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关于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维权案件的调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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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关于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维权案件的调研

工作心得:

关于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维权案件的调研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关注。

“民以食为天”,然而现实情况是在当前市场经济转型的前提下,由于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缺位及不完善,市场监管及执法不严,再加上利益驱使下自律意识的缺乏,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直接影响人们基本生活质量的重中之重,屡屡触碰人们的敏感而脆弱的神经。

如“地沟油”、“毒奶粉”、“毒豆芽”、“瘦肉精”、“染色馒头”等等一出现便引起轩然大波,跌破大众的眼镜。

针对上述情形,国家及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X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食品安全解释》),从民事、行政、刑事等多方面结合,全力打击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已于X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可以说,食品安全无疑是当前社会及法律关注的热点问题,反映到民商事审判实践上来,则主要表现为消费者针对食品安全进行维权,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的情形。

本文以X法院民三庭近一年来受理的消费者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而请求十倍赔偿的案件作为调研样本,旨在通过分析该类案件呈现的具体特征、在诉讼中的具体问题、裁判结果等,进一步理清对该类案件的认识思路,以期能够提高审判质效,为消费者及经营者提供良好的范例,培养人们的正确维权意识,逐渐建立诚信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一、食品安全问题维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X年度(自X年12月21日起至X年8月21日止),民三庭共审结消费者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提起的诉讼28起。

原告均为自然人,被告为大型连锁超市,涉及物美、沃尔玛、永辉等超市。

涉案标的均为食品,具体包括酒类、散装熟食、袋装食品、保健品等。

起诉事实涉及包装未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出售产品已过期,包装说明与实际不符,产品说明中有非法添加剂等等。

诉讼理由为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诉讼请求均为返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

(一)据以研究的样本案例

本文以周某起诉某大型连锁超市,请求退还货款并要求十倍赔偿的典型案例为样本,就该案例在诉讼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调研分析。

基本案情如下:

2012年11月9日,原告周某在被告某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仁酒”4瓶,单价536元,总计价值2144元。

后发现所购产品未注明生产日期(仅标注:

见瓶盖喷码)。

因该产品包装盒为纸质,不透明,需要将产品包装拆除才能看到生产日期。

这一情况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强制性规定。

周某将该情形向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分局(以下简称X工商分局)反映,该局已经依法对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故周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144元并给予十倍赔偿2144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主体问题:

“职业打假者”是否适格主体。

案件审理中,被告基本上会以原告为“职业打假者”即“知假买假者”为由进行抗辩,认为原告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有知假买假,恶意进行诉讼的动机,对其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而通过对上述案件进行统计,事实上全部原告均为“职业打假者”,没有出现普通消费者到法院进行起诉,请求十倍赔偿的案例。

周某也是一名“职业打假者”,据统计,自X年起,周某以食品安全问题起诉至本院请求十倍赔偿的案例有15件。

2、案由问题:

被告答辩称案件是通过买卖合同纠纷立案,而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引起的侵权法律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与侵权发生责任竞合时,只能择一适用。

周某诉大型连锁超市一案即属于此情形。

3、举证责任问题:

被告辩称,一是不论以违约还是侵权为由进行诉讼,原告均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

二是对于具体举证责任分配并不明确。

4、法律依据问题:

该类案件中,原告援引的法律除《食品安全法》外,都会引用具体的行政规章,如卫生部颁布的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部门规章,法律依据广泛而细致。

5、涉案物品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但不认为同时应该退还涉案物品,宜自行处理。

被告认为向原告退还货款的同时,原告应该将涉案物品返还被告。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的原告已经将涉案物品部分消费,对于如何处理涉案物品,双方意见不一致。

(二)对案件裁判结果的调查分析

对上述28件审结案例进行分析,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26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2件。

其中调解结案的以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并进行五倍至八倍不等的赔偿为结果,判决结案的则均支持了原告主张退还货款并获得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知,在上述审结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因为“职业打假人”已经成为诉讼的老面孔,其与被告均已熟识,很多时候被告一旦收到诉讼材料,了解起诉事实后,则会直接主动联系法院进行调解,一般会退还货款并进行七至八倍的赔偿,同时要求原告将购买的涉案物品、购物凭证、发票等收回。

有少数案件被告不认可起诉事实,不承认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情形,认为被告作为正规的经营商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审查义务,并未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存在欺诈行为。

针对该种情形,只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的判决则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论被告行为是否造成了原告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对于涉案物品的处理问题,因为涉案物属于经工商管理部门认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物品,为避免涉案物再次进入流通领域,法院会依据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收缴。

二、消费者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维权的现象分析

(一)消费者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维权案件的特征分析

通过对消费者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诉讼请求十倍赔偿案件的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原告均为“职业打假者”,无一普通消费者。

