)

借款合同

出借方: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借款方:

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地址:

乙方因流动资金不足,特向甲方借款。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并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二、借款利息

借款月利息为,利息按月结算,须在每月日之前将利息及等额本

金(本金平均分配,按月偿还,即本金/借款月数)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如果借款期间银行基准利率上调,经双方协商借款利率上调幅度。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为个月。

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还款方式

每月以等额本息方式偿还,即每月将【本金/借款月数+月息(本金*1.5%)】

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即每月还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五、权利义务

1.甲方承诺按时足额提供借款资金。

2.乙方承诺按前述约定方式及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六、保证条款

1.乙方以其所有资产作为本笔借款本息偿还的担保。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本笔借款所有的监督,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可了解

乙方的项目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情况。

七、违约责任

借款到期之日乙方应及时归还所有款项,如归还逾期除按前述约定利率支付

借款利息外还应加付0.5%的利息;乙方归还本金的时间如超过两周,利息按双倍计付;乙方归还借款的时间如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行使前述担保权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八、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生效后本合同即成借据。

九、合同终止:

甲方收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附则内容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址:

签订地址:

篇二:

等额本息借贷合同

最高额个人保证(抵押)借款合同

保借字()第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方(全称):

担保人(全称):

(1)

(2)

(3)

(4)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借款

借款人向贷款方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贷款方的审核结

果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年月_____日起至年月日为止,在贷款方处办理的最高本金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金额大写)的借款提供担保。

借款方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凭证的记载

为准。

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本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

日。

在此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

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

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

高本金余额内,贷款人发放贷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借款利率与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借款利率:

月利率为%。

二、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个月)还本结息,还款日为每月____日。

款人须于每一还款日当日付本付息。

每月还款本金为总放款额的_______%。

三、还款日金额:

10%放款额+当月利息(1.5%放款额)。

贷款到期日结清剩余

本金及利息。

第三条如借款人未能满足下列条件,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一、借款人、担保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贷款有关文件、资料、单据等资料,并配合贷款方办妥相关手续。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如有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应确保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法律等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三、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

义务

一、借款人有义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二、借款人有义务按贷款方的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等。

三、借款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方。

四、借款人如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配合落实贷款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五、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开展的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核查等贷后检查工作。

第五条贷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贷款方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

二、借款人如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提保权。

三、如借款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或借款人指定的担保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借款人又未另行提供经贷款方认可的担保,贷款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四、贷款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均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任何账户中划收。

五、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贷款方有权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六、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方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

义务

一:

贷款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六条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方同意;贷款方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种方式计收利息:

(一)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二)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之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利息。

二、借款人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第七条借款担保

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担保。

担保人负有监督本合同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义务。

本合同不因本合同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一、最高额保证担保的:

(一)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本合同项下如有多个担保人的,各担保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现实债权的费用。

(三)一次性还款的,担保期为每期还款日起两年;分期偿还的,担保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人如拒绝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贷款方有权直接从担保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五)借款人同时提供了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同意就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担保责任。

(六)担保人如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担保人的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方。

二、抵/质押担保的:

(一)担保人同意以下财产(详见编号为的抵押或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质物,上述抵/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抵押物/质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抵押物/质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三)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抵/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和物、代位权、加工物和孳息。

(五)抵押物如由抵押人使用或管理。

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与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方对抵押物的核查。

(六)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资产处置行为。

经贷款方书面同意,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方和担保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七)抵押物如出现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情况,抵押人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方。

抵押人由发生上述情况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抵押物出现价值减少的情况,贷款方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新的担保的,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债务,也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八)质押物如有损坏、价值明显减少或丧失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方的权利情况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

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或兑付权利凭证,并将拍卖、变

卖或兑付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与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九)贷款方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权利凭证),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质押物(权利凭证)。

因贷款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方负有赔偿责任。

(十)抵/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的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方保管。

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交贷款方保管,否则,贷款方有权不发放贷款。

(十一)抵押人应按贷款方要求对抵押物和质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方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应交给贷款方保管。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未完全偿还前,抵/质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撤销上述保险。

抵/质押人终止或撤销保险的,贷款方有权代其投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质押人承担。

因抵/质押人中断或者撤销保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抵/质押人无条件承担。

如抵/质押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抵/质押人有义务立即通知贷款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二)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抵/质押人出现未能清偿的债务情行的,贷款方有权依法对以押物/质物(权利)进行折,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等处置行为。

对押物/质物(权利)处置所得的款项,贷款方拥有优先偿还权。

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的签章,视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处置达成一致,不再另行协商。

抵/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抵/质押人的抵押物/质物(权利)。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贷款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方对逾期借款人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之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

篇三: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内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贷3005)V.200808合同编号:

甲方(贷款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借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乙方向甲方申请额度借款,甲方同意提供额度借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其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甲方根据对乙方的信用评价及乙方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乙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

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只要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乙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乙方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乙方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乙方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乙方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可以/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

第二条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日至日(以下简称“额度有效期间”)。

在额度有效期间终止时,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在额度有效期内发放的贷款,最长期限为5年,其到期日可以超过额度有效期,但是,

-1--2-

不得超过额度到期后5年;即,额度借款合同对应的额度借款的到期日最长为额度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年,额度合同在所有额度借款清偿前持续有效。

