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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

《目錄》

373128241561

本文.......................................

附表一、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已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時).....

附表二、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未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時).....

附表三、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廠商相關業務法規之懲處規定............

附表四、廠商辦理公共工程相關刑事法規........................

附表五、施工廠商相關業務法規之懲處規定.......................

附表六、機關人員辦理公共工程相關刑事法規......................

公共工程履約權責劃分及管理應注意事項

1、為釐清公共工程契約權責,減少履約爭議,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及工程進度,爰彙整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2、各機關研訂各階段公共工程採購契約時,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注意下列事項:

(1)採購標的之範圍及工作項目應於契約中明定。

(2)採購契約標的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使用材料、機具設備規格、施工規範、驗收標準等相關書圖文件須詳實明確。

(3)契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廠商不履行契約或其他違反契約情事之處理規定及程序應於契約中明定。

(4)應考量與相關採購契約之關連性與必要性。

(5)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依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3、機關與各廠商間之履約權責應依相關法規及簽訂之契約確實履行,其履約權責劃分得參採附表一及附表二定之。

4、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履約如有缺失,應視下列情節追究其責任:

(一)民事責任:

1、有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情事者,依採購法第六十三條及契約規定,追究其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之責任。

2、得標廠商有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轉包)之情事者,依採購法第六十六條,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該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3、承造人有建築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未按核准圖說施工,而監造人認為合格,惟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勘驗不合規定,必須修改、拆除、重建或補強情事者,承造人應負賠償責任;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及監造人負連帶責任。

4、有履約遲延情事者,依委託契約處罰逾期違約金或併終止、解除契約。

5、有技術服務成果不符契約規定情事者,依採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重作、減價收受。

6、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機關得依契約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十點規定,隨時撤換之。

7、符合契約所定全部或部分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不予發還其保證金。

(二)採購法責任:

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情事並經機關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者,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

(三)業務法規責任:

參考附表三所列相關業務法規,如發現廠商有違反者,函送各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四)刑事責任:

參考附表四所列刑事法規,如發現廠商有違反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施工廠商履約如有缺失,應視下列情節追究其責任:

(一)民事責任:

1、得標廠商有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轉包)之情事者,依採購法第六十六條,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該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2、有履約遲延情事者,依契約規定處罰逾期違約金或併終止、解除契約。

3、有查驗或驗收不符契約規定情事者,依採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減價收受。

4、符合契約所定全部或部分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不予發還其保證金。

5、有建築法第六十條規定,施工不合規定或擅自施工等肇致起造人蒙受損失情事者,由承造人負賠償責任。

6、廠商有品管要點第七點及契約所定得限期更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之情事者,機關得依品管要點第四點、第七點及契約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更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

7、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品管要點之情事,得依契約及品管要點第十五點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適當之處置。

(2)採購法責任:

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情事並經機關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者,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

(三)業務法規責任:

1、施工廠商:

參考附表五所列相關業務法規,如發現廠商有違反者,函送各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2、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參考附表三所列相關業務法規,如發現其有違反者,函送各法規主管機關處理。

(四)刑事責任:

參考附表四所列刑事法規,如發現廠商有違反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

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依仲裁法規定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3)提起民事訴訟。

(4)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七、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時,應依該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

其觸犯刑事法令如附表六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三)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訓練。

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十三條規定,採購人員有違反該準則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8、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各機關相關作業規定及契約約定辦理。

附表一:

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已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時)

說明:

1、各階段所需參採資料、工作重點、工作成果及權責劃分視個案工程規模、實際需要及既有資料等由主辦機關選擇或增、修列之,並應明訂於契約中。

2、機關自辦規劃、設計、監造者,不適用本履約權責劃分表。

3、如公共工程為建築物者,依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另如屬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所定應實施技師簽證之公共工程種類、範圍及項目者,應由專業技師辦理簽證。

第一階段:

規劃與可行性研究階段

所需參採資料

工作重點

工作成果

主辦機關

先期規劃廠商

公共政策白皮書

施政計畫

國建計畫

擴大內需方案

公共工程建設計畫

國土開發計畫

政策需求確定及決策分析

(含計畫相關現況評估;前瞻性需求分析;資源利用分析;法規

(一)計畫概要之研擬

實質審查

辦理

(二)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三)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與試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與土地利用管制規定研析;經濟、財務分析;地理、地質與環境影響初步分析;可行性方案探討等)

規劃準則研訂

預期效益分析

(含公共工程生命週期成本分析,即建造、使用管理維護及廢棄等階段有形成本及對自然環境衝擊等無形成本之分析)

