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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宝马外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外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被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控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防范金融和财务风险,保证集团公司外派财务负责人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参照国资委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外派财务负责人是指由集团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推荐,并经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任职公司)聘任的,依法履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外派财务负责人根据本管理制度及任职公司章程规定在任职公司进行工作;履行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任职公司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四条外派财务负责人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外派财务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与管理职责:

(一)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

1、负责拟订外派财务负责人工作管理的管理制度;

2、负责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业务归口管理;

3、对外派财务负责人人选进行业务能力审查;组织外派财务负责人培训;

4、汇总外派财务负责人定期的财务及财务分析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及任期履职报告,负责外派财务负责人的日常业务考核,并对其报酬、奖惩提出建议;

5、负责对外派财务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

6、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外派财务负责人管理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负责集团公司外派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的资格审查、考察与选拔;

2、根据有关部门业务考核结果及推荐建议拟订外派财务负责人候选人名单或调整方案报集团公司分管财务副总裁、分管副总裁;

3、考核年度期满,组织外派财务负责人述职与尽职评议;汇总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审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考核和经济责任制考核;提交考核结果并拟订嘉奖或责任追究意见;

4、拟定外派财务负责人的报酬和奖惩方案并根据集团公司决策意见对外派财务负责人实施奖惩。

(三)集团公司审计部及其他职能部门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外派财务负责人执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况,并对任职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出具考核建议,作为业务能力考核的组成部分,提交给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

其他部室根据职能分工做好与外派财务负责人工作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外派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的要求,上报集团公司所需的各类财务数据和报表等。

第七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任职公司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任职公司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任职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任职公司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任职公司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八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任职公司财务管理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任职公司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任职公司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任职公司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任职公司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任职公司财务收支定期稽核工作;

(八)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任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任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九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任职公司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任职公司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任职公司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任职公司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任职公司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任职公司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告相关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任职公司应赋予财务负责人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利,主要包括:

对任职公司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以及公司重大财务事项联签权。

第十二条外派财务负责人对任职公司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财务负责人应参加总裁办公会议或者公司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主要包括:

(一)拟定任职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发展战略;

(二)制定任职公司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任职公司资产管理工作;

(四)任职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十三条外派财务负责人对任职公司重大决策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主要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任职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任职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裁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任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任职公司执行集团公司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任职公司应当实行外派财务负责人重大财务事项联签制度,即按任职公司规定对重大财务事项由外派财务负责人与任职公司主要负责人共同联签。

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事项,未经外派财务负责人签字或者授权,任职公司不得实行。

第十五条任职公司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派财务负责人有权拒绝联签: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集团公司或任职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任职公司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任职公司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外派财务负责人对任职公司做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告。

第十七条外派财务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任职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依法维护股东、任职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交任职公司财务及财务分析报告,包含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需要的各类的报告和报表;

(三)定期向集团公司审计部提交任职公司审计报告;

(四)对任职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交专题报告;

(五)对任职公司重大投融资、担保事项,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提交专题报告;

(六)出席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议题提前进行调研论证;对重大财务事项、投融资、担保提供建议;

(七)依法接受任职公司股东、监事会、任职公司及其职工的监督与合理建议;

(八)外派财务负责人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

(九)承担保守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四章聘任

第十八条担任外派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职2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任职公司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六)外派财务负责人需经专业培训与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在任职公司担任外派财务负责人:

(一)不具备第十九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任职公司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本人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七)法律法规政策、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第二十条外派财务负责人的选拔和任命流程详见《集团公司干部选拔和任用管理制度》。

(一)推荐和收集名单时,按照外派财务负责人人员的基本要求,原则上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任职单位主要负责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别推荐名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初步选拔结果提出外派财务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数应多于实际外派人数,原则上按照实际外派人数的2倍进行提名),原则上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名名单中须含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推荐的名单人选(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除外);

(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和分管财务领导对外派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的业务能力进行审查,并将审议结果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四)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考核结果和评议结果报审核、审批人,审核、审批人同意后正式任命。

第二十一条任职公司对于外派财务负责人实行聘用制。

在任期内,外派财务负责人可以根据规定依法更换。

外派财务负责人任期为三年,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

第五章汇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实行外派财务负责人工作述职汇报制度。

外派财务负责人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重大事项工作报告评估和任期履职评估。

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外派财务负责人年度履职情况结合经济责任制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外派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外派财务负责人在会计年度终了向任职公司董事会述职,任职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外派财务负责人工作进行履职评议,任职公司董事会出具评议结果。

外派财务负责人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进行履行职责汇报,集团公司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外派财务负责人工作进行履职评估,结合任职公司董事会评议结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四条对外派财务负责人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外派财务负责人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外派财务负责人职责的履行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述职管理。