第三条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额度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乙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未生效前,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借款申请。

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仅限于借款人使用。

(二)可用额度是指乙方在每次支用时,根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情况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

可用额度可以通过乙方本人账户支用。

在额度从未使用之时,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

如额度已经被使用,可用额度的确定须区分额度是否可以循环:

对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的差;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合同项下所有的贷款本金累计发放额的差。

第四条借款支用账户

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乙方可以在可用额度范围内通过本人账户支用额度。

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乙方应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经乙方确认后,甲方按约定发放贷款。

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约定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

甲方放款时,将所发放的贷款直接划入乙方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户名:

)。

如果乙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填写的账户与本账户不一

致,视同乙方变更本账户。

放款账户应为乙方以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姓名、证件名称及征件号码在甲方开立并凭密码支用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

对于单笔贷款,以甲方将该贷款款项划入乙方指定存款账户之日为起息日。

借款期限自起息日起算,贷款的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长度相应推算。

第五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甲方有权确定本合同的贷款利率,一般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贷款利率,具体利率水平以甲方公布的为准。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可采用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为准。

如采用固定利率,则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该贷款利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如果采用浮动利率,则该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将按照约定进行浮动,该贷款利率在《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以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或下调一定百分比表示。

该贷款利率自起息日起,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利率调整日进行调整。

(二)罚息利率

乙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单笔借款或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

如该笔借款采用固定贷款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如该笔借款采用浮动贷款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

罚息利率水平以该笔借款所对应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

本合同所称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单笔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利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利率调整日当日甲方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在确定“同档次贷款利率”时,应按照单笔贷款的期限长短确定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

(三)计息

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计息方式依还款方式不同而不同,分为按月计息和按日计息。

按月计息是指以月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月利率=年利率/12,借款人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偿还当月的利息,均按30日计算利息;按日计息是指以日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偿还利息时按贷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按日计息时使用日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还款方法与计息方式的关系如下:

1.等额本金还款法,指乙方每月等额偿还固定金额的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的还款方法。

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

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

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贷款期间月数

+未到期本金×月利率

2.等额本息还款法,指乙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

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

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

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

?

1?

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

贷款期间月数

-13.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指乙方在借款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

1?

月利率?

-3--4-

和本金的还款方法。

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

对于借款的本金利息,乙方最迟应在到期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

4、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指乙方在只还利息期间,按月归还利息,不归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贷款。

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只还利息期间当期利息当期清偿,只还利息期间之后当期本息当期清偿。

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只还利息期间按日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未到期本金×月利率

5、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指乙方在只还利息期间,按月归还利息,不归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

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

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只还利息期间当期利息当期清偿,只还利息期间之后当期本息当期清偿。

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只还利息期间按日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

?

1?

月利率?

?

贷款期间月数?

只还利息期间月数?

(四)结息

?

1?

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

1l、本合同项下贷款所选择使用的结息日,以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

2、结息日后,对于应还未还的利息,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该笔贷款对应的结息方式和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六条还款

(一)还款顺序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还款按照下列顺序偿还:

l、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先还本金后还利息。

2、对于除上述以外情形的贷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顺序偿还。

(二)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可以使用以下五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每笔贷款还款方式在《中国邮畋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1.等额本金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

4.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

5.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

(三)还款约定

乙方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在甲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户名及账号同放款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还款账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乙方应在每笔贷款的每期结息日当天16:

00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还款账户内,由甲方在结息日进行扣款。

乙方在结息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甲方有权在结息日后直接扣划乙方应还款项。

乙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甲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使甲方能够按时全额扣收贷款本息。

如乙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l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申请。

在上述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时全额收回应收本息的,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可以申请提前还款。

甲乙双方就提前还款事项约定如下:

1.乙方应在提前还款日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或提前结清贷款。

2.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提前还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的最低提前部分还本限额,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之前乙方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提前还本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提前结清贷款按照实际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3.关于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执行。

4.乙方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甲方按照乙方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和原贷款利率重新试算还款计划。

第七条期限调整

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乙方不能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的,可以向甲方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乙方的延期申请应该在贷款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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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经甲方批准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原借款期限加上延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根据新的利率期限档次计收。

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乙方想缩短贷款期限的,应在贷款还款日前10个工怍日向甲方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贷款缩期的,按照原贷款利率、缩期后的贷款期限和剩余贷款本金重新试算还款计划。

乙方申请调整贷款期限,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以下第种: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信用。

(五)组合担保:

第九条额度冻结与解冻结

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暂停循环授信额度的使用,并有权随时冻结相应的额度:

1.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甲方借款本息;

2.乙方在各商业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了透支并恶意拖欠;

3.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出乙方在其他商业银行机构办理的贷款出现三期或90天逾期;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贷款或违反合同约定挪用贷款;5.拒绝或不配合甲方对其收入情况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6.担保物价值出现暂时性明显下降或出现权属争议等情况;

7.乙方或经营的企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8.甲方认定的其他情况。

当乙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甲方可以对已冻结的循环授信额度解除冻结:

1.乙方归还甲方逾期借款本息并正常还款;

2.乙方归还各银行信用卡或贷款,当前人行征信记录为正常状态;3.挪用贷款行为得到纠正;

4.乙方改变态度,接受甲方对其经营、信用状况进行检查;

5.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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