(四)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等之調查及規劃

實質審查

辦理

(五)計畫需求調查及分析

(六)計畫相關資料之分析、整理及評估

(七)方案之比較研究及初步規劃

(八)計畫成本之初估及經濟效益評估

(九)財務之分析及建議

(十)風險及不定性分析

(十一)經營管理方式之規劃

(十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或報告書之編製

(十三)可行性報告及建議

(十四)規劃準則

(十五)策略分析(如採用BOT或統包)

(十六)技術服務廠商徵選文件

 

第二階段:

基本設計階段

所需參採資料

工作重點

工作成果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廠商

基本設計廠商

前瞻性需求報告

規劃準則

預期效益分析報告

(公共工程生命週期成本分析結果)

 

確認功能需求定性規劃

工程平面配置與造型量體規模基本設計

技術標準與材料規範參採依據

用地取得作業

資源供需調查

 (1)人力資源(技術、工法、管理、施作)調查

 (2)材料、施工、機具、國內外狀況

(一)可行性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備查

實質審查

辦理

(二)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試驗或勘測

(三)基本設計、包括基本設計圖及綱要規範等

(四)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

(五)計畫成本初估之修訂

(六)細部設計準則之擬訂

(七)財務計畫之釐訂

(八)採購策略之研訂(如採用BOT或統包)

(九)分標原則之研訂(如評估符合資格標或規格標之廠商家數或機電標與土木標是否合併辦理等)

(十)基本設計報告

(十一)民意協調溝通(如:

說明會、公聽會)

辦理

協辦

協辦

(十二)用地憑證權屬處理

辦理

協辦

協辦

備註:

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視工程性質與規模,可合併辦理。

第三階段:

細部設計階段

所需參採資料

工作重點

工作成果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廠商

細部設計廠商

規劃手冊

設計準則

基本設計圖說

規劃預算書

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

建築圖,結構平面、立面與詳細配置

結構分析

構件、構材材料規格

施工工法研析

技術規範研訂

預算書編列

發包策略

保險策略

安全衛生及環保作業規範

(一)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或計算書之製作

備查

實質審查

辦理

(二)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三)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或編製

(四)機電設備之選擇及規範之編擬

(五)施工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

(六)成本分析及估價

(七)分標計畫及進度之整合

(八)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九)工程保險策略

(十)發包策略(如採用最有利標或最低標方式決標)

實質審查

辦理

-

備註:

一、工作重點及工作成果之「發包策略」及「保險策略」視個案工程規模、實際需要及既有資料等,可於第二階段先行辦理。

二、不論本(第三)階段細部設計廠商與前(第二)階段基本設計廠商是否相同,細部設計廠商應先檢視前階段完成之工作成果。

三、機關(構)興辦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時,如有「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之適用情形,應配合辦理。

四、依行政院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核定之「綠建築推動方案」,中央機關工程總造價五仟萬以上之公有建築物建造執照申請案,需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

第四階段:

工程發包階段

所需參採資料

工作重點

工作成果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廠商

細部設計廠商

施工廠商

施工標招標契約書圖文件

發包策略

招標

審標

決標

(一)工程招標文件︵契約書圖文件草案︶

備查

實質審查

辦理

-

(二)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辦理

協辦

協辦

-

(三)公告及疑義處理

辦理

協辦

協辦

-

(四)工程開標、審標、決標

辦理

協辦

協辦

-

(五)契約工程項目、數量、單價及同等品協商審定

備查

實質審查

辦理

-

(六)工程契約簽訂

辦理

協辦

協辦

簽約

 

第五階段:

施工與驗收階段

所需參採資料

工作重點

工作成果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廠商

施工廠商

契約文件

工程圖說

國家標準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手冊

開工前:

施工廠商:

成立施工管理組織

提出施工計畫

提出品質管理計畫

提出安全衛生計畫

開工許可申請

監造廠商:

提出監造計畫

 

(一)施工計畫書

 1施工進度表及施工網圖

 2棄土處理計畫

 3交通維持計畫

 4環保措施

 5假設工程

 6許可申請

備查

複審

實質審查

提出

︵二︶品質計畫書

 1管理責任

 2施工要領

 3品質管理標準

 4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5自主檢查表

 6不合格品之管制

 7矯正與預防措施

 8內部品質稽核

 9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備查

複審

實質審查

提出

︵三︶安衛計畫書

備查

複審

實質審查

提出

︵四︶預算執行管控

1預算分配

辦理

協辦

協辦

-

 2預算執行狀況月報表

備查

實質審查

辦理

-

 3人時管控

備查

複審

實質審查

辦理

 4原物料機具管控

備查

複審

實質審查

辦理

︵五︶監造計畫書

 1監造範圍

 2監造組織

 3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4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5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與標準

 6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

 7品質稽核

 8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備查

實質審查

提出

配合

施工中:

施工廠商:

履約施工、施工管理

監造廠商:

依據監造計畫對工程興建進行連續性監督與查證

(一)標的物施工

備查

1廠商間施作界面衝突之協調與仲裁

2整體進度管控

1審查施工日報表

2提出監工日報表、品質目標趨勢分析及施工能力評估報告。

提出施工日報表

︵二︶履約管理

執行工程契約、監造契約、專案管理契約之權利與義務。

履行專案管理契約,協助主辦機關辦理工程行政事務及監督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依約執行。

履行監造契約,依據監造計畫對工程興建進行連續性監督與查證

履行工程契約

︵三︶界面圖整合

-

追蹤協調

辦理

配合

︵四︶瑕疵處理、矯正、預防

1備查

2缺失嚴重者,並依契約追究專案管理、監造及施工廠商之責任。

1通知監造單位督促廠商限期改正︵含追蹤執行情形︶

2缺失嚴重者,並依契約追究監造不實及施工品質不良之責任。

通知與追蹤承商限期矯正與採取預防措施,並依契約處理

辦理

(五)施工廠商疑義解釋與澄清

辦理

複審

實質審查

提出

(六)契約變更(含設計變更)有關事宜

依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二三五九號令「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或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出版「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第六章設計變更規定辦理。

(七)工期展延

核定

複審

實質審查

提出

(八)進度與估驗計價

核定與付款

複審

實質審查

提出

竣工驗收:

施工廠商:

確認品質符合契約要求

監造廠商:

允收性檢試驗估驗計價

︵一︶竣工圖繪製

備查

複核或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或辦理

辦理或協辦

(二)結算

核定

複核或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或辦理

提出

(三)工程驗收

辦理

協辦

協辦

提出

第六階段:

機關與廠商間工程接管階段

所需參採資料

工作重點

工作成果

主辦機關

專案管理廠商

監造廠商

施工廠商

主管機關行政規則

工程竣工圖移轉

設施、構造物等之操作手冊

設施、構造物等之保養維護手冊

接管

使用管理

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查核

(一)工程及設備移交

辦理

辦理

協辦

辦理

(二)工程圖說、工安紀錄、竣工圖、設計變更等資料移轉

備查

審定

實質審查

辦理

(三)專案紀錄之建檔

備查

辦理

-

-

附表二:

機關與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未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時)

說明:

1、各階段所需參採資料、工作重點、工作成果及權責劃分視個案工程規模、實際需要及既有資料等由主辦機關選擇或增、修列之,並應明訂於契約中。

2、機關自辦規劃、設計、監造者,不適用本履約權責劃分表。

3、如公共工程為建築物者,依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另如屬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所定應實施技師簽證之公共工程種類、範圍及項目者,應由專業技師辦理簽證。

第一階段:

規劃與可行性研究階段

所需參採資料

工作重點

工作成果

主辦機關

先期規劃廠商

公共政策白皮書

施政計畫

國建計畫

擴大內需方案

公共工程建設計畫

國土開發計畫

政策需求確定及決策分析

(含計畫相關現況評估;前瞻性需求分析;資源利用分析;法規

(一)計畫概要之研擬

實質審查

辦理

(二)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三)測量、地質調查、土壤調查與試驗、水文氣象測量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與土地利用管制規定研析;經濟、財務分析;地理、地質與環境影響初步分析;可行性方案探討等)

規劃準則研訂

預期效益分析

(含公共工程生命週期成本分析,即建造、使用管理維護及廢棄等階段有形成本及對自然環境衝擊等無形成本之分析)

(四)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等之調查及規劃

實質審查

辦理

(五)計畫需求調查及分析

(六)計畫相關資料之分析、整理及評估

(七)方案之比較研究及初步規劃

(八)計畫成本之初估及經濟效益評估

(九)財務之分析及建議

(十)風險及不定性分析

(十一)經營管理方式之規劃

(十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或報告書之編製

(十三)可行性報告及建議

(十四)規劃準則

(十五)策略分析(如採用BOT或統包)

(十六)技術服務廠商徵選文件

 

第二階段:

基本設計階段

所需參採資料

工作重點

工作成果

主辦機關

基本設計廠商

前瞻性需求報告

規劃準則

預期效益分析報告

(公共工程生命週期成本分析結果)

確認功能需求定性規劃

工程平面配置與造型量體規模基本設計

技術標準與材料規範參採依據

用地取得作業

資源供需調查

 (1)人力資源(技術、工法、管理、施作)調查

 (2)材料、施工、機具、國內外狀況

(一)可行性報告及設計標的相關資料之檢討及建議

實質審查

辦理

(二)補充測量、補充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試驗或勘測

(三)基本設計、包括基本設計圖及綱要規範等

(四)施工規劃及施工初步時程之擬訂

(五)計畫成本初估之修訂

(六)細部設計準則之擬訂

(七)財務計畫之釐訂

(八)採購策略之研訂(如採用BOT或統包)

