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西山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听证稿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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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西山路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听证稿定稿

弥勒市西山路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听证稿)

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着力改善城市棚户区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推动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弥勒市2014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发展战略,经弥勒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弥勒市西山路片区城市棚户区实施征收改造建设。

为确保征收改造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分为A、B、C三个片区:

A片区:

位于吉山北路以西、西山路以北、桃园巷以东、桃园路以南地块,面积89742.9571平方米,合134.614亩;

B片区:

位于髯翁路与吉山北路交叉口的市工信局和原县糖烟酒公司地块,面积5796.5471平方米,合8.695亩;

C片区:

位于西山路市烟草公司宿舍和市地方公路管理段宿舍楼地块,面积7060.4993平方米,合10.591亩。

A、B、C三个片区合计153.900亩。

具体范围详见《弥勒市西山路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四至界限红线图》。

第二条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

弥勒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

弥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征收期限

根据项目进展需要,由征收部门发布公告确定具体征收时间。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原则上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如房屋现状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最终以房屋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的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云南省2014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单》(云建房〔2013〕927号)推荐符合条件又愿意承担弥勒市西山路片区棚户区征收改造项目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第六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决定其中一种。

第七条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面积100m2(含100m2)以下的补助1000元/月;101—120m2(含120m2)的补助1200元/月;121m2以上的补助1500元/月。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时限为: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征收部门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三个月止。

(三)回迁时限为:

自开工放线之日起24个月内。

回迁时限到但不能交房,回迁安置补助费以每年10%递增标准支付。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搬迁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的,征收部门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其标准为:

具有独立产权或共有产权的住宅每户补助3000元;

临街商铺按平方面积给予补助,标准为:

20元/m2。

第九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临街商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租金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临街商铺是指弥勒市西山路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沿西山路、髯翁路、吉山北路、桃园路、桃园巷临街房屋主体结构第一层的合法经营场所。

第十条特困补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公告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的钥匙和相关的资料移交给征收部门,且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额外享受一次性3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一)民政部门供养的五保户;

(二)烈士家属;

(三)低保户;

(四)残疾人(指持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书的残疾人)。

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行为的不予补偿。

(二)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依据本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享受一次性货币奖励,超过规定时限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公告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的钥匙和相关的资料移交给征收部门的,享受一次性3万元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公告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1天至60天内(含6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的钥匙和相关的资料移交给征收部门的,享受一次性1万元奖励。

(三)超过以上规定的时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其他有关问题

(一)征收时涉及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重新签订抵押协议书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

(二)对征收房屋权属有争议,短期内又无法解决的,依法作好司法证据保全,待产权明确后给予补偿。

(三)相关税费的处理:

对调换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补偿面积(含奖励部分)的,产权调换房屋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征收部门承担;调换房屋面积超出其补偿面积(含奖励部分)产生的税费则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以商品房的售房标准为准。

(五)选房顺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搬迁完毕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被征收房屋的钥匙和相关资料移交给征收部门的先后顺序排列选房。

(六)办理相关证件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七)有关物业管理费的问题:

凡属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一律免缴二年物业管理费。

时限为:

回迁房交房之日起两年。

包括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停车费在内。

(八)若被征收的回迁户需要购买停车位者,按市场价优惠10%

(九)产权置换房屋在所属A、B、C各区内回迁安置,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且由回迁安置户在规定的时限内优先选房。

(十)征收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另行处置。

第十四条单元楼住户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

1、补偿金额:

由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第五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支付期限: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日内支付补偿款的50%,余款在被征收人搬家完毕,且交付相关证件及房屋钥匙后3日内支付。

(二)产权调换

1、原地回迁安置:

在本项目改造建设的回迁房屋范围内安置。

2、异地调换安置:

由征收部门在指定的楼盘购买商品房作为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房。

房源:

湖泉尚景征收部门指定的房源。

3、调换比例: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

1.2进行套内面积调换,不含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问题按本方案第十九条确定)

4、所选安置房面积差额的处理方法:

(1)所选安置房面积原则上应接近所得补偿面积。

(2)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面积的,在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后10天内,小于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按市场销售价格扣除相应税费后补给被征收人。

(3)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面积的,大于面积部分在20m2以内(含20m2)的,由被征收人按2600元/m2的优惠价购买(注:

该面积指被征收人每户独立产权只享受一套调换房的面积);超出20m2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

在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后10天内,由被征收人将超出面积购房款一次性支付征收部门。

(三)关于单元楼住户储物间、柴棚的处理方法:

1、若其储物间、柴棚是有产权证的合法建筑,则可以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四条执行。

2、若其储物间、柴棚是无产权证的违章建筑,且是由被征收人出资建设,则补偿其建设成本,补偿费用补给单位,由单位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3、若其储物间、柴棚等系单位所建,则无偿拆除。

第十五条私人地产房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

1、补偿金额:

由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第五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支付期限: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日内支付补偿款的50%,余款在被征收人搬家完毕,且交付相关证件及房屋钥匙后3日内支付。

(二)产权调换

1、原地回迁安置:

在本项目改造建设的回迁房屋范围内安置。

2、异地调换安置:

由征收部门在指定的楼盘购买商品房作为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房。

房源:

湖泉尚景征收部门指定的房源。

3、调换比例和标准:

(1)房屋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

1.2进行套内面积调换,不含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问题按本方案第十九条确定)

(2)空地面积(核定的土地面积扣除建筑物占地面积)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4、所选安置房面积差额的处理方法:

(1)所选安置房面积原则上应接近所得补偿面积。

(2)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面积的,在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后10天内,小于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按市场销售价格扣除相应税费后补给被征收人。

(3)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面积的,大于面积部分在20m2以内(含20m2)的,由被征收人按2600元/m2的优惠价购买(注:

该面积指被征收人每户独立产权只享受一套调换房的面积);超出20m2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销售价购买。

在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后10天内,由被征收人将超出面积购房款一次性支付征收部门。

(三)关于私人地产房较大面积房屋的处理方法:

若被征收人房屋面积较大,可以采取部分房屋货币补偿,部分房屋回迁安置的方式,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首先确定回迁安置房的面积,剩余部分经评估后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具体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四)关于私人地产房一层或土木结构房屋的处理办法:

根据弥勒市规划局提供的资料,弥勒市城市控规规定:

老城区规划容积率为1.4,建筑密度为30%,绿地率为35%,经测算,作出如下补偿办法:

1、对一层或土木结构私人自建地产房屋,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面积实测。

2、实测面积×1.1后所得面积为调换前的面积。

3、调换前的面积×1.2系数后为补偿面积。

第十六条临街商铺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

1、补偿金额:

由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第五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支付期限: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日内支付补偿款的50%,余款在被征收人搬家完毕,且交付相关证件及房屋钥匙后3日内支付。

3、回购优惠:

选择货币补偿后,需要回购改造建设项目范围内商铺的,回购时同等面积按开盘价的5%给予优惠。

(二)产权调换

1、回迁安置:

临街商铺实行在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商铺范围内就近回迁安置。

2、调换比例:

按被征收商铺面积的1:

1进行调换。

3、面积差额的处理方法:

(1)调换商铺面积小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面积的,在被征收人选定调换商铺后10天内,小于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按市场销售价格扣除相应税费后补偿给被征收人。

(2)调换商铺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面积的,调换面积超过征收面积的部分按市场销售价给予5%的优惠购买。

在被征收人选定调换商铺后10天内,由被征收人将超出面积购房款一次性支付征收部门。

第十七条私营企业办公及业务用途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

1、补偿金额:

由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第五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支付期限: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日内支付补偿款的50%,余款在被征收人搬家完毕,且交付相关证件及房屋钥匙后3日内支付。

(二)产权调换

1、回迁安置:

实行在本项目改造建设的安置房范围内就近回迁安置。

2、调换比例: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

1调换。

3、面积差额的处理方法:

(1)调换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面积的,在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后10天内,小于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按市场销售价格扣除相应税费后补偿给被征收人。

(2)调换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应得补偿面积的,调换面积超过征收面积的部分按市场销售价给予5%的优惠购买。

在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后10天内,由被征收人将超出面积的购房款一次性支付征收部门。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关于公摊面积的问题: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计入补偿面积;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公摊面积均不计入补偿面积,即按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与安置房的套内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但安置房的公摊面积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条本方案由征收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公告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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