集团公司外派财务负责人将述职报告分别报送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管理部结合外派财务负责人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述职与尽职评价。

第二十六条外派财务负责人的尽职评价。

外派财务负责人尽职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任职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投资收益情况;重要事项的跟踪和反馈情况;维护集团公司权益、落实集团公司指示意见、执行实施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情况;其他事项的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外派财务负责人按照任职公司章程,岗位要求,集团公司章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十八条外派财务负责人对于任职公司的重大财务、经营事项可随时向集团公司汇报,要求提交书面的工作报告和报表,工作报告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管理重大变故的分析评价;

(二)对任职公司预算执行重大偏差的分析评价;

(三)对任职公司重大投融资项目评价与建议等;

(四)对任职公司需审计项目的建议;

(五)集团公司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重大事项工作报告是对外派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一个依据。

第二十九条外派财务负责人发现任职公司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告:

(一)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经营、财务风险、法律诉讼;

(二)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严重损害出资人、职工权益的行为;

(三)出现或可能存在侵害任职公司资产或危及任职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

(四)任职公司出现或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外派财务负责人任期结束,应进行任期履职评议,同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外派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任职公司财务状况承担责任。

任职公司行为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情况,致使任职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未证明履行尽职义务的外派财务负责人对任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力图制止并记载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薪酬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薪酬(或津贴)由任职公司负责发放,薪酬标准、薪酬结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结合财务管理部的建议制定。

集团公司统一对外派财务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制管理,将外派财务负责人薪酬(或津贴)与其履行职责情况及任职公司经营绩效、投资收益等指标进行挂钩考核,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外派财务负责人述职和尽职评议,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意见,兑现其薪酬。

第三十三条外派财务负责人在履行职责工作中,为维护出资人、任职公司以及职工权益做出了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向集团公司申请给予专项奖励,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

(一)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避免恶性事故、事件的发生,或为集团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依法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做出突出成绩,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充分肯定的;

(三)对任职公司重大财务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的。

第三十四条外派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任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任职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外派财务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如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任职公司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对任职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失察,严重失职的;

(三)与任职公司串通,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的;

(四)泄露任职公司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擅自公开财务报告、专项报告的;

(五)损害或侵犯了股东、任职公司及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挪用任职公司资金的;

(七)将任职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八)违反任职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董事会同意,将任职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任职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九)违反任职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十)未经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任职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

(十一)接受他人与任职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的;

(十二)违反对任职公司、集团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任职公司发现外派财务负责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制度,可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告,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视情节提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任职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外派财务负责人履行职责的;

(二)隐匿、伪造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护等情况的真实资料;

(三)胁迫财务负责人提供虚假情况、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的;

(四)为影响外派财务负责人公正履行职责宴请外派财务负责人,或为其报销非本公司公务费用、提供福利待遇、馈赠礼品、礼金的。

第七章解聘、离任和辞职

第三十八条外派财务负责人实行聘任制,按照任职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外派财务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或任职公司提出,按照相关流程审核审批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四十条外派财务负责人解聘方案分为集团公司动议解聘和所任职公司动议解聘,具体的流程分别如下:

(一)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外派财务负责人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对于不能胜任工作需要的外派财务负责人提出解聘方案。

1、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解聘方案;

2、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征询财务管理部、外派财务负责人所任职公司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评价和考核结果;

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整理全部材料并签署本部门的意见,交由财务负责人任命的审核人和审批人;审核、审批未获通过不能给予解聘;

4、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外派财务负责人解聘的决议,在任职公司董事会上对外派财务负责人予以解聘。

(二)由任职公司提出需解聘外派财务负责人的,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进行审议。

1、由所在公司董事会提出解聘方案;

2、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征询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外派财务负责人所任职公司对外派财务负责人的评价和考核结果;

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整理全部材料并签署本部门的意见,交由财务负责人任命的审核人和审批人;审核、审批未获通过不能给予解聘。

4、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外派财务负责人解聘的决议,在任职公司董事会上对外派财务负责人予以解聘。

第四十一条外派财务负责人的非正常离任是指被解聘或者主动辞职而离任,其他情况均为正常离任。

第四十二条外派财务负责人离任时,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提出,集团公司审计部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三条外派财务负责人离任前要把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

第四十四条外派财务负责人辞职具体流程如下:

(一)外派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方案;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外派财务负责人辞职原因进行调查,并征询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的意见,并提出建议;

(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所有材料交该名财务负责人任命时的审核人、审批人;

(四)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外派财务负责人辞职方案的决议,任职公司董事会执行,任职单位给外派财务负责人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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