(九)分標原則之研訂(如評估符合資格標或規格標之廠商家數或機電標與土木標是否合併辦理等)

(十)基本設計報告

(十一)民意協調溝通(如:

說明會、公聽會)

辦理

協辦

(十二)用地憑證權屬處理

辦理

協辦

備註:

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視工程性質與規模,可合併辦理。

第三階段:

細部設計階段

所需參採資料

工作重點

工作成果

主辦機關

細部設計廠商

規劃手冊

設計準則

基本設計圖說

規劃預算書

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

建築圖,結構平面、立面與詳細配置

結構分析

構件、構材材料規格

施工工法研析

技術規範研訂

預算書編列

發包策略

保險策略

安全衛生及環保作業規範

(一)細部設計圖文資料或計算書之製作

實質審查

辦理

(二)施工或材料規範之編擬

(三)工程或材料數量之估算或編製

(四)機電設備之選擇及規範之編擬

(五)施工計畫及施工進度之擬訂

(六)成本分析及估價

(七)分標計畫及進度之整合

(八)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九)工程保險策略

(十)發包策略(如採用最有利標或最低標方式決標)

辦理

建議

備註:

一、工作重點及工作成果之「發包策略」及「保險策略」視個案工程規模、實際需要及既有資料等,可於第二階段先行辦理。

二、不論本(第三)階段細部設計廠商與前(第二)階段基本設計廠商是否相同,細部設計廠商應先檢視前階段完成之工作成果。

三、機關(構)興辦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時,如有「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之適用情形,應配合辦理。

四、依行政院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核定之「綠建築推動方案」,中央機關工程總造價五仟萬以上之公有建築物建造執照申請案,需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

第四階段:

工程發包階段

所需參採資料

工作重點

工作成果

主辦機關

細部設計廠商

施工廠商

施工標招標契約書圖文件

發包策略

招標

審標

決標

(一)工程招標文件︵契約書圖文件草案︶

實質審查

辦理

-

(二)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辦理

協辦

-

(三)公告及疑義處理

辦理

協辦

-

(四)工程開標、審標、決標

辦理

協辦

-

(五)契約工程項目、數量、單價及同等品協商審定

實質審查

辦理

-

(六)工程契約簽訂

辦理

協辦

簽約

 

第五階段:

施工與驗收階段

所需參採資料

工作重點

工作成果

主辦機關

監造廠商

施工廠商

契約文件

工程圖說

國家標準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手冊

開工前:

施工廠商:

成立施工管理組織

提出施工計畫

提出品質管理計畫

提出安全衛生計畫

開工許可申請

監造廠商:

提出監造計畫

 

(一)施工計畫書

 1施工進度表及施工網圖

 2棄土處理計畫

 3交通維持計畫

 4環保措施

 5假設工程

 6許可申請

備查

實質審查

提出

︵二︶品質計畫書

 1管理責任

 2施工要領

 3品質管理標準

 4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5自主檢查表

 6不合格品之管制

 7矯正與預防措施

 8內部品質稽核

 9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備查

實質審查

提出

︵三︶安衛計畫書

備查

實質審查

提出

︵四︶預算執行管控

1預算分配

辦理

協辦

-

 2預算執行狀況月報表

實質審查

辦理

-

 3人時管控

備查

實質審查

辦理

 4原物料機具管控

備查

實質審查

辦理

︵五︶監造計畫書

 1監造範圍

 2監造組織

 3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4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5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與標準

 6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

 7品質稽核

 8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實質審查

提出

配合

施工中:

施工廠商:

履約施工、施工管理

監造廠商:

依據監造計畫對工程興建進行連續性監督與查證

 

(一)標的物施工

備查

1實質審查施工日報表

2提出監工日報表、品質目標趨勢分析及施工能力評估報告。

3廠商間施作界面衝突之協調與仲裁

4整體進度管控

提出施工日報表

︵二︶履約管理

1執行工程契約、監造契約、專案管理契約之權利與義務。

2辦理工程行政事務及監督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依約執行。

履行監造契約,依據監造計畫對工程興建進行連續性監督與查證

履行工程契約

︵三︶界面圖整合

追蹤協調

辦理

配合

︵四︶瑕疵處理、矯正、預防

1督導︵含追蹤執行情形︶。

2缺失嚴重者,並依契約追究監造不實及施工品質不良之責任。

通知與追蹤承商限期矯正與採取預防措施,並依契約處理

辦理

(五)施工廠商疑義解釋與澄清

辦理

實質審查

提出

(六)契約變更(含設計變更)有關事宜

依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二三五九號令「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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