二是被告接受此类诉讼已经呈现常态化,疲于应对,追求和解,息事宁人,希望将案件影响降到最低。

三是原告据以诉讼的法律、规章依据十分细致,即使身为办案法官平时也不会对相关规章熟练掌握,多数是在诉讼时进行查证。

四是该类案件原告往往战无不胜,不论调解还是判决,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都能获得支持。

五是该类案件原告有时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人心的情形,即使办案法官认为判决或调解结果需要有利于原告,也难免会对原告心生排斥抵触与非议,不认同原告的行为。

六是该类案件有时会出现原告恶意制造诉讼点,如擅自涂改、更换商品标签,涉嫌虚假诉讼。

(二)消费者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维权案件的原因分析

当前,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消费者维权案件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十倍赔偿”更形成一种标签式效应,甚至引发了“职业打假”、“职业打假者”这一系列现象、产业的产生和发展。

消费者维权案件之所以如雨后春笋般大量进入诉讼程序,并呈现上述特点,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食品安全问题作为攸关人们生命健康的基本问题,必然会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

二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断出台与完善,惩罚力度的加强,再加上网络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信息掌握的及时性、全面性不断得到加强,人们利用法律、媒体进行维权越来越便捷,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

三是我国食品生产及销售存在大量安全隐患问题,经营者不遵守诚信原则,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全然视法律法规于不顾,一切以盈利为目的。

五是相关法规执法不严,监管部门执法不力,造就不法企业钻法律空子,违法成本低廉,放任了不法企业不断逐利。

以上是针对不断出现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原因的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普通消费者维权案件在不断增加,但是相对于“职业打假者”维权的案件,上升趋势还不明显。

那为何会造成普通消费者维权案件少于“职业打假者”维权案件的数量,原因主要在于普通消费者通过诉讼进行维权的成本很高,没有人愿意付出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讨一个“三倍赔偿”或“十倍赔偿”的结果。

另一方面,就连法官对一些涉案物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没有头绪,更不用说普通消费者。

多数消费者遇到明显的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问题,则会选择进行退换货,处理结果也比较及时、省力。

之所以会出现“职业打假者”维权案件,原因在于“职业打假”已然成为一种专业,“职业打假者”的职业就是专心钻研相关法律法规,在各大超市进行“长期考察”,一旦认准目标,则会一次性购买数个产品,要求超市开具发票。

然后向法院进行起诉,请求赔偿。

司法实践中,法官、被告均明知原告是“职业打假者”,但仍然会支持、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由于现行法律政策的导向作用,认为处于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大背景下,宜用重法,对只要符合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进行处罚。

因此,一些人抓住该契机,走上了“职业打假”的道路。

(三)对“职业打假”、“职业打假者”的态度分析

事实上,针对“职业打假”、“职业打假者”,不论是经营者、消费者还是司法人员对其的态度都是五味杂陈,不论动机如何,“职业打假者”真的是在打假,在客观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了安全、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建立和完善,然而还是不可避免的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反感。

经营者认为他们是在“鸡蛋里挑骨头”,妨碍正常市场交易。

法官则认为他们滥用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办案压力。

就连普通消费者也认为他们是“吃饱撑了没事干,想挣钱想疯了”。

诚然,“职业打假者”或许在有的时候违背了良心,对涉案物品做手脚,对这一行为绝对不能容忍,一旦查明,应该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是,不可否认“职业打假者”的出现,的确从客观上纠正了不少经营者的行为,潜在的维护了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不应对他们持有敌意,应该通过多种手段,来共同建造一个有利于人们身心健康的环境,如果各方面都井然有序,那么“职业打假”与“职业打假者”将会不复存在,因为届时将没有假东西可打。

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食品安全的对策分析

(一)提升全民消费安全意识,树立安全健康消费理念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信息员队伍建设,聘请社会公众人士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充分利用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营造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针对规模企业,积极引导经营者明确社会责任,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以提升其自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开展企业间食品安全问题交流观摩会,实施企业法人定期报告制度等,促使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着重社会效益。

(三)提升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度,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针对普遍存在的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馆等治理灾区,在监管人员、物力、财力匮乏的前提下,采取划分特定区域、相对集中管理等措施,实行“区域限入”,进门难,出门易,一旦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立即采取严格措施,促使经营者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

(四)部门与行业间通力合作,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理念运用到食品安全保障中来,让立法更完善,执法更严格,处罚有力度,司法更公正,企业更自律,公众更积极,专家更负责,媒体更客观,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常规性和长效型,营造真正安全的食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环境。

新事物要想稳定,必须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就如同一个新事物,若欲使消费者权益得到真正保护,则应该从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促使消费者积极维权,降低维权成本等各方面相互配合,通力合作。

在当前情形下,对“职业打假”、“职业打假者”应该以宽容的态度,来支持他们继续在艰辛的维权路上不断前进,只有这样才能使积劳成疾的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得以足够的重视,形成全民皆兵,为自己固有的权利而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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